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炸药库使用协议甲方:县公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乙方: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乡人民政府因修建村通村公路,公路建设过程中需用民用爆炸物品,乡人民政府无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无法购买民爆物品。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其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乙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乙方所购买的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甲方的民爆仓库,存放期间的安全由甲方负责。三、乙方必须安排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同甲方的爆破员一起,按照规定在甲方的炸药库领取民爆物品。甲、乙双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爆破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规定向甲方和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转让、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上述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甲、乙双方各负其责。四、乙方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对所领取的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要有详细登记,要按量领用,对于当天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甲方爆破人员必须于当日退回甲方炸药库妥善保管。五、乙方领用民爆物品后,甲方必须安排专门爆破人员与乙方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作业,起到监督作用,确保作业安全。甲方:县公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乙方:县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二一一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