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资专题集体协议
(参考文本)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正当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友好稳定, 依据《中国劳动法》、 《中国劳动协议法》、 《集体协议要求》、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措施》、 《云南省集体协议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经企业行政方和工会方平等协商, 签署本工资专题集体协议。
一、 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二、 企业遵照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分配标准, 实施同工同酬。在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标按时, 应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利税指标, 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本企业上一年工资水平等原因, 综合考虑岗位、 技能原因, 以及资本、 技术管理要素, 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差距。
三、 经对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及估计,结合本市、 本行业其她相关原因, 参考今年政府部门颁发工资指导线、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比照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就本年度企业工资水平形成以下协议:
1、 本年度工资总额达成 万元,增加 %; 职员平均工资达成 元,增加 %;
2、 企业职员在本企业最低工资为每个月 元。
四、 依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 设置 奖和 等津、 补助。奖金、 津(补)贴发放措施和发放水平由企业职员代表大会(职员大会)审议经过, 审议经过后奖金、 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向职员公布。
五、 职员奖金、 津贴、 补助设置和发放:
1、 各项奖金设置和发放:
。
2、 各项津贴设置和发放:
。
3、 各项补助设置和发放:
。
六、 企业加班加点工资计发标准和计算措施:
1、 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
2、 加班加点工资计发标准: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工资酬劳;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 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工资酬劳;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工资酬劳。
3、 按上述第二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酬劳是另外增发部分, 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七、 双方约定, 本年度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 %, 用于职员当年劳动分红, 劳动分红具体措施是:
。
八、 双方约定, 本企业内部职员最低工资标准按不低于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本年度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每人每个月不低于 元确定。
九、 企业依法制订工资绩效考评措施等工资性文件须经企业职员代表大会(职员大会)审议经过, 经法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工资性文件经双方确定可作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 企业必需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职员资, 每个月
日为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员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清单并由本人签字确定, 该签字后工资清单企业应保留备查。
十一、 本企业 岗位(工种)实施计件工资分配形式。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核实管理工作, 经过协商合理确定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
1、 劳动定额:
2、 计件单价:
十二、 其她需要双方协商与工资分配相关事项:
。
十三、 工资专题集体协议签署后, 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须变更, 双方可提出协商修改协议, 但通常每年一次。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 双方应在10日内进行商谈,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协议内容。
十四、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能够变更或终止工资专题集体协议:
1、 签订本协议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2、 本协议所依据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改变;
3、 企业因破产、 吞并、 解散、 分立、 歇业、 转制、 撤消、 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4、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推行;
5、 法律、 法规要求能够变更或者解除;
6、 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解除、 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十五、 工资专题集体协议变更程序:
1、 一方提出提议, 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工资专题集体协议条款、 变更理由与条件;
2、 在工资专题集体协议期限内, 签署工资专题集体协议一方就协议实施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 另一方应给予回复并在10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 由企业在10日内将变更修改后工资专题集体协议及变更协议说明书提交职员代表大会(职员大会)审议经过, 经职员代表大会(职员大会)审议经过新协议文本应按要求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审查经过后, 新工资专题集体协议正式生效成立, 原工资专题集体协议即行终止。
十六、 违约责任(由协商双方具体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七、 本协议在推行中发生争议, 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集体协议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十八、 对本协议未明确其她事项, 双方应该以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为准, 法律、 法规未予明确, 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 本省、 本市以后下达要求相抵触时, 以国家、 本省、 本市新要求为准。
十九、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应该依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给予赔偿。
二十一、 本协议一式五份, 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 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审查经过后, 协议生效。协议文本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一份, 本企业工会上级工会立案一份; 本企业党委、 行政和工会各执一份。
二十二、 本协议签字前, 须经企业职员代表大会(职员大会)审议经过。
二十二、 企业党委、 行政、 工会应各派对等人数代表成立本企业“集体协议协商委员会”负责本协议推行监督检验, 本协议解释权归企业“集体协议协商委员会”, 对解释存有争议, 根据集体协议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企 业(盖章): 工 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