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篇一: 绍兴房地产买卖协议
房地产买卖协议
当事人基础信息:
卖方(甲方):
姓名: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_ 联络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权人: 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
姓名: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_ 联络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本市相关要求, 甲、 乙双方遵照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础情况
甲乙双方未经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 由乙方受让甲方拥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 房地产具体情况以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号为:
(二)房地产座落于:
房屋类型: ; 结构: ;
(三)房屋登记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全部权为国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法取得。甲方应该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五)甲方随该房屋同时转让隶属设施与设备以下: ; 装饰情况。
(六) 甲方确保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 没有租约, 也未被查封, 并对该房地产享受完全处分权。甲方确保已如实陈说该房地产权属情况、 隶属设施、 设备、 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等。若发生与甲方相关该房屋产权纠纷或债务等, 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负担全部责任, 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由甲方赔偿。
第二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户口
该房地产所附着户口, 卖方确保于过户之日起 ___日内迁出, 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 转让价款
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该房地产交易定金为人民币: ________元, (大写): 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买方同意: 本协议签署后_____日内, 向卖方一次性支付定金人民币: ________元, (大写): 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
第四条 付款方法
乙方分期付款给付除定金之外房款人民币: 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小写: ________元):
(1)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首期款人民币: 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小写: ________元)至甲方提供收款银行账户。双方应同时到付款银行现场, 甲方应于乙方汇入上述款项后立刻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条。
卖方提供收款银行账户名称:
账号:
(2)乙方应于该房地产过户后____日内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相关资料, 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发放贷款金额为准; 银行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 乙方应于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___日内补足应付房款余额。
第五条 交房方法
甲方应该于年 月 日前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 并推行下列手续:
1、 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隶属设施设备、 装饰装修、 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 统计水、 电、 气表读数, 并办理交接手续;
2、 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付款(因银行贷款原因造成乙方逾期付款除外),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 按日万分之____支付违约金, 协议继续推行。
第七条 甲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原因外,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 自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 甲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协议继续推行。
第八条 相关产权过户约定
甲、 乙双方确定, 在 年月 日之前, 【甲乙双方共同】
【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 视为甲方违约, 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整。
第九条 附随债务处理
本协议生效前未支付物业管理费、 水、 电、 燃气、 通信费等其她费用, 由甲方支付。甲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 应将附随水费、 电费、 煤气费、 电话费、 有线电视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 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 单据交买方确定, 不然乙方有权从最终一期交付房款余额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条 税费负担
按相关要求, 卖方需付税费: (1)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
(3)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8)土地使用费。(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 (10)提前还款罚息。
买方需付税费: (11)印花税; (12)契税; (13)产权登记费;
(1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15)《房地产证》贴花; (16)抵押登记费; (17)借款(抵押)协议公证费; (18)授权委托公证费。
其她费用: (19)权籍调查费; (20)房地产买卖协议公证费; (21)评定费; (22)律师费; (23)保险费(以实际发生税费为准)。
经双方协商, 其中: 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卖方支付。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买方支付。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因法律、 法规和政策原因新增税费, 由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缴纳方缴纳。
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或法律、 政策要求缴纳相关税费, 造成交易不能继续进行, 即视为违约。
第十条 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签署】【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她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致协议目不能实现, 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处理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法规。甲、 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 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能处理,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 份, 甲、 乙双方各执 份, __________执一份。各方所执协议均含有相同效力。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 邱绍兴与张灶生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
邱绍兴与张灶生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赣中民一终字第65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绍兴, 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灶生, 男。
上诉人邱绍兴因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一案, 不服全南县人民法院()全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1月, 原告张灶生与案外人黄金明、 曹红亮等三人从全南县建设局转让取得县城含江路建材巷原砖瓦厂2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用()字第675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标明土地用途为住宅。同月, 以黄金明名义从全南县建设局取得建筑用地计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该许可证上用地项目名称和建设项目名称均注明是私宅。以后, 原告张灶生经过与曹红亮、 黄金明、 丁上伟等人协商, 她们同意将该土地及该土地上建设项目转让给原告。所以, 原告从黄金明手中取得了该土地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计划两证。但原告并未到相关部门将建设计划两证变更到自己名下。
, 原告张灶生委托全南县建筑设计室对准备在该宗土地上兴建住宅楼进行设计。全南县建筑设计室为张灶生设计了六层十二套、 底层为柴房(车库)住宅楼建设图纸一份。同年8月, 原告张灶生即以该图纸设计要求为依据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施工。
同年10月31日, 原告张灶生与被告邱绍兴签署了《全南县中南海小区住宅楼共建协议》一份。该协议关键内容为: 原告将c栋西边第一层夹层房屋一套和店面一间出售给被告, 全套价格为28000元。双方还约定: 甲方(张灶生)负责房屋外墙立面装修, 供电到户并装表, 供水主管道到卫生间, 卫生间设大便器, 并安装好排污管, 户门装高级防盗门, 内门留门洞, 窗户留窗洞, 并为乙方(被告)无偿办理房屋产权证、 水电进户手续及土地使用证。协议签订后, 被告邱绍兴支付了房款2元给原告张灶生。
6月左右, 该大楼六楼封顶。以后, 原告张灶生因工程建设费用短缺, 无力继续施工, 遂撂下工程离开全南。张灶生未完成工程关键有: 外墙正面没有粉刷, 其它三面及套房内墙也只粉至四楼; 楼梯没有抹面, 也没有安装扶手; 水、 电、 防盗门、 柴棚门均没有安装; 卫生间蹲位未砌, 也未安放大便器; 该楼房四面排水沟未挖好。
在此情况下, 被告邱绍兴等十二人于7月14日与案外人曾火正(原告张灶生聘用施工人员)达成协议, 由曾火正、 曾庆光将张灶生未完工部分工程(关键是外墙正面粉刷, 其它三面五至六楼外墙粉刷, 楼梯抹面等工程)继续施工, 施工费用由被告邱绍兴等人直接付给曾火正1000元, 平均每户为83.33元。楼梯扶手至今仍未安装。另外, 被告所购这套房屋水、 电、 防盗门及套内墙体粉刷等均由被告自已请人完成, 为此, 被告支付了费用3407元。1月, 被告搬入该房居? ? , 购房人之一罗龙辉向全南县建设局申请在该楼楼顶加建一层, 县建设局于同年4月20日向罗龙辉颁发了加层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罗龙辉据此在该楼楼顶加建了一层两套住房。
12月18日, 原告张灶生与被告邱绍兴签署了补充协议, 对原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作了重大变更。该补充协议约定: 店面价格600元/? , 夹层价格为320元/? , 店面另外要补地皮和基脚及其她费用300/? , 被告应在同年12月25日前把工程款、 土地费、 基脚款及其她费用付清给张灶生, 水、 电、 房产证由被告邱绍兴自己处理。该补充协议内容系张灶生本人手写, 且只由张灶生一人持有。
原告张灶生没有取得建筑资质, 也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 但其建该大楼时, 挂靠了江西省全南县建筑工程总企业。该栋楼房设计六层十二套, 罗龙辉在取得建设计划许可证后, 在楼顶加建了一层, 实际建了七层。该工程至今还未进行总体完工验收, 但全南县建筑设计室出具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汇报明示: 该工程观感质量验收认为符合合格要求已经过验收。同时全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赣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企业全南分企业、 全南县建筑工程总企业及设计单位全南县建筑设计室均证实在该大楼建设施工过程中, 上述单位均派人参与了该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验收。经全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测量, 被告购置住房面积为86.06? (包含楼梯分摊面积), 店面面积为29.719? 。
7月, 原告张灶生提起诉讼, 要求确定其与被告邱绍兴签订协议无效, 由被告邱绍兴将房屋返还给其。对原告张灶生这一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作出()全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l、 原告张灶生与被告邱绍兴于10月31日签署《全南县中南海小区住宅楼共建协议》无效。2、 驳回原告张灶生要求被告邱绍兴返还座落在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建材巷c栋西边第一层夹层房屋一套和店面一间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6月27日, 原告张灶生再次提起诉讼, 请求责令被告邱绍兴支付工程款、 土地款和房屋基础费累计33975.33元并从入住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
原告张灶生开发这栋住宅楼, 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有11套, 现有 7套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 其中6套还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 1、 相关协议性质。本案原告与被告签署协议, 名为住宅楼共建协议, 但从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来看, 实为商品房买卖关系, 故本案应是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2、 相关无效协议处理。原、 被告签署名为共建实为商品房买卖《全南县中南海小区住宅楼共建协议》被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确定为无效。依据法律要求, 因无效协议取得财产, 应该给予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需返还, 应该折价赔偿。本案中, 因被告已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搬入居住, 且该栋住宅楼部分住户也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 应可入住, 且原告要求返还房屋请求, 已也被判决驳回, 故本案房屋按折价赔偿方法处理为宜。3、 相关该房屋折价赔偿标标准。折价赔偿方法可参考商品房买卖交易通例和公平标准及当初当地市场行情酌情决定。据了解, 原告张灶生于12月18日与被告签署补充协议中写明单价与全南当初商品房单价基础相符, 故该协议即使无效, 但该协议中约定单价可作为该房屋折价参考。4、 相关未完工项目处理。依据商品房买卖交易通例和公平标准, 出卖人将商品房出卖给买受人时, 通常应确保水、 电到户、 内墙、 楼面有通常标准粉刷装修, 每套商品房户门应安装房门。故应由原告张灶生完成项目而张灶生未完成, 应由张灶生继续完成, 或将完成该项目所必需费用折抵房屋价款。就本案而言, 张灶生应继续完成而且能完成项目关键有楼梯扶手安装和房屋四面排水沟开挖、 完善。应由张灶生完成但已由购房户完成或已没有必需由张灶生完成但必需将完成该项目所必需费用折抵房屋价款项目关键是水电到户、 相关住户内墙及楼面粉刷、 防盗门安装、 柴棚或车库铁门安装等。5、 在房屋还没有办理完工验收情况下, 被告自行装修并搬进居住, 对此, 原、 被告双方都有责任。6、 相关房屋产权证书问题。依据商品房买卖交易通例和本案特殊情况, 房屋产权证应由出卖方办理为宜, 办证相关税收及相关办证费用由出卖方即原告张灶生先行交付或垫付, 税收及相关办证费用最终纳税主体和交费主体依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确定。同时, 考虑到原告张灶生现在经济情况, 难于完成相关后续工程和办证工作, 故可由被告先行支付房屋折价赔偿款一部分, 由原告张灶生完善相关工程项目和办好相关产权证件后, 被告再行支付余下折价赔偿款。
综上,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国协议法》第五十八条之要求, 判决: 被告邱绍兴仍应支付给原告张灶生购房款计人民币28795.97元(套房86.06? ×320元/? =27539.20元, 店面29.719? ×900元/? =26747.10元, 累计54286.30元。已付2+3407元+83.33元, 仍欠28795.97元)。上述款项, 限被告邱绍兴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先支付15000元给原告张灶生, 由张灶生用此款完善该栋房屋楼梯设施、 排水沟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余款在原告张灶生完善该栋房屋楼梯设施、 排水沟及办好房屋产权证书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二、 依相关要求须由买方负担购房税收和相关办证费用已由原告张灶生先行垫付, 由被告邱绍兴在原告张灶生办好房屋产权证书后一个月内凭原告张灶生提交垫付相关费用票据付清给原告张灶生。三、 驳回原告张灶生其她诉讼请求。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推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该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要求, 加倍支付拖延推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元(原告张灶生已申请缓交, 但至今未交), 由原告张灶生负担149元, 被告邱绍兴负担50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 邱绍兴不服, 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理由及请求为: 12月18日, 张灶生写好协议上半部分说是要办房产证, 叫大家签字, 大家签字后, 其再写上增加房价款内容, 所以, 该增加房价款协议内容是无效。本案房屋应参考双方约定价格支付房款。原判处理错误, 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第一项并驳回张灶生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灶生答辩称: 假如上诉人不一样意推行一审判决, 上诉人能够将房屋退回给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同意返还上诉人所交购房款2元。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11月31日张灶生与邱绍兴签署协议名为住宅楼共建, 实为商品房买卖, 因张灶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 故该协议无效。因为主协议无效, 所以, 双方于12月18日签署补充协议也无效。但该协议约定房价能够作为本案房屋折价参考。协议无效, 因该协议取得财产应给予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需返还, 篇三: 房地产买卖协议
业务编号: 房地产买卖协议 no:
填写说明: 【 】中内容, 打√选择, 打×删除; 三方不作约定时, 应在空位内打×, 以示删除。
卖方: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号码:
联络地址:
买方: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号码:
联络地址:
买卖双方就买卖位于
业)全部买卖条件达成一致意见, 签署协议以下: (以下简称该物
一、 该物业【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为平方米(以《房地产证》【 】 【 】为准)。该物业是以现实状况按套售予买方, 而买方已全方面检验并清楚了解该物业全部情况而并无异议。该物业现实状况是指吉屋(即为不附任何家私电器、 不附租约)【 】 附带家私电器(详见清单或备注)【 】附租约, 买方连租约一同购入, 卖方有义务帮助买方与承租人签署新租约【 】。
二、 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总楼价为人民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元)。此价格已包含卖方自买入该物业后至此次出售前已产生及已支付之一切费用(包含维修基金、 煤气管道、 电话、 网络使用费、 有线电视初装费、 装修费用等等)。为此次交易而按要求向相关政府部门支付一切税费方法为买卖双方各自负担【 】卖方负担【 】买方负担【 】。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及标准改变, 则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 】卖方负担【 】买方负担【 】。
提醒: 国家要求房屋买卖必需按真实成交价格报税, 不得瞒报或少报成交价, 不然由此产生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负担。
三、 卖方正当持有《房地产证》【 】或【 】 , 号码为。卖方确保对上述该物业享受正当全部权, 如存在隐瞒与该物业买卖相关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老实信用行为, 或因卖方造成该物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及经纪方造成全部损失。
四、 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交付使用时间为卖方收齐楼款当日【 】;
【 】买卖双方应在收楼当日一并到场查验房屋。卖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方【 】即视为房屋转移占有标志。卖方交楼后应立刻迁出户口【 】。
五、 卖方应在该物业正式交付使用前, 交清全部该物业名下发生欠款及应付费用(如银行贷款、 欠税款、 债务及水电、 煤气、 电话、 网络使用、 电视天线、 管理费等费用)。卖方确保在交易后买方无须对上述卖方欠款及应付费用负责, 不然, 视为卖方逾期交楼, 买方有权拒绝收楼及追偿。
六、 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 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 逾期交付房产、 逾期支付房款等无故不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则
(1)逾期未超出十天, 违约方须按逾期每日总楼价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出十天仍未推行, 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负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违约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协议发出之日起五天内退还。
(3)若守约方同意继续推行协议,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总楼价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协议未约定明确推行期限, 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推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推行期限。
七、 基于经纪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代理业务, 并促成买卖双方签署本协议, 买卖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当日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 其中:
卖方应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人民币元整(¥ 元)。
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人民币元整(¥ 元)。
逾期支付, 须从签署本协议之日起按代理费总金额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支付完成之日止。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本代理费支付。
在推行协议中, 任何一方不推行协议, 违约方应代守约方向经纪方支付代理费。守约方已支付, 经纪方不予退还, 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八、 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经纪方必需严守老实、 信誉、 高效服务标准为买卖双方提供买卖代理服务。
九、 本协议与任何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在谈判中声称、 了解、 承诺及协议不一致时, 以本协议为准。买卖双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协议》与本协议具相同效力, 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十、 经纪方已就本协议全部条款向买卖双方作出详尽解释。协议三方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均清楚明白且并无异议。
十一、 协议三方同意以下列一个路径处理本协议之任何争议纠纷:
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 】2、 向上述物业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十二、 本协议记载联络地址为全部通知、 文件、 资料送达地址, 如有变更, 须立刻通知协议其她方, 不然仍以上述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一经正常投递即视为送达。
十三、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三页, 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经纪方持一份。
十四、 如本协议在签署后需要删除、 补充、 更改, 必需由三方在删除、 补充、 更改处签字盖章确定方为有效。本协议未经三方一致同意, 不得私自解除或变更。三方未尽事宜可经过补充协议给予补充约定。
备注: 附件
填写说明: 【 】中内容, 打√选择, 打×删除。每一条款中有数个选项, 只能选择一项。不作约定应在空位内打×。
一、 物业无抵押登记情况适用
(一)一次性付款【 】
1、 定金: 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 月 日支付给卖方。
【 】2、 首期楼款: (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元)买方应于 a、 买方于递件成功当日支付卖方 【 】 b、 买方于 年 月日前直接支付卖方【 】。
买卖双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备齐交易所需资料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申请买卖手续。如因房管局或政策改变等协议三方以外之原因造成交易延迟, 则交易时间对应顺延, 顺延至上述情况解除之日止。
3、 楼价余款: 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元)a、 买方于完税过户当日直接支付卖方
【】; b、 买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给卖方【】。
(二)按揭付款 【 】
1、 定金: 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元)买方须在年 月 日支付给卖方。
【 】
2、 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应于a、 买方于递件成功当日支付卖方【 】b、 买方于 年 月日前直接支付卖方【】。
买方应于 年月日前签署《购房抵押贷款协议》并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卖方必需提供帮助。买卖双方应在a、 年月日前【 】; b、 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 】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申请买卖手续。如因房管局或银行等协议三方以外之原因造成交易延迟, 则交易时间对应顺延, 顺延至上述情况解除之日止。
3、 楼价余款: (贷款银行同意按揭金额)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 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指定开设帐户内。若因买方原因造成贷款申请未获同意或贷款额度不足, 则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楼价余款差额由买方于递件成功后缴交税费前与首期楼款一并支付给卖方。买方不能准期支付, 则属违约, 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和解除协议。
4、 若因金融政策性调整造成按揭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同意或者贷款额度不足, 买方亦不能一次性补足全部楼款余额给卖方, 双方能够解除协议, 各自返回楼款。但基于中介方已经促成协议成立, 且协议解除非中介方过失造成, 买卖双方仍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向经纪方支付代理费。
二、 物业有抵押登记情况适用涂销抵押后付款
(一)、 赎契出资方: 卖方【 】
1、 定金: 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 月 日支付给卖方。
【 】
卖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 天内向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并在经纪方或银行发出还贷通知之日起 天内还清贷款(若存在逾期供款, 卖方应提前偿还), 卖方负担还贷之一切手续费用。买方按揭付款, 买方须在协议签署后天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 签署《购房抵押贷款协议》, 提供贷款所需资料, 同时卖方必需提供帮助。
2、 首期楼款: (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元) a、 买方于递件成功当日付卖方【】; b、 买方于 年月日前支付卖方本人或卖方指定帐户(到帐即视为收取)。【 】
3、 楼价余款:
(1)一次性付款: 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元) a、 买方完税过户当日直接支付卖方
【】; b、 买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给卖方【】。
(2)按揭付款: 贷款银行同意按揭金额, 该款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 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开设帐户内。【 】若因买方原因造成贷款申请未获同意或贷款额度不足, 则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楼价余款差额由买方于递件成功后缴交税费前与首期楼款一并支付给卖方。买方不能准期支付, 则属违约, 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和解除协议。
4、 若因金融政策性调整造成按揭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同意或者贷款额度不足, 买方亦不能一次性补足全部楼款余额给卖方, 双方能够解除协议, 各自返回楼款。但基于中介方已经促成协议成立, 且协议解除非中介方过失造成, 买卖双方仍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向经纪方支付代理费。
5、 买卖双方于签署本协议后天内书面委托经纪方办理该物业转名之一切手续并提交交易所需之全部资料及支付各自负担之公证、 交易费用。【 】
6、 买卖双方须在完成提前还贷、 涂销抵押登记及归档手续后(买方须按揭付款, 除含有上述条件外, 还须在得到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天内备齐交易所需之资料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买卖。
7、 卖方出资赎契后, 因买方原因造成无法交易过户或此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 属于买方违约, 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等额于总楼价20%违约金。
二)、 赎契出资方: 买方【 】
1、 定金: 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 月 日支付给卖方。
【 】
买方出资赎契, 卖方必需于本协议签署后三天内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经纪方办理赎契手续, 并将相关供款存折及对应银行卡、 借款合相同资料交给经纪方保管并全力帮助经纪方办理赎契手续, 同时签署公证委托书, 委托经纪方代办提前还贷及取回产权资料、 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直至完成上述事项为止, 不得中途私自撤销委托和在未得到经纪方同意前提下私自从贷款银行取回产权资料, 不然视为严重违约。买方赎契款项一旦划至卖方贷款帐户, 到帐即视为卖方已收取该部分楼款, 该款项专用于赎契, 卖方不得私自挪用。方负担还贷之一切手续费用。
买方按揭付款, 买方须在协议签署后天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 签署《购房抵押贷款协议》, 提供贷款所需资料, 同时卖方必需提供帮助。【 】
3、 首期楼款: (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 元)买方应于经纪方或银行通知还贷之日起 天内由买方付至卖方贷款帐号内。【】
4、 余下首期款: 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整(¥ 元)买方须于递件成功当日直接支付卖方。
【 】
5、 楼价余款:
(1)一次性付款: 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 元)a.买方于完税过户当日直接支付卖方【】; b、 买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给卖方【】。
(2)按揭付款: 贷款银行同意按揭金额, 该款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 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开设帐户内。【 】若因买方原因造成贷款申请未获同意或贷款额度不足, 则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楼价余款差额由买方于递件成功后缴交税费前与首期楼款一并支付给卖方。买方不能准期支付, 则属违约, 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和解除协议。6、 若因金融政策性调整造成按揭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同意或者贷款额度不足, 买方亦不能一次性补足全部楼款余额给卖方, 双方能够解除协议, 各自返回楼款。但基于中介方已经促成协议成立, 且协议解除非中介方过失造成, 买卖双方仍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向经纪方支付代理费。
7、 买卖双方于签署本协议后天内书面委托经纪方办理该物业转名之一切手续并提交交易所需之全部资料及支付各自负担之公证、 交易费用。【 】
8、 买卖双方须在完成提前还贷、 涂销抵押登记及归档手续后(买方须按揭付款, 除含有上述条件外, 还须在得到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 天内备齐交易所需之资料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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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买方: 经纪方:
本协议签署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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