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顾问服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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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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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北京合道元传媒有限责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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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合道元传媒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 在平等、 自愿、 信任、 互利基础上, 依据中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就相关企业顾问服务合作事宜共同签署以下协议条款内容。
第一章 合作意义及内容
第一条、 双方合作意义:
1.1乙方利用本身专业知识和资源, 为甲方提供企业顾问服务, 处理甲方企业发展中碰到多种问题, 促进甲方快速发展;
1.2有效降低甲方运行成本, 突出企业发展优势, 实现甲方资源增值以及成本和资源效益最大化;
1.3 经过合作, 实现甲乙双方共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开展企业顾问服务合作,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 项合作服务内容:
2.1 策略创意撰写:
2.1.1推广方案;
2.1.2营销方案;
2.1.3促销方案;
2.1.4活动方案;
2.1.5产品方案;
2.1.6广告创意方案;
2.1.7事件创意方案;
2.1.8网站建设方案;
2.1.9企业全案:
2.1.9.1项目全案;
2.1.9.2品牌全案;
2.1.9.3企业运行全案。
2.1.10其它(请说明): 。
2.2策略创意实施:
2.2.1舆情监控;
2.2.2危机公关;
2.2.3事件炒作;
2.2.4宣传推广;
2.2.5网站建设;
2.2.6网站优化;
2.2.7活动实施。
2.2.8其它(请说明): 。
2.3 CI建设:
2.3.1企业VI;
2.3.2企业MI;
2.3.3企业BI。
2.4管理咨询:
2.4.1管理问题诊疗和修正;
2.4.2管理制度和框架设计;
2.4.3战略计划诊疗和修正;
2.4.4运行模式设计、 诊疗和修正;
2.4.5产品策略诊疗和修正;
2.4.6其它(请说明): 。
2.5其它(请说明): 。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要求服务内容, 服务时间为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之日(以乙方到账时间为准)起至 日止,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标准以下:
3.1 每个月服务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
3.2 累计服务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只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要求服务内容服务酬劳, 不包含乙方在提供该服务过程中产生任何实施成本; 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要求服务内容过程中产生任何实施成本, 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二章 付款方法及违约责任
第五条、 本服务协议第三条中要求服务费用为税前费用, 甲方如需乙方开具服务票据, 由此产生各项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 并由乙方代收。
第六条、 本服务协议第三条中要求服务费用, 甲方根据以下 项支付方法向乙方支付:
6.1按项目方法支付(适适用于项目型或者短期性服务合作):
6.1.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本协议中第三条第3.2款所要求服务费用全款50%;
6.1.2 日之前支付本协议中第三条第3.2款所要求服务费用全款30%;
6.1.3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要求服务内容全部签收(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签收依据为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尾款。
6.2按服务时间支付(适适用于长久性服务合作):
6.2.1依据本协议第三条所要求服务合作时间根据每三个月为一个支付单位进行支付;
6.2.2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第一个支付单位(前三个月)服务费用;
6.2.3第二个支付单位及以后每个支付单位, 甲方需提前20天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条、 甲方如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每延迟一天, 需根据本协议中第三条第3.2款所要求服务费用全款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要求义务,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以受到全部损失; 守约方除就其全部损失而取得违约方赔偿外, 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三章 协议期限及终止
第九条、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即行生效。本协议合作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 可续签合作协议。
第十条、 如有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 需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 经对方同意后, 本协议终止。因为甲方原因造成协议提前终止, 乙方所收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本协议使用期结束后, 在相同条件下, 乙方有与甲方继续合作第一优先权。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假如出现不可抗力, 双方在本协议中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连续期间内将中止推行。合作期限可依据中止期限而作对应延长, 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所以而负担不推行上述义务责任。
第十三条、 如发生不可抗力, 双方应立刻协商处理问题方案。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 双方应依据协商延长推行期限及处理问题方案继续推行协议或推行方案。
第十四条、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日通知另一方, 并随附经相关部门确定不可抗力书面证实, 且应尽可能降低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第十五条、 假如不可抗力连续三十日以上, 且继续推行本协议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无法继续推行协议, 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正当继任者之利益而制订, 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正当继任者含有相同约束力。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均不影响本协议继续推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处理,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假如双方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则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由乙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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