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五险一金的缴费规定
1、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养老保险: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费(下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获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3、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劳部发[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保险试行办法》)
4、工伤保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5、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6、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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