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设备
采购协议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协议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设 备 名 称:
订 货 方:
供 货 方:
签 订 日 期:
设备采购协议
订货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供货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招投标法》、 《中国质量管理法》及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为明确责任, 协作配合, 确保供货质量,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建设规模:
第二条: 设备名称、 规格、 质量标准
2.1设备名称:
2.2规格:
2.3型号:
2.4设备包含范围:
2.5质量标准:
各标准之间不一致时, 按要求最高标准实施;
2.6数量:
2.7产品包装要求:
第三条: 协议文件组成
3.1协议协议书和协议条款;
3.2中标通知书;
3.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3.4投标书、 承诺书及其附件;
3.5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 标准和设计图纸;
3.6产品说明书;
双方相关工程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本协议全部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与协议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四条: 协议价款支付及结算措施
4.1订货设备数量和单价
协议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大写: )
本协议为以功效设备为计量单位单价协议, 具体组成见投标报价表(附件一), 结算时将依据实际设备数量及单价调整。
4.2本协议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内容:
A、 设备供给价;
B、 运输费、 设备配件在运输阶段损花费;
C、 保险费;
D、 工地卸车费;
E、 乙方利润、 风险、 多种政策性上缴费用和税金;
F、 系统调试配合费;
G、 现场技术服务人职员资、 津贴、 补助和差旅费等;
H、 设备调试费;
4.3凡现场使用该设备所需零配件, 不管是否在报价清单中有所注明, 均视为已包含在乙方设备单价中, 由乙方提供。
4.4 乙方提供设备应该是完整、 系统, 所需备件、 部件、 零件、 工具都应该配置齐全, 并与设备主机相匹配一致, 此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单价中。
4.5付款方法:
4.5.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价值 %预付款;
4.5.2乙方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经甲方、 监理、 总包方共同检验合格后, 付给乙方进场设备价值 %;
4.5.3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 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安装设备价值 % ;
4.5.4按甲方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并在办理完结算后, 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价 %;
4.5.5扣除结算总价 %作为设备质保金, 甲方在设备保修期( 年)满后按保修条款支付给乙方(无息);
4.5.6在本协议下, 除了最终付款外, 任何其她付款都不应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推行协议认可, 任何付款都不应了解为对缺点工作或不合格品确定。
第五条: 交货要求
5.1交货方法: 乙方送货到现场;
5.2交货地点: ;
5.3交货日期: , 以满足工程总包单位制订总工期进度要求为准, 具体日期由甲方或其授权人指令确定。(附件二: 供货进度表)
第六条: 安装要求
6.1安装地点: ;
6.2安装工期: 乙方自接到甲方安装通知指令后, 日内完成设备安装、 调试和验收工作, 以满足工程总包单位制订总工期进度要求为准, 具体日期由甲方或其授权人指令确定。(附件三: 安装进度表)
6.3乙方应遵守设备安装验收规范标准, 预先制订安装方案和计划, 与甲方进行研究协调, 做出统一具体安排。
6.4乙方要使用完整、 全新、 系统安装材料和零部件, 在设备安装过程中成品保护和设备零部件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直至设备安装完成, 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为止。
6.5乙方在安装过程中, 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安全要求, 若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 概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7.1向乙方下达设备进场计划,并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进场设备进行验收。
7.2甲方如中途变更设备品种、 规格、 质量或包装要求, 应提前通知乙方, 乙方应满足甲方要求。
7.3因乙方不能按协议履约而中途退货, 甲方就同意接收并使用设备向乙方支付价款, 假如甲方要求全部退货, 乙方应返还已付款。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8.1向甲方提供符合协议要求、 国家标准、 设计图纸和规范设备。
8.2乙方向甲方提供设备必需确保是拥有全部专利权和生产许可手续正当产品,因为乙方侵占其她机构或个人专利权所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担。
8.3甲方出于对乙方专业技术知识、 经验和实力信任, 向乙方进行订货, 乙方应仔细研究甲方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规范, 乙方如发觉设计或工程规范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 应立刻通知甲方和请甲方给予确定, 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工、 返工向甲方索要追加费用和工期, 任何因为上述问题没有立刻提出而造成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8.4乙方自行采购设备加工中所需原材料和零配件, 如甲方有需要, 乙方应提供材料、 零配件材质证实和合格证书。
8.5乙方主动查对土建、 机电等各方专业图纸, 确定现有预留预埋、 层高、 空间等是否能满足设备安装要求, 如有不满足, 应立即通知甲方, 乙方在协议签署后7天内, 向甲方提出相关设备安装所需环境技术要求, 如乙方没有提供, 视为乙方无这类要求, 因为乙方没有提出要求, 造成设备不能被合适、 顺利安装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担。
8.6乙方负担甲方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前设备全部保险责任及风险。
8.7为确保乙方供给设备能在工地现场被正确地安装和使用, 乙方应派技术人员在工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进行技术交底,解答设备安装和使用单位技术问询等工作。
8.8设备安装完成后,现场含有调试条件时,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无偿进行调试。
8.9乙方无偿提供设备相关安装工艺、 保养说明、 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等资料负责培训甲方现场操作人员, 因为乙方未提供上述资料或未培训造成甲方或甲方下属承包商施工错误所造成经济损失以及最终用户使用不妥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设备质量确保
9.1乙方确保为本协议所提供设备是优质、 全新、 未曾使用过、 全套齐全、 无损、 符合本协议技术规格和质量产品。
9.2乙方确保为本协议所提供设备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行业标准。
9.3乙方在设备进场时同时提供相关国家权威部门检验汇报、 厂家材质证实和设备出厂合格证(一式 份)。
9.4假如乙方运至甲方工地设备有质量缺点或不符合甲方进场计划要求, 甲方有权拒收并通知乙方立刻运离施工工地, 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修复缺点或调换直至满足甲方要求。
9.5甲方对设备验收并不会解除乙方在协议上对质量确保责任, 如在设备开始正常运转前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完工后 个月内发觉设备质量问题, 乙方仍然要负担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因为一方过失造成协议不能推行时, 由过失一方负担违约责任, 如属双方过失, 依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负担各自违约责任, 如属不可抗力原因, 双方协商处理。
10.2设备品种、 规格、 质量、 数量、 交货时间和安装工期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协议要求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或按协议要求重新供货。因为上述原因致使交货时间延误, 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设备款总值 %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给供货商货款中扣除, 因为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乙方交货期比进场计划逾期7天以上, 甲方有权终止该协议, 由乙方负担由此造成一切费用及损失, 同时乙方向甲方负担协议总价 %违约金。
10.3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乙方需负担违约责任, 如乙方因为本身条件所限, 不能按甲方要求运输设备到工地指定地点, 甲方可自行组织工地范围内搬运, 费用可从甲方给乙方设备款项中扣除。
10.4乙方必需确保进场设备满足设计要求, 如乙方违反此款要求, 进场设备不符合协议约定或低于样品质量水平, 甲方有权退货,甲方重新订货所增加费用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如因甲方使用时间迫切,不能重新订货时,甲方有权在乙方单价上扣减 %, 作为让步接收价格。
10.5为规范供货商行为, 甲方一经发觉乙方使用假冒伪劣设备或将订单外包生产, 甲方有权立刻停止结算一切费用, 乙方应向甲方负担协议总价 %违约金, 乙方并应负担由此给甲方造成一切费用及损失。
10.6如因为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承包商和最终用户向甲方进行索赔时, 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乙方必需赔偿承包商和最终用户损失。乙方不能主动主动处理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 甲方可代为赔偿, 但有权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第十一条: 保修期
11.1本协议中全部设备、 备件和配件保修期为 个月, 保修期从设备开始运行之日起算。
11.2在保修期间内, 设备运行如发生问题, 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后 二十四小时内抵达现场进行保修, 甲方由此造成全部损失由乙方负担。如乙方未能立刻抵达现场或设备经过维修后仍无法达成使用要求, 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维修, 所花费费用从乙方剩下保修款中扣除, 如保修款不足以支付第三方维修费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齐不足部分。
11.3乙方在保修期内应对产品本身任何原因造成缺点无偿进行修补或更换。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 严重火灾、 水灾、 台风, 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引发延误和影响。
12.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推行协议义务时, 推行协议时间将给予顺延, 延长久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协议价格不所以而改变。
12.3不可抗力发生后, 受影响方应立刻将不可抗力发生情况通知另一方, 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域相关机构证实并取得对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 双方应努力采取必需方法, 亲密配合降低不可抗力影响。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应立刻通知另一方。
12.4甲、 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原因, 不能推行本协议时, 应立刻向对方通知不能推行或须延期推行、 部分推行协议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 本协议能够不推行或延期推行或部分推行, 并免予负担违约责任。
12.5本条款所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对于市场环境改变、 乙方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 不管严重程度怎样, 均不了解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尤其条款
13.1本协议一经签署,设备价格不再调整,不管原材料涨价、 国家税费调整、 运输费用改变等任何条件发生改变, 乙方均不得以亏损为由, 要求甲方提升价格。
13.2本协议所订一切条款, 甲、 乙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 修改本协议, 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 并要求单独变更、 修改协议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13.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不得将与协议相关或实施协议相关资料文件、 往来信函及协议文本以任何形式传输给与实施协议无关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十四条: 争议
任何因推行协议或与之相关而引发争议, 应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如经过协商不能处理时, 则提交协议推行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
15.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到乙方设备质量确保期满, 并按本协议要求双方将最终一笔货款结算以后终止。
15.2双方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以往一切与本协议有抵触函电和文件随之失效。
15.3本协议在实施期间, 如有未尽事宜, 需由甲乙双方协商, 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协议之内, 全部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协议有相同效力。
15.4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 份, 副本一式 份, 双方各执 份。
第十六条: 其她约定条款: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