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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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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鑫茂科技(000836)200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关于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07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7]13号)要求,我办于2007年7月16日至9月12日对你公司200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在收入、成本及税收等方面存在财务核算不真实、不规范等问题。现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你公司因会计估计不当,造成将应计入以前年度利息收入计入2006年当期5472782.51元你公司定期5年存款155000000元(2001、3、23-2006、3、23),于2006年3月23日到期,取得利息收入22320000元,2001年至2005年累计计提利息收入16901200元。2006年应计利息收入1116000元,实际计入利息收入5418800元,多计利息收入4302800元。 你公司定期3年存款46427876.72元(2002、12、26-2005、12、26),于2005年12月26日到期,取得利息收入3509947.48元,2004年至2005年累计计提利息收入2339964.97元。2006年不应计利息收入,实际计入利息收入1169982.51元,多计利息收入1169982.51元。 以上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第十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应调整相关科目。 二、少计置换资产896388.74元 你公司2005年11月30日,在与鑫茂集团进行置换中,将其他应收款-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15936700元参与置换。经核实,其他应收款-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15936700元,实为你公司回购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对天津天大天久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14300000元(占天大天久公司总股本的20.43%)和利息1636700元。置换过程中,你公司将长期股权作为其他应收款参与置换,未考虑天大天久公司2005年末所有者权益74382715.31元,所对应的净资产15196388.74元(74382715.31*20.43%),按对价计算少计置换资产896388.74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第四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应调整相关科目。 三、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88882.61元 你公司因计算错误造成2006年教学部电子设备少提折旧16594.17元;其他部门电子设备多提折旧25468.38元;房屋建造物多提折旧180008.4元。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应调整相关科目。 四、多计利息支出260710.00元 你公司下属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占59.98%股份) ,2006年财务费用--利息支出260710.00元, 为中信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应列入开发成本。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9】74号)的有关规定,应调整相关科目。 五、收入核算不实21974496.84元(其中:2005年多计主营业务收入9797963.24元;2006年少计主营业务收入12176533.6元)你公司下属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占71.5%股份)未按完工进度正确核算收入,导致损益核算不实。其中: 2005年多计主营业务收入9797963.24元,多计主营业务成本9620508.11元,多计营业税及附加104940.04元,多计损益72515.09元;2006年少计主营业务收入12176533.6元,少计主营业务成本12940968.86元,少计营业税及附加261251.37元,少计损益1025686.63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应调整相关科目。 六、少计算应纳税款387686.65元 1、预售房产收取的部分款项未交营业税212178.31元 你公司下属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占59.98%股份),收取部分预售房款(定金),在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核算,未预交营业税,金额3823032.50元,计算应交营业税及附加212178.31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经营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国税发【1994】086号)的有关规定,应调整相关科目。 2、你公司下属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占71.5%股份),由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不实,致使2005年多计算营业税94540.58元,多计算税金附加10399.46元;2006年少计算营业税235361.59元,少计算税金附加25889.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调整相关科目。 3、你公司下属天津鑫茂天财进出口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占96.65%股份)将其产品作为福利发放和作为工会组织文体活动的奖品发放,共计6,150盒(18,450瓶),未视同销售,少计算应纳增值税17,294.60元及附加费1,902.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调整相关科目。 七、其他 1、科目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下属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占59.98%股份),2006年公司开发成本中,2-3号楼已经竣工,并交付客户使用(4S汽车店)。公司仍在开发成本中核算,未转开发产品,并暂估入账25667687.89元。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应调整相关科目。 2、相关内容未按证监会要求披露 你公司未按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编制2006年财务报表附注(2007年中期报告中已按上述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以上违纪问题金额54848635.24元,其中:多计利息收入5472782.51元;少计置换资产896388.74元;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88882.61元;多计利息支出260710.00元;收入核算不实21974496.84元(其中:2005年多计主营业务收入9797963.24元;2006年少计主营业务收入12176533.6元);少计算应纳税款387686.65元;未转开发产品25667687.89元。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需调账处理事项,进行调账处理,并将调账凭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报送我办。对需交纳的税款,及时向原征收机关申请补缴或按税法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以上决定,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中国光大银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01年8月至11月对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下简称你行)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对重大 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现将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抽查,你行存在个别会计人员未能按规定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上签名或盖章, 总行少数下属单位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未及时移交到档案室管理, 2000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未能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等问题, 不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等五十八条、第 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你行应及时纠正,限期整改,今后要进 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资产、负债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固定资产有账无物   你行1999年3月18日接受原投资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账面数为 20936.71万元,实际移交数为630万元,有20306.71万元固定资 产你行有账无物,账实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 行应在会计报表中及时披露以上情况,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尽快办理固定资产实物 移交手续,保证账实相符。   (二)多计资产、负债   1、你行将收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偿还的债务利息 6903.58万元放在“预收利息”负债科目,未冲减应收利息资产科目,多计资 产和负债6903.58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行应进行账务调整,分别减少资产、负债6903.58万元。   2、你行在对接受的原投资银行世界银行转贷款进行剥离时,资产、负债没有同 时剥离,导致多计资产67663.24万元、多计负债94497.49万元,你 行应进行账务调整。   三、所有者权益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你行1996年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向股东收取的6850万元增资募股手 续费,由你行工会运作,截止2000年底,除617.57万元用于增资募股中的 正常费用支出外,其它金额6232.43万元你行没有转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 公积”科目核算,没有2000年度会计报表上反映。   (二)你行2000年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向股东收取的增资募股手续费 8458.96万元,其中当年正常费用支出1528.52万元,用于职工奖励性 支出为412.89万元等,截止到2000年底,余额6517.55万元你行未 转入所有者权益中“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以上(一)(二)两项不符合《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你行 应调增“资本公积”金额12749.98万元。   四、损益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方面   1、1999年国债手续费及其他收入未纳入损益账核算。1999年12月 12日至2000年2月23日,你行将1999年度国债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共 计225.71万元(1999年度国债手续费收入190.51万元,2000年 度其他收入35.20万元),直接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支出,未纳入损益账核算。 应补交营业税及附加2.99万元,调增2000年度利润32.21万元,补交企 业所得税73.50万元。   2、你行将19996年增资募股手续费、1998年国债手续费及其他资金转 给工会,以总行三产的名义运作,并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2048.60万元(其 中:2000年度167.93万元,以前年度1880.67万元)、国债手续费 收入636.57万元,合计2685.17万元用作职工奖励支出,应调增以前年 度损益1880.68万元,调增2000年度利润167.93万元,补交企业所 得税886.11万元。   (二)支出方面   1、你行2000年度在工资科目以外列支(发放)工资性支出1045.45 万元,未作纳税调整,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债字[1999]217号)第四条规定。你行应调增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1045.45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345万元。   2、你行2000年度在“业务及管理费-住房补贴”中计提住房补贴 2381.11万元,相应调增2000年度利润2381.11万元,补交企业所 得税785.77万元。   3、你行2000年度按规定应将670.38万元“递延资产”、“无形资产” 价值进行摊销,进入成本费用,但你行实际摊销2033.85万元,多摊销 1363.46万元,你行应冲减成本费用,相应调增2000年度利润 1363.46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449.94万元。   4、你行计提的世界银行转贷款资金应付利息3241.59万美元,折人民 币26834.25万元未转回损益,多列本年和以前年度利息支出 26834.25万元,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你行应冲减应付及暂收 款26834.25万元,冲减本年利息支出17938.80万元、调增以前年度 损益8895.45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8855.30万元。同时将原投资银行 计提的世界银行转贷款资金表内应付我部的利息3629.00万美元和世界银行转 贷款资金本金一同剥离到表外,作为应支付我部的款项。   5、将应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4034.86 万元列入2000年成本费用支出。   (1)你行将接受原投资银行移交的亚行转贷基金由于汇率损失2987.52 万元列“汇兑损失”,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2)你行将原投资银行长沙分行多记入损益的利息收入23.22万元列“业 务及管理费”,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3)你行在“营业支出”科目中计提1995年至1999年固定资产折旧 1024.12万元,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以上(1)至(3)项你行未按会计核算原则进行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你行应调增2000年度利润4034.86万元,调 减2000年以前年度损益4034.86万元。并补交企业所得税345.62万 元。   6、你行1996年增资募股时发生的正常费用617.57万元列入当年损益, 未在当年提取的增资募股手续费中列支,不符合《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应调增以前年度损益617.57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203.80万元。   7、你行在2000年募股手续费中发放职工奖励412.89万元,应调增 2000年度业务及管理费(工资)412.89万元,同时调增资本公积 412.89万元。   五、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应作纳税调整未作纳税调整事项   1、你行2000年度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超过税前准予扣除的标准,金额达 19.95万元,年终未作纳税调整。   2、你行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2208.58万元,年终未作纳税调整。   以上1-2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的规定,你行应调增2000年度纳税所 得额2228.53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735.42万元。   (二)少提(缴)企业所得税   1997年你行将资金拆借所提取的利息收入467.42万元直接计入未分配 利润科目,少提企业所得税154.24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规定,你行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54.25万元。   (三)以前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未作纳税申报   2000年度,你行未按规定申报以前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35718.27 万元。其中:未申报原投资银行历年累计欠交企业所得税22017.08万元,未 申报国家审计署1997年度审计处理决定中要求你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12719.57万元,未申报1999年以前年度其它应交企业所得税 981.62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 行应依法申报补缴税金35718.27万元。   六、关联交易问题   (一)2000年9月,你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第二次增资扩股。因 2000年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对你行增资扩股所需要补允的资金未到位,20 01年你行为解决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对光大银行增资扩股需要补充的资本金来 源问题,采取由光大银行整体租赁光大大厦,租凭期限20年,一次性支付租金 63480万元的方法,筹集光大(集团)总公司资金,虚增入股资金63480万 元,不符合《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九条:“企业所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 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的规定。请你行纠正这一行为,并要求你行 督促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按有关规定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补足资本金。   (二)光大集团长期无偿占用你行资金,你行没有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199 7年底,你行将持有的三家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总价款 6086.09万元,直到2000年4月30日光大集团才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你 行。在此期间光大集团无偿占用你行资金时间达2年零4个月,你行没有计提和收取 资金占用费,也没有进行必要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请你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规范经 营行为。   以上一至五项你行应补交营业税及附加共计2.99万元,应调增2000年度 利润25505.49万元,调增以前年度利润7358.84万元,应补交企业所 得税共计(含应申报未申报数35718.27万元)48552.98万元(我部 检查结束后,你行及时纠正,已补交了35718.27万元企业所得税)。   针对你行会计核算、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对你行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行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及时调整有关账务,将应补的各项税款就地向当地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并用“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科目:其他罚没收 入,入库级次:中央级)。有关整改及缴款缴税情况请你行于2002年9月30日 前告知我部。   你行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 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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