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某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平均先进,科学合理;
(四)以人为本,减轻工人劳动强度。
第三条:本办法煤矿劳动定员是指以矿井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煤矿井下生产的最大入井人数。包括煤矿设计劳动定员和煤矿核定劳动定员。
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产煤市所属矿井制定的统一定额定员标准是企业工资分配的依据,煤矿企业管理的基础。以统一定额定员标准核定汇总的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得突破相应时期本办法核定的劳动定员人数。
第四条: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所辖矿井定员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煤炭工业局批准,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但增加采区采掘人员后同比换算的在册人数不得突破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审查、报省煤炭工业局经备案并确认的采掘人员定员数。
第二章 煤矿劳动定员
第五条:煤矿设计劳动定员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单位核算,省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审查,省煤炭工业局确认的煤矿劳动定员。
煤矿核定劳动定员是指:
(一)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矿井劳动定员未经确认,由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核定、省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审查,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并确认的煤矿劳动定员。
(二)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劳动定员经确认后,因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或采掘工艺、生产系统及开采难易程度发生重大变化,按照本规定由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重新核定、省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审查,报省煤炭工业局重新备案并确认的煤矿劳动定员。
第六条:省煤炭工业局成立煤矿企业劳动定额定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煤矿劳动定员工作的行政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煤矿劳动定员的日常工作。
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由成立的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
省煤炭工业局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为煤矿劳动定员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煤矿设计规范和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煤矿劳动定员。矿井设计规范和规定与新近出台的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应相应修改和完善矿井设计规范和规定。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查和验收时,省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劳动定员的设计内容,对没有按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核算井下劳动定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以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以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与批准的设计不相符的一律不予验收通过。
第九条: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矿井生产条件隶属度标准发生变化,致使确认的煤矿劳动定员与实际需要井下作业人数差异较大的,属于煤矿核定定员,应重新组织核定。
(一)开采难易程度(地质条件、煤层赋存、自然灾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二)采掘工艺(采煤机械化、掘进机械化、辅助运输机械化)发生重大改进。
(三)生产系统(开拓系统、提升系统、生产集中化)发生重大改变。
第十条: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具体定员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核定定员的程序和步骤
第十一条:煤矿确认在核定生产能力、开采难易程度、技术结构及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重新核定劳动定员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煤矿劳动定员核定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煤矿地理位置、核定生产能力、原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等基本情况
(二)导致井下劳动定员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材料:
1、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
2、采掘工艺变化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
3、煤矿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自然灾害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
(三)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煤矿提交符合要求的核定定员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煤矿井下定员办法及煤矿提交的有关资料,对申请劳动定员的煤矿进行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某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煤矿核定劳动定员申请及核定结果经煤炭工业局行业处、安全处等部门核准后送交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接受核定煤矿劳动定员申请及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核定的煤矿定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确认并发布煤矿劳动定员。
第十六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劳动定员审查、煤矿劳动定员核定均在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确认煤矿劳动定员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
第四章 煤矿劳动定员的实施
第十七条: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所辖矿井接到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确认的煤矿劳动定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按照备案确认以内的煤矿劳动定员及时调整各工种(岗位)的采区分布、轮班方式,合理劳动组织。要在井口、矿调度室、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分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标明经省煤炭工业局核定确认的最大井下作业人数、每班定员及实际井下作业人员人数。
第十八条: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统一、科学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经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审查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煤炭企业未经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确认的劳动定员或实际井下作业人数超过备案确认劳动定员的,属于无定员生产或超定员生产。
第二十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矿井劳动定员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前款规定以外煤矿劳动定员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煤矿矿长是本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煤矿劳动定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和煤矿的上级主管单位不得向煤矿下达超定员生产的计划和以超定员生产为基础的其它技术经济指标。否则煤矿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三条:超定员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管范围内的煤矿劳动定员监督、检查、考核不力,致使出现严重不符合煤矿劳动定员生产的以及发现煤矿超定员生产而不依法处罚的,按照《某省煤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制定本地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某年十月三十一日
某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核定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某省煤炭条例》及《某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和谐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 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1、省煤炭工业局成立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劳动定员工作的行政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处理劳动定员的日常工作。何景利兼任办公室主任。
2、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
3、省煤炭工业局同时成立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为煤矿劳动定员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某省煤矿井下劳动定员办法;审查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核定的煤矿井下定员;对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制定、修订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提出建议,负责煤炭行业劳动定额定员工作的技术指导。
二、核定的原则及范围
核定的原则是:按照“科学合理、平均先进、一专多能、安全第一”的原则,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井下作业人数,杜绝超定员组织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安全生产。
核定的对象是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核定的范围是煤矿井下生产定员。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由煤矿设计单位按照新修订的《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核算矿井定员,经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审查后确认。
三、核定的依据、标准及方法
1、核定的依据和标准是《某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办法》及《某省煤矿井下劳动定员办法》。
2、核定煤矿劳动定员主要方法。
根据生产矿井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定员。
(1)、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就是剔除管理体制、管理水平、劳动者素质等因素,系统分析开采难易程度、技术结构、生产系统三个方面各项指标对煤矿定员的影响程度,选取有代表性的量化指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科学适用的数学方法,进行定量评价,确定各矿井定员综合评价系数。
(2)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由省煤炭工业局复核后确认的煤矿生产能力。
(3)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根据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对煤矿生产规模进行分类,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目前各类矿井平均万吨用人率,同时考虑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确定各类矿井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
四、核定的程序和步骤
1、2006年10月30日前,一是省局制定并下发某省煤矿劳动定员核定实施方案,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报送某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对所辖煤矿定员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所属矿井目前井下用工情况报送某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06年11月30日以前,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制定煤矿井下定员办法,征求意见及修订后由省煤炭工业局发布。
2006年11月1日—2007年1月30日期间某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二期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骨干技术人员培训班。
3、2007年2月30以前,煤矿企业按照要求将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开采难易程度、技术结构及生产系统有关指标、数据、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
4、2007年4月30以前,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煤矿井下劳动定员办法及煤矿上报指标、数据、材料核定所辖矿井井下采掘、井下辅助定员。核定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某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指标、数据、材料一式三份一并上报。
5、2007年6月30日以前,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对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核定的煤矿井下定员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6、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确认后发布煤矿劳动定员,对核定煤矿定员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煤矿企业井下劳动定员是当前煤炭生产、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做好煤矿定员核定工作,促使煤矿严格按照核定定员组织生产,对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确保煤矿定员核定工作如期完成。
2、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定员核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对各有关环节认真检查。要保证核定工作质量,坚决杜绝单凭煤矿提供的资料主观臆断,敷衍了事。
3、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核定任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在核定工作中,对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影响核定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省局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煤矿生产能力有关文件、说明书用WORD编写,表格用EXCEL编写(均用A4纸),表样不得更改。
5、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劳动定员工作的进度及遇到的问题向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