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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案例分析.docx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443692 上传时间:2025-03-2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4.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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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案例分析 班 级: 房建13-4 姓 名: 王涛 学 号: 13404010418 一、 案例背景介绍 2012年9月13日13时10分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以下简称“东湖景园”)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筑施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东湖景园项目位于东湖风景区东湖村,分为A、B、C三个区,2011年5月18日开工建设,总建筑面积约80万平方米。C区地块(60亩)为东湖村集体土地,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完成建设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 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湖北省重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以及武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9月14日,省政府成立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省安监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住建厅和省质监局等单位人员参加,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7名专家参与现场勘察取证、技术分析等工作,并委托武汉理工大学和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事故施工升降机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发生时,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第66和67节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栓只有左侧两个螺栓有效连接,而右侧(受力边)两个螺栓的螺母脱落,无法受力。在此工况下,事故升降机左侧吊笼超过备案额定承载人数(12人),承载19人和约245公斤物件,上升到第66节标准节上部(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顷刻倾翻,并连同67-70节标准节坠落地面。此外,出事电梯已经散架,但电梯的登记使用牌依然完整,上面的有效期限为2011年6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电梯至今已经超期运行多日。 经调查认定,在该起事故中,有多家单位负有责任。 二、 本案讨论目的 近几年,高层建筑施工电梯使用越来越普遍,但由于产品安全性能与一般载人电梯有一定差距,施工现场工作环境较差,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能力不足,致使设备经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对于施工电梯而言,是施工现场唯一能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安全管理不当极可能造成梯笼(亦称轿厢)坠落,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因此该设备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三、 本案讨论过程 问题一: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完成建设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两种情况。 涉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有四种情形: ①征用集体农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农转用,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供地方案在批准征地方案(实质上是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②征用集体农用地,由省级政府批准农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 ③征用集体农用地,由省级政府批准农转用,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供地方案在批准征地方案(也就是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一并批准。 ④征用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时,供地方案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 问题二:升降机搭建不牢,有螺丝松动且超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问题三:升降机超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① 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② 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③ 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④ 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⑤ 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⑥ 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综述施工电梯坠落的主要原因如下: ① 参建各方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安装单位注重初始安装及拆卸,对施工电梯升高作业不重视,有时升高作业由总包单位或出租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完成,或升高作业后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此外,工程监理不具备起重设备专业知识,致使安全监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 ② 设备资料不齐全。虽然目前大部分施工电梯已按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了设备备案手续,但是设备历次安装、使用记录不齐全,如设备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项目部周检记录、企业月检记录,施工电梯装拆、使用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监控记录等资料不齐全。 ③ 设备安装、升高及拆卸时未按操作规程、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作业。 ④ 安全防护装置安全管理不到位。首先是制动器。由于电梯起动、停止频繁及作业条件变化,制动器容易失灵,应加强维护,保持自动调节间隙机构的清洁。其次是防坠安全器,部分产权单位未按规定及时送生产厂家或有资质单位检定(检定有效期一般是一年),又如有的产权单位无备用防坠安全器,在检定有效期将满前再拆卸送检,导致现场有可能在无防坠安全器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设备。部分设备未按规定每三个月做一次防坠落试验,或试验无记录。 ⑤ 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不规范。梯笼内无限载牌、操作规程牌;部分施工电梯司机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试车,也未正确履行交接班手续;;未按时检查驱动齿轮与导轨架齿条的工作间隙及磨损情况;未按时检查驱动装置减速器润滑油情况。 总之,针对上述存在的各类问题,参建各方应严格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在施工电梯安装、提升、拆卸等各个环节,施工总承包及出租、安装单位应认真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特别要强调程序控制,规范化作业流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严加监管,各方齐抓共管,确保设备使用安全,以创造更大的安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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