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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协议
【篇一: 民事委托代理协议(范本)】
民 事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黄民代字第号
甲方:
乙方: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 纠纷一案,
现委托乙方律师代理 审诉讼。双方在平等自愿、 公平诚信基础上经充足协商, 签订协议以下:
一、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指派 律师担任
甲方代理人, 根据甲方授权进行代理。
二、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以下三项中第项。
1、 通常代理
2、 尤其授权代理: 有权代为认可、 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 有权代为提起反
诉; 有权同意并进行调解或和解; 有权提起上诉
3、 有权代为申请实施; 有权代为实施和解; 有权代为收取实施标或过付
款;
甲方已被通知: 若选择上述第1项, 则乙方无权代理上述第2项, 若诉讼中
包含第2项中情况, 只能由甲方自己决定; 若选择上述第2项, 则乙方享受上述第2项授予代理权限, 而且代理后果由甲方负担。
三、 乙方律师全部职责和义务是在委托代理权限内, 依据法律和事实保护
和维护甲方正当权益, 认真推行代理职责。乙方律师按上述标准尽职后, 即使诉讼结果不能令甲方满意, 乙方不负担责任。
乙方律师对获知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甲方如认为因乙方指派律师未尽职责等原因, 能够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要求
变更律师。甲方申请理由一经核实, 乙方应立刻变更律师。
四、 甲方必需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与委托事项相关情况, 并提供相关
证据材料。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后, 发觉甲方捏造、 隐瞒事实, 弄虚作假、 提供伪证, 坚
持不正当、 不正当要求或者实施有意诋毁等行为, 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依本协议所收替换理费用不予退还, 并有权就甲方行为采取合适方法维护本身正当权益。
对于甲方委托事项, 如因甲方误导、 不如实陈说案情、 隐瞒关键事实、 提供
虚假证据或不在法定时限内提供证据造成本身损失, 乙方不负担责任。
五、 甲方委托事项所需材料, 乙方只留存复印件, 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
三方如需使用该材料, 由甲方亲自向其提供。如因甲方不能出庭等特殊原因需向律师交付原件材料时, 甲方应要求律师出具《证据交接单》。甲方如违反以上约定私自向乙方指定律师交付原件材料, 造成损失, 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六、 乙方指派律师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推行协议, 担任甲方代理人时, 乙
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并立刻指定本所其她律师代原指派律师推行职责。如甲方对乙方另行指定律师有异议, 应该立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不然, 视为甲方认可乙方行为。
七、 依据《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第条第 款要求,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 元。甲方须于协议签署之日向乙方缴纳全额代理费, 乙方收替换理费后, 须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如因特殊原因, 甲方不能即时缴纳全额代理费, 由双方协商交费日期并在本协议第十条中给予注明。甲方在约定时间仍未支付, 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预收代理费作为律师前期工作劳动酬劳, 不予退还。乙方为甲方委托事项开支已超出预付费用, 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判定费、 查档费、 翻译费、 打字复印费、 交通费及乙方律师外出办案所需差
旅费、 食宿费等与案件相关其她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 本协议生效后,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协议, 乙方已收替换理费不予
退还。如代理费还未支付, 则甲方仍应支付。
九、 本协议生效后,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协议, 应将已收替换理费退还
甲方。
十、 需要另行约定或说明事项:
1、
2、
十一、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 能够变更协议条款或者解除本协议。
十二、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使用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案件此次审结(判决、 调解)为止。在代理案件过程中, 如发生下列情况, 视为乙方已经全方面妥善地推行了本协议, 协议终止, 且, 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已
交纳代理费及其她费用不予退还, 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应该交纳还未交纳代理费仍需交纳: 1、 乙方接收委托后, 作为原告(或上诉人, 下同)甲方决定不起诉(或上诉, 下同); 2、 乙方接收委托后, 对方当事人决定不起诉; 3、 乙方接收委托后, 作为原告甲方提出撤诉; 4、 乙方接收委托后, 对方当事人提出撤诉; 5、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作为原告甲方起诉或者通知再审被驳回; 6、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对方当事人起诉; 7、 甲方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
十三、 如有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十四、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 乙方及乙方指派律师各持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袁金平
地址: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538号
电话:
年 月 日
【篇二: 民事案件委托协议】
民事案件委托协议
( )岳成所 字第号
甲方: 林子靖
乙方: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甲方因 借款协议纠纷 一案, 依据《中国律师法》和《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要求, 聘用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 乙双方本着老实信用标准, 经充足协商, 签订本协议, 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委派律师在甲方与 马莹、 张阳借款协议 纠纷案中担任 壹审 实施仲裁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通常授权, 即参与庭审或者谈话, 陈说事实、 理由和主张, 参与辩论。或者尤其授权, 即除上述通常授权内容外, 还包含以下第 壹、 肆、 伍、 捌 项:
壹.√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仲裁请求);
贰. 认可诉讼主张及请求(仲裁请求);
叁. 提起反诉(反请求);
肆.√ 参与调解或者进行和解;
伍.√提起上诉;
陆.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柒. 收取或者收转实施标;
捌.√签署、 接收法律文书。
如上述约定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 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乙方义务
1. 乙方委派病、 因事等), 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其她律师完成或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2. 乙方律师应该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勤勉、 尽责地完成本协议
第一条所述委托代理事项, 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正当权益。
3. 乙方律师应该依据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要求, 立刻、 规范地提交证据, 按时出庭。
4. 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同时担任本案中甲方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5.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甲方商业机密或者甲方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非由法律要求或者甲方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甲方义务
1. 甲方应该真实、 详尽和立刻地向乙方律师陈说案情, 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相关证据、 文件及其她事实材料。
2. 甲方应该主动、 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工作, 对乙方律师提出要求应该明确、 合理。
3. 甲方应该按时、 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 甲方指定见和要求, 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络人应该通知乙方律师。
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判定、 决议。
6.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她人正当权益服务。
第五条费用
依据本案具体情况, 经双方充足协商, 甲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二)保全费: 如发觉被告财产线索, 申请法院保全财产, 则产生保全费,该笔费用由申请保全方在申请时负担, 约为保全金额1%。
(三)实施费: 约为实施金额1.5%。
2. 办案所需交通、 通讯、 误餐等工作费用按以下第
(壹)哈尔滨市区(南岗、 道里、 道外、 香坊、 松北、 平房、 呼兰、 阿城)案件包干收取人民币壹仟元整, 不再多退少补。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贰)外地案件差旅费预收人民币(大写): 贰仟元整, 多退少补。另收异地办案工作费用每位律师壹仟元整。
3. 办案所需其她工作费用(翻译费、 查询费、 复印费、 判定费、 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其她费用)实报实销。
4. 以上费用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一次性付清 (实报实销费用除外) 。
5. 代理期间甲方或对方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反请求), 造成标增加, 则按增加部分标占原标百分比补交代理费。
第六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1. 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能够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 违反本协议约定, 私自更换代理律师, 给甲方造成损失;
(2) 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
(3) 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4、 5项约定义务, 给甲方造成损失。
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1) 甲方要求违反法律、 法规;
(2)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1项义务, 影响律师正常办案;
(3) 甲方逾期十日仍未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代理费、 工作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 还应负担赔偿责任。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支付代理费或工作费用, 或者无故终止协议,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不得以以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2)本协议签署后, 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
(3)本协议签署后, 甲方或对方当事人不提起诉讼(不提起仲裁)或撤诉(撤销仲裁);
(4)其她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过失, 甲方终止协议。
第八条争议处理
甲、 乙双方假如发生争议, 应该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应将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甲、 乙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九条协议使用期
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方执一份, 乙方执两份。使用期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 至本协议约定代理事项或代理阶段完成(判决、 裁决、 裁定、 调解、 和解、 撤诉、 撤回申请或其她诉讼、 仲裁终止、 终止)之日止。
第十条尤其约定
乙方对甲方交纳任何费用(实报实销费用除外), 均应写进委托协议, 同时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向乙方交纳费用(包含咨询费、 代理费、 辩护费、 顾问费、 交通办案费等)均应直接交给乙方财务人员或直接汇至乙方银行帐户, 乙方只对开具正式发票费用认可。凡交给律师个人任何费用没有得到乙方正式发票(实报实销除外), 甲方不仅有权索回, 并应向乙方反应或要求乙方更换承接律师。
本条所指实报实销费用是指承接律师外出差旅费及为当事人垫付翻译费、 查询费、 复印费、 判定费、 公证费、 仲裁费、 诉讼费, 本所不开具发票, 由承接律师直接到当事人处报销。
甲方: 乙方: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篇三: 民事委托协议】
协议编号: 瀛字102号
法律事务委托协议
(民事诉讼、 仲裁)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监制
法律事务委托协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企业重庆分企业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重庆总商会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 钟建全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国律师法》、 《中国民事诉讼法》
《中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措施》、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要求, 甲方就本协议所
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 乙双方经协商, 签订下
列条款,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指派 何芳 为甲方因与 邓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下列第 1、 5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 担
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实施;
4.再审;
5.非诉讼。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 1 项:
1.尤其授权: 代为起诉、 认可、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提
起反诉或者上诉、 申请强制实施, 代为签署各类法律文书, 代为进行
财产保全, 变更担保物, 置换担保物, 代为退费。
2.通常授权。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 完整、 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协议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相关情况, 并提供相关资料, 不得隐瞒虚。
2.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金额和支付方法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具体理由。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 依据案情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 确定代理思绪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 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 对包含与本案相关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若为尤其授权代理, 应遵照有利于甲方利益标准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非因法律要求或当事人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 (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其她严重危害她人人身、 财产安全犯罪事实和信息; (2)能够公开查阅或取得信息和资料; (3)为推行本协议约定法律服务必需披露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不予退还, 甲方还未支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确保, 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时, 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 经甲方确定后, 立刻另行指派律师给予接替, 以完成本协议约定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和其她费用约定:
1.律师服务费
详见第七条尤其约定条款。
2.差旅费
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法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
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协议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判定费、 公证费、 公告费、 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其她费用, 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 因甲方未根据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 造成乙方律师不推行或未立刻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 可在本条款下尤其约定: 诉讼代理费用
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并基于双方良好合作关系, 经甲乙双方约定, 代理费按以下方法收取:
7.1本案收替换理费累计人民币: (大写):。协议签署当日, 甲方一次性支付本案全部相关费用(正当范围内任何方法支付), 该条款视为本协议最终付款条款, 若与其她条款发生冲突, 以此条款为准。
7.2甲方完全推行上述7.1条款后, 本协议自动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使用期自生效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 和解、 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无需或不能继续推行, 均视为乙方已全方面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本协议使用期届满, 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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