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投资兴办 项目协议书
甲方: 江西龙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法律、 法规之要求, 本着友好合作、 互惠互利标准, 在平等自愿基础上, 经过甲、 乙双方充足协商, 特签订本投资协议。
第二章 投资项目基础情况
第二条 在 引进下, 乙方在江西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 项目, 关键经营 。
乙方项目总投资为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 注册资本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 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其中设备投资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 建设投资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该项目分 期投资建设, 首期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 二期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万港元/万美元, 整个协议约定投资确保 年内完成。
第三条 依据项目类别, 乙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 建筑容积率达成 以上, 建筑系数达成30%以上。
第四条 乙方投资项目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自主经营, 独立核实, 自负盈亏。
第三章 项目用地
第五条 甲方提供 亩工业项目生产用地给乙方, 地点位于江西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界和实际面积以本协议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为准), 项目用地作为工业生产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
第六条 乙方经过招拍挂方法取得本协议第五条所述土地, 土地出让具体事项由乙方与龙南县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确定。
第七条 乙方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 可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乙方在完成本协议约定投资前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须向龙南县国土资源局提交投资承诺书。
第四章 工程建设和验收
第八条 甲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含有“三通一平”(通水、 通电、 通路和土地平整, 水、 路通到企业界址边, 企业厂区外围距供电主干线最长不超出300米供电线路由企业自行负责架设)项目用地。
第九条 经甲方对乙方开工建设事项进行初审认可后, 乙方可边开工建设, 边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乙方确保在 年 月 日前一期建设投资到位并完工投产; 乙方必需在 年 月 日前开启二期工程建设, 确保在 年 月 日前二期建设工程完工并投资到位.
第十条 乙方必需严格根据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经甲方审核盖章项目计划平面图、 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
第十一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 乙方必需办理工程报建、 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建设工程完工和设备安装后应申请甲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综合验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发展环境, 维护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协调兑现龙南县委、 县政府出台招商引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在乙方配合前提下, 帮助乙方办理企业立项、 审批和其她相关证照手续;
(四)协调配合相关部门为乙方招收工人;
(五)有权对乙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投资企业拥有法律给予财产、 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二)乙方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可享受龙南县相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自愿遵守和实施甲方各项管理要求;
(四)主动参与地方经济建设, 服从政府领导, 实施县委、 县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不违反协议条款和法律法规各项工作安排;
(五)必需严格根据协议约定时限进行开工建设和完工投产, 并确保协议约定投资额到位; 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 必需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认可;
(六)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必需严格推行本协议之要求, 若一方不推行协议或不完全推行协议, 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方法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用地: (一)未经许可, 乙方私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 (二)乙方超出投资协议约定开工期限无特殊原因三个月以上仍未开工; (三)乙方超出投资协议约定完工时间6个月以上仍未完工; (四)乙方私自改变甲方审核同意企业用地计划; (五)完工投产达1年以上乙方仍未达成投资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十七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将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要求赔偿损失或单方解除协议: (一)未经乙方同意, 甲方私自改变项目用地面积; (二)未经乙方同意, 甲方私自将协议约定项目用地另作它用; (三)甲方在协议约定时限内未能推行协议第八条约定。
第十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 不得将本协议要求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一方违约转让, 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七章 其她事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应主动主动配合对方工作, 互通信息, 相互支持, 促进双方合作顺利进行; 在协议实施过程中碰到尤其事项, 能够由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变更或解除协议, 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实施协议发生争议时, 甲、 乙双方应尽可能经过协商处理, 协商处理不成, 双方都有提请仲裁或直接诉讼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 甲乙双方、 龙南县外经贸局、 龙南县建设局、 龙南县国土局、 项目引进单位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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