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一:
协议编号:
确保协议
(文本)
关键提醒: 本协议系各方在平等、 自愿基础上依法协商签订, 全部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维护确保人正当权益, 债权人特提请确保人对协议条款中黑体部分内容给予充足注意。债权人: 中国工商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责任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确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实现, 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确保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依据《协议法》、 《担保法》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 甲、 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被确保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 (下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署主协议(名称: ; 编号: )而享受对债务人债权:
第1.2条 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协议之约定。
第二条 确保方法
乙方负担确保责任方法为连带责任确保。
第三条 确保范围
乙方确保担保范围包含主债权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发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等)。
第四条 确保期间
第4.1条 若主协议为借款协议, 则本协议项下确保期间为: 自主协议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甲方依据主协议之约定宣告借款提前到期, 则确保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4.2条 若主协议为银行承兑协议, 则确保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第4.3条 若主协议为开立担保协议, 则确保期间为自甲方推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
第4.4条 若主协议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协议, 则确保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第4.5条 若主协议为其她融资文件, 则确保期间自主协议确定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 乙方陈说与确保
乙方向甲方作以下陈说与确保:
第5.1条 依法含有确保人主体资格, 为甲方提供确保担保已依据本企业章程要求程序和权限取得全部必需授权或同意,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她相关要求。
第5.2条 如为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控股子企业, 确保根据《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立刻就该担保事项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5.3条 有足够能力负担确保责任, 并不因任何指令、 财力情况改变、 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去所负担确保责任。
第5.4条 完全了解主协议项下债务用途, 为债务人提供确保担保完全出于自愿, 在本协议项下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中国贸易融资, 乙方认可融资所依据基础交易真实, 不存在欺诈。
第5.5条 向甲方提供资料或信息在全部方面都是真实、 正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说。
第5.6条 如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国际贸易融资, 则乙方接收和认可相关业务相关国际通例。
第5.7条 若乙方为自然人, 则其同时陈说和确保以下:
A 、 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有正当收入起源和充足代偿能力;
C、 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 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D、 无赌博、 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统计;
E、 向甲方提供担保已取得配偶同意。
第六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以下承诺:
第6.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无条件推行本协议项下确保责任:
A、 主债权到期(包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
B、 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 解散、 清算、 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
第6.2条 甲方主债权存在物担保, 不管该物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负担确保责任, 乙方承诺不所以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 变更或丧失其她担保权益, 乙方确保责任仍连续有效, 不所以而无效或减免。
第6.3条 应甲方要求立刻提供财务资料、 纳税凭证以及反应其财务情况其她相关资料;
第6.4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无需经乙方同意, 乙方继续根据本协议约定负担确保责任:
A、 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协议, 未加重债务人债务或延长债务推行期限;
B、 在国际中国贸易融资项下, 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协议相关信用证进行修改, 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
C、 因主协议采取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造成主债权数额发生改变;
D、 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第6.5条 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不损害甲方利益。
第6.6条 进行合并、 分立、 减资、 股权变动、 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 重大对外投资、 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她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行动时, 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确保责任作出令甲方满意安排, 不然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第6.7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立刻通知甲方:
A、 章程、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变更, 股权变动;
B、 歇业、 解散、 清算、 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 包含或可能包含重大经济纠纷、 诉讼、 仲裁, 或财产被依法查封、 扣押或监管;
D、 乙方为自然人, 住所、 工作单位、 联络方法等发生变更。
第6.8条 对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立刻签收。
第6.9条 在中国信用证、 中国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 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 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确保义务, 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公布止付令、 严禁令或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与信用证相关财产方法或类似方法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A、 甲方指定人、 授权人已根据甲方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 甲方或者其指定人、 授权人已对中国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定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 信用证保兑行善意地推行了付款义务;
D、 信用证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6.10条 在提货担保、 提单背书、 授权提货业务项下, 乙方不因债务人对对应信用证款项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第七条 甲方承诺
甲方承诺: 对乙方在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相关文件、 财务资料及其她相关资料中非公开信息保密, 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八条 违约
第8.1条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不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任何陈说、 确保与承诺, 即组成违约。所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应予赔偿。
第8.2条 乙方不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确保责任, 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全部账户中款项以清偿主协议项下债务。扣划款项与主协议币种不一致, 按扣划日甲方所公布对应币种适用汇率计算应扣划金额。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主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主协议项下债务日)期间产生利息和其她费用, 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差额部分由乙方负担。
第8.3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任何一方违约, 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国法律、 法规及规章要求其她任何方法。
第九条 生效、 变更和解除
第9.1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9.2条 对本协议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组成本协议一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 本协议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协议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9.3条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实施, 不影响其她条款有效性和可实施性, 也不影响整个协议效力。
第9.4条 本协议变更和解除, 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权利。本协议解除, 不影响本协议中相关争议处理条款效力。
第十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法律。凡由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争议和纠纷, 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按下述 种方法处理:
A、 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 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 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B、 在甲方所在地法院经过诉讼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其 她
第11.1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1.2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拖延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不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她权利放弃或变更, 也不影响其深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她权利。
第11.3条 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她规范性文件要求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 将相关本协议信息和其她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她依法设置信用数据库, 供含有合适资格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签订和推行之目, 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她依法设置信用数据库查询乙方相关信息。
第11.4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 甲乙双方各执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其她事项
第12.1条
第12.2条
甲 方: 中国工商银行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协议编号:
最高额确保协议
(文本)
关键提醒: 本协议系各方在平等、 自愿基础上依法协商签订, 全部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维护确保人正当权益, 债权人特提请确保人对协议条款中黑体部分内容给予充足注意。债权人: 中国工商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责任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确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实现, 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确保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依据《协议法》、 《担保法》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 甲、 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被确保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主债权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包含该期间起始日和届满日), 在人民币 (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 以大写为准)最高余额内, 甲方依据与 (下称债务人) 签署本外币借款协议、 外汇转贷款协议、 银行承兑协议、 信用证开证协议/协议、 开立担保协议、 国际中国贸易融资协议、 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她文件(下称主协议)而享受对债务人债权, 不管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 是指在乙方负担确保责任主债权确定之日, 根据甲方公布外汇中间价, 将不一样币种债权折算而成以人民币表示余额之和。
第二条 确保方法
乙方负担确保责任方法为连带责任确保。
第三条 确保担保范围
乙方最高额确保担保范围包含主债权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发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等), 但实现债权费用不包含在第1.1条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第四条 确保期间
第4.1条 若主协议为借款协议, 则本协议项下确保期间为: 自主协议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甲方依据主协议之约定宣告借款提前到期, 则确保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4.2条 若主协议为银行承兑协议, 则确保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第4.3条 若主协议为开立担保协议, 则确保期间为自甲方推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
第4.4条 若主协议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协议, 则确保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第4.5条 若主协议为其她融资文件, 则确保期间自主协议确定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 乙方陈说与确保
乙方向甲方作以下陈说与确保:
第5.1条 依法含有确保人主体资格, 为甲方提供确保担保已依据本企业章程要求程序和权限取得全部必需授权或同意,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她相关要求。
第5.2条 如为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控股子企业, 确保根据《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立刻就该担保事项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5.3条 有足够能力负担确保责任, 并不因任何指令、 财力情况改变、 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去所负担确保责任。
第5.4条 完全了解主协议项下债务用途, 为债务人提供确保担保完全出于自愿, 在本协议项下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中国贸易融资, 乙方认可融资所依据基础交易真实, 不存在欺诈。
第5.5条 向甲方提供资料或信息在全部方面都是真实、 正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说。
第5.6条 如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国际贸易融资, 则乙方接收和认可相关业务相关国际通例。
第5.7条 若乙方为自然人, 则其同时陈说和确保以下:
A、 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有正当收入起源和充足代偿能力;
C、 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 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D、 无赌博、 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统计;
E、 向甲方提供担保已取得配偶同意。
第六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以下承诺:
第6.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无条件推行本协议项下确保责任:
A、 主债权到期(包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
B、 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 解散、 清算、 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
第6.2条 甲方主债权存在物担保, 不管该物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负担确保责任, 乙方承诺不所以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 变更或丧失其她担保权益, 乙方确保责任仍连续有效, 不所以而无效或减免。
第6.3条 应甲方要求立刻提供财务资料、 纳税凭证以及反应其财务情况其她相关资料。
第6.4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无需经乙方同意, 乙方继续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确保责任:
A、 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协议, 未加重乙方债务或延长债务推行期限;
B、 在国际中国贸易融资项下, 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协议相关信用证进行修改, 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
C、 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第6.5条 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不损害甲方利益。
第6.6条 进行合并、 分立、 减资、 股权变动、 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 重大对外投资、 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她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行动时, 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确保责任作出令甲方满意安排, 不然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第6.7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立刻通知甲方:
A、 章程、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变更, 股权变动;
B、 歇业、 解散、 清算、 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 包含或可能包含重大经济纠纷、 诉讼、 仲裁, 或财产被依法查封、 扣押或监管;
D、 乙方为自然人, 住所、 工作单位、 联络方法等发生变更。
E、 发行企业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她直接融资方法增加负债水平;
F、 发生其她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
第6.8条 对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立刻签收。
第6.9条 在中国信用证、 中国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 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 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确保义务, 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公布止付令、 严禁令或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与信用证相关财产方法或类似方法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A、 甲方指定人、 授权人已根据甲方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 甲方或者其指定人、 授权人已对中国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定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 信用证保兑行善意地推行了付款义务;
D、 信用证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6.10条 在提货担保、 提单背书、 授权提货业务项下, 乙方不因债务人对对应信用证款项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第七条 甲方承诺
甲方承诺:对乙方在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相关文件、 财务资料及其她相关资料中非公开信息保密, 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八条 主债权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最高额确保担保债权确定:
A、 第1.1条约定时间届满;
B、 新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 债务人、 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D、 法律要求债权确定其她情形。
第九条 违约
第9.1条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不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任何陈说、 确保与承诺, 即组成违约。所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应予赔偿。
第9.2条 乙方不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确保责任, 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全部账户中款项以清偿主协议项下债务。扣划款项与主协议币种不一致, 按扣划日甲方所公布对应币种适用汇率计算应扣划金额。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主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主协议项下债务日)期间产生利息和其她费用, 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差额部分由乙方负担。
第9.3条 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 任何一方违约, 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国法律、 法规及规章要求其她任何方法。
第十条 生效、 变更和解除
第10.1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10.2条 对本协议任何变更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组成本协议一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 本协议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协议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10.3条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实施, 不影响其她条款有效性和可实施性, 也不影响整个协议效力。
第10.4条 本协议变更和解除, 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权利。本协议解除, 不影响本协议中相关争议处理条款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法律。凡由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和纠纷, 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按下述 种方法处理:
A、 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 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 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B、 在甲方所在地法院经过诉讼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其 她
第12.1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2.2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拖延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不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她权利放弃或变更, 也不影响其深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她权利。
第12.3条 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她规范性文件要求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 将相关本协议信息和其她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她依法设置信用数据库, 供含有合适资格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签订和推行之目, 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基础数据库和其她依法设置信用数据库查询乙方相关信息。
第12.4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 甲乙双方各执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其她事项
第13.1条
第13.2条
甲 方: 中国工商银行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协议编号:
抵押协议
(文本)
关键提醒: 本协议系各方在平等、 自愿基础上依法协商签订, 全部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维护抵押人正当权益, 债权人特提请抵押人对协议条款中黑体部分内容给予充足注意。
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责任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实现, 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依据《协议法》、 《担保法》、 《物权法》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 甲、 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 (下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署主协议(名称: ; 编号: )而享受对债务人债权:
第1.2条 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协议之约定。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乙方抵押担保范围包含主债权本金、 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发相关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 评定费等)。
第三条 抵押物
第3.1条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3.2条 甲方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从物、 从权利、 隶属物、 添附物、 天然及法定孳息、 抵押物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 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保险金、 赔偿金、 赔偿金。
第3.3条 债务人不推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协议约定实现抵押权情形, 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孳息应该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第3.4条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约定, 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抵押物时估价依据, 不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组成任何限制。
第3.5条 抵押物权属证实和相关资料经甲、 乙双方共同确定后由甲方保管, 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第3.6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乙方应维护抵押物完好, 不得采取非合理方法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随时检验抵押物使用管理情况。
第3.7条 抵押物毁损、 灭失或被征收,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并立刻向甲方提交相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抵押物毁损、 灭失或被征收证实。
第3.8条 抵押物毁损、 灭失或被征收, 乙方所取得保险金、 赔偿金或赔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 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价值, 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以担保主协议项下债务推行。抵押物价值未降低部分, 仍应作为主债权担保。
第3.9条 乙方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降低, 应立刻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降低, 乙方应恢复抵押物价值, 或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当担保。
第四条 抵押登记
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 甲乙双方应到相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改变, 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 甲乙双方应立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保 险
第5.1条 本协议签署后15日内,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抵押物保险手续。假如因保险机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抵押物保险, 则乙方应立刻办理续保手续, 确保本协议使用期内抵押物财产保险不间断。
第5.2条 保险单中应该注明, 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 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条款。
第5.3条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止, 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5.4条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赔偿金按第3.8条约定处理。
第六条 浮动抵押
第6.1条 乙方以其现有以及将有生产设备、 原材料、 半成品、 产品抵押,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A、 债务推行期届满, 甲方债权未实现;
B、 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C、 发生第7.1条所述甲方实现抵押权情形;
D、 发生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其她情形。
第6.2条 乙方以其上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除本条约定外, 同时适用本协议其她约定。
第七条 抵押权实现
第7.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A、 主债权到期(包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
B、 发生本协议第3.9条所述情形, 乙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当担保;
C、 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 解散、 清算、 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
D、 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照公平交易标准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抵押物;
E、 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实现抵押权其她情形。
第7.2条 甲方实现抵押权时, 可经过与乙方协商, 将抵押物拍卖、 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法达成一致, 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
第7.3条 抵押物处分所得与主协议币种不一致, 应按甲方公布对应币种适用汇率兑换成主协议币种后偿还甲方债权。
第八条 乙方陈说与确保
乙方向甲方作以下陈说与确保:
第8.1条 乙方是抵押物全部些人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者, 并享受对抵押物完全处分权,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全部权、 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争议; 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已依据本企业章程要求程序和权限取得全部必需授权或同意,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她相关要求。
第8.2条 如为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控股子企业, 确保根据《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立刻就该担保事项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8.3条 完全了解主协议项下债务用途, 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 在本协议项下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中国贸易融资, 乙方认可融资所依据基础交易真实, 不存在欺诈。
第8.4条 抵押物依法能够设定抵押, 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8.5条 已对抵押物瑕疵向甲方作出充足、 合理说明。
第8.6条 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 扣押或监管。
第8.7条 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 已将设置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 并将相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第8.8条 抵押物没有为其她债权人设置抵押, 或虽已设置抵押, 但已经将设置抵押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第8.9条 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 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取得共有些人书面同意。
第8.10条 如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提供国际贸易融资, 则乙方接收和认可相关业务相关国际通例。
第九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出以下承诺:
第9.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无需经乙方同意, 乙方仍继续根据本协议约定推行担保责任:
A、 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协议, 未加重债务人债务或延长债务推行期限;
B、 在国际中国贸易融资项下, 甲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协议相关信用证进行修改, 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
C、 因主协议采取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造成主债权数额发生改变;
D、 甲方将主债权和抵押权转让。
第9.2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将抵押物再设置任何形式抵押、 质押, 也不将抵押物出租、 转让、 馈赠给任何第三人, 并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
第9.3条 负担签订和推行本协议各项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保险、 判定、 估价、 登记及其她相关费用。
第9.4条 甲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 立刻通知并帮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9.5条 甲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主动配合, 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行使。
第9.6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立刻通知甲方:
A、 章程、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变更, 股权变动;
B、 歇业、 解散、 清算、 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 包含或可能包含重大经济纠纷、 诉讼、 仲裁, 或财产被依法查封、 扣押或监管;
D、 乙方为自然人, 住所、 工作单位、 联络方法等发生变更。
第9.7条 对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立刻签收。
第9.8条 甲方主债权存在其她担保, 不管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 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次序, 乙方承诺不所以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 变更或丧失主协议项下其她担保权益, 乙方担保责任仍连续有效, 不所以而无效或减免。
第9.9条 在中国信用证、 中国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 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 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则乙方负有不可抗辩之抵押担保义务, 乙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公布止付令、 严禁令或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与信用证相关财产方法或类似方法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A、 甲方指定人、 授权人已根据甲方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 甲方或者其指定人、 授权人已对中国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定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 信用证保兑行善意地推行了付款义务;
D、 信用证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9.10条 在提货担保、 提单背书、 授权提货业务项下, 乙方不因债务人对对应信用证款项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第十条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承诺:
第10.1条 对乙方在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相关文件、 财务资料及其她相关资料中未公开信息保密, 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10.2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下, 将剩下部分立刻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违约
第11.1条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不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任何陈说、 确保与承诺, 即组成违约。所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应予赔偿。
第11.2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任何一方违约, 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其她任何方法。
第十二条 生效、 变更和解除
第12.1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至甲方在主协议项下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12.2条 本协议任何变更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组成本协议一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 本协议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协议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12.3条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实施, 不影响其她条款有效性和可实施性, 也不影响整个协议效力。
第12.4条 本协议变更和解除, 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权利。本协议解除, 不影响本协议中相关争议处理条款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法律。凡由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和纠纷, 当事人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按下述 种方法处理:
A、 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 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 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B、 在甲方所在地法院经过诉讼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其 她
第14.1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4.2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拖延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不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她权利放弃或变更, 也不影响其深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她权利。
第14.3条 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她规范性文件要求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 将相关本协议信息和其她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她依法设置信用数据库, 供含有合适资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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