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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程序
马永顺团队(15901020107)特别代理
由商务部控制新设典当行的发展指标,通过制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管理,《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监制,实行统一编码。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须知
1.设立典当行的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2.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2)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4)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5)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6)其他规定的相关条件。
3.经批准后典当行可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质押典当业务;(2)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3)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4)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5)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4.典当行不得经营的业务:(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2)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3)发放信用贷款;(4)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5.典当行不得收当的财产:(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己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3)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4)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6.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申请人需准备的文件材料
1.设立典当行的文件材料。
(1)拟设立典当企业所在区、县商委(经贸委)的核准文件;
(2)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企业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股东)、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3)股东有效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典当企业章程;
(5)典当企业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安全设施及其他必要设施的情况);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申办材料须一式两份。
2.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材料。
(1)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区、县商委(经贸委)的核准文件;
(2)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3)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4)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典当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副本及所属其他全部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8)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有效证明。
以上申办材料须一式两份。
三、办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企业申请办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如图所示。
当典当分支机构批准后,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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