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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标准空白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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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协议编号: 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协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目 录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 ………………………………………………………………2 一 工程概况…………………………………………………………………………2 二 词语含义………………………………………………………………………………2 三 协议组成部分…………………………………………………………………………2 四 工程监理范围…………………………………………………………………………2 五 监理服务阶段…………………………………………………………………………3 六 监理酬金计取与支付方法…………………………………………………………3 七 监理期限………………………………………………………………………………4 八 监理人承诺……………………………………………………………………………4 九 委托人承诺……………………………………………………………………………4 十 协议生效………………………………………………………………………………4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6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7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工程等级: 投资性质: 工程投资额: 招标部分工程造价: 其 它: 第二条 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相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第三条 协议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其解释次序依次以下: 3.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正文件; 3.2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 3.3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委托书; 3.4监理投标书; 3.5本协议专用条件、 附加协议条款及协议附件; 3.6本协议标准条件。 第四条 工程监理范围 ㈠房屋建筑工程 □土石方 □基坑支护 □地基与基础 □主体工程 □装饰装修 □钢结构□屋面 □防水□建筑电气 □智能化 □通风空调□防排烟 □电梯设备及安装 □消防 □幕墙□燃气□金属门窗 □人防 □白蚁 □园林建筑□园林绿化 □室外工程(安装工程、 停车场、 广场、 道路等)□其她: \ ㈡市政工程: \ ㈢其她工程: 地质灾难治理 第五条 监理服务阶段 经双方协商,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在施工质量、 建设工期、 建设资金使用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 代表委托人实施监督与管理。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施监理: □建设前期阶段 □ 设计阶段 □ 施工准备阶段 ■ 施工阶段 ■ 保修阶段 第六条 监理酬金计取与支付方法: 6.1 监理酬金计取, 可采取下列方法计取: 按工程投资额百分比计取: 本工程监理酬金总额 ; 监理酬金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二等工程施工阶段、 保修阶段对应中准价取费标准计费, 监理酬金总额为 万元(包干, 结算时不作调整)。 6.2 监理酬金支付方法: 按6.2.2(2)实施 6.2.1 建设前期阶段、 设计阶段监理酬金支付方法: \ \ \ \ \ 6.2.2 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支付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分: ⑴ 预付款支付: 自监理协议签定之日起 柒 日内委托人应支付监理酬金总额 %, 作为预付款; 即 。 ⑵ 进度款每个月支付一次, 可采取下列两种方法, 按 B 实施: A、 按月度额支付: 月度监理酬金=(监理酬金总额 - 预付款)/监理期限(月); 即 \ 。 B、 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 委托人按监理工程师同委托人所指派工程代表审定当月完成实物工作量与当月进场建安设备购置费之和百分比支付当月监理酬金; 当月监理酬金= 。 6.2.3 工程完工之日起10日内, 委托人应支付监理酬金总额97%, 余下部分在保修期满后三十天内结清。 6.3 委托人应该按协议约定日期按时支付监理酬金。逾期支付每拖延一天即需付逾期未付金额0.5%滞纳金, 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 第七条 监理期限: 监理服务期限为协议施工期+保修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 其中: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为 日历天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以实际同意开工日期为准)。 保修阶段监理期限为 个月。 第八条 监理人承诺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 根据本协议要求, 负担本协议议定范围内监理业务。 第九条 委托人承诺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协议注明期限、 方法、 币种, 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劳。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四 份, 双方各执 两 份, 另 两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协议生效。 委托人: (签章) 监理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订地点: 通 用 条 件 词语定义、 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含有以下含义: ⑴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工程。 ⑵ “委托人”是指负担直接投资责任、 委托监理业务一方, 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⑶ “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 在设计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 在施工阶段, 完工决算前是指工程预算价, 完工决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 其监理费应按此进行调整。 ⑷ “监理费率”是指市物价局、 建设局要求监理取费标准。 ⑸ “监理人”是指负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 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⑹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组织。 ⑺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 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相关当事人。 ⑻ “工程建设监理”包含正常监理工作、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⑼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夜间时间段。 ⑽ “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对应日期前一天时间段。 第2条 监理依据: ⑴ 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技术规范及标准; ⑵ 政府同意计划立项、 计划关键点、 设计关键点及相关文件; ⑶ 已报批施工图纸; ⑷ 依法成立与本工程相关协议或协议。 第3条 监理协议书写、 解释和说明, 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一样语言文本发生不一样解释时, 以汉语协议文本为准。 监 理 任 务 和 内 容 第4条 监理任务: 对工程建设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全方面维护委托人委托项目正当权益, 为委托人提供技术、 经济、 法律等方面咨询意见, 帮助委托人尽可能实现预定合理建设目标。 第5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内容: ⑴ 投资项目决议咨询; ⑵ 帮助委托人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⑶ 帮助委托人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6条 设计阶段监理内容: ⑴ 帮助委托人提出设计要求, 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⑵ 参与选择勘察、 设计单位, 帮助委托人签署勘察设计协议并监督协议实施; ⑶ 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 优化设计; ⑷ 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计划设计关键点, 满足委托人所提出功效使用要求; ⑸ 审查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合理性; ⑹ 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要求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 ⑺ 分析设计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7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 帮助委托人进行招标工作管理; (2) 帮助委托人、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方案, 具体包含确定招标方法、 招标范围、 标段和各标段界面、 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 施工协议模式、 评标方法、 投标限价等关键事项; (3) 帮助委托人整理、 完善招标需要技术要求和施工过程管理要求。整理招标需要图纸、 标准规范、 标准图集、 地质汇报等技术文件资料, 并编制目录; (4) 帮助委托人审核招标文件和施工协议文件条款, 并提供书面意见; (5) 帮助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 (6) 帮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签署与工程相关协议; (7) 帮助委托人实施施工现场场地计划设计, 帮助办理施工许可、 临时道路、 围墙、 开设大门、 水电通讯接入等施工准备工作手续。 第8条 施工阶段监理内容: ⑴ 帮助委托人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汇报, 帮助委托人办理开工手续; ⑵ 确定承建商选择分包商; ⑶ 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⑷ 审核承建商提出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技术方案、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质量确保体系和施工安全确保体系; ⑸ 督促、 检验承建商严格实施工程承包协议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 标准, 协调委托人和承建商之间关系; ⑹ 审核承建商或委托人提供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数量及质量; ⑺ 控制工程进度、 质量和投资, 督促、 检验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确保方法; 工程投资控制关键工作内容包含以下: 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确定并统计工程变更、 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实际发生情况, 审核工程变更、 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实际工程量; 审核工程变更、 现场签证包含工程造价改变; 按承包协议要求审核承包人申报当期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和实物工作量, 并审核期中支付汇报; 配合业主或其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对承包人申报工程完工结算帮助性审查。 以上工作内容以外造价咨询工作, 委托人应另行委托含有对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完成。 ⑻ 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检验、 验收, 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⑼ 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⑾ 督促承建商整理协议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⑿ 组织委托人和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完工初步验收; ⒀ 督促建设工程办理完工验收及其立案手续; ⒁ 参与工程验收, 审查工程结算。 第9条 保修阶段监理关键内容为负责组织检验工程情况, 参与判定质量责任, 督促承建商回访、 监督保修直至达成要求质量标准。 监 理 人 义 务 第10条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组组员名单、 监理计划, 完成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工作范围内监理业务。 第11条 监理机构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期间, 应利用合理技能, 为委托人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 认真、 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现协议预定目标, 公正地维护各方正当权益。 第12条 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 应将其设施和剩下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 并按双方约定时间和方法移交这类设施和物品。 第13条 在本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 未取得相关方同意,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本协议业务活动相关保密资料。 委 托 人 义 务 第14条 委托人应该负责工程建设全部外部关系协调, 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15条 委托人应该在双方约定时间内, 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相关、 为监理机构所需要工程资料。 第16条 委托人应该在约定时间内, 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17条 委托人应该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 能快速作出决定常驻代表, 负责与监理人联络。更换常驻代表, 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18条 委托人应该将授予监理人监理权力, 以及监理机组组员职能分工, 立刻书面通知已选定第三方, 并在与第三方签署协议中给予明确。 第19条 委托人应为监理机构提供以下帮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原材料、 构配件、 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目。 (2)提供与本工程相关协作单位、 配合单位名目。 (3)与本工程相关全部承包协议。 (4)本工程图纸、 地质勘察汇报、 地下管线探测汇报及其她相关技术文件资料。 第20条 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协议专用条件约定设施, 对监理人自备设施给予合理经济赔偿。 第21条 假如双方约定, 由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 则应在监理协议专用条件增加与此对应条款。 监 理 人 权 利 第22条 委托人在委托工程范围内, 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提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认可权。 (3) 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包含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 计划设计、 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效要求, 向委托人提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技术问题, 根据安全和优化标准, 向设计人提出提议; 假如拟提出提议可能会提升工程造价, 或延长工期, 应该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协议约定质量标按时, 监理人应该书面汇报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根据保质量、 保安全、 保工期和降低成本标准, 向承包人提出提议, 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汇报。 (6)工程建设相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主持权, 关键协调事项应该事先向委托人汇报; (7)取得委托人同意, 监理人有权公布开工令、 停工令、 复工令, 但应该事先向委托人汇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汇报时, 则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汇报。 (8)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协议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材料、 构配件、 设备, 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检验批、 分项、 分部工程和有安全风险施工作业, 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 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检验、 监督权, 以及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提前或超出工程承包协议要求完工期限签认权; (10)在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工程价格范围内, 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 以及结算工程款复核确定权是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定, 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立刻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信息和资料如: 施工承包协议、 供货协议、 工程量洽商变更、 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等关键信息、 资料, 委托人应该给予支持。 (12)全部工程变更(包含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该经过监理人审核和签认。 第23条 监理机构在委托人授权下, 可对任何第三方协议要求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 质量、 进度, 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按时, 监理机构所作变更也应立刻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承建商工作不力, 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相关人员直至更换承建商提议。 第24条 在委托工程范围内, 委托人或第三方对对方任何意见和要求(包含索赔要求), 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 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 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 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职能, 以独立身份给予判定, 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 应该提供作证事实材料。 委 托 人 权 利 第25条 委托人有依法选定工程总承包人, 以及与其签订施工协议权利。 第26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 计划设计、 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效要求认定权, 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但依据相关要求须报相关部门同意必需报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27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28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题汇报。 第29条 当委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协议推行监理职责, 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直至终止协议并要求监理人负担对应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 理 人 责 任 第30条 监理人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协议使用期。在监理过程中, 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出书面约定日期, 双方应另拟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应延长协议期。 第31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 应该推行监理协议中约定义务, 如因监理人过失而产生质量事故, 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 应该向委托人赔偿。 如因监理人原因使工期延误, 造成经济损失, 应该向委托人赔偿; 如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赔偿。 第32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协议约定质量、 安全要求和完工(交图、 交货)时限, 不负担责任。因委托人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强制性标准规范和建设程序行为, 监理人不负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委托监理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 监理人不负担责任。但对违反第11条要求引发与之相关事宜, 应向委托人负担赔偿对应监理责任。 第33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监理人应该赔偿因为该索赔所造成委托人多种费用支出。 第34条 监理人应该根据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协议实施监理, 对所监理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验, 并对施工安全生产负担监理责任。 34.1 施工安全监理费用应在协议专用条件第45条中单列(委托人应单独支付)。 34.2 施工安全监理内容 (1) 监理人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 编制包含安全监理内容项目监理计划, 明确安全监理范围、 内容、 工作程序和制度方法, 以及人员配置计划和职责等。 (2)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监理人应该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该明确安全监理方法、 方法和控制关键点, 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方法检验方案。 (3)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法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关键内容应该包含: ① 施工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方法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② 基坑支护与降水、 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 模板、 起重吊装、 脚手架、 拆除、 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专题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③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方法和电气防火方法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④ 冬季、 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制订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⑤ 施工总平面部署图是否合理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办公、 宿舍、 食堂、 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 防火方法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验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 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督促施工单位检验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正当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含有正当资格, 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正当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抢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方法费用使用计划。 (9)监督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法和安全专题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立刻阻止违规施工作业。 (10)定时巡视检验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11)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 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验收手续。 (12)检验施工现场多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并检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13)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 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参与委托人组织安全生产专题检验。 (14)监理人应派专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验, 对发觉各类安全隐患, 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并督促其立刻整改; 情况严重, 监理人应立刻下达工程暂停令, 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 并同时汇报委托人。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 监理人应检验整改结果, 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 监理人应该立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汇报, 以电话形式汇报, 应该有通话统计。检验、 整改、 复查、 汇报等情况应该记载在监理日志、 监理月报中。 监理人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施工起重机械、 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统计, 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立案。 34.3 施工安全监理责任 (1) 监理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法或专题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未进行审查, 监理人应负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要求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法或专题施工方案未经监理人审查签字认可, 施工单位私自施工, 监理人应立刻下达工程暂停令, 并将情况立刻书面汇报委托人。监理人未立刻阻止并汇报, 监理人应负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要求法律责任。 (2) 监理人在监理巡视检验过程中, 发觉存在安全隐患, 应根据相关要求立刻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人没有立刻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应负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要求法律责任。 (3) 施工单位拒绝根据监理人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 应立刻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监理人没有立刻将情况汇报, 应负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要求法律责任。 (4) 监理人未依据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应该负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要求法律责任。 监理人推行了上述要求职责, 施工单位未实施监理指令继续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 监理人不负担由此造成责任, 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其她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委 托 人 责 任 第35条 委托人应该推行委托监理协议约定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 因非监理人原因事由受到损失, 能够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36条 委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 则应该赔偿由该索赔所引发监理人多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该将影响监理关键信息、 资料等立刻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37条 按时、 保量地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 合 同 生 效、 变 更 与 终 止 第38条 因为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连续时间, 则监理人应该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影响立刻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时间应对应延长, 并得到附加工作酬劳。 第39条 在监理协议签署后因实际情况发生改变, 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实施监理业务时, 监理人应该立刻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实施监理业务时, 应该增加不超出42日时间用于恢复实施监理业务, 并按双方约定数量支付因增加监理时间而增加监理酬劳。 第40条 委托人假如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实施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协议, 则应该在56天前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该立刻安排停止实施监理业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完全推行监理义务时, 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推行义务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回复, 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协议通知, 监理协议即行终止。 第41条 监理人在应该取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 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 或依据第40条或第41条已暂停实施监理业务时限超出六个月时, 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假如终止监理协议通知发出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回复, 可深入发出终止监理协议通知, 假如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回复, 可终止协议, 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实施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42条 监理人因为非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实施监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实施监理业务工作, 应该视为额外工作, 有权得到额外时间和酬金。 第43条 协议签约双方应该推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给对方一定赔偿。 第44条 协议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该负担责任。 监 理 酬 金 第45条 正常监理工作、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及施工安全监理酬劳, 根据监理协议专用条件约定方法计取, 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46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取货币币种、 汇率由协议专用条件约定。 第47条 假如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 应该在收到支付通知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书, 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奖 励 与 处 罚 第48条 在满足工程质量及功效要求前提下, 如因监理人合理化提议被委托人采取, 造成工程投资节省, 则在合理化提议被委托人采取28日内, 委托人应按节省投资额30%奖励监理人。但委托人委托监理人进行全过程监理工程除外。 第49条 监理人在有限监理期限内, 如工程按期完工且完工质量评为优良, 则委托人奖励监理人; 如完工验收质量不合格, 则委托人处罚监理人; 奖励与处罚金额由专用条件约定。 其 她 第50条 委托工程建设监理所必需监理人员出外考察, 经委托人同意, 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51条 监理人如须另聘教授咨询或帮助,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人负担, 监理业务范围以外, 其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第52条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 不管委托人或监理人, 均不得转让本协议约定权利和义务。 第53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 监理人及职员不应接收监理协议约定以外与监理工程项目相关酬劳。 监理人不得参与协议要求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任何活动。 争 议 解 决 第54条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争议, 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应该协商处理, 如未能达成一致, 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 仍不能达成一致时, 依据双方约定提交当地仲裁机关仲裁, 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专 用 条 件 第10条 监理业务: 依据中国相关现行国家标准、 规范、 规程及本工程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监理协议, 全方面推行监理职责, 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 结合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 做好质量、 进度、 投资和安全施工控制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14条 外部条件包含: 业主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协调。 第15条 经双方约定, 委托人应提供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按工程进度立刻提供。 第16条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事宜作出书面回复。 第20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以下设施: 由委托人或施工方提供办公室一间 \ \ \ \ 监理人自备, 委托人给予经济赔偿设施以下: \ \ \ 第21条 在监理期间,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职员, 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工作, 并无偿提供 \ 名服务员。 第31条 如监理人过失产生质量事故, 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 监理人同意按以下措施负担责任, 赔偿损失: ⑴ 如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负有间接责任时, 监理人对委托人赔偿额为: 工程直接损失额×监理酬金率。 ⑵ 如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时, 监理人对委托人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 但不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因监理人原因使工期延误, 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 监理人同意按以下措施负担责任, 赔偿损失: 每延长一个月赔偿金=监理酬金总额÷监理期限(按月计)即 \ 。因委托人原因使工期延误,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措施给予监理人经济赔偿: 每延长一个月赔偿金=监理酬金总额÷监理期限(按月计)即 \ 。 第43条 违约方同意给对方一定赔偿。 赔偿金=监理酬金总额20%, 即 \ 。 第45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 支付时间与金额, 支付工作酬金: \ \ \ 第46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支付酬金, 按 \ 汇率计付。 第49条 工程质量达成优良, 奖励金额为 \ ; 工程质量不合格, 处罚金额为: 如因监理单位原因, 监理单位除须负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理责任外, 仍须接收业主从应付监理酬金中扣减监理协议价10%处罚。 第54条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2 种方法处理: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2)依法向 东莞市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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