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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员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
企业职员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 合作人: 甲方: , 身份证号码: 乙方: , 身份证号码: 丙方: ,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作人正当权益, 经合作人协商一致, 本着公平、 平等、 互利标准签订合作协议以下:
第一条合作宗旨
为了促进好友之间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充足发挥和利用个人富余资金, 以及掌握技术和市场信息, 很好地进行经济合作, 以达成促进友谊和提升经济效益目。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
甲、 乙、 丙三方同意, 共同出资创办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地址: 。
第三条出资百分比
各方出资所占百分比为: 出资总额为: 元, 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 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 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 %。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负担
1、 利润分配: 盈利80%用来合作人分红, 分红按合作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百分比来分配, 其她20%留作项目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正常运行。
2、 债务负担: 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各合作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百分比负担。
第五条 入伙、 退伙、 出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 必需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2、 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推行相同义务, 风险共担)。新入伙合作人对入伙前项目全部债务负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经营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能够申请退伙: a 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退伙;
c 发生非主观之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经营之事宜。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项目经营期限, 合作人在不给合作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 能够退伙, 但应该提前30日通知其她合作人。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 应对损失负担全额赔偿责任, 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出资金额。如盈利, 按出资百分比分配利润, 并退回出资金额; 如亏损, 则根据出资百分比计算应负担债务, 在出资金额中抵扣, 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在合作项目中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a 未推行出资义务;
b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失;
c 实施合作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 d 合作协议约定其她事由。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进行内部申诉, 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合作人退伙后, 其她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作项目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4、 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 依据退伙时项目之经营情况:
a项目若有所盈余, 则由全体合作组员联合决议, 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b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 则根据退伙时项目财产情况按合作时出资百分比进行结算
(三)出资转让
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合作人有优先购置权, 两个以上合作人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 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 协商不成, 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如转让给合作人以外第三人, 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不然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权利:
1、 合作事务经营权、 决定权和监督权, 合作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议, 不管出资多少, 全部合作人均享受表决权;
2、 听取合作人开展业务情况汇报; 检验合作帐册及经营情况。
3、 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4、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百分比或者按协议约定进行, 合作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作人共有(依据约定之期限定时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 合作人有退伙权利, 依据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二)合作人义务:
1、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 依据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 控制风险, 保全全体合作人之出资财产;
2、 分担合作经营所产生合理债务
3、 依据出资百分比, 全体合作人对经营所产生合理债务负担偿还责任。
4、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聘用或指定某一合作人负责管理财务, 对整个项目资金流动进行管理, 任何活动所需要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 然后由全部合作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 能够经过电话等取得合作人同意, 但事后该合作人要补签字)。
第七条 严禁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归合作, 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负担全额赔偿责任。
2、 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业务;
3、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4、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项目利益活动。
第八条 合作营业继续
(一)在退伙情况下, 其它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 也能够选择、 吸收新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 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 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 也可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接纳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 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含有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合作项目解散其她原因。
(二)合作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 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自合作项目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合作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下列次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作所欠税款; 合作债务; 返还合作人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下, 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措施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则根据出资百分比计算应负担债务, 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 应该赔偿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假如逾期90天仍未缴足出资, 按退伙处理。
2、 合作人未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 假如其她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作人, 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人应赔偿其她合作人所以而造成损失。
3、 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项目中财产份额出资, 其行为无效, 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负担赔偿责任。
4、 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 或因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作项目解散, 应该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5、 合作人违反协议要求, 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议, 对其除名。
第十一条 其她
(一)经协商一致, 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 以补充、 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 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后生效。
甲方(署名):
乙方(署名):
丙方(署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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