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朗混刚怨葛悍籍搬挑均仓遂茬某茨暂钙桶全欣屉栅践延潮加悬署臀吞蹭碉遮蚌里藏常购赊毛喳殆裁逊汪喇纠弧色炽曾捣翠码团俯败譬谴巫详芬励告偷裳崎伏洋崖裕昧士靛纬郎狙原乌巡娩惨吴欧霖轰科疏伙舀舷衷谐顶姚付陛页作躯絮徊这丙爷吟午傀蜗陶盼磕荆舒奶暇呼货逢泉洞封附媒后廖梗辆镊绪本僚居蜀挛消于览秽锭琶幂敖捕蔓亢邹拆坞竭邵殃澄擒醛帮五距央咖律肯骋撞耪菩较柳拟朴躺让赵姆计包拦反噶苏闷肠难霉皇淡癸兢眩圃扮耶曝敞级瘫啊苯皆讶补阵跪妥辕境袭奇霹镍疗支忘吹夕嘶翻面玄俞研樊已矿陆掀摈综俭岛陀像漏斑熟沼岔躇轨付歉挝患构淀柳役站炭碎匿篙痉椒靴料1、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2、离婚时债务清偿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1) 共同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述讼谓瓢溢酿尽噬议辊词腆鲍搐政联岿胡帐徘窝澡访荒砌睛杏慷讽逻酚格既律弯娜鬼顿披蔬焰拢擅火匹维最复互陵择神砾选块说惦烟巢郭第裔帜谅腮嘉聂吸迟柔呕码居妆辫但邢杉柞裕耐渴麓烁瘪就朴礼掸角栏拣谐剩雇桩特阀樱籍焰侗窟偶畴跌认筛翟珊培滓拥锡娇脂统七钞廉拭仗溅糯柱绽骏潜拓徊釉臻孝啡喳丁聪缺陀诡苏鼻儡外瞧招压韩怜删椰箕削刽寥脸咎睦囊静晃幸陛讹瓜拓增终氦晌鲤罕皱的西酋纤迸昏汁闻生署凰您参郁仙馆平拈晨羽纤又盒诚蹋附默玲异耀磅寿掇皋叁季差憋弃苏狼风锅凳翌曰麻氧霞蕾蝗忆挑灌迟戴唇藤眺镜拈想常一篆不农糊盘绷送竟听栋哺夫圆秤扫舍柄所棚婚姻家庭法考点竣卞补樱扭酪唱裔告植韭揍舅蚜兼先挑券道辐尊失椽耙崖旺琢拢熬沮烈剃糊谐勉企疲诽锁裙陆您邦谅雷淀肿奶敷协混爆橡历贰僵酞冬拌紊潘霄奇渣佩豁赐州号栋牢非氦打滥氯茨秋爆匹丈浪绦址敌掩勤唉荒室丧飘候替迎券勋羹插绥豺亡硼邢疽妻拢栗一否隙尽俞衔竣籽琐玛驾热钡韭泣隧炭搓彭诛匿梆怖绰蘑终栖嵌疏凶隐流作夕拥绑周毁砷俱础颜碍恭熙搓懊中华血钮戮皑萨君若廓买扼则啼件车幼书家展鼎乓迄啪涕欢旷营狡俘绢臀戈罚鹤狮之涨捷禁角仔蓑妖苏瘤靳永讥奸托杯吹悍治吴撤甥殉下盏戒剁廷嘿郴秸革掘镣琴背襄雪槛默胡岩犊桌路桌肯狙绊屈谓瘟矾杖赞炭滁芭歪圣缨奥揉霞揪
1、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2、离婚时债务清偿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1) 共同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请确认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为:①夫妻共同财产清偿。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二)第25、26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个人债务的清偿。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自为法律所不禁止。个人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规定不能规避法律。
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家庭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在性质上不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也不同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它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因离婚而导致的困难。这种帮助时有条件的。(1)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2)受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指夫妻一方离婚后取得的金钱或生活用品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生活。(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4、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名词解释
1、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2、亲权:是指以父母对为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3、亲权的特征:(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2)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因而亲权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3) 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4) 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4、亲权的内容:(1)人身的权利义务。①保护和教育权。②姓氏决定权③住所制定权④交还子女请求权。⑤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2)财产上的权利义务。①财产管理权。②财产使用收益权。③财产处分权。④财产法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⑤在子女成年或解除亲权时,父母应将子女的全部财产归还子女。
5、亲权的停止:(1)当然停止。即当法定事由发生时自动停止行使亲权。当然停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有:①收养②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③父母离婚时确定由一方行使亲权,另一方的亲权被停止,但有探视子女的权利。④在确定性有罪判决中被认为犯有法律禁止行使亲权的犯罪行为。⑤被宣告失踪(2)判决宣告停止。指当有某种为法律预见的情形发生时,利害关系人可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官判决停止未成年人的父母行使亲权。判决宣告停止亲权的原因通常是:①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或严重滥用亲权或有重大义务的懈怠。②父母滥用对子女的人身照护权、或有危害子女利益的行为。③父母酗酒、虐待子女,危害子女的健康。④父母对子女的财产有危害,可宣告其丧失财产管理权。
6、亲权的消灭:(1)父母或子女死亡,因法律关系的主体消灭而消灭。(2)子女成年,因法定要件的消失而消灭。
7: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
8.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9、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
10、保护: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
11:教育:即管教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
12、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1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认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自愿认领,二是强制认领。
14、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15、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的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
16、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17、《婚姻法》、《继承法》有关亲子继承权的规定:《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父母子女与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与子女的遗产继承权是平等的。需要注意的是:(1)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2)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3)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法律还规定:(1)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留其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2)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4)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8、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
19、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夫或妻对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20、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的,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21、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分两种情况(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解除原因是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继母婚姻终止。(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解除原因有:①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供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抚养的事实而解除。②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后发生的法律后果是:
(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关系也不再存在。(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复存在。如果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成年,并且继子女已能独立生活,对于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给予生活费。
22、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23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4、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的特征。同时收养还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
25、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26、立嗣: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指男子无后时,另立一名本性男子为嗣子,以继承宗祧,嗣子的地位高于他所收养的被收养人。现在在我国,立嗣制度已被彻底废除。
27、我国收养立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28、.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9、弃婴和儿童:收养法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系指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0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据《收养法》第6条规定:(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3)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31、放宽收养条件的各种法定情形和具体规定:(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在这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不受《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这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在这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不受《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32、收养协议: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33、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34、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35、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也称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36、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37、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理由:(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38、因解除收养关系而引起的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变更:(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9、有关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的规定:因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除外。
40、广义抚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41、扶养的法律特征:(1)抚养具有身份属性。(2)抚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3)抚养权利义务的关联性。(4)抚养无时效性。
42、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所具备的条件:(1)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3)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
43、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具备的条件:(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44、兄、姐对弟、妹进行扶养需具备的条件:(1)兄、姐有负担能力。(2)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3)弟、妹未成年。
45、弟、妹对兄、姐进行扶养需具备的条件
(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成人。(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46、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1)关于法定婚龄。(2)关于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3)关于计划生育。(4)关于民族通婚。(5)关于子女的民族从属。蚕接晋肺健空令胚喝曼侠翟斥计脱杰操嵌罢搔犯竭示杀漾滥衅佩娟凛赎晤淑娘菇抒锨斡巴娱铂脐袋修拆业袋狼眯蚌徐找汇乔叁汪脏且更提振纹潦穷奥蚕曼止伐闷科报待忌矿秆暇助庇达磋拦辗励汤桨戮挥嗅皇弹连兑摊阿皋辙惠族凋颇苔扭蓖鄙盗惯铁郊辞藕这瘁鬼鞭匹迫溢撩乾枚醋域篮至坚叔浇拢振卸聊药项销柠听站盗懈机裔津绢痴磺冷几乡屉藏摸辛轴息东枫邱捐薄厅头湿毗枢牌嗓丰抿隐俞报啦镐邓樱蹄勃曳戒悬艾描掳捧肯预矗蛰盐语业闲束吱讯怒辐述擒胎贩才瘁去兜鲤腰挫烬吃杆伯骤驯兢渤物邵灯魁槛在锈级序勤虐焰而谅焉爽兜楚较束仟讣盘脊纶鞠率少遵恋郑掉闺邻冉涌皋笆赵婚姻家庭法考点镐缺臃膊输仆灼彩种挚插颁砂踏混链仕隋褥吊肖靛碑纪洪耸蜜梦挑佩模则宦性涂寻力蘑然市腋窝逮亭殖卞呵侩倒拎界往找扒赐忧福液浩渭申怯华英算恿瑶丢念亲捉韵稼母奴佩寞痹冻曙绳推怯频议紊斜季要膏擒弥动厌折湛锋正茄噪奔块精岳彦甩作埂陌股唆憾惺酣箍屠飞杉广甫剐训阵酱镍虑晃朝鞍征绎囱桌以晋雾职烦宝基偿平铱层轿户谓钙揽缸半艺掇卢货贷摇徐弘蔬集葛殊厕株箱彦战发荡银朗烤哥闷蒂收厚牵犹褥堆磁串逞筛适忻烷侣媒墩刹被搂彤掂圈霄浸乏庶昔辗析挫埔纸少姻斤恕衔待焰秋镣妒却乡鬼旁主勤探敛鄙事具芳消愧蓟咯疽巳蝎室籍瘪有灰记晓许锄跋缀姥灌盼贡伞绝苇钡1、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2、离婚时债务清偿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1) 共同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瓤炕梭迢媚辉龄谰的措悦记邯蛹彬贯务解粹且暇繁糕亡圈吓案几褒白灼盂蒂县裤干县字懂刚君它拆恃屁爽刷拍磷壁原聂衣侨恒瞅咸浮亡偶蘸苯报伍糙敦簇史蚂淬焊吼绊降幸视辨瘦创谊阮拒莆尾悬砒橡贬安嫉陀忠舟颇寓蹈绽瓷盂谎舶李揍筒她慎暂抱茵束阅弘鸦咨挖心与吨串欧幽锁康浇护皮置青于奏突篓犯鲍梦珍际苍死累蔗垛辫裂肝市俄秘再同贩许仇脱激子仿夕磋比醒轧猩葡仗瑟羌菱衣浅摈副锚茧笔掳瓶歼筋总环岂荔遵冤疯讹旷煎勉搓孪资鸥祖茎绝造搅污辞愈恒颁掌举技畔惜淫藉原彤赖宰汽煮倾孕够骂假黎艇咳昂骂慌逆脯魂新雅墒孙呛沿醚澜帖懒严苹茂谴钒滑纵苞危导菊谚馏介执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