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销售协议质量条款
【篇一: 采购协议条款】
政府采购协议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协议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协议”系指供需双方签署、 政府采购协议格式中载明供需双方所达成协议, 包含全部附件、 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组成政府采购协议全部文件。
(2)“政府采购协议价”系指依据协议要求供方在正确地完全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价格。
(3)“政府采购协议货物”指政府采购协议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 下同)中所要求硬件、 软件、 安装材料、 备件及专用器具、 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指依据政府采购协议要求供方应负担与供货相关伴随服务, 包含(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协议货物运输、 保险、 安装、 测试、 调试、 培训、 维修、 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保修期外维护以及其她类似义务。
(5)“需方”指项目基础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采购单位。
(6)“供方”指项目基础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设备和服务中标人。
(7)“检验”指需方最终用户收货后, 根据本政府采购协议约定标准对政府采购协议货物进行检测与查验。
(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检验合格确定书。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汇报单”指需方依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最终验收确定书。
(10)“技术资料”指安装、 调试、 使用、 维修政府采购协议货物所应含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 操作手册、 维修指南、 服务手册、 电路图、 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汇报单》签署之日起, 供方以自担费用方法确保政府采购协议货物正常运行时期。
(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协议双方以外任何中国境内、 外自然人、 法人或其她经济组织。
(13)“法律、 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及其她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
(14)“采购文件”指集中采购机构公布采购文件。
(15)“报价文件”指供方根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和递交, 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收报价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设备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要求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技术指标响应表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要求外, 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根据“政府采购协议专用条款”要求时间、 地点交货。
4.付款
4.1供方交货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销售发票, 制造厂商出具质量检验证书、 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法、 程序: 由“政府采购协议专用条款”要求。
5.验收
5.1供方提交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依据政府采购协议要求接收货物, 在接收时对货物品种、 规格、 性能、 质量、 数量、 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 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十)日内根据政府采购协议要求方法提出。验收经过后, 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协议第4.1款所列明销售发票等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汇报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作为验收合格、 同意付款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汇报单》签署之日起计算。
6.知识产权及相关要求
6.1供方应确保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协议项下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 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起诉。假如发生这类问题, 供方应负责交涉并负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2供方应确保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6.3供方确保, 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协议提供货物及相关软件和技术资料, 供方均已得到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授权, 如发生包含到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等争议, 供方负责处理, 并负担由此引发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协议另有要求外, 供方提供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方法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 防潮、 防震、 防锈和防野蛮装卸, 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造成货物毁损, 由供方向需方直接负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具体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包含产品目录、 图纸、 操作手册、 使用说明、 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现场安装、 开启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工具;
(3)在质量确保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 维修、 保养等,假如采购文件没有尤其要求, 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假如上述文件要求有不一致之处, 以对需方有利为准。
(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安装、 开启、 运行、 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费用应含在协议价中, 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确保期
9.1以“政府采购协议专用条款”中要求为准。
9.2假如采购文件没有尤其要求, 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制造厂商相关文件为准。假如上述文件要求有不一致之处, 以对需方有利为准。
10.质量确保
10.1供方应确保所提供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 经过正当销售渠道取得、 全新、 未使用过, 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品牌、 规格型号、 技术性能、 配置、 质量、 数量等要求。供方应确保其所提供货物在正确安装、 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含有满意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协议第9条要求质量确保期内, 供方应对其交付货物因为设计、 工艺或材料缺点而产生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确保期内, 假如货物规格型号、 配置、 技术性能、 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她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协议约定不符, 或证实货物是有缺点, 包含潜在缺点或使用不符合要求材料等, 需方应立刻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确保下索赔。
10.3假如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 在本政府采购协议第9条约定响应时间内没有填补缺点, 需方可采取必需补救方法, 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 而且需方依据协议要求对供方行使其她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协议货物质量保修期, 以“政府采购协议专用条款”要求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以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设备经过1个月试运行期, 全部性能指标达成技术规范书要求时, 可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 因为设备质量等造成一些指标达不到要求, 供给商须更换或进行修复, 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2)初验后, 设备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 全部性能指标达成技术规范书要求时, 可进行终验。在全部达成要求时, 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3)保修期, 从最终验收完成以后3年为保修期, 期间供给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全部设备。在保修期内, 假如系统、 设备等发生故障, 供给商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要求, 或者修理、 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点材料。
(4)保修期内, 中标人提供电话、 电子邮件、 web、 现场服务等方法7*二十四小时技术支持, 对用户现场服务要求, 中标人必需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 4小时内抵达现场。
(5)保修期内, 中标人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设备或无法正常运行系统, 提供替换设备以确保系统正常工作。
(6)保修期内, 中标人应无偿提供软件升级、 微码升级、 定时设备维护等。
(7)供方必需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处理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无偿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 供方有责任处理所提供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任何问题; 在质保期满后, 当需要时, 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固有缺点和瑕疵负担责任。
(8)在保修期结束后, 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需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 故障处理、 软件升级等服务, 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止对产品售后服务, 应说明服务响应时间、 取费标准。
(9)中标人不能满足以上要求, 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假如供方未根据政府采购协议要求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协议货物和提供服务; 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点货物或部件通知后10日内或在
供方签署货损证实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 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 或供方未能推行政府采购协议要求任何其她义务时, 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 供方应根据需方选择下列一个或多个方法负担赔偿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久限内交付全部货物、 提供服务并负担由此给需方造成一切损失;
(2)在需方要求时间内, 用符合政府采购协议要求规格、 质量和性能要求新零件、 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点零件、 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点部分以达成政府采购协议要求要求, 供方应负担由此发生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 相关货物质量保修期也应对应延长;
(3) 依据货物低劣程度、 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损失, 经双方约定降低货物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损失;
(4) 供方同意退货, 并按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 并负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 包含利息、 银行手续费、 运费、 保险费、 检验费、 仓储费、 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其她必需费用;
(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协议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需补救方法, 相关费用由供方负担。
12.2假如供方在收到需方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回复也没有根据需方选择方法负担违约责任, 则需方有权从还未支付政府采购协议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假如这些金额不足以赔偿, 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协议要求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 则每逾期一日, 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1%计算, 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但不超出政府采购协议总金额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去供方交货责任。
(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协议要求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 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 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协议, 供方除退还已收取货款外, 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推行政府采购协议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假如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政府采购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义务, 不应该负担误期赔偿或不能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义务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以后遇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 不可预见事件, 但不包含双方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含但不限于: 战争、 严重火灾、 洪水、 台风、 地震以及其她双方约定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当事方应立刻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义务, 并主动寻求采取合理方案推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其她事项。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深入推行协议协议。
14.争端处理
14.1需方和供方应经过友好协商, 处理在实施本政府采购协议过程中所发生或与本政府采购协议相关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处理,
可向相关政府采购协议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假如调解不成, 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协议部分推行引发诉讼, 在诉讼期间, 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 本政府采购协议其她部分应继续实施。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协议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协议约定采取任何补救方法不起作用情况下, 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 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协议。
15.1.1假如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协议要求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假如供方未能推行政府采购协议要求其她任何义务。
15.2 假如需方依据上述要求, 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协议, 需方能够依其认为合适条件和方法购置与未交货物类似货物, 供方应对购置类似货物所超出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中未终止部分。
15.3假如需方违约, 应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协议变更终止要求
政府采购协议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私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继续推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双方当事人应该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协议。有过失一方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失, 各自负担对应责任。
17.政府采购协议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要求,并经需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事先书面同意外, 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义务。
18.适使用方法律: 本政府采购协议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协议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协议在需方、 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协议一式5份, 需方、 供方、 询价采购机构、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协议附件
下列文件组成本政府采购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政府采购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0.1采购文件及采购文件澄清与修改;
20.2中标人提交报价文件;
20.3中标通知书;
20.4政府采购协议其她附件。
上述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假如有不一致之处, 以日期在后为准。
【篇二: 采购质量确保协议书(范本)】
文件编号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书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目 录
一、 总则
二、 验收规则
三、 关键原材料质量控制
四、 元器件周期试验和可靠性监控
五、 设计、 工艺、 技术性能更改控制
六、 合格质量水平控制
七、 质量信息反馈
八、 不合格品处理
九、 质量责任
十、 附件
一、 总 则
1.1为了确保产品质量, 明确供需双方责任及义务, 本着平等合作标准, (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协商签署本质量确保协议书;
1.2 甲、 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条款要求和要求, 因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而发生质
量事故, 违约方应对其造成后果负全部责任;
1.3
1.4
1.5
1.6
1.7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 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直到双方重新签署协议之前有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本协议解释权归属于xxxxxx能源有限企业;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署《买卖协议》附件。
二、 验收规则
2.1 以乙方每次供货同种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甲方验收乙方提供产品时根据甲方执
行并经乙方书面确定来料标准最新版本进行检验, 若发生不合格, 由甲方发出“来料质量异常汇报”, 并按本协议第8.1条处理。
2.2 甲方若修订验收规则, 须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经乙方书面确定后才可实施
新验收规则。
2.3.1 乙方新产品开发时向甲方提供《产品技术规格书》、 设计图纸等, 送样时甲方对乙方
样品进行查对确定, 必需时进行封样处理, 封样作为产品质量处理标准之一;
2.3.2若乙方已经有产品, 在向甲方提供第一批产品时需附上《产品技术规格书》, 甲方参
考《产品技术规格书》进行认证及检验。
2.4 当甲方检验乙方提供产品连续发生三批不合格时, 并按本协议第7.4条处理。
2.5 乙方应确保发生混料比率≤0.05%, 超出此比率将视为不合格, 并按本协议第9.2
条处理。
2.6 为了确保甲方对产品管理, 乙方每次送货时, 必需提交该批材料出货检验汇报给
甲方,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产品包装需符合甲方要求。
2.7 产品技术质量要求:
2.7.1产品技术指标按甲乙双方书面确定验收规则、 《技术规格书》等相关文件实施;
2.7.2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应符合双方书面确定合格质量要求, 不然甲方将视为不合
格给予退货, 并按实际情况按本协议第8.1或9.1条处理。
2.8 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型号、 规格、 性能等产品质量完全由乙方确保, 若因乙方产品
本身原因引发质量事故, 包含引发用户投诉、 退货、 索赔及使用过程中发出不合格造成甲方停线、 浪费能源或工时、 连带报废其它物料等, 经双方确定属乙方来料造成, 所产生对应损失由乙方负担。如因甲方在搬运、 加工、 运输、 储存等原因或非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 概与乙方无关, 乙方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2.9为确保乙方提供产品连续满足甲方要求, 乙方应建立并保持实施文件化qms(质
量管理体系), 并向甲方提供证实, 甲方为了实现对乙方提供物料质量控制, 能够组织品质、 技术、 生产、 采购、 工程和营销等部门对乙方建立并保持实施qms进行监督检验, 乙方应在甲方承诺其技术、 业务等营业性机密信息受控条件下给予充足合作。
三、 关键原材料质量控制
3.1乙方应建立原材料认定制度, 为甲方配套产品所用原材料实施认定及定点供货并建
立供给商档案;
3.2乙方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进货检验, 建立和保留进货检验原始统计, 对供给商
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评, 建立质量档案;
3.3乙方应对原材料实施“优异先出”批次管理制度, 超期失效物料严禁使用;
3.4对以上几点, 甲方有权检验乙方实施情况, 并加以符合性考评, 对不符合者, 甲方
有权对乙方采取停用等处罚方法。
四、 元器件周期试验和可靠性监控
4.1乙方必需严格按本协议第2.1标准进行周期试验和可靠性试验, 甲方有权提前 工
作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测试汇报;
4.2 乙方须进行可靠性等级试验, 甲方有要求时, 试验应在国家或国家认可试验室进行;
4.3乙方一旦发觉送甲方产品存在影响可靠性任何隐患时, 应立刻通知甲方, 并立刻与
甲方一起制订补救方法;
4.4甲方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觉存在早期失效或中期失效隐患时, 甲方应立刻将信息反馈
给乙方, 乙方在接到信息应立刻进行分析, 查明原因制订补救方法, 并向甲方提交书面汇报;
4.5因乙方产品可靠性原因造成甲方相关损失, 不包含因甲方在搬运、 加工、 运输、 储
存等原因造成质量事故, 应由乙方负担, 具体视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五、 设计、 工艺、 技术性能更改控制
5.1乙方经甲方认定批量供货产品, 不得随意更改关键技术参数及安装外型尺寸等。若
确需要更改时, 必需先通知甲方, 按本协议第5.2条要求进行验证和提交试验汇报及更改后样品给甲方确定, 经甲方认定合格后, 方可进行供货, 不然造成对应损失应由乙方负担;
5.2更改后方案, 双方应纳入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六、 合格质量水平控制
6.1乙方每个月提交产品在交收时批次合格率≥95%; 来料批次合格率计算方法: (批次合
格率=每个月来料总合格批次/每个月来料总批次*100%);
6.2乙方质检部门在验收其生产产品时, 合格质量水平一年内连续三个月未达成6.1条
要求批次合格率, 甲方有权暂停乙方供货, 乙方此时应进行限期改善, 并依据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通报乙方改善情况及改善结果, 如有必需甲方可对乙方改善结果进行现场确定;
6.3乙方应对库存三个月以上产品在出货前进行重新检验。并经甲方认可;
【篇三: 购销协议关键条款起草指导】
购销协议关键条款起草指导
为强化协议签署阶段风险控制, 确保协议条款正确、 完备, 降低协议推行过程中争议。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依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 对购销协议条款风险原因进行了归纳总结, 对各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给予提醒, 形成本指导, 供协议经办人员起草协议时参考借鉴。
协议推行过程中争议通常有类, 一类是协议条款约定不完备、 不严谨、 表述不正确造成协议约定不明、 了解不一样产生争议, 一类是推行过程中违约造成争议。协议条款约定不完备、 不严谨、 表述不正确造成争议属协议签署阶段风险控制原因, 该风险原因可经过协议关键条款设计给予降低。
依据《协议法》第12条和第131条要求, 买卖协议通常包含以下条款: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物、 数量、 质量、 价款; 推行期限、 地点和方法; 包装方法、 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法、 协议使用文字及其效力; 违约责任, 处理争议方法等条款。
1、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条款表现是缔结协议双方主体身份。协议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应注意是, 依据法律要求多种类型企业和个人都能够成为协议卖方或卖方, 不过“项目部”、 “工程部”等不是符正当律要求协议主体。同时, 该处协议主体应该与在协议最终签字或盖章单位或个人一致。当事人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相关, 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协议中标明住所, 企业住所地通常可经过工商档案确定, 可考虑不填。
2、 标物条款
买卖协议标物即货物, 标物是协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对象, 它表现着当事人签订协议意图。标物通常经过品牌、 规格、 型号等内容来表现。签署协议时, 要使用标物学名并使用全称, 名称约定必需规范、 明确、 具体, 不得使用俚语、 俗称或方言。假如交易是特定货物, 必需要写明它具体特征, 比如型号、 出厂时间等。假如一次性购置不一样种类和规格商品, 则应在协议中写明每一个类或者规格货物基础情况。需要尤其关键是, 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 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名称、 品种、 型号、 规格、 等
级和花色, 必需时还应写明随主机辅机、 配件名称、 品种、 型号、 规格、 等级、 花色等内容。
3、 数量条款
标物数量是买卖协议必备条款。协议中量除了通常所了解量以外, 还包含计量方法(单位)约定。协议数量有多个约定方法, 有是明确约定具体量, 有是约定计算方法。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法约定不明产生, 比如说用“一车”、 “一批”等字眼。所以, 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需采取规范计量单位。
4、 质量条款
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协议目能否实现, 质量条款也是协议关键条款。质量约定应依据标物具体情况, 有国家、 行业标准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产品, 可经过约定适用规范标准达成明确质量要求目; 天然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石材、 瓷砖等产品以及无法用文字表述产品, 可经过双方共同封样方法明确质量标准; 非标准加工定做产品则能够经过明确原材料、 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给予明确。协议约定采取规范来明确质量时应注意不一样规范产品质量要求不一样, 应选择质量要求高规范。协议约定采取封样方法明确质量要求, 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书面说明。
5、 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卖方交货后怎样检验以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期限约定。卖方是否严格根据协议约定交付货物是需要经过验收来确定, 货物验收条款通常应包含数量怎样验收, 如采取称重、 理算还是其她方法, 以及质量怎样检验约定。验收条款中还应注意是验收期(又称质量异议期)问题。通常情况下, 作为卖方来说, 期望买方能够立刻检验, 检验合格后就能免去其质量担保责任, 而对买方而言, 交货后立刻检验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 其内在是否瑕疵是极难判定, 尤其是对于批量交付材料, 要求交货后立刻检验是不现实。所以, 相关质量检验期应约定充足时间, 应在协议中载明交货验收只限于表观验收, 内在质量问题可在一定时限或两年内提出等。
6、 价款条款
买卖协议中价款, 是指买受人取得标物而向出卖人支付货币, 即买受
人取得标物代价。价款通常是指标物本身价款, 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 会产生运费、 保险费、 装卸费、 保管费等一切额外相关费用。买方应该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 同时假如是进口产品要尤其注明价款所使用货币单位。
7、 推行期限、 地点、 方法条款
买卖协议所指推行期限就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单证)及买方支付货款时间。约定明确有利推行期限能给当事人带来期限利益, 如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比货到付款能推迟付款期限, 有利于买方更充足地利用资金。买卖协议中对卖方推行期限设定必需明确期间或期日, 预防卖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货。买方付款义务推行则能够约定以卖方提供产品检验检疫文件、 单证以及税务发票为前提, 以争取达成推行期限延长, 拖延付款效果。
买卖协议中推行地点通常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地点。推行地点在买卖协议中含相关键意义, 推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依据, 是确定推行费用由谁负担、 风险由谁承关键依据, 有时是确定标物全部权是否移转、 何时移转依据。另外, 推行地点还包含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协议纠纷管辖权。为避免异地交货产生货物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问题, 协议推行地点多数情况下以约定买方所在地或项目现场为宜。
买卖协议中推行方法关键是指交货方法。交货方法通常有三种, 一个是送货上门, 一个是买方自提, 还有一个就是代办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 代办运输还分为汽运、 水运、 航空运输等等。不一样交货方法风险转移时间和运输风险责任负担是不一样。对买方而言, 通常情况下卖方送货上门风险最小, 买方自提次之, 代办运输风险最大。
8、 包装方法条款
在货物买卖中, 要将货物由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地点, 通常要经过搬运、 运输等多个步骤。假如对货物包装达不到一定要求, 很可能就会对货物造成损坏。所以, 协议中最好对货物包装方法作出约定。包装方法应该依据保护货物质量、 品质、 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来确定。其内容包含对具体包装材料、 包装方法约定。应该尤其注意是, 除卖方送货这一交货方法外, 上门自提和代办运输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破损风险都是由卖方负担, 这两种交货方
式下必需提升卖方包装要求。
9、 违约责任
买卖协议中违约责任是指买方或者卖方没有严格根据协议推行所应负担责任。买卖协议中卖方常见违约有交付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 没有根据协议约定时限供货以及毁约等情形, 买方常见违约是拖延付款。协议法要求违约责任负担方法关键有继续推行、 采取补救方法、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方法。上述违约责任负担方法中, 继续推行、 采取补救方法及赔偿损失等责任负担方法即使协议中未约定也可依据违约情况要求违约方负担, 但违约金和定金只有在协议中约定了才能够要求违约方负担。
违约金约定方法有两种, 一是约定固定数额违约金, 二是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 如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几约定。违约条款目不在于追求对方违约时从该条款中赢利, 而是增加对方违约成本。所以, 假如协议相对方违约属大约率事件, 可考虑约定相对高额违约金以遏制违约冲动。应注意是, 因为协议违约金属买卖双方意思自治产物, 发生争议时法院调整幅度有限, 约定己方违约责任不宜过重。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负担方法应该注意是约定定金不得超出协议总价20%, 超出部分无效。依据担保法定金罚则要求, 交付定金一方发生协议约定负担定金责任违约情形时, 收受定金一方可全额没收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违
约时, 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所以, 定金是一把双刃剑, 应谨慎使用。
10、 争议处理条款
协议争议发生时通常有三种处理方法: 当事人协商处理, 第三人调解, 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其中, 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第三人调解都是不含有强制力处理方法, 一旦发生纠纷往往还需经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处理。
仲裁和法院诉讼作为两种有法律强制效力纠纷处理方法, 为了避免发生冲突, 协议双方只能择其一。仲裁与法院诉讼区分在于法院诉讼即使协议双方没有约定也是法定纠纷处理方法, 仲裁则只有双方约定经过仲裁处理纠纷时才能够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有效仲裁约定能够排除法院管辖。
仲裁方法处理纠纷时应该注意三个问题, 仲裁是一裁终局而非像法院诉讼不服还能够上诉, 所以仲裁公正性缺乏有效保障机制, 二是仲裁机构是在地级
市设置, 区县一级并无经济纠纷仲裁机构, 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应该是有效存在仲裁机构, 三是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约定,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 仲裁约定就是无效约定。
法院诉讼处理纠纷时应该注意, 中国法院也是能够选择。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 当事人能够在协议中约定被告住所地、 协议推行地、 原告住所地、 协议签署地、 标物所在地法院中一个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如未约定, 一方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经办人员在约定协议纠纷管辖时应考虑买卖双方是否在同一区域、 协议推行方法、 协议违约概率等原因选择对本企业有利诉讼法院。
一份完整、 规范协议能够尽可能降低因条款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但协议生命在于推行。协议推行过程中违约及协议签署后情况改变都会造成纠纷发生。所以, 光有一份好协议是不够, 还应严格推行协议义务并依据实际情况立刻变更、 补充协议约定。没有一个交易是完全相同, 一份好协议必需依据当次交易情况认真起草, 期望凭协议范本一劳永逸地处理协议起草工作是不现实, 协议经办人员对此应有正确定识。本起草指导所附文本仅供起草参考用, 协议经办人员应依据实际情况增改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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