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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重点行业、重要目标反恐怖防范系统建设规范.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449420 上传时间:2025-03-26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2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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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重点行业、重要目标反恐怖防范系统建设规范 前 言 《杭州市重点行业、重要目标反恐怖防范系统建设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2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1部分:党政首脑机关 ——第2部分:博物馆 ——第3部分:旅游景区 ——第4部分:水利工程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 ——第7部分:公共供水 ——第8部分:燃油供储 ——第9部分:桥隧设施 ——第10部分:民爆物品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文广传媒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第15部分:输配电能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第17部分:危化物品 ——第18部分:危险物品运输 ——第19部分:长途客运 ——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第22部分:电信 ——第23部分:学校 本部分为《规范》的第23部分。 本部分由杭州市教育局提出。 本部分由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教育局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杭州市重点行业、重要目标反恐怖防范系统建设规范 第23 部分学校(试点)(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的反恐怖防范的硬件设置和软件管理的分类、分级要求。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2法律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杭州市单位内部重要部位治安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杭州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杭州市重点行业和重要目标反恐怖防范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DB33/T334安全防范系统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DB33/T629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DB33/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3行业术语和定义 3.1学校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资质的各类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机构。 3.1.1高等院校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等。 3.2学校重点部位 a)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学生宿舍(公寓)楼出入口及主要通道、电梯轿厢、食堂膳食厅、食堂储藏间及操作间、档案馆、体育场馆、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库内、监控中心、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配电房、锅炉房、水泵房、油库。 b)重点实验室: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行业、市(部)级重点实验室等场所。 c)危险物品储藏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具放射性、危险性的物品储藏室。 d)学校自行确定的其他重点部位:如学生容易集中的场所(广场、会场、运动场等)。 3.3学校反恐怖防护等级划分 根据学校的开放性程度,将其分为两个等级: 高等院校为Ⅰ类防护等级目标; 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其它学校为Ⅱ类防护等级目标。 3.4技防(技术防范)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等能力及防护功能的反恐怖防范手段。 3.4.1视频监控系统 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3.4.2入侵报警系统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3.4.3出入口控制系统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3.5物防(实体防范) 用于反恐怖防范任务的目的、能延迟恐怖袭击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加固建筑、构筑物,增设屏障、器具、设备、改进防护系统等)。 3.6人防(人力防范) 执行反恐怖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的人员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 3.6.1安保力量 为实施安全防范所培植的系统操作、管理、维护人员和响应报警事件的专门队伍。 3.7常态反恐怖防范 日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采用一般性、常规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 3.8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是指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等特殊时期或者针对恐怖事件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较常态更为严密的措施进行反恐怖防范。 按照采取防范措施的不同要求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三级非常态防范、二级非常态防范和一级非常态防范,等级指令由市反恐办发布。 3.8.1三级非常态防范 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等特殊时期,采取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 3.8.2二级非常态防范 有情报显示可能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情况下,采取有针对性、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 3.8.3一级非常态防范 有情报显示即将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情况下,采取特殊性、针对性、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 4反恐怖防范规范 4.1规范原则 针对常态与非常态时期、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特点,防范校园可能发生的恐怖袭击所需的不同要求,既重视重要目标单体的防护、系统的整合和全局的协调配合,又符合本市校园的实际情况。 4.2常态反恐怖防范规范 4.2.1技防规范 4.2.1.1技防建设原则 4.2.1.1.1学校反恐怖技防系统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2.1.1.2学校反恐怖技防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学校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4.2.1.1.3学校反恐怖技防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生产登记批准或认证合格。 4.2.1.1.4学校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监控中心。 4.2.1.1.5学校反恐怖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学校反恐怖技防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 Ⅰ Ⅱ 1 视频 监控 系统 摄像机 学校外围道路交叉口 宜设 宜设 2 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3 学生宿舍(公寓)楼出入口 应设 应设 4 学生宿舍(公寓)楼主要通道 宜设 宜设 5 电梯轿厢 应设 应设 6 应设 应设 7 食堂膳食厅 应设 应设 8 重点实验室、试卷室、危险品储藏室 应设 应设 9 宜设 宜设 10 档案馆 宜设 宜设 11 体育场(馆)、体育场制高点 应设 宜设 12 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库内 应设 宜设 13 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 宜设 宜设 14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15 控制装置、存储记录和显示设备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16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学校周界围墙、栅栏等屏障处 应设 应设 17 图书馆、档案馆、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计算机教室 宜设 宜设 18 财务室 应设 应设 19 重点实验室、危险品储藏室 应设 应设 20 食堂储藏间及操作间 宜设 宜设 21 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油库 宜设 宜设 22 紧急报警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23 财务室 应设 应设 24 门卫 应设 应设 25 电子巡查系 重要区域和部位 宜设 宜设 26 出入口控制系统 计算机教室 宜设 宜设 27 重点实验室、危险品储藏室 宜设 宜设 28 图书馆、档案馆 宜设 宜设 4.2.1.2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4.2.1.2.1视频监控系统 4.2.1.2.1.1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公共区域(含正门外、体育场馆)不应出现监控盲区,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具有转动和变焦放大功能的摄像机或多台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b) 重点实验室、试卷室、危险品储藏室等室内重要部位安装的摄像机,应能清晰辨别显示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其中安装在危险品储藏室的摄像机还应符合DB33/768.2的相关规定要求。涉及机密场所的监控图像按相应保密等级管理; c) 食堂膳食厅、计算机教室等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d) 安装于主要通道(含前厅大堂、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e) 机动车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其他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选用低照度带强光抑制功能的彩色固定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应能清楚的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 f)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时,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视频信号应该采取防干扰措施; g) 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摄像机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室外摄像机如采用立杆安装,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满足摄像机的使用及安装场所设备所需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h) 摄像机的安装宜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协调,彩色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倍,黑白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0倍。在环境照度较低区域宜采用低照度摄像机或采用补光措施,增设辅助照明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宜高于5lx,但最低不低于3lx;如环境不宜采用补光措施时,可选用红外摄像机;环境照度变化大的区域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4.2.1.2.1.2主要功能要求 视频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根据系统的配置应能实现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功能; b)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c) 系统应具有视频联网接口,联网接口应符合DB33/T629的相关要求; d) 系统宜能够通过局域网或无线局域网相连,实现远程监视、录像回放、备份及升级; e) 系统应具有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宜具有人脸识别、行为识别、目标跟踪、车牌识别等功能。 4.2.1.2.1.3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视频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时监控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300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级要求; b) 视频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AVC或者MPEG-4以及更先进的编码技术,录像图像像素不低于4CIF(704×576),视频录像帧率不少于25帧/s,回放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270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3级要求,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于15d。 4.2.1.2.2入侵报警系统 4.2.1.2.2.1基本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周界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24h设防; b) 重点部位室内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c) 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告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室内报警声压应不小于80dB(A),室外报警声压应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5min。 4.2.1.2.2.2入侵探测器安装要求 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额定探测距离的70%;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应不小于0.3m; b)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2894的相关规定; c)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9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d) 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e) 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f) 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g) 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出风口等; h) 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i)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4.2.1.2.2.3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安装要求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安装在室内便于操作的部位,被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b)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同一区域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且不同单元空间不得作为一个独立防区。 4.2.1.2.2.4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入侵报警系统应具有编程、密码操作保护和联网功能; b) 入侵报警系统宜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c) 入侵报警系统应设置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的联网接口; d) 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时,应符合GB50394的相关要求; e)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 4.2.1.2.3出入口控制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50396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重要房间的出入口(计算机教室、重点实验室、危险物品储藏室、图书馆、档案馆)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b) 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措施; c) 识读式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10s以内,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记录存储时间不少30d; d)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备的防护能力、常用识读设备和执行设备选型宜符合GB50396-2007的要求; e) 系统应有现场报警、向操作(值班)员报警功能,报警信号应为声光提示; f) 设置在安全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消防报警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灾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g)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考虑可靠的电源,当发生非消防状态断电时,应能保持系统正常使用;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h)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应能与电子巡查、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系统联动,宜与监控中心联网; i) 系统应根据信号传输方式、传输距离、系统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等要求,选择传输介质;识读设备与控制器之间的通信线宜采用多芯屏蔽双绞线;门磁开关及出门按钮与控制器之间通信线每芯截面不宜小于0.5mm2;控制器与执行设备之间的通信线每芯截面不宜小于0.75mm2; j)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中央管理主机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存储、打印,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k) 出入口控制系统中央管理主机应能对系统操作(管理)员的授权、登录、交接进行管理,并设定不同级别操作(管理)权限; l)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中央管理主机应具有对钥匙的授权功能,使不同级别的目标对各个出入口有不同的出入权限; m) 出入口控制系统中央管理主机的事件存储载体,应至少能存储不少于180d的事件记录。 4.2.1.2.4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64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子巡查系统根据学校安全防范的需要在学校的各建筑物出入口、楼梯/电梯前室、停车场、主要通道、重点防范部位附近设置巡查点,设定保安人员巡查路线; b) 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在线式或离线式; c) 巡查点安装高度应离地1.3m~1.5m,安装应牢固、隐蔽,注意防破坏。高度应便于识读; d) 可在学校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安装巡查站点; e) 实现巡查路线、时间的设定和修改; f) 中心控制室应能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g) 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h) 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 4.2.1.2.5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室)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2887、GB50348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监控中心(室)应设置为禁区,布置摄像机并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通讯设施; b) 监控中心(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报警响应时间小于20s; c)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报警专用打印机,能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送的各种信息。该中心(室)能实施对监控目标的监视、监控图像的切换、云台及镜头的控制,并进行录像;当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室)宜能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d)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终端图像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周界的视频监控应与报警系统联动; e) 监控中心(室)宜对入侵报警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集中供电; f) 视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摄像机和录像设备正常工作4h的需要,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正常工作24h的需要; g) 监控中心(室)应对室外AC220V进行供电的线路和室内设备分别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或报警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设备接地接线盒的中心线对地良好接地。 4.2.1.3工程程序 反恐怖技防系统建设的工程程序应执行GA/T75的相关要求。 4.2.1.4系统检验 反恐怖技防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50348、DB33/T334、DB33/T768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4.2.1.5系统验收 反恐怖技防系统验收应符合GB50348、GA308、DB33/T768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4.2.1.6运行维护 反恐怖技防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4.2.2物防规范 4.2.2.1物防建设原则 4.2.2.1.1学校反恐怖安全物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2.2.1.2学校反恐怖安全物防工程建设,应纳入学校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4.2.2.1.3学校反恐怖安全物防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生产登记批准或认证合格。 4.2.2.1.4学校反恐怖物防设施应根据表2的要求配置。 表2 学校反恐怖物防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 设置标准 Ⅰ Ⅱ 1 实体 防护 防盗防火安全门、钢窗栅栏、实体墙 财务室 应设 应设 2 重点实验室、试卷室、危险品储藏室 应设 应设 3 计算机教室 宜设 宜设 4 图书馆、档案馆 宜设 宜设 5 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配电房、水泵房 应设 应设 6 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 监控中心出入口 宜设 宜设 7 应急用品 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手提式灭火器、防割手套、钢叉、辣椒水等专用防护器械。 门卫室 应设 应设 4.2.2.2.实体防护装置 4.2.2.2.1实体墙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不小于200mm。 4.2.2.2.2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 4.2.2.2.3用于窗的防护时,栅栏应安装在窗内侧。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 4.2.2.2.4栅栏应在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4.2.2.2.5重要部位使用的房屋建筑结构坚固。屋门,应使用经有关部门检测达到安全防范标准的产品,门框预埋件不少于6点并与房屋主体结构紧密锚固。 4.2.2.3工程程序 反恐怖物防工程建设的工程程序应执行GA/T75的相关要求。 4.2.2.4系统检验 反恐怖物防工程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50348、DB33/T334、DB33/T768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4.2.2.5系统验收 反恐怖物防验收应符合GB50348、GA308、DB33/T768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4.2.2.6运行维护 反恐怖物防设施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应定期进行设施的维护、保养,物防设施出现损毁后,应及时修复、补充。 4.2.3人防规范 4.2.3.1人防规范原则 4.2.3.1.1学校反恐怖人防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杭州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重点行业和重要目标反恐怖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 4.2.3.1.2学校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负责。 4.2.3.1.3学校应当设置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或确定承担反恐怖防范任务的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4.2.3.1.4学校应根据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72号)的文件要求配备保安力量。 4.2.3.1.5学校外包人员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应对安保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背景审查和行为评估,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保安公司帮助。 4.2.3.1.6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值守、巡查、备勤、培训、教育、督察、检查、考核和奖惩等反恐怖防范工作制度。 4.2.3.1.7学校反恐怖人防建设应根据表的要求配置。 表3 学校反恐怖人防建设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 Ⅰ Ⅱ 1 反恐怖防范 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2 反恐怖防范 第一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3 反恐怖防范 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 应设 4 安保力量 技防保安 监控、消控中心,实行24小时监控;技防设施操作 应设 应设 固定岗保安 出入口、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巡逻保安 重要部位、楼道 应设 应设 护校队人员 按需配置 应设 应设 4.2.3.2安保力量 4.2.3.2.1保安人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b)思想作风优良,忠实安保工作,无刑事犯罪记录; c)取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d)具备相应的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 e)技防保安应当熟练掌握各类技防设施操作技能; f)固定岗保安、巡逻保安应当熟悉学校地理环境、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 4.2.3.2.2安保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开展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落实本单位的防恐怖防范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 b)根据反恐怖防范的需要,检查进入学校的车辆,登记出入的物品,检查进出人员证件; c)在学校内进行反恐怖防范巡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d)承担单位内部涉恐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e)其他需承担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4.2.3.3反恐怖人防工作 4.2.3.3.1值守、巡查、备勤 a)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出入口、重要部位设置安保固定岗,配备安保人员值守; b)学校应配备安保人员在学校周界、主要通道、重要部位等区域巡查守护、报警监控; c)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安保人员机动备勤。 4.2.3.3.2教育、培训 学校应对安保人员及相关员工开展反恐怖防范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 4.2.3.3.3防范、应急演练 学校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反恐怖防范、应急演练 4.2.3.3.4检查、督察 学校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反恐怖防范检查、督察。内容包括:学校安保人员、工作人员的反恐怖防范意识、各项反恐怖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技防、物防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安保力量履职等情况。 4.2.3.3.5考核、奖惩 学校应定期对安保人员及相关员工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工作成效实施奖惩。 4.3非常态反恐怖防范规范 4.3.1三级非常态防范 在保障常态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 a)组织反恐怖防范动员; b)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c)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30%或以上的安保力量,加强重点部位的巡视、值守和加强出入口控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d)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 e)非学校人员及其携带物品需接受检查; f)联系属地公安机关指导反恐怖防范工作; g)根据反恐怖部门公安机关要求采取的其他方法措施。 4.3.2二级非常态防范 在三级非常态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 a)组织开展反恐怖防范的临战教育; b)学校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c)安保人员严守岗位,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50%或以上的安保力量,加强重点部位的巡视、值守和出入口控制; d)做好救援器材和各类保障等相关准备; e)严控非学校人员进入学校;停止校内自主安排的大型活动; f)联系公安机关派驻相应警力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 g)根据反恐怖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求采取的其他方法措施。 4.3.3一级非常态防范 在二级非常态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 a)组织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战前动员; b)学校负责人24小时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c)安保人员24小时严守岗位,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100%以上的安保力量; d)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所有救援器材和各类保障和安保力量全部到位进入临战状态; e)学校停课,及时疏散无关人员; f)配合属地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 g)根据反恐怖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求采取的其他方法措施。 4.4应急预案规范 学校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应急处置的指导思想、法律依据、目标概况、组织机构、使用范围、预警和预测、处置原则、应急指挥、响应等级、处置措施、应急保障、应急解除、信息报告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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