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民居农民安置赔偿协议书(范本)
(征求意见稿)
协议双方: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农户)
为了有效改善农民居住环境, 增加经济收入, 提升整体生活水平, 加紧城镇化进程, 依据中央和省、 市、 县相关政策和相关国家法律要求, 结合实际, 特就新民居建设中农民安置赔偿问题定立协议以下:
一、 甲方为 村集体土地全部者, 乙方为该村集体土地使用者。
二、 经实地测量, 乙方现有宅基地 平方米, 其中国家法定宅基地标准范围内 平方米, 国家法定宅基地标准范围外 平方米, 正房 平方米, 厢房 平方米, 倒座房 平方米, 围墙(地上墙体面积) 平方米, 围墙结构为 。
三、 甲方根据县、 乡镇要求负责组织开发企业进行全村新民居建设, 乙方配合甲方进行新民居建设。
四、 甲方进行新民居建设整理村集体土地时, 需对乙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回收, 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拆迁。甲方对乙方进行合理安置赔偿。具体包含:
(一)提供 小区新民居安置房 平方米;
(二)给予赔偿金 万元。
(三)乙方迁入新民居后享受以下专题补助:
(1)按人均35平方米标准享受全额物业管理费补助;
(2)按人均35平方米标准享受每平方米10元取暖费补助;
(3)每年人均补助12吨水;
(4)每年人均补助12立方米燃气。
(5)负责组织开发企业全部安置居民折换房产, 由开发单位办理产权手续、 缴纳维修基金等费用。
五、 甲方根据县、 乡镇要求, 组织开发企业提供新民居小区及安置房达成以下标准
(一)新民居小区入住标准
实现基础设施与城市功效对接, 入住时达成“九通六有”标准: “九通”, 即路、 水、 电、 讯、 暖、 燃气、 宽带、 有线、 公交车。“六有”, 即有集体组织办公场所、 有居民文体活动场所、 有安全防范和物业管理、 有卫生室、 有幼稚园、 有居民会所。
(二)新民居小区配套设施
1、 小区内计划建设自行车棚和机动车停车场, 供居民无偿使用, 满足居民停车要求。
2、 每栋安置楼配有地下室, 居民可按低于该楼综合成本价标准购置, 具体价格与开发企业协商确定。
3、 小区绿化、 景观等工程按计划设计标准同期配套。
(三)新民居安置楼建设标准
新民居小区安置楼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5-2.0范围, 绿化覆盖率控制在35%以上, 室内大寒日日照时间控制在三小时以上; 安置楼主体全部为框架结构, 楼层高控制在2.8米以上, 7层以上(含7层)安置楼每单元安装电梯; 入户交房标准: 入户防盗门和水电暖汽等基础设施齐全, 室内简单装修, 包含: 墙壁粉刷、 房间门、 地板砖、 供暖设施、 卫生间洁具和厨卫墙砖, 确保基础入住条件。居民要求自己装修, 由开发企业提供毛坯并按安置面积给予简单装修补助(每平方米150元), 并另行签定装修协议。
六、 协议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年 月 日前, 将安置房及产权证交付乙方。
2、 年 月 日前, 将赔偿资金交付乙方。
3、 向乙方提供生活专题补助书面证实
(二)乙方责任
1、 在获取甲方提供安置房权属和相关赔偿及补助证实以后, 于三日内将农村原有宅基地使用证上交村委会。
2、 将地上物自行处理完成(已获赔偿地上物除外)。
3、 维持已获赔偿宅基地及地上设施现实状况完好, 不得挖坑取土、 私自建设、 破坏已赔偿设施。
七、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要求, 视为违约, 造成另一方
损失, 另一方有权追偿。
八、 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处理。
九、 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乡镇政府存档一份。
甲方: (代表签字 ) 乙方: (代表签字)
月 日
附:
新民居农民安置赔偿措施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全县新民居建设, 全方面提升广大农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 依据《中国土地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等相关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 经研究, 全县新民居建设中农民安置赔偿工作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一、 基础标准
一是民生优先标准。优先确保群众利益, 确保搬迁农民资产增值、 生活改善。二是依法办事标准。按要求依法界定宅基地标准, 依法进行赔偿安置, 依法进行拆迁和建设。三是政策统一标准。坚持全县一体化、 一盘棋, 实施统一政策、 统一赔偿标准。
二、 新民居小区建设标准
(一)新民居小区建设规模
采取集中计划建设新小区模式。即: 根据城镇一体化总体计划要求, 以多个村庄集中连片安置为主, 选新址计划建设新民居小区, 每个小区居民规模控制在5000—10000人。
(二)新民居小区入住标准
实现基础设施与城市功效对接, 入住时达成“九通六有”标准: “九通”, 即路、 水、 电、 讯、 暖、 燃气、 宽带、 有线、 公交车。“六有”, 即有集体组织办公场所、 有居民文体活动场所、 有安全防范和物业管理、 有卫生室、 有幼稚园、 有居民会所。
(三)新民居小区配套设施
1、 小区内计划建设自行车棚和机动车停车场, 供居民无偿使用, 满足居民停车要求。
2、 每栋安置楼配有地下室, 居民可按低于该楼综合成本价标准购置, 具体价格与开发企业协商确定。
3、 小区绿化、 景观等工程按计划设计标准同期配套。
三、 新民居安置楼建设标准
新民居小区安置楼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5-2.0范围, 绿化覆盖率控制在35%以上, 室内大寒日日照时间控制在三小时以上; 安置楼主体全部为框架结构, 楼层高控制在2.8米以上, 7层以上(含7层)安置楼每单元安装电梯; 入户交房标准: 入户防盗门和水电暖汽等基础设施齐全, 室内简单装修, 包含: 墙壁粉刷、 房间门、 地板砖、 供暖设施、 卫生间洁具和厨卫墙砖, 确保基础入住条件。居民要求自己装修, 由开发企业按安置面积给予简单装修补助(每平方米150元), 并另行签定装修协议。
四、 宅基地和房屋赔偿方法及标准
以宅基地证或经村民代表会认定农民宅基地为标准按处折换安置房和获取赔偿。
(一)宅基地置换安置房及赔偿
1、 每处宅基地中, 面积在0.35亩宅基地法律要求标准范围以内部分(含0.35亩), 根据宅基地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0.9百分比置换安置用房。
2、 每处宅基地中, 面积在0.35亩以外部分, 根据每平方米600元标准给予现金赔偿。
3、 以下情况均按综合成本价给予现金赔偿或购置
(1)放弃安置房要求现金赔偿户;
(2)村内仅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足0.35亩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 其安置房置换面积不足210平方米部分;
(3)安置房置换面积因户型原因超出210平方米(10平方米以内)部分, 均根据综合成本给予现金赔偿或购置。
4、 每个小区依据建设实际, 安置房分楼层设定不一样价格标准, 即楼层不一样, 价格不等。每户按百分比置换安置房为开发企业所提供整栋安置楼平均价格标准。先行完成拆迁户, 有优先选择楼层权利, 可依据需要补齐楼层差价选择高标准楼层, 也可选择低标准楼层, 由开发企业赔偿其差价资金。
(二)房屋赔偿标准
农户于4月6日前在宅基地范围内所建正房、 厢房等符合居住生活条件房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和围墙(以平方米墙面计算)×单位赔偿价格。宅基地内其它设施和宅基地外全部设施均不予赔偿。具体标准见下表。
表1: 集体土地房屋赔偿价格表
项目
建设年代
价格
元/m2
备注
正
房
1976年底前
260
依据实际, 上下浮动10%(下同)
1977-1985年底
350
1986-1990年底
450
1991-1995年底
550
1996-底
650
-底
750
-4月6日
900
4月6日以后
720
注: 农户宅基地内厢房、 倒座房等符合居住条件房屋, 1995年以前建设, 按表内价格标准乘以0.7计算; 1995年以后(包含1995年)建设, 按表内价格标准乘以0.8计算;
表2
集体土地围墙赔偿价格表
项目
规格
建设年代
价格
元/㎡
备注
围
墙
二四
砖墙
1976年以前
20
1976-1985年底
35
1986-1995年底
50
1996-底
65
-4月6日
85
4月以后
68
三七
砖墙
1976年以前
30
1976-1985年底
45
1986-1995年底
60
1996-底
80
-4月6日
100
4月6日以后
80
注: 表中围墙面积为地面以上墙体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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