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钢结构工程协议范本
甲方: 洛阳西域有机肥科技有限企业
乙方:
根据《中国经济协议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标准, 结合本工程 具体情况, 甲、 乙双方协商签定本施工协议并一致确定以下条款内容:
第 1 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面积: 钢结构部分 平方米
1.4 工程内容: 钢结构及维护和保温工程
1.5 承包范围: 全部钢结构主体、 维护工程、 保温工程等内容
1.6 设计单位:
1.7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质量等级: 协议价款: 万元
乙方以包工包料方法对本工程钢结构进行制作安装, 不得转包。 本工程价款计算按工程总造价一次确定, 如设计图纸变更则对应调整变更部分造价。 安全方法、 技术方法由乙方提供技术方案, 经相关教授评审, 甲方同意认可。
第 2 条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本工程协议由以下文件组成: 1、 工程承包协议; 2、 工程补充协议; 3、 工程设计变更; 4、 工程联络单; 5、 工程签证。
第 3 条 协议文件使用标准适使用方法律 适使用方法律情况: 国家及上海市相关建设工程法规均适适用于本协议文件, 国家 (包含部、 委) 与上海市对同一问题都有要求时, 以上海市要求为准; 上海市无要求, 以国家要求为 准。 适用标准、 规范: 本工程应实施规范以下: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它政府要求。
第 4 条 图纸 甲方在满足工程总进度计划前提下, 按质按量提供建安配套施工图纸。 图纸提供套数: 甲方应提供全套施工图 5 套, 其中二套施工图作为完工图资料在完工后返还 甲方。
第 5 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委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 上述甲方代表行使甲方全部权力和职责; 乙方必需接收其指令。 凡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 在本工程施工中, 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发出书面指令和签证, 均应视为甲方意见有效表示。
第 6 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委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 乙方委派 负责现场施工 上述乙方行使乙方全部权力和职责, 凡乙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在工程施工中, 在其职责范 围内所发出书面资料均应视为乙方意见有效表示。
第 7 条 甲方工作 甲方应在开工前清理好现场, 做到三通一平(水电路通、 施工场地平整完成)以确保乙方顺 利开工。 甲方应在开工前将水电头子接到施工现场双方约定位置。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业主及监理关系。 甲方负责进行脚手架配合工作。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人员生活、 生产用地。 甲方负责按协议支付工程款。
第 8 条 乙方工作 乙方应在分阶段施工前 5 天向甲方提供分阶段施工进度计划, 以后每个月 1 日和 15 日向甲方 提供下部施工进度计划。每个月末向甲方提供当月完成实物量施工月报, 完工前 15 天向 甲方提供完工通知书。对甲方供给材料、 设备要料计划, 另见双方签定补充协议 乙方应做好对工地内材料、 设备、 设施等防火、 防盗工作, 并明确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乙方在工程交付甲方之前, 对房屋、 多种构筑物, 各类设施均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如有损 坏, 应予修复后方可交付甲方。 乙方应文明施工, 按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现场机械、 材料、 设施, 使施工现场达成文明施工 要求。 对施工垃圾处理应符合市容管理要求, 工程交工前应清理好建筑物和施工现场。
第 9 条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图纸出齐 7 天后, 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如甲方分阶段提供施工图纸, 乙方应 在下阶段工程施工前 5 天后提供施工方案。 甲方代表应在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 2 天, 以书面形式同意上述文件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 期视为确定。 第 10 条 工期提前和延误 本工程甲方标书要求总工期为 天。 本工程乙方如按 75 天完成, 甲方给予 万元人民币奖励。 如乙方不能在 75 天内完工, 则给予 万元人民币处罚(付款方法及细则另见协议补充)
工期延误是指: (1) 外界原因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 如一周内停电水造成等工累计超出 8 小时甲方给予 顺延。 (2) 因甲方原因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 如不能立刻办理相关手续, 不能立刻提供施工图纸, 设计变更而引发甲方返工, 变更手续办理不立刻, 造成乙方等工及因违反本协议条款造成 其她影响等, 乙方在这类情况发生后 5 天内, 就延误内容和由此发生经济支出、 工期延 误天数, 向甲方代表提出汇报, 甲方应在 5 天内给予回复, 逾期可视为确定。 (3) 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由甲方代表在 5 天内签证认可, 工期对应顺延。逾期视 作认可。 第 11 条 检验和返工 在工程完工前 10 天, 乙方应通知甲方对乙方施工项目进行检验, 如发生有遗漏项目施工 质量等问题, 甲方应立刻通知乙方进行返工。 乙方在接到甲方整改或返工通知后, 应立刻给予实施, 待全部完成后, 方可作为正式完工。
第 12 条 工程质量等级 本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以质量监督站为准。
第 13 条 隐蔽工作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按上海市相关要求实施, 需验收部位按验收规范确定。
第 14 条 协议价款及调整 本工程包干价为 万元人民币。图纸变更则对应调整。
第 15 条 工程预付款、 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本工程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法依据工程进度, 分段付款。 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分四阶段支付 (1) 工程开工前, 支付备料款 万元 (2) 工程量完成至钢结构进场安装后 5 天内支付总价 20% (3) 工程量完成至钢结构主体后 5 天内支付到总价 60%; (4) 工程量完成至钢结构维护、 保温安装结束后 5 天内支付到总价 80%;
(5) 完工后 30 天内支付到总价 95%, 其它作为预留保修金。 (6) 预留保修金在保修期后无息返还。
第 16 条 材料供给 本工程大材料由乙方以包工包料方法供给(除甲方供给设备外), 乙方采购关键成品及半 成品须先取得甲方认可, 方可定货采购。甲方供给设备材料参见补充协议。
第 17 条 完工验收 工程完工时,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符合市建管局要求全套完工资料一套 乙方应提前 15 天通知甲方进行完工验收, 甲方应召集各相关方面人员参与验收。 工程完工后,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二套完工图。 完工图编制要求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措施实施。
第 18 条 保修 保修内容、 范围: 乙方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 和其它确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均属乙 方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 自完工验收经过之日起一年。 在保修期限内, 乙方对施工质量问题无偿维修, 在保修期限之外或非因乙方责任造成修理 由甲方支付费用。 相关保修细则, 双方另定协议。
第 19 条 争议 双方应严格实施协议条款, 并本着友好合作精神, 处理协议期间各类问题, 尽可能避免争 议或纠纷。假如发生争议, 按下列 标准处理: 1、 双方发生争议, 首先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在一方提出调解要求后 10 天内, 双 方应确保协议继续实施。 2、 双方接收调解结果, 应在调解作出后 2 天内实施。对调解结果不能接收, 或因为一方 不实施调解结果使调解结果无法实施, 任何一方可在调解作出 7 天后提请本工程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仲裁。 如任何一方不接收仲裁, 可要求法院判决。
第 20 条 违约如有违约, 应按经济协议法标准, 由违约一方负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 21 条 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乙方应严格实施上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要求, 因施工造成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依据本工程职员作好安全、 文明施工教育。 乙方应严格实施上级相关部门文明施工要求, 不然发生一切费用及造成损失由乙方负 责。
第 22 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 工程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 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 23 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至保修期满后终止。
第 24 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副本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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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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