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南京市建筑施工协议立案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 加强对建筑施工协议监督管理, 规范建筑施工协议立案管理行为, 依据《建筑法》、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措施》及相关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所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分为三类:
(一)施工总承包协议(含专业承包协议);
(二)施工专业分包协议;
(三)施工劳务分包协议。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立案管理。
城区(包含六城区、 雨花、 栖霞、 沿江工业开发区、 南京化学工业园、 原浦口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立案在市建管处办理。
江宁、 六合、 浦口区和溧水、 高淳县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立案工作由各区(县)建工(设)局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应接收市建管处业务指导并实时经过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传输协议立案情况。
第四条 全部工程必需按要求签署施工协议。实施招标投标工程, 承发包双方应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协议; 不实施招标投标工程, 承发包双方应该在开工前签订施工协议; 专业分包协议、 劳务分包协议应该在专业工程、 劳务作业开始前签署。
第五条 签署施工协议应该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建设工程协议示范文本, 协议双方如需要, 应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要求前提下参考示范文本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未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建设工程协议示范文本, 应该比照协议示范文本条款签署, 其申请立案协议条款应该正当、 真实。
第六条 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两个月或签定协议后一个月内, 将施工总承包协议报送立案管理部门立案;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该在施工总承包协议办理立案后, 签署分包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 将专业分包协议和劳务分包协议报送立案管理部门立案。
第七条 办理立案建筑工程施工协议,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协议签署, 应该遵照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标准;
(二)承发包双方签署施工协议, 必需含有对应资质和推行施工协议能力;
(三)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或损害国家、 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四)招标工程签署协议内容不得背离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本条所指实质性内容关键包含建设规模, 承包范围及方法、 工期、 质量和价格等。
第八条 办理施工总承包协议立案时应该提供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二)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议标工程相关文件;
(三)全部协议文本(不少于3本);
(四)《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九条 办理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协议立案时应该提供下列资料:
(一)分承包人《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二)已经办理立案手续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协议;
(三)全部分包协议文本(不少于3本);
(四)劳务作业人员名册;
(五)分包交易记录表。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该在办理施工总承包协议立案时, 领取《南京市建筑工程现场施工队伍情况明示牌》(以下简称明示牌), 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明示牌》, 《明示牌》各栏目内容应该如实填写, 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已办理施工协议立案工程业绩由市建管处负责统一打印在《信用管理手册》上。
第十二条 施工协议立案后, 发生下列情形, 应该在7日内持对应材料到原协议立案管理部门办理立案:
(一)签署补充协议或原协议关键内容发生变更(提交补充协议或其变更原因汇报书);
(二)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协议(提交工程停建通知书或解除协议法律文件);
(三)更换项目经理(提交经发包人、 监理单位同意认可汇报书)。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14日内, 承包人应持工程完工证实材料到原立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完工立案手续, 按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 总承包协议次序依次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质升级、 增项中业绩认定, 以已立案协议作为依据。
第十五条 不按要求办理相关立案手续, 在年度信用评定中给予扣分, 其行为作为不良统计将载入《信用管理手册》。
第十六条 施工协议立案系通知性立案, 协议当事人应该对协议真实性、 正当性负责。一经发觉或经过举报投诉证实协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立案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更正。
第十七条 各区(县)建工(设)局应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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