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反担保合同(抵押)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人
(乙方):抵押人
(丙方):抵押权人:
为确保借款人(甲方) 与(丙方)
年 字第 号委托担保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理的财产抵押,丙方经审查,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双方根据有着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订阅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财产或权利设立抵押。
第二条 乙方抵押担保金额(大写) 万元整。
第三条 乙方在合同第一次之日起将抵押物权属证明交于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
物属证明(或有关部门登记的证件)由丙方代为保管。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大写)
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抵押财产由乙方办理保险并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总值不小于所担保的债务。
第六条 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赁,重复抵押或以清偿其他债务,丙方有要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乙方因转制、兼并、破产其他原因危及丙方实现抵押权的应及时通知丙方。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从丙方已代甲方清偿债务之日起,无须再行协议,丙方即有权对抵押物
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条 依《担保法》规定应向有关机关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
法不须抵押登记的,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即使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编号 年 第字 号
甲方(反担保保证人):
乙方:湖州老实人担保有限公司
为确保借款人 与贷款人 签定的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贷款人与乙方签定的 年 字第 号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乙方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反担保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反担保。
2、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
单位签定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反担保责任。
3、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的全部意愿表述真实。
4、如乙方履行对借款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借款人又未能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当日满足乙方的代位受偿权时,甲方对借款人所欠乙方之债承担连借责任,甲方保证向乙方清偿上述款项。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1、 甲方保证范围内为乙方对借款合同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主要内容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大写) 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
2、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变更,依借款合同之约定。)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它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3、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管理变化、实行承包、租赁、联合、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3)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4、发生1或2条情形的,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前3日内通知乙方。
5、借款合同变更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应为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效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应为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或其它事件时,保证妥善真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9、借款人清偿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财务报告及其它资料;
(2)借款合同依法解除或提前终止,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
任,甲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履行反担保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
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行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2)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反 担 保 保 证 书
×××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 、 完全知悉×××担保有限公司及 (银行)与 (借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 》合同,对×××担保有限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人民币(大写)
元,本人自愿为借款人作反担保。保证人在借款人没有按上述合同规定履行归还贷款本息时,自愿以个人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清偿借款人所欠贵公司的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为止。
因保证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贷款人同意贷款延期、重组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及银行承兑协议无效、可撤销而有所改变;也不因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和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并声明不存在以下情形:(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需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的保证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届满后延续二年内。
保证人(签字):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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