资源描述
丽水青松养老院服务协议
甲方: 丽水青松养老院 乙方:
责任人: 池丽彬 代理人: 与乙方关系:
住址: 莲都区丽阳坑口88号 住址:
电话: 2789987 2891998 联络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一、 为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需要, 切实保护协议双方正当权益, 为老人营造温馨、 舒适生活环境, 甲乙双方遵照《民法通则》、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国家其她法律法规, 经平等协商, 签署本服务协议。
二、 甲方义务:
甲方应配置适合老年人生活起居基础设施, 同时配置与服务规模相适应护理服务人员, 有完善管理规章和服务步骤。在老人入住期间, 依据老人身体情况和家眷要求, 根据护理等级, 提供对应照料老人日常生活起居、 环境及个人卫生服务。甲方应依据现有条件和老人情况, 常常组织老人进行必需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 提供报刊棋牌影视等文化娱乐设施, 组织老人开展合适活动, 并帮助老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老人之间关系。
一日三餐实施科学配餐, 荤素搭配, 尽可能满足老人所需均衡营养; 立刻清扫房间, 保持乙方老人生活环境舒适、 洁净; 确保饮用开水充足; 立刻清洗乙方换下衣服; 最少每个月更换清洗床上用具一次。对于介助、 介护老人根据护理等级提供对应洗头、 洗澡或擦身等服务。甲方提供热水、 无绳电话方便老人。
三、 乙方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接收管理。文明休养, 维护公德, 老人之间要和睦相处, 不能打人、 骂人。珍惜甲方财物, 节省用电、 用水。损坏甲方设施及私人物品要照价赔偿。
(二)遵医嘱并配合护理。入住老人须配合甲方推行护理义务, 还应在患病诊疗期间遵守医嘱, 配合诊疗。
(三)立刻交纳各项费用。对日常清洁卫生费用和疾病诊疗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四)乙方外出时要请假, 并应在甲方设定登记处进行登记或有家眷陪同。
(五)乙方代理人联络方法变更时应立刻通知甲方。因乙方代理人联络中止引发责任, 由乙方代理人负担。
(六)保管好自己私人物品。珍贵物品、 大量现金应交甲方服务台代为保管或储蓄。
四、 入院时乙方代理人须将乙方基础资料、 身体自理情况及脾气秉性、 生活习性、 特殊爱好、 既往病史、 住院史、 药品过敏史等情况如实通知甲方, 并完整填写《入住申请表》。
乙方入住前如已经过体检, 或三个月内曾在医院进行检验或诊疗, 应向甲方提供体检汇报或医院病历; 如无相关体检证实, 则乙方代理人确定并确保入住老人未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适合养老院集体居住。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因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所引发侵权责任由乙方代理人负担。
五、 甲方为乙方老人无偿提供测体温、 量血压服务。甲方与签约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可为乙方提供常见病和老年病诊疗服务(免出诊费), 医药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因受伤或疾病危重需抢救, 乙方代理人委托甲方采取以下方法(选择)。医院医疗检验费用由乙方及代理人负担。
□ 先行送二级以上医院或乙方指定医院进行抢救, 立刻通知乙方代理人。
□ 先行通知乙方代理人, 等候乙方代理人来养老院处理。
乙方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刻赶到或授权, 如因乙方代理人懈怠等原因造成病情加重, 甲方不负担责任。
六、 乙方老人有老年痴呆或类似症状,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本身或她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需要负担民事责任, 全部由其监护人负担。
七、 甲方其她责任免去。
1.因不可抗力或老人本身原因(含疾病、 并发症)造成老人衰老、 病情加重甚至身故, 甲方不负担责任。
2.甲方仅接收乙方代理人委托, 帮助照料乙方饮食起居和个人卫生。因为养老服务对象群体特殊性以及生命自然规律, 老人又是在养老院长久居住, 所以, 除非甲方有显著过失, 或是由甲方提供设施、 服务直接造成损害结果, 不然甲方不负担责任。
3.乙方老人请假外出或亲属带乙方老人外出, 甲方不负担乙方外出期间除保管交管物品外其她责任。
4.未经甲方保管现金、 金银首饰等珍贵物品, 假如丢失, 甲方不负担责任。
5. 因服用自带药品、 食品或使用自备物品所造成不良后果, 甲方不负担责任。
6. 因乙方不遵医嘱、 不配合护理并经通报代理人知晓, 造成甲方无法推行义务, 甲方不负担责任。
八、 双方安全义务:
1. 对于潜在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 甲方有通知和警示义务。
2. 甲方在楼前设置值班, 外人入内均需登记。
3. 乙方不得私自在房间内装置其她设备, 不得使用电炉、 油炉等危险用具, 电热毯、 电吹风等自备电器要经甲方许可后在确保安全条件下使用。
4. 乙方认为本身安全受到她人威胁或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使用方法不明时, 须向甲方立刻说明并服从甲方安排与指导, 不然甲方对可能伤害或损失不负担责任。
5. 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 应听从甲方安排, 并根据行政部门相关法规实施。
6. 如乙方身体情况已超出甲方服务范围, 乙方代理人接甲方通知后应立刻联络转院或委托甲方帮助转院。乙方及其代理人要求继续留住甲方处, 如所以发生不良后果, 甲方不负担责任。转院费用由乙方负担。
九、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伙食费、 护理费等费用能够随物价上涨及乙方护理等级改变而作对应调整。收费调整时, 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代理人。乙方所用医药费用, 按实际发生额随时收取。按月计算费用以半个月为结算单位: 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结算, 超出半个月按一个月结算。老人临终服务费用为600元/人。
1、 一次性入住费 元。
2、 床位费、 伙食费、 护理费三项累计每个月 元。支付方法:
3、 医疗备用金 元。
4、 空调取暖费 元。
5、 电费(指自带家用电器并经甲方同意)依据家电功率核定每个月 元。
6、 预交小额支出备用金 元。
首次交纳款项累计大写人民币:
十、 本协议实施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时双方要结清全部费用。协议期满结清费用后, 双方权利和义务随之消亡。乙方需继续入住, 经双方协商, 重新签署协议。协议期间乙方身故, 本协议自然终止。
十一、 如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 甲方应按要求退还还未发生但已预交费用。
1、 甲方认为乙方身体情况超出了甲方护理能力;
2、 乙方患传染病、 精神病等不适合群居疾病;
3、 乙方有过分暴力、 自残、 偷窃、 诈骗倾向或其她严重不良癖好, 并有多名老人投诉;
4、 乙方涉嫌刑事犯罪;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乙方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或赔偿金;
6、 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 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
十二、 乙方如住院诊疗或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甲方义务, 乙方可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 甲方应退还乙方还未发生但已预交费用。如乙方因其她原因解除协议, 除医疗备用金外, 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十三、 双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 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相同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 另订补充条款。
甲方: 丽水青松养老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代理人:
委托人:
协议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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