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转包方、 出租方):
住所: 联络电话:
乙方(接包方、 承租方):
住所: 联络电话:
依据《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措施》、 《湖南省实施<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措施》、 《中国协议法》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 有偿标准, 经双方协商一致, 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事宜, 签订本协议。
一、 转包(租赁)土地基础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位于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给乙方, 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经过以下方法取得:
1、 以家庭承包方法取得耕地;
2、 经过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法承包荒山、 荒沟、 荒丘、 荒滩等其她农村土地, 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
转包(租赁)土地基础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
面积
四至界限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协议编号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累计(大写) 亩 (小写) 亩
二、 转包(租赁)期限
若在第二轮承包期结束后, 因土地政策原因造成甲方不再拥有该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转包(租赁)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2028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出土地承包期剩下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若在第二轮承包期结束后, 甲方继续拥有该地承包经营权, 则土地转包(租赁)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下轮承包期最终一年 月 日。
三、 转包(租赁)价格与支付方法
转包(租赁)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法计算:
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 千克,共 千克。
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共 元(大写: )。
3.考虑物价等原因约定: 。
转包(租赁)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
1.提前1年支付, 即于上年 月 日之前支付, 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填写零)。
2. 逐年支付, 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 %, 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 %, 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填写零)。
3. 一次性支付, 即于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成。
四、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后, 甲方与发包方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甲方继续向发包方负担原土地承包协议要求权利和义务。
2.甲方有权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并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时限到期从乙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 保护转包(租赁)土地, 阻止乙方损坏转包(租赁)土地和其她农业资源行为, 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
成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 占用时, 有权依法取得对应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要求其她权利和义务。
五、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受生产经营自主权、 产品处理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农业用途, 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 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 不得随意弃耕抛荒, 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 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 占用时, 乙方应服从, 但有权取得对应青苗赔偿费和投入建设地面附着物赔偿费;
5.转包(租赁)到期时, 立刻向甲方交还转包(租赁)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租赁)。
6.法律法规要求其她权利和义务。
六、 协议解除或终止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本协议能够解除或终止:
⑴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本协议;
⑵签订本协议所依据国家政策发生重大改变;
⑶一方违约, 使协议无法推行;
⑷乙方经营情况显著恶化, 有证据表明协议将无法推行;
⑸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难)使协议无法推行。
⑹协议期内, 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 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⑴不按协议要求用途使用土地;
⑵荒凉土地, 破坏土地上附着物, 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⑶逾期交纳土地流转费,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七、 违约责任
1、 因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 除依法可免去责任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 给乙方造成损失, 应给予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 每延迟一天, 按应支付费用 %负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 每延迟一天, 按流转费用 %负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土地, 改变土地用途、 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八、 其她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 双方应将协议报发包方、 乡(镇、 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立案; 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 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协议期满后, 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 乙方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权; 若不继续流转, 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升地力, 及在当初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置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 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 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赔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 假如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 不得拆除, 经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3.其她需说明事项: 。
4.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能够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镇、 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 方法处理纠纷: (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 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 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 份, 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和乡(镇、 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立案一份(如有鉴证, 对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签章) 鉴 证 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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