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综合管理制度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签约前调查
第三章 签约授权代理
第四章 协议签署
第五章 协议推行
第六章 协议变更、 转让、 终止与解除
第七章 协议纠纷处理
第八章 协议管理
第九章 协议专用章管理
第十章 协议档案管理
第十一章 协议检验与奖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议管理, 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防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法律风险, 切实做到依法经营, 避免和降低因协议管理不妥所造成损失, 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协议包含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分支机构与其她法人和其她组织、 自然人签署协议、 协议。
劳动协议管理措施另行要求。
第三条 企业各部门及下属各分支机构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外签署各类协议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凡以企业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 应该签署协议。
签订协议, 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 补充协议、 公文信件、 数据电文(包含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等), 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 通常要求采取正式协议书形式, 而且通常应以企业统一协议文本或经提前申请由企业法务确定协议文本对外签署。
当事人协商一致修改、 补充协议文书、 电报、 电传、 图表等是协议组成部分。
计划单、 调拨单、 交接书、 验收单、 任务单(书)、 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能够作为协议组成部分, 但不得以其替换协议。
第五条 协议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一项关键内容, 搞好协议管理, 对于企业经济活动开展、 经济利益取得和法律风险防控, 含相关键意义。企业各级领导、 职员, 都应严格遵守、 切实实施本制度。各相关部门必需相互配合, 共同努力, 搞好企业以“重协议、 守信誉、 防风险、 增效益”为关键协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签约前调查
第六条 在协议签署前, 协议承接人应对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 推行能力、 资信能力及协议标权属、 情况等进行充足、 具体了解和调查。
第七条 应对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了解和调查, 关键了解和调查内容为:
(一)对方当事人是否含有协议签约主体资格;
(二)企业、 企业类别、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络电话、 传真、 网址;
(三)主体资格是否正当合规: 含有经年检营业执照, 其核载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欲签协议标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 包含专营许可, 应含有对应许可、 等级、 资质证书;
(五)由代理人代签协议, 应出具真实、 有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书、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实。
(六)其她能够证实当事人含有正当、 有效主体资格情况、 材料。
第八条 应了解和调查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含有推行能力, 关键了解和调查内容为:
注册资本、 经营规模、 资产情况、 盈利能力、 含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需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 资金证实、 注册会计师签署验资汇报等相关文件。以及其她能够反应该事人是否含有推行能力情况、 材料。
第九条 应了解和调查协议另一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和是否含有履约信用, 关键了解和调查内容为:
在经济活动中重协议、 守信用, 银行信用等级, 现时未包含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等。以及其她能够证实当事人资信情况和是否含有履约信用情况、 材料。
第十条 应了解和调查协议标权属和情况, 明确交易对方当事人是否对标含有正当、 完整、 有效权属、 标情况, 明确标是否适合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额等于或大于人民币10万元时, 协议承接人应依据审查结果提出书面调查意见, 并与相关真实资料一同送交企业法务验核。
第十二条 协议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 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有瑕疵, 不应与其签署协议; 必需签署协议时, 应要求其提供正当、 真实、 有效担保。其中, 以确保形式作出担保, 其担保人必需是含有代偿能力独立经济实体, 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要求进行了解和调查。
协议对方当事人对协议标不含有正当、 完整、 有效权属, 以及协议标情况不适合交易, 不应与其签署协议。
第十三条 上述所列多种文件为协议不可缺乏组成附件, 其文本为复印本时, 须加注“与原件查对无误”字样及日期, 并由查对人签字。
第十四条 不得与不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组织、 个人签署协议, 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署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显著不相符协议。
第三章 签约授权代理
第十五条 签署协议实施授权委托代理制度。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签署, 也能够由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企业相关人员代理签署。
第十六条 对外签署协议, 除法定代表人外, 必需是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需对本企业负责, 对本职员作负责,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 但经法定代表人尤其授权并发给委托证实书例外。
第十七条 《法人授权委托书》是指企业授权委托企业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企业相关事务法律文件, 是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权利证实书。
第十八条 对外签订协议授权委托分常年授权委托和单项授权委托两种授权方法, 法定代表人尤其指定人员采取常年授权委托授权方法, 其她通常人员均采取单项授权委托授权方法。
常年授权委托是指企业依据工作需要, 授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尤其指定人员在本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中行使职权或办理企业相关事务法律文件。常年授权之法人授权委托书仅只是对个人常年授权委托。授权期限通常应为一年或六个月, 期限届满, 重新签发。
单项授权委托是指企业依据工作需要, 授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指定相关人员代表企业对外进行某项特定业务活动法律文件。授权期限通常应为5日、 15日或30日, 具体以能完成某项特定业务活动为准。
第十九条 含有常年授权委托法人委托人, 在授权委托书确定时限和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含有单项授权委托法人委托人, 委托期限仅限于当次业务, 当次业务结束, 委托不再含有效力。
第二十条 对签订协议授权委托, 有常年授权委托或单项授权委托人员均应持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 在《法人授权委托书》确定授权范围、 授权事项、 授权期限、 授权权限内签署协议。
第二十一条 被授予《法人授权委托书》对外签署协议人员条件:
(一)政治素质: 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政策, 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依法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以前无贪污受贿、 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二)业务素质: 熟悉本职员作, 有对应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 能主动维护企业利益, 曾有良好工作业绩, 无遗留不良问题。
(三)法律素质: 含有协议法和其它民商法基础知识, 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利用上述法律知识。
第二十二条 《法人授权委托书》申请、 办理程序:
(一)承接人需要授权委托, 填写《法人授权委托书申请审批表》, 向法企业法务提出申请, 申请内容包含申请人姓名、 授权内容、 授权期限、 用途等。
(二)企业法务收到申请后, 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 按申请要求制作《法人授权委托书》, 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审批; 不符合条件, 应说明情况并要求承接人给予补充。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对承接人提交申请及企业法务制作《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批, 同意同意, 签章颁发《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
(一)企业法务负责《法人授权委托书》申请审核、 证件办理, 变更、 撤销、 遗失申明和监督检验等管理工作。
(二)授权委托书应该编号登记, 委托书由存根、 正本两部分组成。存根留企业法务备查, 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法律依据。
(三)凡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对外签署协议者, 必需严格遵守本企业制订协议管理要求和相关配套制度, 做好调查搜集资料和协议台帐统计, 以备考查。
(四)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必需办理变更或核准撤销手续:
1.《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2.授权委托人因违反企业管理制度, 情节严重需撤消其资格;
3.授权委托人私自涂改授权内容、 转借和弄虚作假, 撤消其资格。
(五)凡核准撤销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企业法务统一处理。
(六)授权委托书一经撤消或授权一经撤回, 其不再含有效力。
(七)经颁发《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遗失, 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汇报, 并将本部门指示意见送企业法务, 由企业法务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汇报后, 依据情况酌情处理。
(八)企业常年授权委托被委托人在授权委托期限结束后, 应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务提交书面说明, 说明内容包含授权事项、 办理情况、 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对方等。该书面说明应附在授权委托书存根上备查。
(九)单项授权委托被委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 应向企业法务提出工作汇报。该工作汇报内容包含授权事项、 办理情况、 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对方等。该工作汇报应附在授权委托书存根上备查。
(十)被委托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 假如确由必需为授权以外行为时, 应该事先请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 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书面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 但其委托手续必需立刻后补。
(十一)假如被委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 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签署了协议或者进行了其她法律事务, 应该立刻向企业法务汇报; 企业法务应将情况写成请示, 报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法人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
(二)常年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 但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
(三)常年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 但授权权限超出业务范围;
(四)调出本单位, 自被授权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授权人与所在单位解除、 终止劳动协议或达成法定退休年纪, 自劳动协议解除、 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成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特殊情况除外;
(六)授权委托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
(七)其她应该视为失效情况。
第二十五条 被授权人要妥善保管好授权委托书, 不得出借、 毁损、 遗失等; 出现上述情况时, 应立刻书面汇报企业法务。
被授权人申请补办, 由企业法务审核后, 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
第四章 协议签署
第二十六条 协议签署实施承接人负责制。承接人是对协议管理全程责任人, 是从协议签署前准备、 调查工作, 到协议签订、 推行、 协议变更、 转让和解除、 协议纠纷处理、 协议归档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签署协议, 应落实“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 等价有偿”标准和“性价比择优签约”、 “企业利益优先”标准。
第二十八条 签署协议, 如包含企业内部其她单位, 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 统一平衡, 然后签约。
第二十九条 协议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负担, 语言应严谨、 简练、 正确, 条款应尽可能完善、 充足和有预见性。
协议中术语、 特有词汇、 关键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协议包含数字、 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 协议文本应该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三十条 拟对外签署协议标额在1万元以上协议, 须使用企业统一协议文本或提前4日报经企业法务起草协议文本。
如因时间或其她原因, 由承接人自己起草协议, 应尽可能在签字盖章前按企业相关协议审查程序提交企业法务审核后方能够企业名义签章。
第三十一条 承接人需要企业法务起草协议文本, 应填写《协议起草申请表》, 注明拟交易对象、 内容、 技术要求等, 提交企业法务, 并将协议起草所需相关资料随申请一并提交。
提交资料真实性由承接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协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法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代理人姓名、 职务、 联络方法;
(二)签约目和依据;
(三)标;
(四)数量和质量, 包含检测标准和方法;
(五)价款或酬金, 包含支付方法;
(六)推行地点、 期限和方法;
(七)验收;
(八)争议处理方法;
(九)违约责任;
(十)变更或解除条件;
(十一)依据法律或协议性质必需含有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需明确条款;
(十二)正副本份数、 存放地点;
(十三)生效时间和条件;
(十四)约定联络方法;
(十五)附件名称;
(十六)签约地点、 日期;
(十七)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十八)签约各方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十九)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涉外协议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要求确立。
第三十三条 欲签署协议通常要求在签字盖章前先提交业务部门、 财务部门、 企业法务进行审查会签。
对下列重大协议必需经业务部门、 财务部门及企业法务审查、 审核会签后方可签署, 凡会签协议标准上要求相关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需延长, 最迟不得超出7个工作日, 具体审查会签程序、 内容, 按企业相关协议审查程序要求进行:
(一)标额在5万元以上多种民事协议;
(二)物业托管经营相关协议;
(三)须我方支付1万元以上预付款协议;
(四)包含抵押、 质押、 定金及确保金等担保金额在1万元以上协议;
(五)涉外协议;
(六)企业内各单位责任人提请审核会签协议。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名称、 住所应与协议抬头、 落款、 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主体资格证实文件、 资信情况载明当事人名称、 住所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协议标应含有唯一性、 正确性, 物业托管协议应具体约定标位置、 交房标准、 要求、 日期、 托管经营模式、 收益分配、 托管经营起止期限等内容; 服务、 劳务、 雇佣协议应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协议标无法以文字描述应将图纸作为协议附件。
第三十六条 协议应采取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通常应约定标物数量, 无法约定确切数量应约定数量确定方法(如电子邮件、 传真、 送货单、 发票等)。
第三十七条 对于质量有国家标准, 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应约定所采取标准代号; 化工产品等能够用指标描述产品应约定关键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除外); 凭样品支付应约定样品产生方法及样品存放地点。
无质量标准, 应将企业相关质量标准、 要求在协议上给予具体列明。
第三十八条 价款或者酬劳应在协议中明确, 采取折扣形式应约定协议实际价款; 价款支付方法如转帐支票、 汇票(电汇、 票汇)、 信用证、 现金等应给予明确; 价款或酬劳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三十九条 推行期限应具体明确, 无法约定具体时间, 应在协议中约定确定推行期间方法;
协议推行地点应努力争取作对本方有利约定, 如买卖协议通常约定交货地点为本企业仓库或本企业住所地或本企业店面、 施工现场; 约定具体地名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协议在协议中通常应约定交付手续, 即协议推行标志, 如运单、 仓库保管员签单、 验收单、 资产权证移交确定书、 标质量证实等。
第四十条 协议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 应事先报企业法务审核, 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担保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议文本中全部文字应含有排它性解释, 对可能引发歧义文字和一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协议中进行解释。
第四十二条 对包含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协议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推行期限长重大协议应该约定协议双方联络制度。
第四十四条 依据《协议法》对违约责任作合适、 明确、 可操作约定, 注意协议公平性。
第四十五条 处理争议方法可选择协商、 调解、 仲裁或起诉; 选择仲裁应明确约定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名称, 应尽可能选择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 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尽可能靠近广州; 选择诉讼, 应尽可能选择以企业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六条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应该办理同意登记手续协议, 协议成立后应立刻报请企业法务帮助依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 如须对协议进行鉴证或公证, 应立刻报请企业法务帮助依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协议有附件, 标准上应在附件完善以后方可签署; 附件不能一时完善, 确须在协议签署以后才能逐步完善, 协议承接人应紧密督促、 跟踪、 完善协议附件。
第四十九条 协议附件如验收书、 交接书等, 协议承接人应该场参与并监督对方当事人署名按印, 确保签字真实、 正当、 有效。其她附件如须对方签字、 盖章, 亦应督促给予完善。
第五十条 协议正式签署后, 协议文本除业务单位、 财务各留存一份, 另应提交一份协议正本及所涉对应附件资料随协议审查会签单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五章 协议推行
第五十一条 协议正式生效前, 不得实际推行协议。协议生效后, 应全方面、 立刻、 实际推行协议。
第五十二条 协议推行实施承接人负责制, 承接人应随时了解、 掌握协议推行情况, 发觉问题立刻处理汇报。不然, 造成协议不能推行、 不能完全推行, 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承接人并应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立刻推行协议。
第五十三条 协议一旦成立生效, 各业务单位应该做好协议推行工作。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要注意搜集整理与协议推行相关一切材料, 按协议不一样种类进行归类登记备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人发觉对方不推行或不全方面、 不合适推行协议时, 应立刻通知承接人或所属业务部门, 承接人或所属业务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法向对方提出异议。
异议文件须提交企业法务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对方发出。
收到对方推行异议时, 承接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法给予回复, 书面回复须提交企业法务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对方发出。
第五十五条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如发生协议不能推行或协议推行不合适等未能完全依据协议约定推行情况时, 应立刻向企业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汇报立案, 方便立刻采取有效针对方法做好防范处理。
第五十六条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对本企业推行情况应立刻做好统计并经对方确定:
(一)推行销售协议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收货单, 一份留存对方, 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二)推行采购协议、 托管经营协议、 装修合相同, 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发票、 收款收据或收条, 企业标准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转账支票, 以现金形式支付应按企业相关财务要求实施。
第五十七条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承接人员或其她人员若发觉并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立刻中止推行, 并立刻书面上报企业法务处理:
(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其她情形;
(五)其她致使协议不可能继续推行情形。
第五十八条 在常年协议尤其是常年销售、 采购协议推行过程中, 经办人员应定时对帐, 确定双方债权债务;
第五十九条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 分立、 改制或其她重大事项以及本企业或对方当事人协议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 应立刻对帐, 确定协议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六十条 包含物资采购协议, 要注意对标物质量、 数量检验、 验收, 发觉问题, 立刻向对方提出书面质询并要求对方书面回复。
验收全部合格应开具验收单, 验收不合格应予拒收, 经验收标物存有瑕疵或质量问题等, 应在验收单上给予具体注明。
验收单不得随意开具, 填具验收单时, 应如实具体注明标数量、 质量、 合格率、 不合格数量及其她相关质量、 技术问题等, 并应经协议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六十一条 包含支付货款, 假如对方没有按协议要求时间付款, 应该立刻书面通知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回复。
第六十二条 包含交付货物, 要按协议约定立刻组织收货方、 验收, 书面记载验收结论, 并由收货方签字确定。
第六十三条 包含接收协议标物, 应按协议约定立刻进行验收, 书面记载验收结论, 并由出卖方签字确定。
第六十四条 包含工程、 项目劳务, 要记载工程、 项目情况和劳务情况, 并由对方签字确定。
第六十五条 包含时效中止, 应该立刻要求对方做出复函。
第六十六条 协议推行完成标准, 以协议条款或法律要求为准。没有协议条款或法律要求, 通常应以物资交清, 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 价款结清、 无遗留交涉手续等为准。
第六十七条 协议推行完成后, 应将所涉协议推行全部资料移交档案保管部门保留。
第六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协议包含商业、 技术秘密。
第六章 协议变更、 转让、 终止与解除
第六十九条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碰到困难, 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 尽力保障协议推行。
第七十条 实际推行或合适推行确有不可克服困难而需要变更、 终止或解除协议时, 应在法律要求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并达成书面补充约定。
第七十一条 各业务单位要求变更协议, 应该事先向企业法务汇报, 并提出变更理由与意见; 对方要求变更协议, 各业务单位接到对方通知后应立刻汇报企业法务, 并会同企业法律顾问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二条 各业务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 应事先向企业法务汇报并说明终止或解除协议理由; 对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 各业务单位接到对方通知后应立刻汇报企业法务, 并会同企业法律顾问提出是否同意终止或解除以及怎样补救方法。
第七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 终止或解除协议, 应从维护本企业正当权益出发, 从严控制。
第七十四条 变更、 终止或解除协议通知或回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经企业法务审核同意。
书面通知或回复应一式两份以上, 一份发往对方, 一方己方留存。
第七十五条 变更、 终止或解除协议, 必需符合中国《协议法》和本制度要求, 并应在企业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六条 变更、 终止或解除协议手续, 应按本制度要求协议签署程序实施。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协议, 在达成变更、 解除协议后, 应报原机关立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协议, 在达成变更、 解除协议后, 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七十七条 变更、 终止或解除协议, 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包含当事人双方信件、 函电、 电传、 电邮等), 不得采取口头形式。
第七十八条 变更、 终止或解除协议协议在未达成或未同意之前, 原协议仍有效, 仍应推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推行例外。
第七十九条 因变更、 终止或解除协议而使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 除法律许可免责以外, 均应依法负担对应责任, 并须在变更、 终止或解除协议协议中明确要求。
第八十条 以变更、 终止或解除协议为名, 行以权谋私、 假公济私之实, 损公肥私, 一经发觉, 从严惩处。
第八十一条 协议成立生效后, 不得随意转让协议权利义务, 如确需转让协议权利义务, 则应报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并经企业法务审核后, 按本制度要求调查、 签约及企业法务相关协议审查程序、 细则要求办理。
第八十二条 协议成立生效后, 不得同意协议对方当事人随意转让协议权利义务, 如确需同意对方转让协议权利义务, 则应报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并经企业法务审核后, 按本制度要求调查、 签约及企业法务相关协议审查程序、 细则要求办理。
第八十三条 协议权利义务转让, 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包含当事人双方信件、 函电、 电传、 电邮等), 对相关事项给予充足明确约定, 一律不许采取口头形式。
第八十四条 与企业签署协议对方当事人要求转让协议权利义务, 协议承接人应按本制度第二章要求对协议对方当事人所选定协议权利义务承继者进行了解和调查。
经了解和调查, 承继者含有主体资格、 推行能力和信用, 有能力继续推行协议权利义务, 报经企业领导决定同意协议对方当事人转让协议权利义务; 承继者不符合条件, 没有能力继续推行协议权利义务, 则报经企业领导决定不应同意协议对方当事人转让协议权利义务; 如确须转让, 则应要求协议对方当事人另行选择有推行能力承继者或要求其选择协议权利义务承继者向企业提供担保, 经企业领导决定同意。
报经企业领导决定前, 应事先报经企业法务审核确定。
第八十五条 协议权利义务依法转让之前, 协议当事人双方仍应按原协议约定继续推行; 协议权利义务依法转让以后, 由新协议当事人按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继续推行。
第七章 协议纠纷处理
第八十六条 协议双方在推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 应首先根据实事求是标准, 采取协商或调解方法处理。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 应依本制度要求协议签署程序签署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 可依协议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法处理纠纷。
第八十七条 协议发生纠纷时, 承接人应立刻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 并报企业法务立案, 同时应快速搜集下列相关证据:
(一)协议文本, 包含附件、 变更或解除协议、 相关电报、 信函、 图表、 视听材料等;
(二)相关票据、 票证;
(三)质量标准法定或约定文本、 封样、 样品、 判定汇报、 检测结果等;
(四)证人证言;
(五)其她相关材料。
第八十八条 协议纠纷由原协议签署承接人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处理。包含内部多个单位, 能够协商或由企业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
协议承接人及其所属部门须立刻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企业法务立案, 并对纠纷处理必需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止时止。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 应加强联络, 立刻沟通, 主动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 不应相互推诿、 指责、 埋怨, 统一意见, 统一行动, 一致对外。
第九十条 协议双方在一定时限(通常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处理, 经办人员应立刻书面汇报企业主管领导和企业法务, 并确定处理意见, 报企业主管领导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协议诈骗, 应立刻汇报企业法务。
第九十一条 企业决定采取诉讼或仲裁处理协议纠纷, 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 相关部门应立刻将协议签署、 推行、 纠纷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证据报企业法务。
仲裁或诉讼处理纠纷时, 承接人应与企业法务相商确定代理人、 诉讼方案等, 并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关键责任人汇报。
第九十二条 协议纠纷提出, 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时间, 应在法律要求时效内进行, 并必需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足够时间。
第九十三条 处理协议纠纷标准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标准, 法律没要求, 以国家政策或协议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处理为基础措施。纠纷发生后, 应立刻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 在维护本企业正当权益基础上, 公平合理, 互谅互让, 达成协议, 处理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发纠纷, 应坚持标准, 切实保障我方正当权益; 因我方责任引发纠纷, 应尊重对方正当权益, 主动负担责任, 并尽可能采取补救方法, 尽可能降低我方损失; 因双方责任引发纠纷, 应实事求是, 分清主次, 合情合了处理。
第九十四条 提请处理协议纠纷程序是:
(一)承接人填写《对外协议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 按本制度前述协议签约申请要求报批。
(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 在1天内作出: 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 由企业企业法务负责处理。
(三)企业法务对经协商仍无法处理或认为有必需协议纠纷, 经主管领导同意, 可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九十五条 企业法务处理协议纠纷范围是:
(一)董事会、 总裁交办;
(二)经企业业务部门处了处理不了;
(三)其她依企业要求应由企业法务处理。
第九十六条 凡由企业法务处理协议纠纷, 相关单位必需在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移交企业法务处理之日起4日内向企业法务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协议文本(包含变更、 解除协议协议), 以及与协议相关附件、 文书、 电报、 图表等;
(二)交货、 提货、 托运、 验收、 发票等相关凭证;
(三)货款承付、 托收凭证, 相关财务账目及凭证;
(四)产品质量标准、 封样、 样品或判定汇报;
(五)相关违约证据材料;
(六)其她与处理纠纷相关材料。
同时, 协议承接人及所属业务部门应充足帮助、 配合企业法务处理协议纠纷。
第九十七条 对于协议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应签署书面协议, 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第九十八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处理协议纠纷协议书、 调解书、 仲裁书或判决书, 在正式生效后, 应复印若干份, 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推行相关部门收执, 协议承接人及所属单位应负责该文书实施。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要求期限届满时没有实施上述文书中相关要求, 承接人应立刻向主管领导和企业法务汇报。
第九十九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推行已经生效协议书、 调解书、 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 协议承接人应立刻与企业法务协商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同意, 由企业法务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
第一百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实施书之前, 相关单位应认真检验对方实施情况, 预防差错。
实施中若达成和解协议, 应签署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一百零一条 协议纠纷处理或实施完成, 应立刻通知相关单位, 并将相关资料汇总、 归档, 以备查考。
第八章 协议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协议管理实施二级管理、 专业归口、 承接人责任制、 法人委托书、 审核会签制、 协议专用章制及基础管理制、 协议台帐制、 协议档案、 协议监督监查制等。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协议二级管理具体是:
企业由总裁总负责, 主管副总具体负责, 归口管理部门为企业法务。
下属分支机构一级由分支机构责任人负责, 归口管理人为指定协议管理员; 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协议签署、 推行工作。
各业务单位应安排专职或兼职协议管理员对协议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法务对企业协议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关键职责是:
(一)负责对企业协议签署、 推行、 管理整个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指导企业各类协议管理;
(三)负责审查各类协议正当性, 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对企业审批或签署协议在法律上把关;
(四)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以提升法人委托人和相关人员法律素质;
(五)负责考评企业协议管理工作, 总结交流经验教训, 提升协议管理水平;
(六)配合企业办理协议见证、 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七)配合企业处理协议纠纷;
(八)参与特定协议谈判、 签约、 推行等工作;
(九)其她按企业相关要求应推行职责。
第一百零五条 下属分支机构应安排专员或兼职协议管理员, 协议管理员关键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本单位签署协议, 搞好协议管理工作;
(二)对须报请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见证、 签证或公证协议, 办理申报手续, 提出初步意见;
(三)负责本单位协议资料汇总、 分类、 归档、 保管及协议台帐设置、 统计、 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其她应由协议管理员推行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法人委托人关键职责是:
(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 签署协议, 既不能违章越权, 也不能消极推诿;
(二)对所签署协议完整性、 可行性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协议, 办理申报手续, 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四)对所签协议全方面推行具体负责, 推行中发觉问题应立刻上报, 并负责主动处理, 对发生协议纠纷负责具体处理或主动帮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协议一切资料; 协议签署后应立刻将资料上交归档;
(六)其她应有法人委托人推行职责。
第一百零七条 签署协议实施协议专用章制度。企业及下属分支机构对外签署协议所加盖印章, 一律使用协议专用章, 其她印章一律不准替换使用, 如因时间紧急确需加盖印章而协议专用章未在企业时可加盖企业行政章。不然, 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 由此所引发责任由相关人员负担, 并视具体情形给予对应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各单位都必需认真做好协议管理及其基础工作, 具体以下:
(一)建立协议档案。每一份协议都必需有一个编号, 不得反复或遗漏。每一份协议包含协议正本、 副本及附件, 协议文本签收统计, 协议分批推行情况统计, 变更、 解除协议协议(包含文书、 电传等), 均应妥善保管。
(二)建立协议管理台账。各单位应依据协议不一样种类, 建立协议分类台账和总台账。每个分支机构必需设一个总台账。其关键内容包含: 序号、 协议号、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协议标、 价金、 对方单位、 推行情况及备注等。台账应逐日或逐月填写, 做到正确、 立刻、 完整。
(三)视协议类别填写《协议情况月报表》和《协议情况年报表》。各单位应在每个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裁办, 在下一年1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年报表填好报送总裁办, 同时抄报财务部门、 企业法务。
第一百零九条 已签署协议及送货回单、 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 信函、 对账单等资料, 业务人员或承接人应留有复印件并按企业相关要求将原件提交相关部门; 关键资料应将原件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随协议保管。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法务帮助企业对协议档案进行统一、 规范管理。定时或不定时对企业协议管理进行监督、 检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附件之协议, 应将主协议与附件统一装订、 放置, 不得分离放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协议应完整装订、 统一编号并具体登记。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协议档案交接、 签收、 归档、 借阅等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统一、 规范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业务单位人员流动、 办理交接时, 应对协议进行妥善安排与交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承接人对协议签署前调查、 签署、 推行、 管理、 归档负责。
协议承接人与本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相关材料及空白协议、 名片、 委托书移交完成, 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确定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协议承接人与本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她原因发生变更,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第九章 协议专用章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协议专用章管理, 是指企业对外签署(变更、 解除)协议时所使用专用印章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刻制一枚协议专用章, 企业发展、 壮大过程中确有需要, 针对不一样交易、 情形等, 可刻制多枚协议专用章, 并分类编号。
协议专用章管理工作由企业指定部门、 人员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对外签署(变更、 解除)协议一律使用协议专用章, 而不得加盖其她任何印章。依据本制度前述要求特殊情形下, 方可加盖企业行政章。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协议专用章刻制和启用由企业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提议。提议中应该就印章名称、 形式、 适用范围等作出说明。由企业总裁办将协议专用章刻制申请文件报总裁同意。
第一百二十条 协议专用章刻制手续由企业指定部门负责, 更换或废止印章应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留3年后销毁。
刻制印章必需认真绘制印章草图。协议专用章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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