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团有限企业职业安全卫生
专题集体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企业与职员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行为, 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监督, 预防和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维护职员安全健康正当权益, 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依据《劳动法》、 《劳动协议法》、 《工会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消防法》、 《建筑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体协议要求》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相关要求, 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 签署本职业安全卫生专题集体协议。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方针。牢靠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职员生命至高无上”观念, 一直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员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 深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方法, 努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职业安全卫生关键内容: 企业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 目标; 安全生产责任制; 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方法; 危险化学品存放、 运输、 使用安全管理;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职业卫生与劳动防护; 工伤事故管理; 应抢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时演练; 特种设备管理等。
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
1、 企业必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主动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 确保安全生产。
2、 工会依法组织职员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正当权益。
3、 职员有依法取得职业安全卫生事项通知和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义务。
第二章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第五条 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 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 使安全生产管理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 责任明确、 协调配合, 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作业法, 组织制订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预防劳动过程中事故发生, 降低职业危害。
第六条 企业依法设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 并按要求配置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企业应不停改善劳动条件, 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备、 设施更新改造。依据国家要求, 针对设备检修、 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项目制订专题安全技术方案, 立刻提供资金确保, 确保专款专用。
工会应参与安全技术方法立项讨论, 并代表职员监督实施情况。
第八条 企业应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对职员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职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关键内容有: 对职员进行国家政策法规、 条例教育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 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教育; 重大事故防范、 应抢救援方法及调查处理方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抢救援预案编制标准教育; 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事故案例教育; 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标准作业法及技能教育等等。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含有资质部门培训, 在取得对应资格操作证后, 方可进行特种作业。
第九条 企业严格实施国家相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把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装备技术进步与企业现场改善、 建设项目实施有机结合起来, 不停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
第十条 在引进、 推广新技术、 新设备、 新工艺和新材料时, 必需向企业安全质量监管部门提供全方面数据和理、 化特征, 必需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 采取有效劳动保护方法, 并对职员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进行新建、 扩建、 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 依据国家要求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施“三同时”(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工会对实施“三同时”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要求对高温作业职员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对施工中接触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信息卡、 危险源点设提醒卡。主动搞好岗位操作中常见信息卡推广应用、 培训工作, 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验内容, 做到定时检验, 严格考评。
对粉尘、 噪声、 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物质超标作业点, 要采取主动治理方法, 达成国家要求标准。
第十三条 企业应依据各工种岗位需要, 为职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具, 教育职员正确使用。对不按要求穿戴或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职员, 企业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职员, 企业有权查处。
第十四条 企业对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在较大危险场所工作职员, 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验, 同时按相关要求要求对特殊工种职员每年定时进行健康检验, 并建立职员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
对其她岗位职员, 企业依据国家要求组织定时体检。
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职职员资和医疗费, 按国家和省、 市相关要求实施。
企业对有毒有害工种按国家要求给予特殊津贴, 并依据物价等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津贴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应依法按国家、 省、 市要求要求和时限为职员办理工伤保险, 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时, 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在立刻向相关方面汇报同时通报工会。在事故调查、 处理过程中, 要坚持“四不放过”标准, 事故调查处理必需有同级工会和职员代表参与。
第三章 工会、 职员权力和义务
第十七条 工会依据《工会法》、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验职员作条例实施细则》、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验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验职员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会三个条例), 监督国家相关劳动防护、 安全技术、 职业卫生等法律、 法规、 条例落实实施; 关心职员劳动条件改善, 维护职员在劳动中安全和健康; 向职员进行安全宣传, 督促行政方面处理影响职员安全和健康问题, 参与安全检验等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研究制订和修改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必需有工会参与。凡包含职员职业安全健康卫生保护范围、 防护方法及标准、 劳动保护待遇及补助标准等重大问题制订、 调整、 变更, 必需经职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经过方能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依据工会三个条例, 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监督检验体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有责任对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企业以工会为常设机构建立由工会主席及相关部门责任人、 专业人员和专兼职劳动保护监督员等组成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 基层设置对应劳动保护监督小组, 各工会小组设置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验员, 形成份工明确、 职责清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体系。
第二十条 工会应主动帮助企业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监督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实施, 经过开展群众性“安康杯”竞赛、 “安全生产月”活动、 群众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验活动, 推进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水平提升。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经过班前会、 培训班、 目视板、 宣传栏等形式, 对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教育培训, 提升职员安全操作技能, 增强职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性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认真推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验委员会职责, 定时组织职员代表、 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巡查。
第二十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验委员会有权监督劳动保护工作实施, 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职员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觉显著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 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处理提议, 采取防护方法, 企业方应该立刻研究回复; 当发觉危及职员生命安全情况时, 有权组织职员撤离危险场所, 企业方应立刻做出处理决定。
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员安全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职员因工伤亡事故、 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时, 工会应立刻赶赴现场, 依法参与事故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职员应自觉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安全生产知识, 消防知识, 提升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职员在生产过程中, 应严格遵守企业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第二十七条 职员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危险原因、 采取防护方法及事故应急方法,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提议。
第二十八条 职员在岗位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应急方法后撤离作业场所。
企业不得因职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方法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协议。
第四章 监督检验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专题协议自签署之日起, 签约双方成立职业安全卫生专题集体协议推行检验组(由企业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 对职业安全卫生专题集体协议推行情况进行定时检验, 应将检验发觉问题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条 在检验过程中发觉事故隐患, 应责令被检验单位限期整改。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要求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 由企业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 直至检验验收合格。
因为管理不严造成人身伤亡、 火灾等事故单位和部门, 企业将依据《东风汽车企业违纪职员处分措施(试行)》视事故大小、 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纪律处分, 触犯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员在工作中因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依据情节轻重、 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协议, 触犯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职员代表大会对职业安全卫生专题集体协议推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职业安全卫生专题集体协议推行情况应定时向职员代表大会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专题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专题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企业方代表(签字) 职员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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