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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限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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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处方权限管理要求 1. 一般处方权限:医务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医生药品处方权进行认定。 1.1经本院注册执业医师在本院取得对应处方权。经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处方,应该经本院执业医师签 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1.2医师须将署名留样及专用签章留样向药房立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1.3处方医师署名样式和专用签章必需和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不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查。 1.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该经有处方权执业医师审核、署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进修医生由医院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对应处方权。 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限 2.1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而且考评合格后,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2含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及调剂资格药师须将署名留样及专用章立案后方可开具和调剂处方。 3. 抗菌药品处方权限 3.1临床医师可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品处方;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品诊疗时,应经含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同意,并署名;患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品,应含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证据,经抗感染或相关教授会诊同意,处方须经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署名。 3.2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能够越级使用高于权限抗菌药品,但仅限于1天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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