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承包经营协议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承包经营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丰富旅游市场, 依据《中国协议法》之要求,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 自愿、 老实信用标准, 就
承包经营相关事宜,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经营场所位置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 承包给乙方。乙方经营范围为 。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特许经营项目必需取得特许经营权, 不然不得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足额缴纳整年承包费后, 甲方方可进行经营。承包期限届满, 在相同条件下乙方享受优先承包权,但乙方应于承包期届满日前90天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 双方重新签署承包协议。
第三条 承包费、 确保金及支付方法
整年承包费为人民币 元( 大写: 整), 即每个月 元; 工商费、 税务费、 水电费等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在交付承包费时一并向甲方预付该场所承包确保金 元(大写: 整)。协议关系终止时, 甲方收取确保金除用于抵扣协议约定应由乙方负担费用和责任外, 剩下部分无息归还乙方,如有不足部分乙方应向甲方足额缴纳。
乙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承包费及确保金累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整), 甲方收款时应出具收款收据并载明承包费起止日期。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及管理, 严禁乙方随意扩充或增加柜台、 乱摆乱放商品及在门前过道摆放柜台和销售商品;
(二)甲方应确保所承包场所权属清楚, 无使用权之纠纷。在乙方支付全部承包费并交付确保金后将上述场所交付乙方,甲方不得在承包期内提升承包费;
(三)承包期满, 乙方不继续承包, 甲方有权收回该经营场所。乙方应在承包期满后两日内将承包场所交还甲方,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返还该场所时, 应经甲方验收认可。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承包期间享受该经营场所及其隶属设施使用权并负责本经营场所内相关设施维修维护,如承包经营场所为房屋或茶楼, 不得改变其房屋结构, 不得损坏墙体、 天花板、 地板、 梁、 柱等。珍惜景区设施设备, 如有损坏, 乙方根据原价负责赔偿。承包经营期间, 乙方不得转租、 转让、 联合承包以及交换该经营场所。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全方面做好防火、 防盗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该经营场所及其隶属设施损坏、 灭失, 乙方应负责维修, 恢复原状, 费用由乙方负担。无法恢复原状或给甲方造成其她损失, 负责赔偿。
(三)乙方必需根据甲方要求商品经营范围给予经营, 对所售商品明码标价, 不得有损景区形象情况发生(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过期、 变质商品、 欺诈游客、 围追客人兜售商品、 强买强卖、 与游客争吵等),若所以给景区和用户造成损失和坏影响, 由乙方负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必需全力配合甲方接收相关执法部门各项检验工作, 对检验提出整改要求要立刻进行整改。
(四)经营场所范围内环境卫生由乙方负责, 天天必需随时进行清扫并接收甲方监督与检验。如检验不合格, 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并每次从确保金中扣除人民币500元,乙方需在两日内补齐扣除部分确保金。若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 扣除全额确保金。
(五)水电费、 卫生费、 税费、 工商费、 安装电话和宽带、 安装有线电视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每个月 日乙方根据其电表实际使用数额1.00元/度价格向甲方缴纳,甲方应给乙方出具对应收据,因使用该经营场所所缴纳其她费用, 乙方应将对应收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六)乙方工作人员必需根据甲方要求着统一衣饰或配置含有地方文化特色统一衣饰, 一般话交际, 举止文明, 热情大方。
(七)乙方应完善消防设施, 树立防火意识, 严禁私自乱搭电线, 严防大小火灾事故发生。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甲方有权收回该经营场所;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灾, 乙方除应负担一切法律责任外, 甲方有权扣除全部确保金。
第六条协议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变更和解除协议, 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 待双方同意后, 方可变更和解除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且不予退还乙方已缴纳承包费及确保金; 如所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还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1、 在承包经营期间, 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 私自改变该经营场所结构或用途, 经甲方书面通知, 在限定时间内仍未修复;
2、 在承包期内, 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 私自转租、 转让、 联合承包以及交换该经营场所;
3、 从事超范围经营引发游客投诉及违法犯罪活动;
4、 不服从甲方日常管理, 对甲方提出各项合理提议和要求, 乙方拖延或拒不实施。
(三)承包经营期间, 如甲方因该经营场所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纠纷包含到该经营场所, 致使协议不能继续推行或甲方将该经营场所抵押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甲方扣除应由乙方缴纳承包费后, 将剩下款项足额无息返还乙方。
(四)在承包期限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 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承包费按未推行实际承包期限所缴金额无息退还乙方, 不足整月按天数计算, 多退少补, 乙方退还本经营场所:
1、 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 在承包期间, 乙方承包经营场所被征收、 征用或被拆迁。
3、 政府、 行业主管部门、 集团企业要求景区功效布局调整及甲方建设需要调整。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一)承包期满, 乙方应准期交还该经营场所。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 每逾期一天,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年承包费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经济损失, 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二)若甲方私自、 无故中止本协议, 除退还给乙方实际未推行期限内承包费外, 还需支付给乙方年承包费总额10%违约金; 若乙方私自、 无故中止本协议, 甲方有权不退还承包费, 乙方还需支付给甲方年承包费总额1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经济损失, 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三)乙方违反第五条要求, 除付清所欠款项外, 还需支付给甲方年承包费总额1%违约金。
(四)因乙方原因引发游客投诉, 自行负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情形严重(情形严重包含: 省级责任投诉一次、 区级责任投诉三次、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游客受到损失等),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向甲方支付年租赁总额15%违约金;
第八条 免责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原因, 需要拆除或改造已承包经营场所而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推行或造成损失, 甲、 乙双方均不负担责任。
(二)国家政策含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景区功效布局调整及对集团企业所属景区做出任何调整方案, 致使本协议不能推行情况,甲、 乙双方均不负担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推行中如发生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能够向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方执叁份(神旅集团法律事务部、 财务投资部、 湖北 有限企业各执壹份存档), 乙方执壹份, 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
附: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本复印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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