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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协议案例分享
本案是厂房租赁协议纠纷最经典案例, 值得研究。在现代协议纠纷中尤其是厂房租赁协议纠纷中最常碰到就是承租方违反协议相关要求给出租方造成相关损失, 那么出租方怎样维权才能填补损失, 取得赔偿, 以后案例中我们能够看出提前在协议中约定相关事项及违约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承租方恶意损害出租方利益现象出现。
(一)原告起诉状
原告: 何某, 男, 54岁, 汉族, 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村民, 住朝阳区垡头**小区, 电话***
原告: 王某, 男, 58岁, 汉族, 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村民, 住朝阳区垡头**小区, 电话***
被告: 北京***企业, 住通州区**号,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案由: 租赁协议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署《场地厂房租赁协议》
2、 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00元。
3、 立刻腾退所租赁场地及建筑物。
4、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6月8日, 原被告签署《场地厂房租赁协议》, 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通州区场地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 租赁期限为, 租金为6万元每年, 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如逾期违约超出10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 改建或者新建, 需向甲方提交包含方案, 并经甲方同意。协议签署后, 原告便根据约定推行了场地交付等协议义务; 可是, 在协议推行期间, 被告却实施了私自建房, 不维修房屋设施等一系列违约行为, 且直至今日还未支付租金; 7月7日, 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协议通知书》一份。
原告认为: 被告私自建造厂房、 不维修房屋设施、 拒付租金等违约行为, 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正当权益, 为了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现特诉至贵院, 望依法裁判。
此致
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何某 王某
年 月 日
(二)律师代理意见
审判长、 审判员:
受本案北京***有限企业委托, 由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据庭审调查及双方举证质证情况, 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请给予采纳:
一、 原、 被告签署《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正当、 有效,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应按约定推行协议义务。签署协议时间为 6月8日。
二、 被告已经根据协议约定推行了相关协议义务。
1、 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7.15-.7.15租金累计72万元及其她管理费用。
2、 被告根据协议约定对出租房屋进行维修、 保养, 并新做了防水工程, 完全符合承租人相关法律义务。
在被告已经推行协议约定情况下, 且协议生效、 推行已超四年之久, 原告却因为本身利益而非法主张解除协议行为, 违反了协议法中老实信用基础标准。
三、 原告怠于收受租金及提起诉讼主观上为恶意。
1、 原告往年收取租金都是其本人或委托相关人员来被告处收取租金并签写收条, 但6月15日至今, 原告都未曾提及收取租金一事, 也没有根据协议约定向我方提交委托书, 而是直接于7月向本企业邮寄《解除协议通知书》, 这是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其主观上就是不愿意接收租金, 有意拖延时间, 并以此为借口来达成解除协议目。
2、 原告提交证据二《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为其虚构, 并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所签署。
(1)在该《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中, 只有出租人(甲方)信息, 承租人(乙方)信息为空白, 协议中租赁面积和新建厂房面积都 为空白, 在最终盖章处也没有乙方相关人员签字, 签署时间也没有, 仅有一个企业印章, 完全不符合协议签订基础组成部分, 也不符合实践当中签署协议通例, 为其单方虚构。(注明: 原告曾经以办理其她手续借用过被告企业印章)
(2)原告都在起诉书中写到: “ 6月8日, 原告与被告分别以甲、 乙方身份签署了《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 而且原告在《解除协议通知书》中也确定了6月原告和被告签署了《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但原告提交《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最终印章是“北京***有限企业”, 而实际上, 被告企业营业执照是在7月才下发, 印章也是在7月后期才刻制出来。怎么会在原告提交 6月8日《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上出现企业印章呢?所以, 能够判定原告提交《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是虚假, 该份《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书我方不予认可。
基于原告在起诉书及《解除协议通知书》确定“ 6月8日, 原告与被告分别以甲、 乙方身份签署了《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这一说法, 恰好说明了我方提交《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真实性, 而且原、 被告双方提交“收条”也印证了我方提交《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 即在签署本协议后, 时间上是能够相互佐证, 也符合逻辑。
四、 相关付款方法:
原告与被告签署全部协议当中未曾提到被告企业账号, 也未约定原告必需将转让款项汇入被告企业账号。协议都已经推行了四年之久, 为何被告却迟迟拖延不来受领租金呢?理由就是“被告欲想经过拒绝受领租金来达成解除协议目, 继而取得拆迁赔偿款。”完全违反了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 为经典见利忘义, 有失老实信用行为。
总而言之, 原告与被告签署《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协议正当、 有效, 被告拒接收租金为恶意违约行为, 原告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要求, 请求贵院依法支持。请法院综合以上情况给予考虑, 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 王少明
8月21日
(三)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发觉, 被告作为承租人, 已经根据约定支付了租金和推行了相关协议义务。法院认为: 本案中如解除双方签署《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 会造成被告利益失衡, 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署《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不予支持。
最终, 法院判决《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有效, 双方继续推行协议。宣判后, 原告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四)案件诉前签发律师函
要求继续推行协议通知书
王某、 何某:
本企业于7月 10日收到你方邮寄《解除协议通知书》, 对于该通知书内容我方不予认可, 本企业是完全根据6月双方签署《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推行相关协议内容。现针对你方在《解除协议通知书》称本企业存在所谓“违约行为”作出以下答辩:
一、 本企业新建房屋施工建设是根据《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约定进行, 是在经过你方同意并经你方同***村民委员会协调后, 取得了该村民委员会盖章许可。
二、 依据《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第四条 专用设施与场地维修、 保养要求, 本企业已定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了维修和保养, 并独自负担了相关费用。
三、 相关你方在通知书中称本企业“拒付租金”更是无中生有。6月22日, 一位自称是你方“股东”人员给本企业责任人电话联络租金一事, 并告诉她第二天来企业领取现金或提供账号都可, 但以后该“股东”一直没来, 给其打电话一直都未接通或处于停机状态。随即你方就向本企业邮寄了《解除协议通知书》。依据《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之约定: “乙方(本企业)于每年6月15日前见甲方(你方)委托书后, 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但至今你方都未根据协议约定事先书面提交委托书, 也未指派相关人员来本企业收取租金或提供账号。根据至收取租金通例, 每次都是你方安排相关授权人员来本企业亲自领取租金并书写收据, 所以你方上述行为已组成违约。
总而言之, 本企业正式通知你方: 我们要求你方根据《场地厂房租赁协议书》继续推行, 不然将依法追究你方违约责任。
通知人: 北京***有限企业
协议本身就是意思自治产物, 怎样经过协议将自己权利最大化, 同时经过免责条款降低自己义务, 这是在起草协议中最应该注意地方, 也只有充足掌握起草关键才能愈加好地维护好自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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