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收购案例分析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置资产也称为“定向增发”或“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及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以新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为对价,取得股份认购方资产的行为。现已逐渐称为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最常见的一种模式。分为两种类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整体上市和反向收购,即借壳上市(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整体上市轴研科技重组整体上市1、交易方(1)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研科技”),为上市公司。(2)中国机械工业集团(以下简称“国机集团”),持有轴研科技34%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3)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研所”),为国
2、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并购前股权结构图:国机集团轴研科技轴研所34%、控股100%军品轴承业务及资产租赁分包并购原因:轴研所拥有军品研发业务的特许权,而上市公司开展军品轴承技术研发只能依靠轴研所的承揽和分包,并以租赁的形式使用轴研所的部分军工资产,这造成了上市公司与轴研之间存在大量关联方交易,也使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并购过程(1)2008年11月20日,国机集团与轴研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国机集团以所持标的资产认购轴研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2)2009年2月5日,国资委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 69号
3、)批准国机集团以全资子公司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100%股权认购股份公司本次定向增发股份的方案。(3)2009年2月15日,轴研科技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议案。轴研科技拟通过非公开发行I, 059万股A股为对价,收购国机集团持有的轴研所有限公司1009股权,发行价格为11. 63元/股。(4)2009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核准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853号)和关于核准豁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854
4、号)证监会核准通过该方案,同时核准豁免国机集团履行要约收购义务。(5)9月并购完成。并购后股权结构图:国机集团轴研科技轴研所40.7%100%军品轴承业务及资产3、法律问题(1)在这个案例中,国机集团原持有轴研科技34%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并购后持有轴研科技40.7%的股权,已经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7条第2款的要约收购义务,但国机集团于2008年年11月30日出具了关于认购股份三年内不转让的承诺函,且在轴研科技召开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非关联股东批准审议通过了该方案,并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
5、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本次购买的资产总额 207,154,418.91元,上市公司2007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92,796,064.00 元,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52.74%,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3)本次交易中轴研科技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资产,需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借壳上市中南房地产借壳大连金牛上市1、交易方(1)
6、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牛”),为上市公司。(2)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是大连金牛的控股股东。(3)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房地产”)。并购前股权结构图:东北特钢大连金牛特殊钢材业务40.67%中南房地产房地产业务并购原因:东北特钢同时还是北满特钢和上市公司抚顺特钢的控股股东,大连金牛与抚顺特钢及北满特钢都从事相同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东北特钢为了整合上市公司内部资源,避免同业竞争,决定对大连金牛实施重组。中南房地产计划通过借壳方式上市。2、并购过程(1)东北特钢与中南房地产于2008年1月18日签署大连金牛重组框架性协议,东北特钢将其持有
7、的大连金牛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中南房地产,转让金额为8.54亿元,形成东北特钢对中南房地产的一项应收账款。协议签订后,中南房地产成为大连金牛的潜在控股股东。(2)2008年7月4日,大连金牛与东北特钢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大连金牛将所有资产、负债经评估后出售给东北特钢,作价11.6亿元,东北特钢支付现金3.06亿元,同时形成一项8.54亿元的应付账款,大连金牛形成“净壳”。(3)2008 年7 月22 日,大连金牛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条件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南房地产及陈琳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8、、关于与中南房地产业有限公司、陈琳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认购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的协议,中南房地产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其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的36 个月内不得转让。(4)2008年7月至12月期间,大连金牛、中南房地产与陈琳与2008年7月4日签订了认购协议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据此,大连金牛向中南房地产发行4.74亿股股票,股权价值为37.11亿元,购买中南房地产10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作价45.65亿元,置入资产作价超过股权价值总额的8.54亿元由大连金牛以对东北特钢的8.54亿应收账款作为对价支付,同时,该应收
9、账款与中南房地产对东北特钢的8.54亿应付账款抵销。(5)2009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南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18号)和关于核准豁免中南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公告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19号),准许大连金牛向中南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豁免其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6)2009年7月,重组完成之后,中南房地产取得对大连金牛的控股权,将旗下资产置入了上市公司,完成借壳上市。上市公司简称由“大连金牛”变更为“中南建设”。并购后股权结构
10、图:东北特钢大连金牛特殊钢材业务72.51%中南房地产房地产业务3、法律问题(1)本案例和上一个案例“轴研科技重组整体上市”类似,同样涉及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及其豁免、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资产,具体分析请见上一个案例。(2)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借壳方案设计十分复杂,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导致借壳方案中途夭折。因此,借壳上市一般存在很大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二、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情况。通常应用于以下几种模式:(1)集团公司对旗下多家控股子公司资产进行整合,以资产置换的方式将具有同质性
11、或关联性的业务置入同一法人主体之下,从而避免内部同业竞争,更好发挥协调效应。(2)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经营困难、连续亏损、面临退市压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将其控制的体贴优质资产与上市公司不良资产进行置换,从而使上市公司获得新生。(3)资产置换经常在借壳上市中得到应用。案例山煤集团重组中油化建1、交易方(1)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化建”),为上市公司。(2)吉化集团,中油化建的控股股东。(3)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集团”)。并购后股权结构图:吉化集团中油化建山煤集团石油工程业务资产七家煤炭贸易公司十八家煤炭贸易公司三家煤炭开采公司39.75%并购原因:中油
12、化建由于盈利能力弱,股东回报低,不再具有公开发行再融资的条件,使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窗口无法被有效利益和发挥。而山煤集团做大做强,需要借助资本市场力量。2、并购过程(1)股权转让2008年12月,山煤集团与吉化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吉化集团将其持有的中油化建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山煤集团,山煤集团以其控股的7家煤炭子公司的100%股权作为对价,转让完成后吉化集团将上述7家煤炭公司托管给山煤集团。山煤集团触发了全面要约收购业务,2009年4月30日指4月29日履行了,?山煤集团履行了国有股转让的要约收购义务。完成后,山煤集团成为中油化建的控股股东。(2)资产置换中油化建以全部资产和负责作为置出资产,吉化集
13、团以7家煤炭公司作为置入资产,两者进行置换。(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油化建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向山煤集团购买其持有的3家煤炭开采公司和18家煤炭贸易公司的全部股权。发行股份后的股权示意图:吉化集团中油化建山煤集团石油工程业务资产七家煤炭贸易公司十八家煤炭贸易公司三家煤炭开采公司39.75%3、本案例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法律文件(1)2008年12月19日,中油化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等议案。同日,中油化建与山煤集团、吉化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重组框架协议。(2)2009年6月5日,山煤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山煤集团关于收购中油化建股份暨资产置换、以资产认购中油化
14、建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同意山煤集团与吉化集团、中油化建就前述资产置换交易、以资产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交易事项签署资产置换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关于盈利补偿的协议书等相关协议及业绩承诺函等相关承诺函。2009年6月8日,吉化集团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同意与中油化建、山煤集团签订资产置换协议。2009年6月9日,中油化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同日,山煤集团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与山煤集团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3)2009年6月15日,中石油集团出具关于吉化集团公司以协议转让所持中油化建股份所获对价资产与中油化建进行资产置换有关
15、事宜的批复(中油资 2009274号),要求吉化集团根据中油化建资产重组方案,以在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作为吉化集团所转让的中油化建股份转让对价,从山煤集团受让并过户至吉化集团名下(仍由山煤集团托管)的7家煤炭贸易公司100%股权,与中油化建原有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置换。资产置换的交易价格根据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确定,差额部分以现金补足。(4)2009年6月22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关于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晋国资产权函2009232号),同意上市公司以全部资产和负债与吉化集团所持7家煤炭贸易公司全部股权资产进行资产置换;同意中油化建以向山煤集团非公
16、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山煤集团持有的3家煤炭开采公司、18家煤炭贸易公司的股权及其本部涉及煤炭销售业务的资产和负债,发行价格5.94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4.5亿股。2009年6月25日,中油化建召开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5)2009年7月9日,中油化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同日,中油化建与吉化集团、山煤集团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 2009年9月7日,中油化建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经中国证监会中油化建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获得
17、有条件通过。2009 年9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018号),核准中油化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山煤集团发行450,000,000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豁免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019 号)核准豁免山煤集团因以资产认购中油化建本次发行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4、法律问题(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该款规定了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在这个案例中,山煤集团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收购中油化建,持股比例从0%增至超过30%,触发了全面要约义务而又不申请豁免,因而因履行该义务。(2)资产置换过程中往往涉及股权托管,这就增加了并购的复杂程度。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