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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体 合 同
本协议由兴凯湖农场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兴凯湖农场辖区内全部企业全体职员与兴凯湖农场辖区内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员正当权益, 建立友好稳定劳动关系, 最大程度地调动职员劳动主动性, 促进企业连续、 快速、 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 《中国工会法》、 《集体协议要求》,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是双方在企业发展、 科学管理、 建立友好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 凡在企业范围内单位、 部门、 科室、 职员均必需遵守本协议。农场工会与企业签署《集体协议》, 基层工会与单位签署《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落实责任书》。
第四条 协议双方都有义务认真落实实施国家法律、 法规, 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 经过共同努力, 不停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管理水平和职员待遇及生活水平。
第五条 企业保障职员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企业及工会激励和支持职员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 学法律、 学管理、 学文化、 学科学技术, 提升政治素质和技能, 开展健康有益文化体育活动。企业及工会严禁职员从事有损企业利益行为和活动。
第六条 企业依据国家相关要求, 实施全员劳动协议制。企业与职员签署劳动协议中相关劳动条件及劳动酬劳等标准不低于国家相关要求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要求。
第七条 工会作为全体职员代表, 有义务教育职员认真推行劳动协议和集体协议, 遵守企业依法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法, 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促进企业发展。
工会应动员职员主动参与企业文明建设, 努力为企业降耗、 提质增效, 教育职员与企业建成命运共同体。
第八条 企业应尊重工会依法维护职员正当权益, 按时足额向工会拨缴经费。在研究、 制订各项包含职员利益重大事项时, 应有工会代表参与, 听取工会意见, 取得工会支持。
第九条 企业有权依法对有贡献职员进行奖励, 对违反纪律职员进行教育, 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渎职员令其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条 企业、 工会和职员均须相互尊重她方权利, 认真推行本协议要求义务。
第二章 劳动关系建立和终止
第十一条 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 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时间、 条件、 方法、 数量。招工工作坚持男女平等、 双向选择、 择优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分别与职员签署劳动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工会应帮助、 指导职员依法签署劳动协议。
工会有权对企业实施劳动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并就违反劳动协议情况向企业提出异议, 企业应立刻向工会依法做出回复。
第十三条 企业与职员签订劳动协议, 可依据具体情况签署固定时限或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推行期满后, 经双方同意可在协议期满前30日依法续签劳动协议。
第十四条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实施岗位聘用制。工会和职员经过职代会形式, 对企业聘用干部实施每年民主评议一次。
第十五条 企业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和企业依法制订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员, 但事前应征求工会意见, 工会认为不合适, 有权提议企业重新研究处理。
企业处理违纪职员和解除劳动协议决定和文件, 实施工会签字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与职员解除劳动关系时, 对符合《中国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情形, 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十七条 企业设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调解劳动争议, 应该依据正当、 公正、 立刻处理标准, 依法维护企业职员正当权益。调解结果应出具书面结论。
第十八条 在劳动协议期内, 如企业发生被吞并、 合并、 破产、 拍卖时, 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事宜。
职员离退休、 退职、 死亡时, 劳动关系自然解除。
第三章 劳动酬劳
第十九条 企业坚持按劳分配、 个人收益同个人劳动结果及所在单位经济效益相结合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实施以岗位技能工资制或效益工资为主多种工资分配形式。企业应尽力组织有效生产, 加强管理, 提升经济效益, 在兼顾国家、 集体、 个人三者利益前提下增加职员收入。
第二十一条 职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 企业应纳入工伤保险。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诊疗时,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该支付给职职员资酬劳, 企业依正当规章制度扣罚金额时, 通常不超出本人月工资20%, 以保障职员最低生活为前提。
第二十三条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员本人, 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 可由其授权人代领, 代领者必需在工资发放明细表署名方可领取。
第二十四条 劳动协议依法解除时, 企业应在协议解除和终止时一次性付清职职员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据各行各业生产特点,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 有权决定各个生产周期工作时间, 工会围绕企业经济效益有义务帮助行政教育职员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六条 遇有自然灾难和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时, 企业有权延长或占用职员个人时间, 职员有义务服从统一调动或安排。
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劳动法》要求应实施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制度。因工作需要或紧急情况不能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公休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 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工资酬劳, 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 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工资酬劳。
职员探亲假、 婚丧假、 带薪年休假、 老师休假制度, 依据国务院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权依据生产任务和工作实际调整休息、 休假时间, 但也必需确保职员按劳动法要求所享受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九条 企业按国家要求办理职员社会保险, 职员社会保险金, 企业应该足额拨缴, 职员社会保险金实施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她用, 工会有权实施依法监督。
第三十条 职员因工负伤及患职业病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多种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员在停工医疗期间不得从事有酬劳活动, 若有违者, 企业可按相关要求处理并停发其工资和相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企业实施死亡抚恤。
职员死亡后, 应按相关政策要求享受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责任改善物质文化生活设施以及住房、 医疗、 教学、 通讯、 交通条件, 并提供其她与企业经济相适应福利。
第三十四条 企业确保福利基金提取和合理使用。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需建立、 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实施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对职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预防劳动过程中事故, 降低职业危害。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该不停改善劳动条件,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需符合国家要求标准。认真实施“三同时”,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职员必需提供给职员必需劳动保护用具, 并定时进行健康检验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三十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职员必需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 企业必需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具。职员在劳动过程中必需认真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劳保用具, 企业对不按要求正确使用劳保用具和违反操作规程职员进行查处。职员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拒绝实施,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行为, 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九条 工会有权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验。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刻通知工会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女职员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第四十条 企业实施男女同工同酬。
企业不得以结婚、 怀孕、 产假、 哺乳等为由, 解聘女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协议。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按国家要求搞好女工“五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员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 冷水作业和国家要求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孕期不得从事国家要求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女职员,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十二条 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女职员, 享受国家要求产假待遇, 产假期工资照发, 哺乳时间必需为正常劳动时间。
第四十三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相关要求, 对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
第八章 协议变更、 解除、 终止和续订
第四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 能够变更本协议:
1、 协议部分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
2、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确需补充、 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
第四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能够解除本协议。
企业发生关、 停、 并、 转、 抵、 租、 破、 卖, 原协议内容不适应时。
第四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能够终止本协议。
1、 协议期满。
2、 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生产, 协议难以推行时。
第四十七条 协议期满一个月前, 协议双方应协商实施新集体协议或协商集体协议续订。
协议变更、 解除、 终止及续订需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推行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九章 双方推行协议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对企业、 工会和全体职员含有约束力, 企业、 工会和全体职员均应严格推行协议中各项条款。
第四十九条 企业要求全体职员努力完成经营方针、 生产、 效益目标。企业推行协议中劳动酬劳、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保险福利、 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员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款项义务。
第五十条 企业保障职员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五十一条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其中劳感人事、 劳动分配、 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 全体劳动协议制方案及企业经营方针、 奋斗目标等。作为本协议附件, 企业职员必需遵守, 努力实现。
第五十二条 工会应教育职员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提供职员政治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实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为富民强场、 构建经济强局和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做贡献。
第五十三条 工会对企业违反本协议行为, 对违章指挥和有损职员安全行为应给予阻止和纠正。对侵害职员正当权益行为, 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相关部门给予纠正和认真处理。
企业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员正当权益。为工会开展多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
第十章 推行协议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 双方首席代表(或委托人)应就协议推行情况常常相互通报。
每年组织职员代表对协议推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验, 若发觉有推行协议违法行为时立刻向双方首席代表汇报。
第五十五条 推行协议发生争议, 协议双方应在遵遵法律法规要求和平等、 合作标准下, 努力争取协商处理, 当协议双方不能就争议协商处理时, 依据相关法规条理处理。
第五十六条 协议双方都有组织职员学习、 教育职员全方面推行协议义务, 双方都有监督推行协议权利。
第十一章 协议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一方违约, 另一方要求继续推行, 原协议继续有效, 双方应继续推行。全员劳动协议制方案及企业经营方针、 奋斗目标等, 作为本协议附件, 企业职员必需严格遵守, 努力实现。
第五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协议应依据国家要求赔偿违约所造成损失, 同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九条 工会违反本协议时, 对上级工会负担纪律责任, 对职员负担道义上责任。
第六十条 职员违反本协议时, 企业依据本协议第十五条之要求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按相关法律、 法规实施或由双方协商处理。本协议若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 按国家法律、 法规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使用期为四年。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 双方各持2份, 分别呈报上级劳动部门、 人事部门、 上级工会等审查立案。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经兴凯湖农场第十一届一次、 兴凯湖分企业三届一次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 双方签字,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生效。
企业法人代表: (签字)
工会首席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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