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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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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协议 项目名称: 广州自然博物馆(改造) 协议名称: 广州自然博物馆(改造)设计(第二次)协议 发包人(甲方):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设计人(乙方): 协议编号: 甲方: 号 乙方: 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设计人: 201 年月日, 经公开招标, 本设计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担广州自然博物馆(改造)设计(第二次), 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流花湖公园内,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共同实施。 第一条 本协议签署论据 1.1《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要求》。 1.2参考国家及地方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国家计委﹑建设部相关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要求》通知(计价格[]10号)。   1.3建设工程同意文件: 穗发改【】627号。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取关键技术标准是: 2.3.1《总图制图标准》 GB/T50103- 2.3.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 / T 85- J 1185- 2.3.3《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0- 2.3.4《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 2.3.5《城市道路绿化计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2.3.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第三条 协议文件优先次序   组成本协议文件可视为是能相互说明, 假如协议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 则依据以下优先次序来判定:   3.1协议书   3.2中标通知书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技术规范 3.5投标文件(协议价格清单) 第四条 本协议项目名称、 规模、 阶段、 投资及设计内容(依据行业特点填写) 序号 项目名称 设计阶段 (暂定) 规模及投资 设计内容 1 广州自然博物馆(改造)设计(第二次)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完工图设计 利用“得宝”和“白宫”改建为广州自然博物馆。“得宝”现实状况建筑共三层, 改造为人与自然分馆, 原建筑总面积为11919.73平方米, 改造后总建筑面积为11925平方米。“白宫”现实状况建筑共三层, 改造为生态与环境分馆, 原建筑总面积为9170.5平方米, 改造后总建筑面积为8642.5平方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为11925平方米。总投资约: 11223万元, 其中工程费用9219万元。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概算编制、 施工图设计、 完工图编制、 后期服务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相关资料、 文件立刻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1/500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 / /年/月/日 2 1/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 / /年/月/日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份数、 地点立刻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方案设计图 10 本协议签署后7天 2 工程初步设计图 12 方案评审经过后7天 3 工程施工设计图 20 初步设计评审经过后7天 4 多种设计图电子文件 1 方案评审经过后7天 5 经主管部门审批概算(含可正常打开计价软件电子文件) 10 6 工程完工图 3 完工验收后25天内 第七条 费用   7.1 本协议设计费即签约协议价(中标价), 为¥ 万元(大写: )。本项目设计费较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为 %。 7.2初步设计批复后, 按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对应设计费(基础设计费+完工图编制费)以及设计人投标报价对应下浮率, 对签约协议价进行调整并签署补充协议。 调整标准为: (1) 中标价较对应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价高, 补充协议(调整后)签约协议价为对应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价下浮 %计算结果。 (2)中标价不高于对应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价, 不再调整签约协议价。 该补充协议计价模式为总价协议, 设计人在完成本协议约定范围设计任务内, 补充协议(调整后)协议价固定不变, 除项目协议约定设计任务缩减, 或增加本协议约定范围之外设计任务, 协议价标准上不做任何调整。 7.3若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本协议约定范围之外设计任务, 其增加设计费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颁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并下浮 %计算。在设计结算评审批复前暂不支付增加部分对应设计费。 7.4若实际情况不再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完工图编制, 由发包人、 设计人依据设计人实际完成情况以及各阶段占总工作量百分比, 并结合本协议9.1.3以及12.10约定另行协商发包人应支付设计酬劳。 设计费计算依据 序号 设计费计算依据 实际值 备注 1 基础设计收费(元) 是指除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之外设计任务对应费用 2 完工图编制费(元) 3 工程设计费总额(元) 3=1+2 4 最高投标限价(元) 5 较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 5=(4-3)/4*100% 7.5 本签约协议价(工程设计总额)包含工程设计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 完工图编制等收取费用, 以及提供设计技术交底、 处理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包含出具设计变更图)等配套服务费用。 7.6初步设计概算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后, 设计人提交工程量计算不正确, 所以造成初步设计概算核减率超出5%, 承包人应赔偿损失, 每项损失赔偿额为签约协议价5%。 第八条支付方法   8.1本协议生效后, 发包人根据《建设系统相关落实市政府〈广州市市本级基础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措施〉通知》(穗建城[]183号)中集中支付资金操作程序, 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8.2本项目实施分阶段分时点支付, 详见下表。 序号 阶段(时点) 支付百分比 1 协议签署后 支付基础设计费30%, 作为定金 2 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相关部门批复后 支付至基础设计费60% 3 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过施工图审查后 支付至基础设计费80% 4 完成基础设计100%工作量后 (含现场服务) 支付至基础设计费90% 5 完成并提交完工图后 支付完工图编制费100% 6 设计结算经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或市财政局)评审批复后 支付至结算评审价100%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协议第五条要求内容, 在要求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 正确性立刻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出要求期限15天以内(包含15天), 设计人按本协议第六条要求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出要求期限15天以上时, 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 设计费交付时间所以顺延, 发包人不负担任何违约责任。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 规模、 条件或因提交资料错误,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 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 双方除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或另订协议)、 重新明确相关条款外, 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署协议前发包人已同意, 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各项设计工作, 发包人应支付对应设计费。   9.1.3在协议推行期间, 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 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 发包人依据设计人已进行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9.1.4发包人必需按协议要求支付定金, 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标志。未收到定金, 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开工时问, 且交付文件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协议要求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每逾期支付一天, 应负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逾期违约金, 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时间顺延。逾期超出30天以上时, 设计人有权暂停推行下阶段工作, 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如因政府部门审批拖延造成支付逾期, 发包人不负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 除因设计人设计违反技术标准外, 发包人均应支付对应设计费; 如本协议项目停缓建, 发包人对设计人已完成设计工作应支付对应设计费用, 剩下费用应该自本协议项目重新开启以后, 依据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支付方法进行支付。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协议要求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 须取得设计人同意, 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工作、 生活及交通等方面便利条件及必需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择国家标准图、 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处理。   9.1.9负担本项目外国教授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接待费(包含传真、 电话、 复印、 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要求和协议约定技术规范、 标准进行设计, 按本协议第六条要求内容、 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 9.1.2、 9.1.4、 9.1.5要求相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情况除外)。并对提交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   9.2.3负责对外商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负责该协议项日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为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方法外, 应免收受损失部分设计费, 并依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为实际损失100%。   9.2.5因为设计人原因, 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 每延误一天, 应减收该项目签约协议价千分之二, 误期损害赔偿费最高限额为签约协议价30%。如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延误超出30天, 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9.2.6协议生效后, 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 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 按要求参与相关上级设计审查, 并依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内容做必需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协议要求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 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处理相关设计问题和参与完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还未开始施工, 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合适收取咨询服务费, 收费额由双方约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知识产权, 未经对方同意, 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资料及文件私自修改、 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项目外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 泄密方负担一切由此引发后果并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发生争议, 发包人与设计人应立刻协商处理。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及其她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员长久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处理相关问题时, 双方应另行签署技术咨询服务协议。   12.2设计人为本协议项目服务至完工验收和保修期满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 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 设备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加工订货时, 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设计任务, 从询价、 对外谈判、 中国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各个阶段, 乙方负担相关设计任务设计人员应该全程参与。出国费用, 除制装费外包含出国、 对外谈判等其它费用均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担本协议内容以外工作服务, 另行签署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因为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时, 双方应立刻协商处理。   12.7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一式份, 发包人份, 设计人 份。   12.8本协议生效后, 按要求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审查部门立案; 双方认为必需时,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推行完协议要求义务后, 本协议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来往传真、 电报、 会议纪要等, 均为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发包人名称: (盖章)         设计人名称: (盖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项目经理: (签字)     项目经理: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立案号:            经办人: 立案日期: 年 月日    鉴证日期: 年 月日 附件一: 廉政协议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设计人:(全称) 依据国家、 省相关廉政建设要求, 为做好协议工程廉政建设, 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 提升建设资金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 协议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协议工程廉政建设, 签订本协议。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 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2严格实施协议工程一切协议文件, 自觉按协议办事。 1.3协议双方当事人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 公开、 公正和诚信标准(法律认定商业秘密和协议文件另有要求除外), 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 开展廉政教育, 设置廉政通告牌, 公布举报电话, 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觉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要求行为, 应立刻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觉对方严重违反协议行为, 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 提议给予处理并要求通知处理结果权利。 2 发包人义务 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收设计人礼金、 有价证券和珍贵物品, 不得在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费用。 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设计人安排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收设计人提供通讯、 交通工具和高级办公用具等物品。 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收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 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儿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 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设计人推荐分包人、 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 不得要求设计人购置协议以外材料和工程设备。 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 不准营私舞弊, 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协议工程安排施工队伍, 也不得从事与协议工程相关多种有偿中介活动。 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 儿女)不得从事与协议工程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供给、 工程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 3设计人义务 3.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 有价证券、 珍贵礼品。 3.2 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任何费用。 3.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 交通工具和高级办公用具等物品。 3.5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住房装修、 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儿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1 条和第2 条要求, 应根据廉政建设相关要求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设计人造成损失, 应予赔偿。 4.2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1 条和第3 条要求, 应根据廉政建设相关要求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设计人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处罚; 涉嫌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协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并由协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协议实施情况进行检验。 6 协议法律效力 本协议作为主协议附件, 与设计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7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至协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以后失效。 8 协议份数 本协议份数与主协议一致。 发包人: (公章) 设计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上级部门: (公章) 上级部门: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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