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三版),第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一节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第二节环境法的概念与发展概况,第三节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第四节环境法律关系,第五节环境法的体系,重点问题,1,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及分类,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3,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趋势,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第一节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一、环境资源,(一)环境的概念及分类,“环境”一词在不同的学科里具有不同的含义,我国的环境立法对“环境”的概念采用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环境是指作用于一个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环境总是以某一对象为中心而言的,人们把这个中心对象称为主体,把围绕着中心对象的周围世界称为环境。,根据是否经过人类加工改造,可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参考加拿大环境保护法,(二)自然资源的概念及分类,概念,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 的物质和能量。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矿产等自然要素,以及阳光、风力、地热、潮汐等能量。,相对性 动态性,分类,根据自然资源的利用限度,自然资源可以分为可更新资源、不可更新资源和恒定性资源。按照自然资源的存在形态,自然资源可以分为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野生动植物等。,二、环境资源问题,(一)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及分类,环境资源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环境资源问题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由于自然环境本身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如火山、地震、洪水等,这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也叫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这被称为次生环境问题,又称人为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根据具体的表现形式,第二类环境问题又可分为两类:,一是环境污染,也称投入性损害或污染性损害,即由于人类不适当地向环境排入污染物或其他物质、能量所造成的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危害;,二是自然生态破坏,也称取出性损害、开发性损害或非污染性损害,即由于人类不适当地从环境中取出或开发出某种物质、能源所造成的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危害。,(二)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与发展,第一阶段,环境资源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第二阶段,环境资源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第三阶段,,,环 境 问 题 区 域 化,、,国 际 化 和 全 球 化 的 阶 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三)我国的环境资源问题,在“大跃进”时期,由于“左”倾路线的影响,我国经济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工业污染和生态破坏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小钢铁”遍地开花,在许多城市的工业区烟雾弥漫、污水横流、渣滓遍地。特别是对矿产资源的乱挖滥采,对植被的破坏,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一系列的严重后果,“,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1973,年至,1978,年,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起步,但在当时政治形势下,无力阻挡污染加剧的趋势。中国的环境资源问题处于加剧期。,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我国的环境资源问题有所控制。但由于过去的环境资源问题历史欠账太多,加之在近期内中国的经济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许多地方和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因此,环境资源问题不容乐观。,三、环境资源保护,(一)环境资源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资源保护是指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二)人类环境观与环境资源保护,人类环境观是人们对环境的知识、心理、观念和思维的总和,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的并反作用于生产力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环境观大致可以归结为两种:即传统的环境观和现代环境观。,传统的环境观是一种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以反自然为主要特征。,现代环境观要求人类必须在研究自然资源再生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基础上,有限制地、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使人类和自然协调发展;必须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正确行使环境权利,切实履行环境义务;必须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以长辈的责任感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份宝贵的环境遗产。,这种环境观,不仅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换的基础,也是环境法产生的基础。,(三)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1,预防和治理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此外,防止臭氧层破坏、防止气候变暖、国土整治、城乡规划、植树造林、控制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四)中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发展概况,第一个时期是鸦片战争以前,称为中国古代环境保护。中国古代的环境资源问题与世界古代环境问题大致相似,第二个时期是鸦片战争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为中国近代环境保护。环境资源问题主要是自然资源被破坏问题。此外,这一时期中国战争不断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个时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称为中国现代环境保护,这一时期环境保护的发展很不平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从,1949,年至,20,世纪,60,年代末,是中国现代环境保护的萌芽阶段,以保护森林、矿产、水产资源、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和防治水土流失为主,也有少量防治污染工作,但还没有全国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关和系统的环境科学理论。,(,2,)从,20,世纪,70,年代初至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现代环境保护的起步阶段,(,3,)从,1978,年至现在,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兴盛阶段,称为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的环境保护,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发展概况,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在世界各国法学界有不同的称呼,除了各国共称为“环境法”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外,还有许多别名。,我们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2.,综合性,3.,科学技术性,4.,公益性,二、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述,(一)古代中国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也是一个环境资源大国。,我国古代的环境保护理论是从对生物资源保护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产生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时期。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至秦汉之前,已逐步完善起来。从秦汉以后直至明清时期,这种思想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防治污染方面,早在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就出现了一些零散的法律规定,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根据历史记载,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方面,最早的法规可以追溯到,4 000,年前,从中国早期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看,其特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这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予以保护的,“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可以说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二)近代中国的环境立法概况,我 国 近 代 的 环 境 立 法 始 于 中 华 民 国,时,期当,时 的 环 境 法 主 要 侧 重 于 自 然 资 源 保,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这段时期的立法缺乏可行性及系统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个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受苏联的影响较大,第二,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较少。,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较低,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只有一些有关土地和自然资源方面的要求在宪法中有简单的规定。,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内容规定比较原则和粗糙,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较差。,2.创业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运动迅速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开始进入艰难的创业时期,因而称为创业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该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目标明确、防治污染为主的特点,但是,缺乏宪法基础,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低,1972,年我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受这次会议的影响,,1973,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这次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会后由国务院签发执行。这是新中国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1973,年国家颁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74,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我国第一个防治环境污染的正式行政法规,即,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1977,年,4,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提出尽力把废水、废气、废渣等工业“三废”消灭在生产过程之中的要求。,3.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978年之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也是我国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进入迅速、全面发展的阶段,这个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又称为“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称“当代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978,年,我国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79,年,9,月,五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内容较为全面、系统,是我国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表明我国进入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和,草原法,(,1985,年),水法,(,1988,年),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使全球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法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1993,年,3,月,全国人大成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简称环资委),标志着我国进入第二次环境资源立法高潮,从,1994,年起,环资委在加速制定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开始对原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第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思想,第二,环境立法的综合化进一步加强,第三,环境法治已经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正在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规范,第六,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外、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及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协调性日益增强,三、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趋势,(一)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立法,(二)推进循环经济的立法,为树立科学发展观搭建政策平台,(三)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立法,(四)协调推进区域环境保护立法,(五)进一步加强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第三节 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指国家希望通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而实现的目标或结果,是国家在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前必须明确的立法意图,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问题的范畴。,根据环境资源法的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环境、自然资源,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二是防治环境污染,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自然环境遭到人为破坏。,不同的国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不同的表述。,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1974,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将该法的目的规定为六项;,欧洲联盟条约,(1993,年,11,月,1,日在获得欧洲共同体所有,12,个成员国的批准之后开始生效,),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1976,年,),不同级别的环境法规的立法目的也不尽相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目的和任务两方面,环境保护单行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以实现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任务为目标,结合单行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来确定,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目的,二是自然资源法的目的,三是生态保护法的目的,我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以下五个方面:,1,保护和改善环境。,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3,保障公众健康。,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5,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亦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功能,它表示的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存在的价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最基本的作用是调整和规范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环境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用的具体表现可以从环境管理、环境资源、环境保护、环境意识和环境国际关系五个方面来认识。,第一,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第二,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的法律武器,第三,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第四,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的教材,第五,处理环境国际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第四节 环境法律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广义上来说,法律关系是指通过法律所形成和建立的各种关系。,基于这种广义的认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称为环境资源社会关系。,这个定义包含以下两层意思:,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一种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明文规定或间接体现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两种关系中,有的学者只承认前者而否认后者,这实际上是对法律关系的一种狭义的理解。,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只能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的构成要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又称权利义务主体。,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国家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主体,也称公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不管哪种法人都可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非法人组织,又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它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关、非法人联营组织等。它们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民事主体,(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第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第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也不例外,但能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环境资源(物)和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行为。,1,环境资源。表现为自然因素的各环境要素或资源,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表现为物质实体的各种污染物质和现象,2,环境资源行为。,环境资源行为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过程中,为达到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它包括管理主体的监督管理行为和管理相对人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为(包括各种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行为,污染防治行为和管理环境资源的行为),(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民事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上的物都具有经济性和物质利益性特征,而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各环境要素的生态效益是第一位的,2,环境资源行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最重要、最经常的客体,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又可称之为权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为实现国家环境资源管理职能所必需的,运用各种国家机器及物质设施使全社会服从自己意志的各种强制力量的总称,(,1,)环境管理规范制定权,(,2,)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3,)行政执法权,(,4,)物权,2,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义务,(,1,)管理性义务。即为建立和保持正常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的总和。如制定法律法规,管理各种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管理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等。,(,2,)服务性义务。即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创造各种条件的义务的总和。如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工艺流程,提供污染治理设施等。,(二)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受控主体的权利。,(,1,)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2,)环境资源使用权,(,3,)保障权,(,4,)受益权,(,5,)申诉和控诉权,2.,受控主体的义务,(,1,)遵守和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的义务,(,2,)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义务,(,3,)服从制裁的义务,(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1.,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都与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环境资源有关,2.,权利义务既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联结起来的纽带,又是把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即人与环境资源联系起来的纽带。,3.,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第五节 环境法的体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简称环境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法律整体。即由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类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包括:,1,宪法法律规范。这是指宪法中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规定。宪法法律规范属于指导性法律规范的范畴,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的特点。,2,行政法律规范。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又称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因实施国家环境资源行政管理而产生的行政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3,民事法律规范。环境资源民事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环境资源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法中有关环境资源规范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规范,4,刑事法律规范。环境资源刑事法律规范,是指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中有关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中有关环境资源的规范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规范,5,诉讼法律规范。环境资源诉讼法律规范是有关环境资源诉讼的程序性法律规范,是进行环境诉讼的法律依据。它包括环境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环境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环境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即,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6,其他法律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综合性,除了上述法律规范之外,它还包括有关经济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以及不属于上述法律规范范畴的其他法律规范,(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效力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效力体系是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各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部门的制定机关、具体内容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效力等级或层次而划分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部结构,从现行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来看,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主要由以下五个层次构成:,1.,宪法,宪法已经将环境与资源的价值纳入其规范体系之中,以此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执法的依据。,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一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二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包括三大类:,其一,以环境污染防治和公害控制为目的的法律,其二,以管理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为目的的法律。是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第三,以,生态保护,为目的的法律,。,三是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3,环境资源行政法规,环境资源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颁布或通过的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目前国务院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的规定几乎涵盖了全部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领域,4.,环境资源地方性法规,由于我国国家级的环境立法是针对整个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它们只对具有共同性、基本性、原则性的内容予以规定,而不可能对每一个地区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因此地方环境立法也是国家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还可以直接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资源行政规章,指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规章。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也是大量存在的,。,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功能体系,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或者具有较强综合性的法律,2.,单行性专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3.,环境资源标准及其有关法律规定,4.,各种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计(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环境资源条约,6.,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规定,案例与思考,22,岁的刘某原系某大学学生。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一、二月间,他先后两次在北京动物园熊山黑熊、棕熊展区,分别将事先准备的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硫酸溶液,向上述展区内的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3,只黑熊、,2,只棕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给北京动物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定刘某犯有故意损坏财物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请回答以下问题:,(,1,)动物园的动物是环境资源还是财产?,(,2,)试想本案中的黑熊与棕熊是否是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3,)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应该如何得到保护?,答题思路,(,1,)动物具有资源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应从不同部门法的角度分析。,(,2,)通过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来分析。,思考题,(,1,)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2,)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3,)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及特征。(,4,)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类型。,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保护优先原则,第三节预防原则,第四节公众参与原则,第五节损害担责原则,62,重点问题,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征,2 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3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发展,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界定,环境法基本原则是在人类一定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法律在应对环境资源问题,调整有关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界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需要注意和把握以下几个规则:,第一,注意辨别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环境管理遵循的原则之间的联系与差异。,第二,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形式和表达方式。,第三,注意认识、区别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基本原则的联系与区别。,第四,应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来认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二、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条件,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下述条件:,第一,必须是由环境法律确认,或者在环境法中有所体现的准则性内容。,第二,必须是环境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应是环境法基本特点的体现,。,第三,,必须是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效力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第四,必须是负载环境法的根本价值,揭示环境法的基本原理的基本准则。,第五,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环境法基本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由调整特定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环境法基本制度具有系统性、程序性、可操作性、强制性等特征,。,环境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之间既存在紧密联系,也存在显著的区别。二者的联系具体而言体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环境法基本原则指导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第二,环境法基本制度是其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三,环境法基本原则整合环境法律制度,并协调环境法律制度之间的潜在冲突。,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第一,构成要素不同,基本原则往往由单一性法律规范组成,法律制度往往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第二,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不同,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模糊性、衡平性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质,适用较灵活,一般不需要法律后果作为实施保障;法律制度则具有确定性、强制性,有法律责任等作为实施的保障。第三,在适用范围上,基本原则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运行的全过程,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施的所有领域和环节;法律制度一般是在某一部分或某一领域为人们提供行为准则。第四,法律制度具有系统性,由所有相关的某一领域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内在联系构成完整的规则系统;而基本原则不要求系统性,尤其是政策宣示性基本原则,往往由单一法律规范所构成。,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基本原则之关系,根据基本原则的内容,基本原则可分为程序性原则和实体性原则;根据基本原则产生的基础,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环境法公理性原则同其基本属性相关并是后者的必然要求;政策性原则同各国各时期所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和基本政策相关。公理性原则对于各国来说应当是基本一致的,而政策性原则因为各国环境管理体制和环境政策不同,所以可能有较大差异。,环境法的各基本原则不是彼此孤立、互不相关的,而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贯彻执行某一原则,就要求同时贯彻执行其他的原则;而对某一原则的违反,又会影响到对其他原则的贯彻、实施。,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基本原则之关系,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要发挥的基础性、综合性作用,结合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实践发展的实际,我们从中解读出保护优先原则、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损害担责原则。,四项原则在体现和发展环境法基本理念方面的作用是不同的,。,保护优先具有社会发展指南和战略目标宣示功能,在基本原则体系中居于中心和核心的地位,具有政策宣示和指引价值;,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基本原则之关系,从,环境法的缘起和保护的法益角度,预防原则是对社会事业活动课以谨慎注意的义务,体现了环境法利益衡平的思想,在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具有目的性的价值。,公众参与原则维持与体现的是环境开发利用行为的程序正当性,具有程序性价值,。公众,参与的价值在于允许和吸纳社会公众通过立法和行政程序,确定环境分配及环境利益调节的方向与原则,。,损害担责原则是环境责任分配的基本准则,尽管属于实体性法律规范范畴,相较保护优先、预防和公众参与原则,具有工具性价值,是在,维护环境,法实施合法性、正当性目的上的利益填补或补偿。,第二节保护优先原则,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这一规定将保护优先确立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确立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首次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了在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时,要把生态和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地位予以考虑和对待。,第二节保护优先原则,一,、保护优先原则的含义,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应当将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社会的生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的生态利益,满足生态安全的需要,作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管理决定。,保护优先原则存在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上,保护优先指按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要求,在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时,要把生态和环境保护放在较为优先的地位予以考虑和对待。,狭义上,保护优先指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利益,作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定。狭义上的保护优先原则,亦可以称为环境优位原则,代表了保护优先原则适用的高级阶段风险预防: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环境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第二节保护优先原则,二、实行保护优先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实行保护优先原则的必要性,1,保护优先原则是当今世界上环境法的发展趋势。,2,协调发展原则适用上的缺陷。,3,基于我国国情的需要。,(二)实行保护优先原则的可行性,(二)实行保护优先原则的可行性,1,保护优先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不矛盾。,2,保护优先原则符合绿色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3,保护优先原则贯彻、实施的政策基础和法理依据正在不断推进、增强。,第二节保护优先原则,三、保护优先原则的实施与发展,保护优先原则的实施与发展,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克服环境价值绝对化冲动,(二)认真厘清保护优先原则在不同领域适用的差异性,1,特定区域保护优先。,2,特定资源保护优先。,3,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第三节预防原则,一、预防原则的含义,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造成污染、破坏,防止生态失衡,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第三节预防原则,一、预防原则的含义,预防原则是国内外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预防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积极预防,即在开发利用行为实施前,采取政治、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各种手段,防止开发利用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现象的发生,强调“防患于未然”;二是积极治理,即对于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运用技术手段恢复生态,使其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三是将预防和治理相结合,在立足于预防的基础上,根据既有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具体情况和自然规律,综合整治,改变单纯治理的思路。,第三节预防原则,一、预防原则的含义,从国内外环境立法实践分析,预防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带来的可能的环境危害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的产生;二是在科学不确定的条件下,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去评价环境风险,即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可能带来的尚未明确或者无法具体确定的环境危害进行事前预测、分析和评价,促使开发决策避免这种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风险的出现。,第三节预防原则,二、实行预防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实行预防原则的必要性,预防原则有其重要意义:,第一,环境问题的特点要求实行预防原则。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第二,西方国家环境保护经验科学总结揭示了预防原则实行的必要性,从国际范围看,西方国家大都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整治”,“先开发、后保护”的道路,并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第三,预防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第四,预防原则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促使我国的环保工作由消极应付模式向积极防治转型。,第三节预防原则,二、实行预防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实行预防原则的可行性,第一,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已有充分的体现。,第二,预防原则的确立是国内外污染防治与环境治理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第三,预防原则集中了当代环境保护、环境管理思想精华。,第三节预防原则,三、预防原则的实施,预防原则的实施,需要通过具体的环境政策和法律制度予以明确。预防原则的实施主要表现在与开发决策相关联的若干方面,具有多功能性。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要求,(一)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二)运用环境标准控制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三),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地对待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开发利用活动,第四节公众参与原则,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含义,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