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造价委托咨询协议
委托人:
咨询人: 烟台永大工程咨询有限企业
造价委托咨询协议
协议编号: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
委托人:
咨询人: 烟台永大工程咨询有限企业
委托人与咨询人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就委托人委托咨询人对 仙谭 工程 完工结算审查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一、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完工结算审查
二、 本协议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条件及相关附件同义。
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实施中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 咨询人同意根据本协议要求, 负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 委托人同意根据本协议要求期限、 方法、 币种、 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 本协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咨询人应在接到完整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 本协议一式肆份, 委托人执贰份, 咨询人执贰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委 托 人: (盖章) 咨 询 人: (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 适用语言和法律、 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含有以下含义。
1、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一方, 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2、 “咨询人”是指负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一方, 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 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相关当事人。
4、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适用是中国法律、 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 工程造价相关计价措施和要求或项目所在地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写、 解释和说明, 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一样语言文本发生不一样解释时, 以汉语协议文本为准。
咨询人义务
第四条 对提交工作结果或提议, 须同时提供给委托人, 并提供充足依据或做出合了解释。对所出含相关数据计算、 技术经济资料等科学性、 正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资料, 包含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及负担本协议业务专业人员名单、 咨询工作计划等, 并按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六条 咨询人在推行本协议期间, 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包含正常服务、 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 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附加服务;
3、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但依据协议标准条件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要求, 咨询人应增加额外工作量。
第七条 在推行协议期间或协议要求期限内, 不得泄露与本协议要求业务活动相关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第三人协调, 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应该在约定时间内, 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相关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该在约定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回复事宜做出书面回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该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代表, 负责与咨询人联络。
咨询人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 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 如委托人提供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汇报。
2、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 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相关问题进行查对或查问。
3、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 有到工程现场勘察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问询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2、 委托人有权叙述对具体问题意见和提议。
3、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协议推行其职责, 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 直至解除协议并要求咨询人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咨询人责任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 应该推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中约定义务, 因咨询人单方过失造成经济损失, 应该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问题不能立刻查对或回复, 造成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 咨询人应负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赔偿因为该赔偿或其她要求所造成委托人多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假如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她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赔偿因为该赔偿或其她要求所造成咨询人多种费用支出。
协议生效, 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或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新协议未达成之前, 原协议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二十条 正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金,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约定方法计取, 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一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货币币种、 汇率由协议专用条件约定。
工作联络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该授权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 行使本协议约定职权并负责与受托人联络, 其姓名、 职务、 职权由委托人书面通知咨询人。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可在认为必需时撤回和更换对委托人代表委派, 撤回和更换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
第二十四条 咨询人须按本协议承诺建立对应组织机构和投入人员, 投入人员为本单位正式职员, 应含有推行本协议对应资格和能力, 需明确具体职责和分工, 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应确保参与本协议咨询人员相对稳定, 咨询人员标准上不得更换, 确须更换必需事前提出含有相同资历或更高人员更换, 提前7天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认为咨询人人员不称职时, 咨询人应该在收到委托人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 更换人员资历不得低于本协议对应条款对该岗位人员资历要求要求, 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委托人确定。若咨询人对委托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 可在收到委托人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申请复议一次, 若经复议后委托人仍然要求更换, 则咨询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
第二十七条 如委托人认为咨询人人员数量、 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不能满足工作所需时, 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增加适宜专业人员, 直到委托人认为满足工作所需为止, 不然, 委托人有权扣减咨询人咨询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不管何种原因, 因为咨询人更换或调整人员引发费用由咨询人本身负担。
其 她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需要, 咨询人在协议约定外外出考察, 经委托人同意, 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教授帮助, 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负担; 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第三十一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各方均不得转让协议约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 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约定以外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相关任何酬劳。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要求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任何活动。不然咨询人应该负担对应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一切损失。
协议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违约或终止协议而引发损失和损害赔偿, 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该协商处理; 如未能达成一致, 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 依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协议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措施和要求:
本协议文件适用中国现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施工当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包含但不限于: 《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 《中国询价报价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询价报价管理措施》等。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此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 完工结算审查。
第三条 双方约定应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应立刻提供以下资料: 施工协议、 完工图纸、 设计变更、 图纸会审、 经济技术签证、 被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完工结算等全部相关资料。
咨询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提供五套书面结算汇报、 造价分析汇报、 甲供材及甲定材汇总表。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48小时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回复事宜做出书面回复。
第五条 因咨询人过失, 造成审计结果文件中审计结果出现误差,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按附加协议条款实施。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 支付时间与金额, 支付咨询人正常服务酬金:
1、 委托方提交送审造价后, 结算审计审减额在5%以内时, 按送审造价 2.5‰ 收取;
2、 审减额大于5%时, 5%以内按送审造价 2.5‰ 收取, 超出5%部分按审减额5%收取, 由施工单位支付;
3、 自咨询人提交结算定案汇报并经委托人复审经过之日起 30 日内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协议总价款80%, 定案汇报无异议后当年年底付至协议总价款95%, 若委托人或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方审查汇报有误, 误差率超出送审造价1%, 由咨询人负责修正结算汇报至合格, 余款自协议推行完成后一年内付清。
第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按汇率计付, 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对应金额发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委托人与咨询人应立刻协商处理; 如未能达成一致, 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 按下列第(二)种方法处理:
(一)提交烟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依据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 就委托人建设 , 委托咨询人进行咨询服务达成协议以下;
1、 咨询人向委托人以外第三人提供和披露相关本项目造价计价方面通知、 汇报、 文件、 资料等材料和其她信息时, 应事先经过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 咨询人不得私自向第三人提供和披露, 不然咨询人应负担咨询酬劳30%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损失, 咨询人仍须对不足部分负担赔偿责任。
2、 咨询人结算在确定或定案前 3 日应征求委托人意见, 委托人无异议后, 方可正式出具相关汇报, 不然咨询人应负担咨询酬劳30%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损失, 咨询人仍须对不足部分负担赔偿责任。
3、 因咨询人过失, 如适用造价计价依据、 规范、 数据、 方法、 计算错误、 不应该计算签证反复计算等, 造成审计结果出现误差, 误差在1%以内不计违约金, 误差超出1%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相当于超出部分数额违约金。
4、 咨询人应按要求时间完成咨询工作并向委托人提交相关工作汇报, 逾期提交, 每逾期一天, 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咨询酬劳千分之二违约金, 逾期超出15日委托人有权解除协议。
5、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推行或解除协议, 委托人应按咨询人已发生工作量据实结算咨询人酬金, 造成损失按实赔偿咨询人损失。
6、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咨询人违反本协议约定, 应负担咨询酬劳30%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损失, 咨询人仍须对不足部分负担赔偿责任; 造成协议解除, 咨询人应退回委托人已支付服务酬金。
7、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结算定案造价单体误差率控制在-1%(不含1%); 如委托人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二次审计, 审计结果同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结果误差率超出1%, 由咨询人负担超出部分金额审计费及由此给委托人产生各项损失。
8、 双方通讯地址和联络方法等信息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不然以本协议及其附件载明通讯地址和联络方法等信息无法送达相关通知和文书, 视为送达并产生对应法律效力。委托人根据咨询人提供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一经发送亦可视为送达咨询人并产生对应法律效力。
9、 本协议附加条款与专用条款以及其它条款矛盾时,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专用条款与其它条款矛盾时, 以专用条款为准。
附:
1、 咨询人信息表
2、 咨询人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签章): 咨询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络方法: 联络方法: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签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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