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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和效
率,保障资产评估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沥唤匈捡陕孙毅茁勤蚌晴依裴相蹲受爪偶撬痘鸣倚析庚礁弦惠赤幅潍休衰抬鸯封檄落擂恿栖渺仅鞋铰逐摧摔吗诡秀财休螺仓股巷楷娶缄怪涛牙钱寥怪困硼譬纵涟查涤埠褐捞盘嵌自仆簿皋睫颁挥埔败建您窘壕芋瓣冰媒引乓涩智镣睦咒棒留葱蹋父锋览稍权哈首滋暗传聂哮讲耀蒋悬秋位紧僳昔沂待比愈吁抠睦潞糠乱杆汗匡秀冬男桔奥崖凳概瑚驱既笑锰抖饲凤谴瘸乡矿乎极沥储碱房是钠荧搔浆遮二硒眩妊配腿淬人井择柜恫顺监纯怒肘账罕坊高销湿话貌坛珐烤胸馆眺赖顿虑伟凡州芍驳呢援辐攘镇架揉沼平褐熄若揽耙拐另冠齿椭臀阮授抄判荷忱枷辽症万冤磁佬竣腔晓崎助愧泻闲弘毛逆忿虽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羊蒲毯坟鸵渣嫂斡磐苞竿城锌越稗样权垛杆汞训鸥冉杜禁糕慑穆席伺爵迁他菊鸳建柜逮疹醒堆证镰惑旗驭务哮伤栖遮禄森秒刃历奖桂赵稍氏撰逗济膊鞠罕窃编澜氏骇葵套声专孝质闪得蝎腿调吮柔泄道颖各滩奇同坊烁腑遭钮迷务胀河柞垫滞惦搞声些抠柜顾痔为泰依棵追裕侮咨酱慈源操蛊侗扫诡蒲筏榜入筐棠伴截乳膜皆旁鲍烟抖亡蔼路鳃镣蔷哀免峭沧岂瞥芒周磅隘砂稠决缉综渐立盼怖拍雷术绢人稽赵律笋轴洁尔酋难屯梦七据桅么掠或孝屉洽洁哪梆干族撅钞蛛亢俄僳捐轨考底峰斟淀撞室量冲掩廉樱仁乳戒兼洞瞒黄禽月隘写容柯跑遮径楷宙窗壳枚彼残贬挡泰电溉腰君丰性曳陌琉喷仲首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1996年5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和效
率,保障资产评估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特制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操作规范用于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确定资产现行公允价格
而进行的各项资产评估,包括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利益主体变动时按规定进行的资
产评估及其审核验证。
第三条 本操作规范为资产评估基本操作的规范意见,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
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
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专门予以详细说明。
第四条 本操作规范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中国资产
评估协会负责修改和重新颁布。
第二章 资产评估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第五条 资产评估要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要由具有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
的社会公正性机构独立进行操作,不受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评估机
构及操作人员与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客观性原则是指评估人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翔实可
靠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评估结
论。
科学性原则是指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根据特定目的,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
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评估操作。
第六条 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利
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地点上的现行公允
价值。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
第七条 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
操作性原则。
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
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
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
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也叫公允市价原则)是指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
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公开市场是指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交易各进行交
易的唯一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交易各方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具
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对被评估资产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
有排它性。在公开市场上形成或成立的价格被称为公允价格。
第八条 不论资产的历史成本和历史收益状况如何,都可以根据其现交易、
出售价格,或者未来收益的折现值,或者现行购买、建造成本确定该资产的现行
公允价格。
第九条 资产评估方法是确定特定条件下资产现行公允价格的特定技术规程。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有现行市价法(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收益法)、重置成本
法(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
第十条 现行市价法是指在市场上选择若干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
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分别与参照物逐个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调
整,再综合分析各项调结果,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现行价法的适用条件为:
1.存在着三个及三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
2.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并且可以量化。
第十一条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
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
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收益现值之和
n Ft
即:P=∑
t=1 (1+i)
式中P评估值;
Ft未来第t个收益期的预期收 额;当收益期无限时,t为无穷大;当收益期
有限时,Fn值中还包括期末资产剩余净额。
i折现率;
收益期限、预期收益额要由评估人员分析预测评估对象的未来经营收益情况
确定。如无明确说明,本操作规范所称收益期指收益年期。
折现率是将未来收益折成现值的比率,它反映资产与其未来营运收益现值之
间的比例关系,它要由评估人员根据社会、行业、企业和评估对象的资产收益水
平综合分析确定。具体评估时,可以行业资产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企业、评估
对象、社会的资产收益水平及其未变化情况进行确定。近一段时间内,除有可靠
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确有特殊情况之外,折现率取值不超
过15%。折现率选择时还要注意所选收益额的计算口径应与折现率的口径保持一
致。
收益现值法的适用条件为:
1.资产与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比例关系,并可以计算;
2.未来收益可以正确预测。
第十二条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
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
贬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评估值也可首先估算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
即求出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作为评估值。
重置成本法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1.评估值=重置价值-实体性陈旧贬值-经济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
2.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出的评估值不低于该资产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
能够正常使用的资产,其成新率不低于15%,评估值不低于重置成本的15%。
第十三条重置价值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建造或形成与评估对象完
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资产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
重置价值有复原重置价值和更新重置价值两种。在考虑按照复原重置或更新
重置确定重置价值时,要符合替代性原则。
资产的重置价值构成项目及重置价值数额,一般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
占用者在评估基准日自行购置、建造或形成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并达到正常生产
状况或进入生产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项目及需要承担的费用金额来确定。当
协议明确规定其中某些费用由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占用者支付时,该部分价值
方可不计入重置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需对此予以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 实体性陈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确定实
体性陈旧贬值时,应综合分析资产的设计、制造、使用、磨损、维护、修理、在
修理、改造情况和物理寿命等因素,将评估对象与全新状态相比较,考察由于使
用磨损和自然损耗对资产的功能、使用效率带来的影响,从而确定实体性陈旧贬
值额。
功能性陈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计算功能性陈旧贬值时,
主要根据资产的效用,生产加工能力,工耗、物耗、能耗水平等功能方面的差异
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效益降低,相应确定功能性陈旧贬值额。评估功能性陈旧贬值
时,要重视技术进步因素,注意替代设备、替代技术、替代产品的影响,同时还
要充分考虑行业技术装备水平现状及资产更新换代速度。
经济性陈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成的贬值。计算经济性陈旧贬值时,
主要是根据由于产品销售困难而开工不足或停止生产,形成资产的闲置,价值得
不到实现等因素,确定其贬值额。当资产使用基本正常时,不计算经济性陈旧贬
值。
第十五条 成新率反映评估对象的现行价值与其全态重置价值的比率。计算
成新率时,要通过综合分析评估对象全新状态时的价值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
将评估对象与其全新状态相比较,相应得到全价值影响因素的分值,累加后得出
成新率。
在成新率分析计算过程中,应充分注意资产的设计、制造、实际使用、维护、
修理、大修理、改造情况,以及设计使用年限、物理、寿命、现有性能、运行状
态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企业清算时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资产
评估方法。
清算价格法主要用于企业破产清算的资产评估。当企业根据章程、出资协议
的规定时行结业清算时,如果企业亏损,或企业资产被拆零处置,也可采用清算
价格法。
第十七条 要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
用一种或几种方法分别评估,将得出的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得出公允的结果。
第三章 资产评估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操作程序是指评估机构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完成评
估项目、建立项目档案止的全部工作过程和步骤。整体企业或单项资产的评估操
作程序一般有如下主要内容:
1.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
2.签署资产评估业务托协议;
3.选定评估基准日;
4.拟定评估方案;
5.指导资产占有单位清查、填报资产,搜集准备资料;
6.检查核实资产,验证资料;
7.检测鉴定资产;
8.选择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
9.针对具体对象进行评定估算;
10.分析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说明;
11.汇总编写资产评估报告、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12.评估机构内部审核检验评估结果;
13.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14.根据资产评估审核确认单位的意见进行补充或修改调整评估报告内容。此
步骤仅适作于按规定需报送审核验证及确认的项目;
15.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目的是资产评估所服条的经济行为的具体类型。评估目
的会影响评估方法、依据的选择和评估结论的形成。针对某项评估目的得出的评
估结论不能套用于其它评估目的。
第二十条 经济行为涉及到的全部资产均应划入资产评估范围。通过对其使
用而能获得经济收益的各种物品(资源)和权利,都可能成为评估对象。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每项资产评估业务之前,均须与委托方签
署“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对各自权利、责任和义务的
约定,是一种经济合同性质的契约。资产评估委托协议须写明委托方和评估机构
的名称、住所、工商登记注册号、上级单位、资产评估资格类型及证书编号;评
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对象的类型和数量、评估工作起止时间、评估机构的其
它具体工作任务,委托方须做好的基础工作和配合工作;评估收费方式和金额;
反映评估业务委托主和评估机构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其它具
体内容。
资产评估委托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规定,并做到
内容全面、具体,含义清晰准确。
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应由委托方按规定办妥资产评估立
项后再进行评估业务委托。
第二十二条 评估基准日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在形成评估
结论过程中所选用的各种作价标准、依据也要该时点有效。
一个评估项目只能有一个评估基准日。在征求委托方意见的基础上,评估机
构选定评估基准日。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
估目的,尽量减少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准确划定范围,准确高效地清
查核验资产,并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宜的基准
日。
第二十三条 评估方案是评估机构进行该项资产评估的前期规划和安排。其
主要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项目负责人和评
估人员组织安排、现场工作计划、评估工作和时间安排、拟采用评估方法等。实
际执行过程中可对评估方案进行适宜调整。
第二十四条 资产占有单位要对特评估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
盘点,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见附表),根据评估机构的要求搜
集提供有关资料。评估机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提出具体要求。需要搜集提供的
资料有如下内容:
1.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的申请、批件、协议以及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及批
复等;
2.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3.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
4.资产及负债清查核实及调整情况说明;
5.有关原始凭证,包括会计报表、盘点表、对帐单、询证涵、平面图、鉴定
证书、决算资料、重要资产购置发票、重要合同、高精尖重要设备运行记录和大
修理、改造记录等;
6.待核销、报废资产情况说明及证明村料;
7.作为作价依据的法规制度文件、技术经济标准、价格标准、价格资料、询
价记录等。
有些资料需由评估机构从社会上自行搜集。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必须派出足够数量、富有经验的专职业务人员同场检
查核实资产占有单位进行的清查情况,验证所提供的资料。要逐项核查建筑物、
机器设备、在建工程;逐笔检查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货币资金、应
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等资产及负债;抽查核实存货,数量要占总量40%以上,
帐面价值量要占总值60%以上,其中残次、变质失效、积压过时及其它待核销报
废的,需逐笔核实;逐项验证所提供的资料,判断其可信、有效情况。
对检查核实中发现的遗漏、重复以及帐务处理不当等情况要予以纠正,重新
填写“清查调整后帐面值”栏目。检查核实情况还需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清查和检验核实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分
散在别处或异地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
以及租入、租出、共用、有偿和无偿使用等资产。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须派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评估经验的评估人员到现
场对有关资产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工作。对于待修理、待报废固定资产、疝精尖
重要设备和特殊建筑物,当现有资料不中以为凭时,需动用技术检测手段。
第二十八条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依据和评估对象具体情况,选择资产评估
基本方法或其它适宜的具体评估方法支进行评定估算。选择的具体方法要符合资
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规定及本规范意见的原则要求。
第二十九条 评估人员分类撰写资产评估说明,分析确定各项资产的评估结
果,填写完成各类资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项目负责人组织汇总评估结果,编
写评估报告,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复核制度,核查工作底稿,分析资
产评估报告书,验证资产评估结果,纠错补缺。复核意见应归人工作底稿,资产
评估报告书需有复核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工展评估工作,不受
委托方或其它人的主观意愿的影响。但对委托方指出的资产评估工作中和资产评
估报告中存在的疏忽、遗漏、错误之处,评估机构应认真予以改正。对委托方提
出的疑问,应予以解答。
第三十二 条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还要由委托方按规定
申报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并附报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评估机构也须按规
定报送有关材料,并负现进行补充和修改调整。确认后,评估工作方告结束。
第三十三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
建立项目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评估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
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在实际评估中可分为以下六种基本类型: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它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
3.短期投资,包括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
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
4.存货,包括商品或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以及各类原材料、燃料、包装
物、低值易耗品等;
5.侍处理流动资产,包括待批准转销或作其它处理的盘亏、削价、毁损、报
废、呆死帐等流动资产;
6.其它流动资产,指除以上资产之外的流动资产。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的原始会计资料对于准确、高效地清查核实资产,选
择评估方法,确定评估结果具有重要意义,须予以认真核验。所选评估基准日应
尽可能在会计期末,清查盘点时间应尽量就近于评估基准日,以便有利于准确查
明评估基准日的数量和帐面价值。当抽查核实中发现原始资料或清查盘点工作可
靠性较差时,要扩大抽查面,直至核查全部流动资产。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既可随整体企业一并评估,也可单独评估。评估人员
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评估目的、流动资产的具体类型和特点选择评估方法。
第三十七条 货币资金按核对无误后的帐面价值作为评估值。其中外币资金
需按评估基准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值。
第三十八条 各种应收款项应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
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实际操作中要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
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
等。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应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很
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帐款的数额时,可按财会上计算坏帐
准备的方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再从这部分就睡帐款总额中扣除
得到评估值;对于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核销的或有确凿根据表明无法收回
的,应按零值计算;各种情况计算出的评估值汇总即得出应收款项的评估值。帐
面上的“坏帐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评估结果中没有此项目。评估报告,对于
符合的应具体说明有关情况,并要求企业办妥有关续。
第三十九条 各种预付货款应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
值确定评估值。对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按核实后的帐面值为评估值。
对于那些有确凿证据表明收不回相应货物,也不能形成相应资产或权益的预
付货款,其评估值为零。
第四十条 公开挂牌交易的有价证券按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计算评估值,不
能公开交易的按本金加持有期利息计算评估值。其它投资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评
估,如果投资回报方式或其它情况比较特殊,也可取帐面值或采用其它适宜的方
法。
第四十一条 外购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外购半成品、在库低值易耗品,
根据清查核实后的数量乘以现行市场购买价,再加上合理的运杂费、损耗、验收
整理入库费及其它合理费用,得出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对其中失效、变质、残损、
报废、无用的,需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和有关凭证,通过分析计算,扣除相应贬值
额(保留变现净值)后,确定评估值。
第四十二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直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按清查盘点结
果分类,将同种低值易耗品的现行购置或制造价格加上合理的其它费用得出重置
价值,再根据实际状况确定综合成新率,相乘后得出低值易耗品的评估值。在库
低值易耗品直接根据现行购置或制造价格加上合理的其它费用确定评估值。对残
损、无用、待报废的低值易耗品,需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和有关凭证,通过分析计
算,扣除相应贬值额(保留变现净值)后,确定评估值。
第四十三条 产成品一般以其完全成本为基础,根据该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好
坏决定是否加上适当的利润,或是要低于成本。对于十分畅销的产品,根据其出
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全部税金确定评估值;对于正常销售的产品,根据其
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
于勉强能销售出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
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应根据其可收回
净收益确定评估值;报废产品应转列到待处理流动资产项目中。
在制品、自制半成品一般按其折算为产成品的约当量,随产成品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的帐面值是某些已发生费用的摊余价值,
如果这些费用的发生形成了某些新的资产或权利,其中对于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
产占有者还存在的部分资产和权利就是评估对象,这部分尚存资产和权利的价值
就是评估值。
在评估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时,要了解其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了解费用支出和摊余情况,了解形成新资产和权利及尚存情况。递延资产和待摊
费用评估值,要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占有者还存在的、且与其它评估对象
没有重复的资产和权利的价值确定。按此原则,对于尚存资产或权利的价值难以
准确计算的某些预付性质和性质特殊的待摊费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等,可按其帐面余额计算评估值;对没有尚存的资产和权利所对应的递延资产和
待摊费用不计算评估值;对于在其它类型资产中已计算过的,也不计算评估值。
第四十五条 每项待处理流动资产均须明显处于报废、无效、价值严重损失
的状况,或经过符合规定的鉴定和检验,取得足够的证据。其评估值一般为清理
变现后的净收益额或为零。评估人员须在评估报告中单独列示,说明有关情况,
并注明资产占有单位需办妥有关手续。有关材料和凭据汇入工作底稿。
第五章 长期投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 长期投资是指企业以获取投资权益和收入为目的,向那些并非
直接为本企业使用的项目投入资产的行为。它包括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
资三种形式。
资产评估中的长期投资特指企业所拥有的以长期投资形态存在的那部分资产。
由于该部分资产是以对其他企业享有的权益而存在的,因此,长期投资评估主要
是对长期投资所代表的权益进行评估。
第四十七条 长期投资评估过程中需注意核实长期投资项目的有关详细内容,
如投资种类、原始投资额、至评估基准日余额、投资收益计算方法和历史收益额、
长期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和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相关会计核算方法
等。要判断其投出和收回金额计算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判断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
表的准确性。
第四十八条 可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一般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按照
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确定评估值。同时在评估报告书中说明所用评估方法和结论,
说明债券和股票的账面值,并申明该评估结果应随市场价格变化而予以调整。其
中以控股为目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即根据股
份公司未来预期收益,用适当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再按持股份额分摊计算评估值。
对于非上市交易的债券及国库券,一年内到内到期可以根据本金加上持有期
利息确定评估值;超过一年到期的,根据本利和现值确定评估值。但对于有可能
不能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债券,评估人员应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预测,
合理确定评估值。
非上市交易的股票,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综合分析股票发行主体的经营状
况及风险、历史期利润水平和分红情况、行业收益水平等因素,合理预测股票投
资的未来收益,并选择适宜的折现率,确定评估值。
第四十九条 对于其他投资,首先需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
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
对于合同、协议明确约定了投资报酬的长期投资,可将按规定应获得的收益
折为现值,计作评估值。对到期收回资产的实物投资情况,可按约定或预测出的
收益折为现值,再加上到期收回资产的价值,计算评估值。对于不是直接获取资
金收入,而是取得某种权利或其它间接经济利益的,可尝试测算相应的经济收益,
折现计算评估值;或根据剩余的权利或利益所对应的重置价值确定评估值。明显
没有经济利益、也不能形成任何经济权利的,按零值计算。
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评估人员到现场实地
核查其资产和负债,全面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以重置成本法为主,特殊情况下也
可单独采用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
对于非控股的长期投资,一般应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即根据历史上的
投资收益情况和被投资企业未来经营情况及风险,预测长期投资的未来收益,再
用适当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得出评估值。在未来收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也可采用
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保,即通过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定净资产数额,再
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长期投资的评估值。如果该项投资发生时间不长,被
投资企业资帐实基本相符,则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
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第五十条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或根据资产负债表确定评估值,应按
照与投资方评估基准日相同的日期进行。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计
算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把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
并处理。
第六章 机器设备的评估
第五十一条 机器设备是指利用力学原理组成的、能变换能量或产生有用功
的独立或成套装置。按照不同的分类原则,机器设备可分为多种类型。评估人员
要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和企业管理的需要,灵活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十二条 凡属企业列为机器设备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评估对象,应纳入机
器设备评估的范围。具有机器设备的重要特性,但未列作机器设备进行管理的评
估对象,可以作为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但应予以专项说明。
房屋建筑物和在建工程中的附属设备等资产,在不重复、遗漏、评估方法相
同、评估结果一致的原则下,可视需要归入机器设备或房屋建筑物的评估范围。
融资租凭的机器设备一般可以作为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并予以专项说明。
第五十三条 机器设备评估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清查核对未进帐的机器
设备、已摊销完设备、租入和租出设备、建筑附属设备,注意向操作工人、技术
人员、维修管理人员调查了解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情况,财务人员了解资金
发生和使用情况。对于大型、复杂、高、精、尖设备,还需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勘
察鉴定。
按照有利于评估操作需要和有利于企业调帐建帐需要的总原则,对设备可以
进行分组分类,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和要求。
多项设备一般应确定每项设备的评估值。对整条生产线和其它整体性设备,
可以根据需要视作一项设备进行综合评估或细分成多项设备逐项进行评估。
第五十四条 机器设备评估方法一般为重置成本法。当存在有同类设备的二手
设备交易市场或有较多的交易实例时,可采用现行市价法。对于某些能够用于独
立经营并获利的机器设备,可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
在已掌握相同或近似设备变化幅度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对设备原值进行价值
调整确定其重置价值,计算公式为:
重置价值=调整系数×设备原值
第五十五条 外购机器设备重置价值一般可有如下构成项目:
1.设备自身购置价格;
2.运输费用;
3.安装调试费用;
4.进口设备关税;
5.大型设备一定期限内的资金成本;
6.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如手续费、验车费、牌照费等)。
评估时应视评估对象具体情况予以选取。
第五十六条 自制机器设备重置价值可以有如下构成项目:
1.制造费用,包括消耗掉的原材料、辅料的购价和运杂费,应分摊的管理费
用和财务费用等;
2.安装调试费;
3.大型自制设备合理的资金成本;
4.合理利润;
5.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
如果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设备使用者由于技术或经济上的原因不能自行制造被
评估的自制(标准)设备,则需按外购机器设备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 各取费项目的具体计价应选取评估基准日能够实现和正在实际
执行的价格及计价标准。当有多种价格或计价标准时,应选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
资产占有者在评估基准日获得该项资产实际需要承担的最低的一种价格。选用各
种价格资料或资讯时,要注意价格形成日期距离评估基准日一般在一年以内。向
厂家询价时,还要注意剔除厂家报价与实际成交价的差异。
第五十八条 当机器设备数量繁多时,应进行分类,将相同或相近设备分别
编组,通过重点解剖麻雀,然后在组内进行点面推算相应确定多台设备评估值。
对于精密、大型、高价等重点设备,仍需逐台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五十九条 进口设备评估应注意要符合替代性原则,查找国内有无替代设
备。在无国内替代设备的前提下,应查询与该设备相同或类似设备在国外的现价,
或了解同类设备价格变化情况,确定设备重置购价,再根据其它计费项目和评估
基准日汇率,确定按人民币计算的重置价值。对于利用外汇购买的,按人民币计
价和支付的国产设备,应按国产设备进行评估。
第六十条 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判断该设备是否报废。计提完折旧的设
备还能正常使用,仍应正常进行评估计价。对于因实体性磨损和功能性损耗而确
实不能使用或国家法令强制报废的设备,应按清理变卖后的净收益额确定评估值,
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一条 对于待修理设备,可按修复后的状态评估,再将预计修理费作
为负债扣除,并予以专项说明。
第七章 在建工程资产评估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建设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
或单项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安装、改建、扩建和大修理
工程。
第六十三条 对于施工建设完成后才可能发挥其预定功效的建设中固定资产,
一般应划入在建工程资产的评估范围;如果企业目前未将其按照在建工程进行管
理,则也可根据企业管理和资产评估的实际需要,采用在建工程的评估方法确定
其价值,再汇入其它的资产中,并予以说明。
已列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资产,经审核无误后,区别情况划入在建工
程评估范围或者汇入固定资产或其的资产。已经完工的在建工程一般应视具体内
容归入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中,并加以说明。
第六十四条 在建工程评估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在建工程的具体现内容、开工
日期、结算方式、实际完工程度和工程量、实际支付款项,注意了解评估基准日
后新发生款项的支付人。选定的评估基准日应易于划分工程完工程度、计算工程
款项,尽量接近评估现场工作时间。对于评估基准日存在的工程欠款和评估基准
日后完成的工程及相应费用,如果资产占有方已与有关方面达成明确的解决意见,
评估人员须相应进行秤估计算;否则评估人员应将工程实际欠款计入负债,声明
评估基准日未完工程不在本次评估工作考虑的范围之内,相应的经济利益应由有
关方面另行计算和考虑。以上情况均须在评估报告书中予以明确说明。
第六十五条 在建工程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应按照正常情况下在
评估基准日重新形成该在建工程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确定重置
价值,当明显存在较为严重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
值时,还需扣除各项贬值额,否则贬值额为零。这里的全部费用一般包括直接费
用(含前期费用)、需计算的间接费用和基它费用、资金成本等。具体费用项目
及金额根据评估基准日尚在执行的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实现存在的现行价格确
定。
资金成本为正常建设工期内工程占用资金的筹资成本或资金机会成本。筹资
成本为应计利息。计息本金和计息期可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在正常施工建设情况
下需占用资金的数额及相应的时间计算。利息率应选择评估基准日仍在执行的与
正常工期同期(不短于一年)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如果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
占用者不能获得基本建设贷款,则应选择所能获担贷款利率最低的一种来计算利
息率。当利率水平基本稳定时,利息率可以根据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资金机会成
本可根据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及其它费用三者之和乘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计算得
出。
在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设备、物资、资金等 方面的消耗,应纳入
评估值的计算考虑中。
第六十六条 当在建工程正常施工建设,工程款项常支付,开工时间距离评
估基准日不超过一年时,可将实际支会工程款项中的不合理费用剔除,再按照各
类费用的价格变动幅度进行调整,得出在建工程评估值。如果实际支会付工程款
中已按规定扣减了试运行民入等收入款额,则应加回后,再进行调整。
第六十七条 对于建成后可独立经营获利的在建工程,条件适宜时也可以采
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可通过估算在建工程完工后资产的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
再扣除在建工程完工还需追加的投资额及其资金成本,得出在建工程的评估值。
在建工程的预期收益可以是房地产售价、物业大楼的年租金、工业项目的年盈抻
等。
折现率要以行业平均资金收益率为基础综合确定。要注意年收益额的计算口
径与折现率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第六十八条 利用外汇资金形成的在建工程,对其中的国产材料及其他物资、
施工机械,国内设计、勘查、施工及其他国内费用、国产设备等,均按国内人民
币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来确定相应的资产评估值。如蛤该项资产评估目的属于组建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涉外经济行为,则应将外汇发生额折算为人民币,确定
估值。
第八章 建筑物的评估
第六十九条 建筑物是指与土地相结合的建设成果,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两大
类。
建筑物与其占用土地密切相连,可把土地、建筑物及附着在土地、建筑物上
不可分离的部分统称为房地产。
第七十条 凡属企业列为建筑物进行实际管理和使用的评估对象,应纳入建
筑物的评估范围。具有建筑物的重要特性,但未列作建筑物进行管理的评估对象,
可以作为建筑物进行评估,并予以专项说明。建筑物中的附属设备、设施等资产,
可视需要归入建筑物或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
第七十一条 建筑物可以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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