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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要素表-单一劣后证券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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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交易要素表 项目/计划名称 五矿信托-XXXX信托计划 信托规模 优先3000万起,若1:2,劣后1500万起 信托期限 单只信托计划存续期不低于一年。 投资范围及限制 1)信托财产投资范围 国内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基金资管计划、银行存款、交易所债券,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在信托合同中具体约定。 依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受托人与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协商,受托人与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将投资信托计划部分信托资金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规模为信托计划成立时该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资金的1%。 若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人或相关监管部门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比例、收益率、认购程序、计算方式、分配时间等做出调整的,则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及收益计算和分配事宜按照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全体委托人同意无需就此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共同书面指定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运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 2)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收益核算与分配: A.信托成立当日,由受托人按照当日交付信托资金的1%(即“基金认购款”)划转至受托人开设的以下信托业保障基金专用账户(以下称“基金专户”): B.受托人收到基金认购款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将基金认购款缴入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以下称“基金专用账户”),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C.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收益按一年期基准存款利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就本信托而言,拟分配收益=基金认购款本金×一年期年利率×信托持有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实际天数/360。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如信托持有基金期间遇到利率调整,按照信托终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算;天数算头不算尾,即从基金认购款缴入基金专用账户之日(含)至信托终止日(不含)止。 若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人或相关监管部门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比例、收益率、认购程序、计算方式、分配时间等做出调整的,则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及收益计算和分配事宜按照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全体委托人同意无需就此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D.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本金及收益的分配 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本金及按照本条计算的收益于信托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 同时,基金认购款本金划转至基金专户之日(含)起,至受托人将该等认购款缴入基金专用账户(不含)止的期间,按照人民币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等利息与基金认购款本金及收益一并计入信托财产并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3)投资限制 A. 投资限制特别说明 (1)信托计划项下,同一交易日且同一证券有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即在本信托计划内的交易在相同时间、买卖委托价位有交集不能成交。受托人有权拒绝可能产生对倒行为的交易,当委托有可能触发对倒条件时,系统自动拒绝接受时间顺序偏后的委托,并在委托触发对倒条件一分钟后系统自动撤销时间顺序偏前的且仍未完全成交的委托。 (2)信托计划在申报交易时,即使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受托人在接到监管机构(含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明确通知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限制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 (3)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投资运作现状,受托人有权单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对信托计划宣布新的投资限制,该投资限制在受托人对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披露后立即生效,无需另行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 B. 信托计划投资限制 应优先委托人要求,对信托计划投资限制约定如下: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作为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由受托人以初始信托资金的1%认购(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依据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2)信托计划如投资于ETF或LOF基金,则投资运作方式仅限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 (3)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与受托人有关联关系的证券品种; (4)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债券正回购交易; (5)受托人认为不得持有的证券; (6)本信托计划投资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或非指数基金的总额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 (7)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或非指数基金,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或该基金总份额)的4.99%及流通股本的10%; (8)本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总值,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 (9)信托计划期满终止前10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证券买入的交易; (10)总仓位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98%; (11)本信托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仅限网上新股发行; (12)不得投资于S、ST、SST、*ST、S*ST类股票及权证; (13)本计划禁止投资新三板,禁止投向深港通、沪港通、股指期货和期权; (14)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等非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 (15)禁止投向金融产品次级子产品,如分级基金B等。 C.禁止行为 本计划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1)向他人提供担保; (2)与受托人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其他违法、违规等证券交易活动; (4)投资于受托人发行的股票; (5)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资金退出方案 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在该信托计划终止日前10交易日起禁止发出买入投资建议,并逐步发出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变现投资建议,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前第5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计划不得持有证券资产。一般受益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2个交易日强行卖出至满足上述要求。 在支付信托财产应付未付各种费用和进行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分配时,如果信托财产中货币资金总量不足,受托人有权出售信托财产持有的证券资产以支付该费用和信托利益。出售的具体证券资产及出售时机由受托人自主选择、决定,由此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计划受益人承担。 受益人收益及分配 1.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 优先信托收益每日计提,每日计提的优先信托收益=1元×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R1÷365 R1为优先信托单位的最高年化收益率。【目前1亿一下标准报价为6.8%,1亿以上6.7%,以实际为准】 优先信托收益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截至该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含该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信托受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信托受益。 优先受益权项下的最高信托利益=成立时的优先信托单位信托本金+每日计提的优先信托收益×信托计划天数 当信托计划正常终止或延期终止时,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若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小于【12】个月发生提前终止的,则优先收益依据实际存续天数+30天计算(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天数不得超过366天)。 2.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信托单元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大于1.2时,一般受益人可向受托人发出提取收益申请,经受托人同意后,则一般受益人可提取收益,提取收益后信托计划净值仍大于1.2。 无论信托计划因何种原因终止时,一般信托收益 = 信托财产总额 - 信托计划应当承担的信托费用-优先受益权项下最高信托利益-一般信托单位信托本金。 一般信托收益于受托人同意提取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信托计划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支付剩余一般信托收益。 3.特别情况 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因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发生该种情形,受托人将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且不再接受一般受益人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1)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日,扣除信托计划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后的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优先受益人最高信托利益的,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按照优先受益人的最高信托利益对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 扣除信托计划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后的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在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等于优先受益人最高信托利益后仍有剩余的,余额部分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分配给一般受益人。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之日至信托计划实际终止日的期间,受托人在收到任何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即资金到达信托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了信托计划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后,作为一般受益权信托利益继续向一般受益人分配,直至信托计划终止。 (2)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日,扣除信托计划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后的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优先受益人最高信托利益的,则一般受益人必须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5个交易日及时补充足够的增强信托资金用于支付全部优先受益人的最高信托利益,无法变现的信托财产在具备变现条件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变现并支付给一般受益人,直至将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若一般受益人未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5个交易日补充足够的增强信托资金,则受托人有权将一般受益权的收益权进行处置,所获资金按本合同(包括补充条款)约定次序支付相关费用和优先受益人最高或部分信托利益。无法变现的该期信托财产在具备变现条件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变现并支付给上述一般受益权的收益权的受让方,直至将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T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或者止损线一般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情况,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一般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取出增强信托资金: (1)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1.00元; (2)提取增强信托资金后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仍旧高于1.00元; (3)提取的增强信托资金不得超过现金形式余额; (4)提取的增强信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总额; (5)信托计划所持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无法交易或赎回的情况; (6)一般受益人申请取出每次追加的增强资金时需一次性取回。 信托报酬支付 1. 固定信托报酬费率为:【0.3】%/年(按信托计划优先认购资金规模计算)。 2. 支付时间: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 保管费费用支付 1. 保管费率收费标准由保管银行确定:通常为【0.1】%/年(按信托计划初始总规模收取)。 2. 支付时间:通常约定为,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的10个工作日以内及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保管协议》签约时候确定。 中后期管理措施 预警平仓设置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预警线根据优先和一般的比例设置如下: 如果一般/优先=1:2,则预警线与止损线分别为【0.90】和【0.85】; 如果一般/优先=1:1.5,则预警线与止损线分别为【0.85】和【0.80】; 如果一般/优先=1:1,则预警线与止损线分别为【0.80】和【0.75】; 如果一般/优先=1:0,则不设置预警线与止损线。 若T日收盘时,经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的,受托人将及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对一般受益人进行风险提示并要求一般受益人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若受托人无法与一般受益人取得联络,则受托人有权按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处理措施。一般受益人有义务于T+2日上午10:00以前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使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以T日收盘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为计算基准)大于等于预警线。在一般受益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若一般受益人未按期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受托人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以T日收盘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为计算基准)大于等于预警线,自T+2日上午10:00起,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变现品种,直接卖出部分股票直至以市值计算的信托计划持仓比例不超过50%。 若T日收盘时,经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平仓线的,受托人将及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对一般受益人进行风险提示并要求一般受益人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若受托人无法与一般受益人取得联络,则受托人有权按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处理措施。一般受益人有义务于T+1日下午14:30以前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使受托人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以T日收盘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为计算基准)大于等于0.90(预警线)。在一般受益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如一般受益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估算值(以T日收盘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为计算基准)高于0.90,则受托人自T+1日下午14:30起,拒绝一般受益人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平仓操作,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平仓变现完成后,本计划提前终止。 提前结束安排 提前终止分为破止损终止及一般受益人申请终止两种情况。破止损终止的情况如前文预警平仓设置部分所述。对一般受益人申请提前终止的情况为:经一般受益人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出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书面申请,在信托财产完全变现并且按合同约定方式,信托现金资产可足额分配优先本金及收益时,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若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小于【12】个月发生提前终止的,则优先收益依据实际存续天数+30天计算(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天数不得超过366天)。 提前结束时信托受托管理费收取:如信托计划因任何原因而导致提前终止的,需按照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0天(提前终止时信托事务管理费计算天数不得超过366天)支付全部信托事务管理费。 提前结束时保管费收取:如信托计划因任何原因而导致提前终止的,则保管费依据信托计划预期存续天数计算。 中后期管理措施 延期结束安排 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因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发生该种情形,受托人不再接受一般受益人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无法变现的信托财产在具备变现条件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变现,直至将信托财产变现完毕。 延期期间继续计提信托管理费、托管费、优先收益,计提基数及费率不变,直至信托延期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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