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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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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张渚高级中学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 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并定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这就标志着我省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颁布的条例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并由省财政统一出资为学校投保责任保险,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背景简介 2007年7月,受江苏省教育厅的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全省共有9家保险公司参与投标。       经过两轮的竞争,最终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3家公司成为该项目的共保体,其中:人保财险公司成为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全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保险事宜,保险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 背景简介 2008年7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制度,为在校大学生统一买单投保;同时将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全部纳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范围。     《决定》出台之后,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进行了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研究制订了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全省范围内176.74万在校大学生、193.22万名在园幼儿,全部由省财政统一买单投保。         背景简介 自2009年9月1日起,省教育厅决定再将全省的幼儿园和大专院校一并纳入校园方责任保险进行统一投保。      2010年初,受江苏省教育厅再次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江苏省辖区内所有学校的校方责任险项目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招标,最终仍然是人保财险公司成为首席承保人,携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公司共同承担该项目的责任风险。 背景简介 2009年9月1日-2010年1月31日,大专院校和幼儿园的学生纳入保险范围。 2010年2月1日-2013年8月31日 新一轮的保险名称为: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 保险的对象为: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注册的在校在园学生 保险期限为:     2009年9月1日 -- 2013年8月31日    背景简介 小结 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项目自2007年开办以来,为全省1万所中小学校和近1300多万学生提供了保险保障服务,承担保险责任达到3万亿元。三年中受理案件4488件,赔款金额3889万元。对防范和妥善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矛盾,维护校园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小结 徐州市中小学校方责任险项目自2007年开办以来,为全市近164万名学生、幼儿提供了保险保障服务。三年来,受理案件1200件,承担保险责任近300万元。 保险方案介绍 第二部分 第二轮保险方案 险种名称 :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 投 保 人 :江苏省教育厅 保险期限 :自2010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31日24时止 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香港、澳门、台湾) 保险方案 被保险人 :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 包括: (1)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系指在各类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班及未独立的民办二级学院、其他机构)、科研机构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 保险方案 (2)中、小学生。中、小学生系指在国家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小学及小学教学点、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一贯制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内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级中等基础教育、特殊教育、挽救教育的学生。 保险方案 (3)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系指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部分高等学校等其他机构)内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学生。 保险方案 (4)在园幼儿。在园幼儿系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班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各类幼儿。 保险方案 赔偿限额 : 1、基本限额: (1)人身伤害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      其中:      意外医疗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万元;      个人财产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千元;      个人财产学校全年累计赔偿限额:1万元; (2)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 1000万元; 保险方案 备注:人身伤害包括因校方责任,学生罹患疾病引起的人身伤亡。     意外医疗包括因校方责任,学生罹患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支出。 保险方案 兹经双方同意,为充分保障恶性事故给被保险学校带来的赔偿责任风险,保险公司除按保单明细表中“基本限额”中列明的每人限额和学校限额进行一般事故处理以外,当基本限额赔偿不足时,将按照“公共保障”条件提供医疗费用和人身意外的超赔保障,最高不超过列明的公共保障限额。 3、免 赔 额 : 人身意外:无                                意外医疗:每人每次免赔额50元 保险方案 4、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人身伤害应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条款解释 第三部分 主条款名称:     校(园)方责任保险      条款解释 主条款 1、承保对象 2、责任期限 3、保险责任范围 4、赔偿费用 5、责任免除 条款解释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 2010.02.01—2013.8.31 保险责任范围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学校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仅限于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保险责任.doc 条款解释 1、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应由学校承担或分摊的学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可能的连带责任,均在本保单责任范围。 2、发生学生人身伤亡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赔偿费用 1、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 2、法律费用 3、施救费用 条款解释 1、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应由学校承担或分摊的学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可能的连带责任,均在本保单责任范围。 2、发生学生人身伤亡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 (2)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3)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4)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5)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6)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7)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8)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保险责任.doc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doc 免责条款.doc 条款解释 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1-6)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特异体质条例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 除因与学生伤害事故关联的有关衣物、学习用品以外的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校(园)方责任险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区别 条款解释 区别项目 校(园)方责任保险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性质 责任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实施方式 可以由立法或行业主管部门强制校方投保 由投保人自愿投保 投保人 校方 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 被保险人 校方 学生本人 保险标的 校方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身体 保险责任 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学生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而致的死亡、残疾。(不论意外事故的发生校方有过错与否) 保险人的赔偿包括学生的死亡赔偿、残疾赔偿和支出的医疗费。 保险人的给付包括学生的死亡给付。 如需保险人承担医疗费,需另行投保附加医疗费保险。 法律责任 校方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可以转嫁校方的法律赔偿责任。 学生受伤害后,既可以从学幼险项下获得赔偿,又有权利向有责任的校方提起索赔,在人身损害赔偿上可同时获得保额内的赔偿。但医疗费用仅能在一个保单上获得赔付,不可额外得利! 保险金额 以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学生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不超过5万 扩展条款 1、错误和遗漏扩展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的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有关情况及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上述情况。 2、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各自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doc 条款解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第十九条                           第十四、十五条 3、不可注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可以注销本保险单,被保险人无故也不得提出退保申请,但如保险人不能履行标书及保单中的各项承诺,被保险人随时可以注销保单并要求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并按照合同追究保险人违约责任。 4、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人身伤害应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条款解释 5、扩展海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区域扩展为世界范围,即对于由校园方组织的海外活动(如海外学习、比赛、学术交流)也予以承保。 6、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校园范围内,直接或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参保学生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条款解释 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7、扩展承保校际交流学生或实习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参与我省参保学校与外地或境外的学校进行的校际交流活动或实习活动的交流学生或实习生,在江苏省地域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承保的注册学生予以扩展承保。(职校、技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除外。) 8、恶劣天气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参保学生到达学校后接到按气象部门认定的恶劣天气造成的学生必须停课的通知后,参保学生因为该项停课而直接从校园返回住所途中发生的伤害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条款解释 9、抢救优先原则条款(可免查勘)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坚持救治第一的原则,被保险学校及相关教职员工必须尽最大可能全力积极施救,并及时通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对于需要进行急救、包扎、输血、转移、疏散等抢救行为的事故,因时间紧急,被保险人可以不等待保险人现场查勘而单独进行处理,保险人直接根据被保险人事后提交的索赔资料进行理赔处理。 10、异地索赔处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将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的服务网络优势,在第一时间办妥委托代查勘手续,委托事故发生地保险服务机构处理并积极组织施救。若伤者需紧急抢救,应被保险学校书面要求,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及住院押金,相关垫付费用将在赔款理算时予以扣除。 条款解释 11、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抢救等行为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经保险人个案认可,一般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保险人也予以赔偿。 12、学生责任第三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学校组织活动过程中,由于学校对学生组织、管理不当,致使学生造成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学校承担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条款解释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13、被保险人雇员因公人身伤亡赔偿条款    供职于被保险人单位的在编雇员,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时,因保护学生而导致本人人身伤亡者,对其按照主条款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列入该所学校的累计赔偿限额。 条款解释 第四部分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简介 总则  伤害事故的预防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伤害事故的处理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  附则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列明了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指学校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擅离工作岗位,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条例》简介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列明了      学校无需承担的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条例》简介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列明了    学校无需承担的责任: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条例》简介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列明了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条例》简介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列明了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条例》简介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列明了     第二十四条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简介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第五部份 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我们设计了三级理赔服务通道,尽可能简化理赔流程,有效保障学校发生学生伤害 事故后,可以通过“三级通道”迅速得到理赔及救助服务。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理赔流程:当发生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小额事故时,根据附加小额赔款及事故免检特别约定,学校可在通知保险公司后迅速着手进行事故处理,无需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学校在受伤学生康复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凭下列单证向保险公司申领赔款,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时效内将赔款划入学校账户。 责任范围 赔付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属于校方责任的轻微伤害事件。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索赔材料: 1、出险通知书(我公司提供标准格式,被保险学校填写并盖章) 2、医院就诊单据,包括病历、发票、出院小结等原件 3、受伤学生户口本(或学生证)复印件或受伤学生学籍证明并加盖被保险人学校公章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理赔流程: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立即救治,保护现场,并迅速向我公司报案。我公司将在第一时间派员赴现场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查勘,确定责任。若认定属学校责任,出具《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学校填写《出险通知书》,齐备索赔材料后,我公司按承诺的理赔时间将赔款划付学校。         责任范围 赔付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市分公司理赔权限内,属于校方责任的一般伤害事件。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对于责任认定有分歧的案件,由市分公司校方责任险服务团队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审议决定伤害事件是否属于校方责任,保险公司将充分听取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如果认定为校方责任,按照普通案件流程执行;如果仍无法认定属于校方责任,将按照纠纷案件处理流程执行。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索赔材料:     学校(保险公司协助)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在1个月内收集齐相关单证并提交我公司,以便尽快结案。索赔时,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出险通知书(我公司提供标准格式,被保险学校填写并盖章); 2、受伤学生学籍证明并加盖被保险人学校公章; 3、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认定书、调解书等)原件; 4、医院就诊单据,包括病历、发票、出院小结、用药清单等原件; 5、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原件;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6、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原始票据原件; 7、伤者伤残时,需提供伤残等级证明,死亡时,需提供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8、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原件; 9、学校与受伤学生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原件; 10、财产损失清单及票据原件; 11、其他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理赔流程:各级服务团队一旦获悉发生特大校方灾害事故,将采取最快捷方式向省分公司应急理赔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程序。市、县分支公司服务团队按照省分公司应急理赔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进行现场救援救助并做好后续的理赔服务工作。 疑难案件:公司将会同教育主管部门、专业医疗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人员共同进行处理。 责任范围 属于校方责任的重大死亡、重大食物中毒等群死群伤事件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要及时报案,以便于保险公司进行准确定损,提高理赔服务效率;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学校或其代表对索赔事宜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的表示。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的赔偿依据是: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学校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相应赔偿限额。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发生保险事故时,学校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抢救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受灾财产,以减少损失,对由此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学校在索赔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所需的有效单证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有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由有关责任方造成的,学校应采取措施向责任方索赔,并保留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利,并在保险人实施代位追偿权利时,给予协助。 理赔流程及相关手续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目的是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发挥保险公司专业的风险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职能,为全省所有在校学生提供更加完善的安全保障。为此,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凭借自身的网络优势,成立了由省、市、县组成的项目服务团队,更好地为各所学校提供服务。   服务团队 省分公司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省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责任意外险部、理赔管理部、客户服务管理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与省教育厅安全保卫处直接进行联系和沟通,并负责指导下级公司工作。 市、县、乡(镇)三级服务机构      成立由各市分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各市区、县乡(镇)公司经理担任副组长的现场服务小组,为各市区、县乡(镇)教育部门提供对口服务。 咨询投诉电话:95518 宜兴市张渚高级中学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 培训材料 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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