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考试题型
单选
15X2′
多选
5X2′
名解
5X3′
简答
5X5′
案例
2X10′
P143 案例4
P144 案例5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提出包含合同具体内容并希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指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4.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5.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6.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7.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8.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项目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9.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10.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11.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2.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3.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14.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务权,是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二、 简答题
1. 无权代理的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2.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当事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况: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7)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殊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形式。
6.投标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招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7.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重要到不重要)(顺序不许背窜):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业合同条款及其附录。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施工图。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8.质量保修期: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
9.工期可以顺延的工期延误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0.工程变更的范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1.变更估价的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有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2.不可抗力产生的各种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或是增加的费用的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是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是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是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4.变更估价的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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