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央行解读民间贷款.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454713 上传时间:2025-03-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8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央行解读民间贷款.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央行解读民间贷款.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央行重申民间借贷合法性 2011年11月11日 05:57 来源:新京报网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 据新华社电 今年以来,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就此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问:什么是民间借贷,这一资金拆借行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有何特点? 答: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问: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4倍不受法律保护 问: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 业内解读 “明确民间借贷合法性便于监管” 本报讯 (记者李蕾)温州中小企业资金链危机引发专家呼吁放开民间金融,将民间借贷合法化。业内专家认为,此次央行有关负责人的表态,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有合法化才能规范借贷双方的行为,才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便于国家加强对它的监管,使民间金融在国家的监管体系里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范风险。因此,此次央行有关负责人表态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是对此前小微企业生存危机问题的态度和回应。 “转贷牟利入刑需要商榷” 本报讯 (记者李蕾)昨日,央行在确认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同时,重申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对于这个规定,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曾多次表示,任何人研究不出这个“4”来,完全是拍脑袋拍出来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4”这个数字确实没有一个模型能够测算出来。 郭田勇说,但是在经济生活中必须有一个标准界定怎样才算正常利率,什么样的是高利贷。这个数字是从长期的实践和观察中总结经验得出的,就是一般情况下在这样一个范围内能够更好的避免风险和各种其他的问题,业内人士基本认可这个标准就上升为条例或者法规,这也是正常的程序。 此外,央行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按法律以高利转贷罪论处。郭田勇称,该规定需要商榷,因为对一个企业来讲,做资金生意和产品生意获利都是一样的,什么样的生意回报高企业就去做什么生意也无可厚非。而且既然有人愿意以更高的利率从转贷的人手里借款,说明转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郭田勇表示,转贷是由于体制内外的利差较大而导致的套利行为,对于该行为是疏还是堵仍然值得探讨,从短期来看,为了避免出现混乱和形成投机的风气,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但从长期来看,还是需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来进行疏导。 南都社论:正视民间借贷地位开放金融市场 2011年11月11日 08:04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最近民间借贷危机频发,央行昨日终于开口表态为民间借贷定调。央行负责人称,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并表示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常年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终于被央行重视了一回,只是央行对民间借贷的地位界定和对民间借贷发展的态度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央行对民间借贷的地位界定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虽然承认其有益但是无论如何也不过是个补充。一直以来,似乎带个“民”字的都是附属和补充,民企是国企的附属,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不仅在法律上处于灰色地带,在观念上更是处于灰色地带,而这种观念上的偏见又加深了民间借贷在实际中的窘况。 民间借贷似乎从来就是见不得光的,但正是这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支撑着中国大量民营企业的发展,而这些民营企业又支撑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工信部的数字显示,截至去年,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都是中小企,而且基本都是民营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 D P的60%。今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在企业过去三年实施的重大融资方式中,73.5%的企业选择了“长期银行贷款”,55.3%的企业选择了“民间借贷”,而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在过去三年中更有近62.3%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融资。 在民间借贷危机闹得沸沸扬扬的温州,只有10%的企业能从正规金融系统获得融资,而有接近90%的企业需依赖民间借贷途径融资。何以这99%的民企却是那不足1%的国企的附属,这解决逾60%甚至90%企业融资需要的民间借贷却是那承担10%或30%企业融资需求的正规金融的补充?长久以来对民间借贷的视而不见、任其在地下生长已酿成今日的巨大风险,现在要使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首先必须正视其地位,明确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如果一味将其视为补充,民间借贷则不可能得到应有的发展空间也不可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正面效果。 央行对民间借贷的态度是“规范化阳光化”,强调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但是要让以上说法成为现实,首先需要厘清何为合理合法何为非法金融活动,而这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的界定却十分模糊。有关民间借贷并没有单行法律,现行相关规定散乱且缺乏可操作性,同一行为依据这条法规是合法的,依据那条法规却是非法的,这就大大压缩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发展空间。 扰攘四年之久的吴英案如今仍未落幕,2009年12月,浙江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今年4月二审开庭,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至今未判。集资诈骗可判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量刑10年,吴英犯下哪项罪名一直存在争议,更有人认为,吴英未采取欺诈手段、借款全用于企业经营且承诺归还,不属于诈骗,而全部11位债权人全为其朋友则不属于公众,即吴英两项罪名均不成立,应为朋友间的合法民间借贷。 从吴英案即可看出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漏洞之大,央行表示要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但若无法分辨何为合法何为非法如何规范,民间借贷一见阳光即被定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借贷之人不被判死也要坐牢,那民间借贷如何发展?可见,要实现规范化阳光化,必先在政策和法律上给予民间借贷更广泛的合法发展空间。 当下,中国金融仍处于垄断状态,信贷紧缩更推动资金流向大型国企,正规金融体系完全无法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金融垄断亦会陷入高利贷危机的恶性循环。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开放民间金融市场,尤其是小微金融机构。温家宝总理曾说:“民间借贷之所以阻挡不住,就是因为民营企业有需求,而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正门开得不大,那旁门就要开。民间借贷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其目的是使它健康发展。”门是必须要开的,只是这不是旁门而是另一扇正门,要打开民间金融市场的大门,则需先正视其正门的地位,给予其应有的政策和法律空间。 央行力挺民间借贷 来源: 东南早报(泉州):央行负责人10日专门就“民间借贷”这一焦点话题接受官方媒体采访,力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央行还借此公开表态称,“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这令坊间相信,中国监管当局将相继出台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新政,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隐于民间的巨量资本“转正”,从而在中国逐步建立起一个多元化的融资体系。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高级经济师周景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资本确实需要“规范化、阳光化和国民化”。   周景彤认为,中国目前出现的融资难和民间借贷危机有其必然性:金融发展滞后、金融压抑的状况确实存在,大银行主导的金融格局不能很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监管者应当承认民间借贷的身份,为其量身定造监管方式,使民间借贷最终可通过成立中小银行、投放风险投资等手段,合法为中小企业融资,实现“阳光化”。   同时,中国在早已对外资银行业开放的前提下,却对民间资本仍有颇多限制,民间资本也呼唤待遇“国民化”。   周景彤预计,一旦中国放宽对民间借贷的限制,将会至少有3万亿-4万亿人民币资本合法流入信贷市场。他强调,正是由于民间资本缺乏有效和多元的投资渠道,才转向炒作房地产、炒作金融产品、炒作农产品这种放空实体经济的“未富先空”现象,因此“堵不如疏”。 (中新)  焦点问答   民间借贷有何特点? 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问:什么是民间借贷,这一资金拆借行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有何特点?   答: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只要不违法就都受保护   问: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对于高利贷我国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畸高利率如何处罚? 超过银行4倍利率不保护   问: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对于畸高利率我国如何处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如何规范和管理? 加强引导打击高利贷等行为   问: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政府对民间借贷如何规范和管理?    答: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   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   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   (据新华社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