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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四版)全套教程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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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本章学习目标,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了解知识产权对象的范围,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分类,熟悉国际条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国内外学术界有不同看法。就国内而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大体上有下列几种:,(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专有权和工商业标记专有权的统称。,(3),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4),知识产权是一种人们就其创造的非物质财产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事实上,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不仅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就是在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中也是众说纷纭。这从各个国际组织在各自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对知识产权范围所作的限定即可看出。比如,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项的规定同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条第,2,项中的规定,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专门对工业产权的范围作的界定等,在内容上都存在一定差异。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由于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法学学科还处于幼年时期,因此,目前国际社会以及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莫衷一是的状况是完全正常的。,在各种知识产权的定义中,我们认为,下面的界定或许更为恰当,即:,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的专有权利。,尽管这一界定不是形式逻辑上从概念内涵角度给出的严格定义,而是一种以罗列概念外延的方式所给出的一种列举而已,但其内容更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构架。,二、知识产权的特征,严格说来,知识产权的特征与知识产权的属性是不同的。特征或特点是指此有别于彼的差异,即个性所在;而属性则不限于彼此间的差异,还包括构成此同时也包含于彼中的一些共性。我们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这便是就知识产权的属性而言的,前述债权、物权等同样具备民事权利的属性。,首先,民事权利无不为权利人所专有。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何以专有性为其特征?只要法律上承认因某一事件或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导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这其中的权利即具有专有性。故而专有性只能被认为是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的知识产权的属性,而非特征。,其次,所谓地域性是指一国的知识产权并不当然在他国有效,比如一项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技术并不因其在中国的专利权而在其他国家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然而任何法律都仅在其法域内有效,这导致因法律而产生的权利也必然具有地域性,即任何因法所生之权利必然在特定法域内有效。,考察一下民法制度,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除斥期间的概念便可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即所谓时间性的具体表现。理由如下:,第一,除斥期间的起算日和长短直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或终止问题。,第二,法院可以直接依法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而不像消灭时效制度那样必须由当事人自行主张。,第三,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而不同于诉讼时效仅消灭胜诉权。,在概括知识产权的特征之前,必须弄清其定位,找准参照物,否则便无法概括出逻辑上能够自圆其说的所谓“特征”。在这里,我们将知识产权限定在民事权利的范围内来讨论其特征。我们之所以在众多民事权利之中专门设立知识产权,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有着与众不同的特征。无论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记,都是以无体状态存在于世的一种信息,是无体财产的一种。“无体”应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一个自然属性。,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存在方式是一种可为人感知的信息状态,因而其被占有、使用方式的法律意义都不同于有体财产。有体物不可能同时为多数人占有,因而占有成了权利公示的一种方式;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则可能为多数人同时占有。,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存在方式是一种可为人感知的信息状态,因而不应当完全牺牲公共利益来片面地只强调保护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因为信息的自由传播关系到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机制,比如言论自由等社会的基本人权和监督制约机制都与此相关。,综合前述分析可以肯定地说,知识产权是一种受限制的对世权。这应是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很显然,债权是一种对人权,不具有广泛的对世效力;而物权的排他效力则不像知识产权受到诸多限制。这里所称的限制是一种狭义的限制,不同于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之类的广义的限制。在法律规范上,这两种限制的表现不尽相同。狭义的限制往往表现为对法律明确的授权范围内部的限制。,而广义的限制则往往表现为权利行使的一般原则,严格地讲在法律的授权规范中根本就没有将其作为权利规定。因此,在权利范围之内存在若干公共空间应被视作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各项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1,条第,2,项中规定,知识产权一词是指在第二部分的第一至第七节中所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类型。该协议第二部分的第一至第七节分别规定了: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很显然,这一条约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乃至日常生活中均会遇到知识产权问题。前述所罗列的内容并没有穷尽所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事实上,以列举的方式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尤其在技术发展如此迅速的信息时代更是如此。,在,20,世纪末,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中最为热门的课题大都与信息技术相关,比如网络传播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电子数据库、域名以及与网络技术相关的商业方法等的法律保护问题。,在,21,世纪,随着技术的发展进步还将有一系列新的保护对象诞生。生物技术在,21,世纪将从定性描述的学科向定量描述学科转变,这必将为人们带来众多全新的发明创造。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的有关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比如基因专利问题等,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新的课题。此外,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保护间的冲突,也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第二节,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种类,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的专有权利。由此可以推知,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在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专有权中所产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其保护对象的不同,可以对知识产权法进行分类。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已有一个被奉为经典的分类原则,即实用与非实用的二分法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传统的知识产权法被分为著作权法和工业产权法。,著作权法所调整的对象包括作者权、邻接权等。其权利标的或者保护对象多为不具有实用功能的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如作品。对于工艺美术品或实用艺术品,在著作权法上则全然不考虑其实用功能,而是将其作为作品来保护。无论在世界上哪个国家,著作权法所提供的保护绝不在任何意义上延伸到实用功能。,而工业产权法则完全不同于著作权法。工业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全都在一定意义上具备实用性或功能性价值。而且其权利效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延伸到相关实用功能上的。,知识产权法的种类也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变化发展的。前述集成电路保护法在立法体例上采用了单独立法的形式,国内外多数学者认为它介于著作权法和工业产权法之间。有学者称其为工业版权法。这种提法本身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实用和非实用的二分法原则。技术的发展可能还会造就出一些更具有挑战性的保护对象。知识产权法也必将随之而向前发展。,二、知识产权法的起源,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或者私权,其产生除了需要前述民事权利赖以存在所必须具备的共同条件之外,如商品经济的存在等,还需要有其特别的条件,即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相对发达。,就人类社会中的竞争而言,从历史或宏观的角度看,早期还主要依靠体力,或者说体力因素在这种竞争中所起的作用还非常大。在这样的时期,无体财产在社会财富中所占份额非常微小,自然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对作为无体财产之一的智力成果的保护要求,因而也不会有知识产权法。,如果撇开市场经济这一必要条件不谈,仅凭较高的文学艺术发展水平仍不足以导致知识产权法的产生。比如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都曾有辉煌的文学艺术历史。但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成本太高,以致人们难以通过作品的使用获得财产利益,因此在当时也都没有诞生知识产权法。,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在知识产权法的产生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具体的表现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作为保护技术发明的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在理论上超越科学技术而独立发展。,第二,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程度和范围是知识产权法产生的社会基础。,知识的普及为全民范围内的发明创造活动提供了可能,只有在此基础上才可能制定出真正反映民意的,并能够为大多数民众自觉遵守的相应的法律。因此直到,19,世纪,知识产权法才在世界范围内开始为人所接受。,三、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尽管知识产权法从产生到现在已有三个世纪,但从理论上看,现代知识产权法在理论上尚不成体系,作为一个学科还有许多方面有待完善。同其他法律学科相比还很不成熟。其原因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现有的各个部门法的发展历史看,两三百年的时间不可能造就一整套完备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故而现阶段就诸多问题存在争论是完全正常的情况。,第二,从近一百多年来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史看,其发展过程并非是完全理性化的。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特定阶层利益的反映,知识产权法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或民族功利主义的制约和实用主义的影响。,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直接相关,这些保护对象恰恰是整个人类文明的基础。因此人类现代文明进步的每一个脚印都将直接反映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史上。这就是说,知识产权在内容上将紧跟人类文明的脚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丰富。比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只能在集成电路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可能产生。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中最为活跃的因素,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各个法律学科中要算是最为年轻的学科。以最为年轻的法律来调整生产力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宏观上肯定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基本和谐的程度。,从微观上讲,每一个特定技术领域在其产生和发展时期都会向法律提出一系列的新问题;法律针对这些具体问题会在一定时间之后做出回答。,从宏观上讲,知识产权作为直接反映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永远不可能达到完全协调或适应的层次。这是因为科学技术永远不可能止步不前,永远会有新的技术领域提出现有法律所解决不了的问题;知识产权法也就必须紧跟随技术发展的脚步,对这些问题予以回答。,第三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致使各国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原因在于各国法律的形成分别经历了不同的历程,各国有着不同的国情、各自的习惯,最终反映在立法中则表现各异、千差万别。但是在各类法律中,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却在许多方面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时代,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协调还表现在各国间的相互借鉴。一国所建立的国内法律制度对与之有着密切交往的他国往往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二、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全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在,1880,年的巴黎外交会议上起草,,1883,年由,11,个国家签字,,1884,年,7,月,7,日生效的。订立巴黎公约的目的就是为了协调成员国间有关工业产权的保护问题。在巴黎公约的第,1,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反不正当竞争。该公约将专利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规定,是因为在国际上发明与专利常被作为同义词。类似地,服务标记在这里也未被当做商标处理,故这里的商标仅指产品商标。,巴黎公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现在都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制度或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在该公约第,2,条和第,3,条中规定的。依照该公约,成员国间应当实行国民待遇,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一成员国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也应享有国民待遇。,巴黎公约提出的优先权原则如今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广泛采用,不仅适用于发明专利,还适用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其他保护对象。关于优先权的具体内容在有关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章节中将详细介绍。该公约中还规定了各国专利权、商标权等相互独立,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以及针对其他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相应保护措施。同时还就有关权利的限制作了规定,如交通工具临时过境等,巴黎公约的规定对各国的国内法影响甚大。我国,1984,年专利法中有关强制许可的条款就完全照搬了巴黎公约的条文。我国在,1984,年加入该公约时公约的成员国还只有,90,多个,如今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早已超过,100,个,覆盖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三、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全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的。该公约分别于,1896,年在巴黎、,1908,年在柏林、,1914,年在伯尔尼、,1928,年在罗马、,1948,年在布鲁塞尔、,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1971,年在巴黎等地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最近一次修改是在,1979,年。,伯尔尼公约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一个著作权公约,它有,100,多个成员国。这是其他任何著作权公约所不能比拟的。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伯尔尼公约同巴黎公约一样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另外还规定了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缔约国间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不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创作完成,都受公约保护。该公约还规定了著作权独立原则,即无论作品在起源国的保护状态如何,缔约国均应根据公约给予同本国国民同样的保护。也就是说,一国给予某作品著作权保护,不受他国法律的影响。同时,该公约对缔约国的著作权保护规定了最低限度标准。,四、,TRIPS,协议,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一个国际条约,是与贸易,(,包括冒牌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缩写。该协议于,1993,年底形成最后文本,是在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形成的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一系列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分协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的,1994,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同时诞生,该协议逐渐转为世界贸易组织下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前面介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时曾提及该协议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从总体上看,该协议对各种知识产权都给予了较高的保护水平。不仅如此,该协议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以及争端的解决办法等内容。这些原本都是贸易公约的内容,如今都被引入到知识产权公约之中。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该协议在实体权利的规定上还有一个特点,即大量援引既有的国际公约。,五、其他国际条约,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非常之多。不算区域性的国际条约,仅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就有几十个。它们分别归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管理。这其中,我国参加的公约有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这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还有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条约、,TRIPS,协议等。,还有一些公约我国政府已经在其最后文本上签字,但目前尚未在我国生效,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另外,我国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唱片条约。,当然,也有一些国际公约我国尚未参加,但它们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比如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国际条约,(,简称罗马公约,),在邻接权的保护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科学技术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必然也会随其发展。有关知识产权的公约自然也会越来越多。,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起草和讨论关于数据库保护和广播者权利的两个国际条约,以及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等;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就公共健康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等问题达成框架性协议。这些都将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在对外开放的大政方针之下,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还将根据需求参加更多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以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本章小结,1,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的专有权利。其保护对象既包括智力成果,又涵盖了商业标志。,2,知识产权是一种受限制的对世权。这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很显然,债权是一种对人权,不具有广泛的对世效力。而物权的排他效力则不像知识产权受到诸多限制。,3,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利益。具体地讲,主要包括有关作品、表演、音像制品、广播节目、技术发明创造、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电子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权利以及商业秘密、域名等相关保护对象上所凝结的利益。,4,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在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专有权中所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返回目录书页,第二编 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第三章 作品,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消灭,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第六章 邻接权,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本章学习目标,理解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理解著作权法的原则和效力范围,第一节,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一、著作权概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就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依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与版权同义。,著作权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著作财产权指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与财产利益相关的权利,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网络传输权、出租权及将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的权利等。作者通过自行或许可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可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与其人身利益相关的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等。邻接权,也称为与作者权相关的权利,或称相关权,系作品传播者权的统称,具体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者权等。,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相比,具有独特的性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统一,2,思想内容与表现形式两分法,3,权利对象的可复制性,二、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法指以著作权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事法律中专门以著作权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特别法。,1,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我国著作权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2),基本法。,(3),司法解释。,(4),行政法规。,(5),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定。,2,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亦称著作权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关于法律的效力范围及其确定,一般有两种确定原则,即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前者指以适用法律的人的因素确定法律的效力范围;后者指以适用法律的地域因素确定法律的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际上兼采属人和属地两种原则以确立其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范围。著作权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已由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空间效力范围。虽然著作权法未明确自己的空间效力范围,但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我国的著作权法的效力及于我国的任何领域,这是不言而喻的。而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依属地原则将外国人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纳入保护范畴。,3,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指著作权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颁布和实施的根本目的。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也都作出了相同的规定。上述立法宗旨,不仅指导着著作权法的立法,还贯穿于整个相关的司法活动的始终,实际上是所有关于著作权法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原则。,(2),保护作者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原则。,(3),合法实施著作权原则。,(4),国内立法保护和尊重与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出现于,18,世纪的欧洲。,17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保护具有私有财产权性质的版权的安娜女王法。这是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法律。,法国大革命后,法国分别于,1,1,年和,1,3,年颁布了两部确立和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以此为起点,在欧洲,著作权法律分别发育、成长为版权和作者权两个相互区别的保护体系。前者以英国的版权法为代表,后者则以法国的作者权法为代表。,随着人类记录、储存和传输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的范围和调整手段也不断丰富。,19,世纪,与印刷业相联系,著作权法主要保护文字作品。至,20,世纪初,随着电影和录音技术的出现,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纳入了保护范畴。至今,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诸如计算机软件作品和多媒体作品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将来,随着技术的进步,肯定还会有新的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标准的表现形式被纳入保护范围。,二、著作权法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著作权法与民法的关系,著作权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当代,即所谓的知识经济时代,当文化科学和艺术创造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产业部门的时候,其重要性也日益显著。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作为民法的一个特别法的地位。实际上,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我国首先是由民法对其确认和保护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即民事权利一章设专节即第三节规定知识产权。尽管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从法律体系上看,这是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入民事法律的框架之内,使著作权法成为民法的特别法。,2,著作权法与工业产权法的关系,著作权法与由商标法和专利法等构成的工业产权法,虽然都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还是有所区别的。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为思想或感情的表达形式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传统的文学艺术作品重在表现特定的思想和感情,其传输的对象直指受众的内心世界,旨在使人接受并进而塑造某种思想,不以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标,亦不以产生出某种能为人力所控制的产品,或能据以产生特定结果的方法为目标。而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虽然也保护创造性成果权,但专利实际上已非抽象的思想或感情,而是一种具象的技术方案,以具体的对象人,即特定技术领域内具有一般技术水平的人能够实现为要件,以完成一定工作成果为目标,(,如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首句一般为“一种产品,或工具,或的方法”,),。,著作权法认定侵权时,只要不是完全抄袭的就不能认定其为侵犯著作权;而工业产权的对象因其具象而可为人力所控制,所以认定产品专利侵权时,只要是同一种产品即受保护,其生产方法则在所不问;而方法专利侵权保护则严格到了等效替代的地步,甚至及于用同一种方法生产的产品。商标法上驰名商标的排他性竟然张扬到受跨类保护的程度。结果不难看出,著作权法的排他性多作内敛,工业产权的排他性则甚为扩张。,由于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排他性的差异,法律在设定两种权利的期限的时候做了相应的平衡:著作权排他性小但期限加长;工业产权排他性强但期限短,(,商标权经商标注册的续展虽然可得无限延长,但一个期限单位还是较短的,而且续展也还是有条件的,),。,本章小结,1,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就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依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与版权同义。,2,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相比,具有独特的性质,具体表现为:,(1),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统一。,(2),思想内容与表现形式两分法。,(3),权利对象的可复制性。,3,著作权法指以著作权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事法律中专门以著作权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特别法。,返回目录书页,第三章 作品,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第二节 作品的种类,第三节 不受保护的对象,本章学习目标,了解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熟悉作品的种类,了解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第一节作品的概念,著作权的对象指著作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作者就其享有权利而除作者之外的一切其他人就其承担法定义务的对象作品。作品是人们的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就科学、文艺和文学领域而言,只有产生出作品的劳动才能称为创造性劳动;只有创造性劳动才能产生出作品。著作物只有符合著作权法确立的作品的标准才能成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才能产生著作权法律关系。所以,有关作品的规定在著作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作品要有特定的思想内容。,(2),作品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3),表现形式必须是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4),作品具有独创性。,(5),作品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第二节作品的种类,(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14),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计算机软件也可以归类为文字作品。,(1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本国境内由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成分之一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有多姿多彩的民间文学艺术,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它们,以免它们被歪曲、剽窃和篡改,是弘扬民族文化的重要措施。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著作权法客体的范围是立法者的一个初步认识。,第三节不受保护的对象,著作权对象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政策的需要,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关于作品的保护范围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下列作品部分或完全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1),违禁作品。违禁作品是指因内容违反法律而被禁止出版发行的反动、淫秽作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有具体的界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2),信息和事实。依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以及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3),官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文件无疑都具有相当程度的独创性,但是,为了方便其传播,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立法者明文将它们排除在受专有或排他保护的作品之外。故它们自始至终没有著作权。,本章小结,1,作品是人们的创造性劳动的结晶。“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2,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作品要有特定的思想内容。,(2),作品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3),表现形式必须是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4),作品具有独创性。,(5),作品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3,作品的种类非常繁杂,但法律将某些作品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外,成为部分或全部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返回目录书页,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消灭,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第四节 著作权保护期,本章学习目标,掌握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和特点,掌握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和特点,掌握著作权的取得和消灭,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一、概念,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中与作者的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它是指因完成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的创作性劳动,就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赋予作者的与其名誉、声望以及其他人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它与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人身权中“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具有相同的性质。不过,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除受民法通则一般保护外,还受著作权法的特殊保护。,二、著作人身权的特点,1,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2,著作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扣押、不可强制执行,3,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受期限限制,三、著作人身权的内容,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将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公之于众、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属于作者人身权的一部分,是作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发表指通过报纸杂志登载、出版、发行、电台广播、录音录像、放映、演出、展览和公开朗诵等一切合法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发表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发表的本质特征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提供。,(2),发表权是受第三人权利限制的权利。,(3),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2,署名权,依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署名权指作者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本人有在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或者不署名,以及使用真实姓名或署别名、笔名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著作权首先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就是作者。,署名权,不像其他权利那样有期限的限制,是一种永恒的权利。依著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期限的限制。署名权不仅为作者终身享有,而且不因作者生命的终结而有所变更。另外,署名权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不因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和继承而发生变化;受让人和继承人均不得违反作者的意愿,冒用、变更、隐匿作者的姓名发表其作品,否则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3,修改权,依著作权法第,10,条第,3,项的规定,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属于作者,作者不仅有权自行修改自己的作品,而且还可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修改以保持作品的基本内容和性质不变为限度,若修改的结果使原作品面目全非,即属于重新创作,产生出新的作品。此项权利系作者的专属权。继承著作权人,即经继承、转让或许可使用而获得作品的部分著作权的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对其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修改权与作者的人身权益不可分离,属于作者人身权的一个权能。,4,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4,项的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或感情的表现。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的目的,在于维护作品的纯正性,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使其荣誉和声望不受贬损。因为作品的完整性与作者的荣誉和声望密不可分,歪曲、篡改、丑化作品的行为足以使作者的正当的人身利益遭受到损害。因此,任何公民和法人均不得对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割裂、歪曲、丑化,或作实质性的变更。否则,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作品的完整性不仅指其表现形式的完整性,如文学作品的情节、内容、人物关系等,也包括作品的思想内容的完整性,如肆意利用他人作品进行后续创作,可能与作者要表达的思想或感情相差甚远,不能不认为这是一种侵害行为。,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著作财产权指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通过对作品进行特定形式的利用,作者可以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列举了以获得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利用作品的权能,指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1,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作者或著作权人不仅可以使用作品并可由此获得财产利益,而且还可以与他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将作品许可使用并收取许可使用费。有人将此种著作财产权的有偿转让称为版权贸易。版权,(,著作权,),贸易为有偿转让;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使用权赠与他人为无偿转让。,2,著作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期的限制,著作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期限的限制的。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和其他单位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归法人和其他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也为,50,年。但是,如果作者在创作完成后不发表自己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为,50,年,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3,著作财产权可以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可以成为作者或著作权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标的,也可以成为作者或著作权人生前进行处分的标的。著作财产权的可继承性是相对的。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法人和其他单位的著作权主体资格,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之视为作者,因此不是所有的著作财产权都可以被继承。法人、其他单位的变更、解散、撤销或终止,其著作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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