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目的
1.1弘扬三一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1.2规范员工行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 主题内容与合用范围
2.1本条例对违反《员工守则》以外的其他违规行为做出惩罚规定。
2.2本条例合用于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企业全体员工。
3 职责与权限
3.1行政本部对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行为进行检查,每月对行政惩罚进行记录,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根据。
3.2行政本部根据行政惩罚条例对员工违规行为提出惩罚意见。
3.3总经理负责审批比照本条例做出的惩罚意见和重大的处分意见。
3.4行政本部保卫专干对惩罚通报汇总报财务部,财务本部专干负责从被处分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对应款项。
4 基本原则
4.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2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行行政处分,惩戒违规员工,纠正违规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4.3法律责任追究与内部责任追究相结合原则: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违规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企业仍要按本条例追究其内部责任。
4.4有章可循和违规必究原则:本条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本条例执行;如本条例没有规定,但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对于企业未规定但属于违反管理规章、违反企业文化的行为,可以比照本措施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比照本条例做出的处分决定应报总经理同意;必要时可在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进行处理。
4.5程序规范原则:处分必须精确认定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合用条款,惩罚决定经审批、公布后才生效。
4.6复议和申诉原则:对行政惩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惩罚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主管部门应在三日内复议,复议决定应告知本人,复议变化原惩罚决定的应告知综合管理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惩罚决定的执行。不服复议决定或在提出复议期满无答复的可向总经理申诉。
4.7共同承担责任原则:对难以确定负责人的违规行为,责令有关班组、部门主管贯彻责任,或由有关人员共同分担责任。对重大违规行为应当对违规员工和部门主管一并予以惩罚。
4.8全员管理原则:倡导全员管理、互相监督、互相协助,对违规行为、执法不严或不公行为、徇私枉法和报复诬陷行为可向企业领导举报、投诉。
4.9奖优罚劣原则:罚款款项的40%作为专题的行政执法基金,由综合管理部支配使用,对在执行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中成绩明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5 行政惩罚的种类
5.1对违规者以50元为起点惩罚。
5.2根据惩罚累积值对负责人予以对应的行政纪律性处分。行政纪律性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罢职、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所合用的行政纪律性处分互相对应关系如下:
(二)质保、生产类员工:
5.3为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在行政惩罚的同步,可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并处或单处责令改正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消除违规行为后果、责令检讨悔过、扣薪、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等。
5.4员工因违反法律受到刑事惩罚和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惩罚的,一律予以开除处分。
5.5因违规行为给企业导致了财产、信誉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在损失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属于民事法律责任而不属于行政惩罚措施。
6 行政惩罚的合用
6.1对违规情节、后果较轻的行为罚50至100元;对违规情节、后果较重的行为罚200至500元;对违规情节、后果尤其严重的行为罚800至元或并处开除。
6.2 一般状况下,违规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在200至1000元的可视为损失较大,经济损失在1000至5000元的可视为损失重大,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则可视为尤其重大。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惩罚幅度内从重惩罚,假如情节恶劣且后果严重的,则可以加重惩罚。
6.3.1故意违反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的。
6.3.2违规行为给企业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
6.3.3因违规受到惩罚的员工,重犯或屡犯的; (对一年之内反复违规行为的员工在前次基础上予以加倍惩罚)。
6.3.4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重要责任的,如起组织、筹划、指挥、领导等作用者。
6.3.5态度恶劣或者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6.3.6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消灭证据的。
6.3.7对检举人、证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6.3.8指使、教唆他人违反规章制度,给企业导致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
6.3.9违规后逃匿、隐瞒、设障给查处工作导致不利影响的。
6.3.10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导致恶劣影响或者引起企业领导重视、关注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违规情节和后果从轻或减轻惩罚。假如主观危害性小且情节明显轻微,则可以免于惩罚:
6.4.1初次或者过错违反规章制度且情节明显轻微的。
6.4.2违反规章制度后认识错误态度很好,能积极纠正错误或者坦白承认错误,并积极采用补救措施,有效防止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6.4.3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6.4.4可以积极赔偿因违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的。
6.4.5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行违规行为的。
6.4.6员工具有违规性质的工作差错尚未超过规定的业务差错率的。
6.4.7 因创新、积极工作过错违反规章制度者导致一定损失的;
6.5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员工,在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取消评比先进(优秀)资格。
6.6受到行政惩罚的员工,若认为惩罚成果不合理应减轻惩罚或免罚的,应在惩罚成果公布一周内,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综合管理部,最终由总经理审核裁定,否则视为对惩罚承认。
7 分则
有关违反门岗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早操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工作态度消极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行政后勤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保卫、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计算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档案文书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质保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违反设计、工艺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营销与售后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法人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各级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检查与监察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有关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详细内容见附件一。
8 惩罚程序
见附件二
9 附则
9.1本条例由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企业行政本部提出。
9.2本条例由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总经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和归口管理。
9.3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步终止
附表一:
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企业行政惩罚条例
处 分 内 容
1
有关违反门岗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1.1
员工出入门岗违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
1.1.1
不从指定的大门出入与出入时未佩带好工卡,以及出入门岗不接受检查。
1.1.2
出入门岗应当登记的不按规定登记,登记不清,虚假登记,代登记人或委托他人登记。
1.1.3
拒不接受保安的检查,挖苦、谩骂、欺侮执法人员
1.2
车辆出入门岗违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
1.2.1
骑自行车出入门岗拒不下车,机动车出入门岗拒不减速。
1.2.2
车辆驶出入门岗拒不接受检查的(来宾、企业总助、总监以上领导、特殊告知的车辆除外)。
1.2.3
企业机动小车出入门岗不办理门岗手续的。
1.3
企业、私人物资不经指定大门出厂以及拒不交验、不接受检查的;企业物资出门不办理物资出门审批登记手续、不接受检查的,罚50至100元;
1.4
门岗、接待室人员违反值勤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
1.4.1
着装不规范、不整洁的。
1.4.2
迎接、问询、检查出入人员、车辆言行不规范,缺乏礼节的。
1.4.3
岗亭内外不整洁的。
1.4.4
纵容非值班人员在岗亭、值班台内逗留、聊天的。
1.4.5
值勤人员交接不及时、不清晰,或者私自换岗、脱岗、串岗的。
1.4.6
接待人员工作拖拉,不能在5分钟内办理完毕来客、物资进出厂手续的。
2
有关违反早操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2.1
不按规定的时间出操,有迟到、旷操行为的,罚50至100元。
2.2
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和规定列队、整队、集合做操的
2.3
不听从指挥员整队口令,在队伍中发言,手插在口袋内、动作拖拉等。
2.3.1
整队、集合拖拉,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毕的。
2.3.2
不按口令、节拍认真做操的。
2.3.3
做操不规范、不认真、动作不到位的。
3
有关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处理
3.1
违反工作时间规定,上班迟到、下班早退的,罚50至100元;无端旷工的,罚100至200元。违反下列规定的罚款50至200元:
3.1.1
进入企业工作范围未佩带工作卡、工作时间内未在明显位置佩带工卡、着工作服的,代人或托他人刷卡
3.1.2
工作时间未按规定佩带好防护用品的、工作区域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的
3.1.3
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内吸烟的(工作时间外在企业宿舍内、垃圾桶或箱旁容许吸烟)
3.1.4
上班时穿戴整洁大方,原则上男士规定系领带,忌穿背心、短裤、睡衣、拖鞋等进入工作场所:女士可放宽,但要大方、得体,忌坦胸露背、穿超短裙等,违者
3.1.5
员工与员工之间打架、斗殴开除并惩罚200元以上
3.2
违反加班规定,未按规定加班、虚报加班,罚100至200元。
3.3
违反工作秩序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50至100元:
3.3.1
等待下班、睡岗或无端离岗、串岗、溜岗、脱岗的。
3.3.2
工作时间看与业务无关的书刊,听音乐,看电视等。
3.3.3
工作时间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用电脑玩游戏、聊天;在内部论坛休闲板块留言的。
3.3.4
工作时间未经领导同意接听私话超过3分钟,接待私访及上班做私活。
3.3.5
违反文明办公有关规定,对其他部门需协调事项无理推托或态度极端恶劣的。
3.3.6
3.4
违反会议、培训、学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50至200元:
3.4.1
参与会议、培训、学习迟到或者早退的。
3.4.2
拒不参与会议、培训、学习的。
3.4.3
不遵守会场、课堂纪律,不服从组织管理。
3.5
未经同意,私自启动、操作产品或他人责任设备,以及违章操作的,罚100至200元;导致责任事故的,罚200至500元,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4
有关工作态度消极的行为及处理
4.1
未按规定上交工作计划与总结的,罚50至100元;
4.2
消极怠工,工作拖拉,推诿扯皮,不准时完毕任务,影响生产、工作的,罚100至5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至1000元。
4.3
拒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私自变更上级工作指令,拒不履行本部门、本岗位职责,拒不配合其他部门和其他岗位工作,导致不良后果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至500元。
4.4
玩忽职守、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罚200至500元;工作中弄虚作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罚500至元,情节尤其严重者,并处开除。
5
有关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5.1
食堂工作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至500元:
5.1.1
食品物资采购、验收、储存、清洗、烹饪工作不力,致使出现不良后果的。
5.1.2
餐具、厨具和餐厅清洗、消毒工作不力,致使出现不良后果的。
5.1.3
食堂工作人员不遵守卫生操作规程,不讲究卫生;个人卫生不良的。
5.1.4
不能准时开餐,餐具准备不够的
5.2
生产、办公场所卫生工作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元;情节严重的,罚100至200元:(惩罚以企业6S有关规定惩罚为主)
5.2.1
办公物品、设施和工具、工具柜、电控板、更衣柜等摆放混乱,卫生状况差。
5.2.2
办公、生产场所和库房责任区打扫卫生不及时、不到位,在办公、生产等场所随意张贴涂画、堆放。
5.2.3
机器设备保养、打扫卫生不及时、不到位。
5.2.4
下班后对本责任区门窗、水电不及时关、锁闭的
5.3
宿舍卫生工作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元;情节严重的,罚100至200元:
5.3.1
个人卫生差,衣物肮脏,物品摆放杂乱。
5.3.2
宿舍内、外卫生差,打扫灰尘、污水、垃圾打扫不洁净、不及时。
5.4
公共卫生工作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元;情节严重的,罚100至200元:
5.4.1
私自在企业大门、墙柱乱张贴、涂画或者悬挂的。
5.4.2
广场、道路的垃圾、积水、水沟积物清理不及时、不洁净。
5.4.3
私自在草坪、花坛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5.4.4
草坪、花坛、树木修整工作不力。
5.5
蚊虫、鼠害等防治工作不力,导致不良影响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至500元;
5.6
处理垃圾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50元;情节严重的,罚100至200元:
5.6.1
垃圾清理不及时、不洁净,阻碍办公、交通,影响企业形象的。
5.6.2
随地倾倒垃圾,导致第二次污染的。
5.6.3
将有再运用价值的废品和保密资料作垃圾处理的。
5.6.4
将工业垃圾与非工业垃圾混放的
5.7
员工违反卫生行为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50至100元;
5.7.1
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杂物,随地吐痰,将鞋上的泥物带进工作、食宿场所。
5.7.2
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等,穿行践踏草坪的
5.7.3
使用洗手间、洗澡间、卫生间不讲究卫生的。
6
有关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6.1
违反车辆调派、使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至500元:
6.1.1
违反派车单管理制度,派车、用车拒不填写用车申请单。
6.1.2
越权审批用车、私自调用车辆的。
6.1.3
违反小车调用原则,不合理调派小车的。
6.1.4
将车交给未经企业承认的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强令待修车辆出车的。
6.2
驾驶人员违反行车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至500元;情节尤其严重者,罚500至1000元,并处开除。
6.2.1
出车准备不及时、不充足以至延误出车,回司后不及时报到。
6.2.2
拒不服从调度,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或私自互换车辆的。
6.2.3
行车故意绕道或者不合理选择路线导致路桥收费增长的。
6.2.3
过桥、过路收费票据与出勤事由、派车单方向不一致的。
6.2.4
不按规定完毕行车日志,或者涂改、撕毁行车日志的。
6.2.5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上报,不保护现场、急救伤员和财产,以减少损失的。
6.3
驾驶人员违反车辆保养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200元:
6.3.1
不按规定做好车辆状况记录,不按规定进行常规保养或定期维护、平常维护保养、月度检查,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的。
6.3.2
出车前、回司后不及时打扫车辆卫生,车辆卫生状况不符合原则的。
6.3.3
违反车辆大修的规定,应当大修的不及时修理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大修的。
6.3.4
私自装卸、维修车辆里程表,或者发现里程表运转异常而不汇报的。
6.4
违反车辆维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至500元:
6.4.1
私自到非定点维修站维修,驻外车辆私自到车辆的特约站之外维修的。
6.4.2
维修不遵照申报、审批程序和权限的规定,不办理记录、制单、验罢手续的。
6.4.3
维修报账与结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6.5
违反车辆燃油管理规定,私自在加油站加油的,罚50至100元:
6.6
违反班车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元;情节严重的,罚100至200元:
6.6.1
不在指定地点停靠、上下乘客,或者无端提前、延误发车时间的。
6.6.2
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秩序,不保持车辆卫生的。
6.7
违反驾驶人员行为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分;导致严重影响的,罚100至200元。
6.7.1
接待乘客言行不礼貌、不规范,不为领导关开车门。
6.7.2
不遵守停车规定,不注意安全,乱停乱放车辆。
6.7.3
阻碍领导、客人办理公务、休息、就餐的。
6.8
严重违反驾驶人员行为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100元;情节严重的,罚100至500元:
6.8.1
在值勤与待勤期间饮酒的。
6.82
私自出车或者假公济私运用公车办私事。
7
有关违反行政后勤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7.1
宣传接待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至500元:
7.1.1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新闻、广告宣传工作不力,发生失误的。
7.1.2
接待来访、会议布置准备工作不充足,发生失误的。
7.1.3
不按规定规定使用欢迎牌,粘贴、清洗不妥。
7.1.4
接待来访客人不在指定会客区域进行的。
7.1.5
接待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效率低,与客户争执。
7.2
违反文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元;情节严重的,罚50至100元:
7.2.1
打印、复印文献质量差,校对、装订、发送文献有错漏。
7.2.2
复印、打印资料不登记或者登记不全,应当审批的未经审批
7.2.3
复印、打印资料不按规定操作和领取,导致挥霍的
7.2.4
文印设备设施损坏不及时报修和修理,不能保证文印工作正常运行的。
7.3
违反通讯、水电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元;情节严重的,罚50至100元:
7.3.1
私接电源,私自使用或者增设电炉和其他耗电设备的。
7.3.2
私接网络、电话线路的
7.3.3
假公济私打长途电话、发传真、上网的。
7.3.4
未及时关闭水、电、气等耗能设备的。
7.3.5
上班时间不接听手机的
7.4
违反物业维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至500元:
7.4.1
桌椅、门窗、水电等设备、设施损坏不及时报修,物业维修不及时、不负责、服务态度和质量差。
7.4.2
物业维修不力,不能保障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的正常供应的。
7.5
违反食堂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至300元:
7.5.1
就餐不文明,有抢占座位、插队、喧哗、起哄、酗酒、挥霍粮食、餐桌肮脏、餐具摆放混乱等不良行为的;违反一人一碗一饭盘、将餐具拿出食堂的。
7.6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除50至100元。(重要以宿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7.5.3
就寝不文明,高声喧哗,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的。
7.5.4
留宿外来人员未在管理员处登记的。
7.6.3
私自变更宿舍、床位及公用设施的。
7.7
违反厂区车辆停放、行驶规定,乱停乱放自行车、汽车,超速行车的,罚50至100元;
7.8
违反财产管理规定,保管、维护、使用不妥,导致企业财物毁损、灭失或者私自转移企业财产的,根据其过错程度和损失后果,罚200至1000元,并根据企业其他规定责令予以赔偿。
7.9
内务秘书工作违反规定,延误工作或者导致其他损失的,罚50至100元。
8
有关违反保卫、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8.1
违反保卫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
8.1.1
跨部门调动工作岗位后不及时更换工作卡,丢失工作卡不及时补办。
8.1.2
借工作卡给他人使用,借工作服给外人使用,采用欺诈手段带领外人进入企业。
8.1.3
重要保护岗位无人执勤、执勤不力或执勤失职、中途溜岗的。
8.1.4
翻越围墙、窗户、临时栏杆,穿越隔离带。
8.1.5
管理文献、物资、财产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下班、放假后未锁屉柜、未关门窗的。
8.1.6
私藏、携带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淫秽物品的。
8.2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发生火灾、火险等,情节严重的,罚500至1000元并处开除:
8.2.1
未经同意,私自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的。
8.2.2
在重要办公、生产场所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燃火、鸣炮的。
8.2.3
私自携带火种进入仓库、油漆房、油缸清洗房等重点防火单位或者私自进行焊割作业的。
8.2.4
变电所、电源、电线维护保养不力,事故与隐患处理不力。
8.2.5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按规定进行储运、使用、废弃处理,氧气、乙炔未及时关闭,油漆、橡胶水寄存有火灾隐患。
8.2.6
烤漆房、锅炉房等重点场所的防火、防爆、防泄措施不力的。
8.2.7
消防及有关岗位人员参与消防训练、演习和救灾行动消极、体现差。
8.2.8
私自挪移、挪用、毁损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
8.3
保安违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
8.3.1
不按规定参与政治业务学习和军事业务训练,或者学习、训练成绩差。
8.3.2
警服、警徽、警用装备保管不力,或者将其私自转借、赠送给他人。
8.3.3
经警营房秩序混乱,个人卫生与公共卫生差。
9
有关违反计算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9.1
违反网络安全保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100至200元;情节严重的,罚300至500元,严重的的予以开除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9.1.1
私自携带软盘、刻录盘进入计算机房等重要场所的。
9.1.2
计算机未设置密码或把密码泄露给他人,以及私自开封。
9.1.3
破解他人计算机密码的。
9.1.4
私自进行计算机网络数据备份单人操作的。
9.1.5
私自将带软驱的计算机进入企业内部网络的。
9.1.6
私自将计算机同步进入企业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的。
9.1.7
操作失误致使计算机网络备份数据丢失的。
9.1.8
私自从计算机内拷贝企业文献、资料携带出企业的。
9.2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300至500元:
9.2.1
离开计算机30分钟以上未关机的。
9.2.2
对服务器操作不按规定登记的。
9.2.3
在计算机上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私自修改、设置密码或者变化计算机设置的。
9.2.4
计算机使用或维护失误,导致重要资料和信息丢失的。
9.2.5
私自恢复网络计算机的软驱的。
9.3
计算机维护、保管不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200至500元:
9.3.1
私自打开机箱,拆卸、更换零部件或者挪作他用。
9.3.2
未及时报修或维修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未及时配置耗材、配件,影响工作。
9.3.3
运用计算机玩游戏,制作、传播、翻阅不健康的图片、文字等。
9.3.4
在工作场所使用私人电脑,私自将计算机带出工作区域。
10
有关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10.1
违反规定制发印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300至1000元:
10.1.1
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作企业印章,或者制作印章的样式、尺寸等不符合规定的规定。
10.1.2
不按规定颁发、领用、启用或者缴回、封存、销毁公章、业务章的。
10.2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印章,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元至500元:
10.2.1
违反专人保管印章规定行为。
10.2.2
违反规定将印章随意放置于没有采用安全措施的地方。
10.2.3
违反规定私自将企业和部门公章携出企业。
10.2.4
不按规定办理一般文献用印审批手续和法律性文献用印审批手续的。
10.2.5
不按规定的用印程序和用印范围用印的。
10.2.6
使用与保管不妥导致印章丢失、被盗、被盗用、被伪造的。
10.3
发现印章丢失、被盗、被盗用、被伪造等状况后不按规定汇报并采用有效防备措施的,罚200至500元。
10.4
保管、使用个人印章不妥,导致不良后果的,罚100至500元。
11
有关违反档案文书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11.1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至500元:
11.1.1
违反档案搜集规定,对应归档文献不归档或不按期归档及归档文献不齐全等。
11.1.2
违反档案移交规定的,不履行档案移交手续或者移交归档的案卷质量不符合规定,导致应归档文献不能按期归档,以及将应归档文献据为已经有、拒绝移交等。
11.1.3
违反档案借阅和保管规定,借阅处理不妥,保管不善,导致档案丢失、毁损、被串换等。
11.2
违反文书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至300元:
11.2.1
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收发文献,导致文献丢失、延误公务或者其他损失的。
11.2.2
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签文和退回会签文,导致文献丢失或者其他损失的。
11.2.3
邮寄信件不分公、私信公寄,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11.3
违反报刊、图书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至500元:
11.3.1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私自拿走报刊、图书的。
113.2
藏匿、剪切、毁弃报刊、图书的。
113.3
收发、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报刊、图书丢失或者其他损失的。
11.4
违反收发管理规定,私藏、私拆、毁弃企业和他人邮件、电报的,罚500至1000元;导致严重后果的,罚1000至元,并处开除;
12
有关违反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12.1
工具、零部件、加工件着地的,罚50至100元。
12.2
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
12.2.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机床时戴手套、袖口未扣,女工长发未戴帽子,高空作业无安全措施等。
12.2.2
违反装配规定,私自拆用、领用其他零件装配的。
12.2.3
未经许可,私自操作叉车、行车等设备的。
12.2.4
未及时关闭设备、设施电源的。
12.2.5
生产、装配、试验岗位无人守候,设备空转的。
12.3
违反生产管理其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至300元:
12.3.1
挥霍生产资源,用氧气、乙炔等取暖、煮东西,将优质材料当作一般材料使用等。
12.3.2
未及时处理返修产品,虚报返修零部件,私藏零件。
12.3.3
加工零件不入库或入库手续、资料不全的。
12.3.4
工作现场残留物未及时清理,零部件摆放混乱,移动标牌等物件未及时复原,零部件、工具、车辆阻塞交通。
12.3.5
废液压油、橡胶水、油漆等生产废料处理不妥,生产区油泄漏未及时采用清理措施,加工余料和固体废弃物未及时、妥善分类、搜集、寄存的,导致不良后果的。
12.3.6
未写、涂改、撕毁记录和生产日报表的。
13
有关违反质保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13.1
违反加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分;导致较大损失的,罚100至200元;导致重大损失的,罚300至500元:
13.1.1
零件下料、加工尺寸不符合规定的。
13.1.2
下料、加工导致材料或产品报废的。
13.2
违反焊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元;导致较大损失的,罚100至200元:
13.2.1
焊接发生裂纹、掉块、漏油、咬边、焊缝成形差、有气孔、堆焊厚度不够、漏焊、偏焊、错焊、强度不够等质量缺陷的。
13.2.2
违反焊接工艺规定,焊条和焊丝牌号用错、未预热、焊管未清除管内杂物、电流不符合规定、焊管堵死油孔、焊接油缸和缸座时未保护好油缸、未保护胶管、气体保护焊时正面吹风等。
13.3
违反油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元;导致较大损失的,罚100至200元:
13.3.1
违反油漆工艺规定,打底前未清除油污、未打磨、喷漆前未经检查等以致油漆质量差或标识与颜色不符、喷字效果模糊、不该漆的多漆等。
13.3.2
油漆进度慢,油漆完毕后的成品管道内有砂纸、布头等残留物、漏漆。
13.3.3
油漆未使用完的油漆桶不经封盖任意放置的。
13.4
违反装配、调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元;导致较大损失的,罚100至200元:
13.4.1
装配压力表、管接头、阀块等漏油,材料用错,螺栓未紧固,装配完毕管内有遗留物。
13.4.2
违反装配工艺,如油管未堵或堵口措施错误等。
13.4.3
产品调试违反工艺规定的。
13.4.4
调试失职,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产品保养差。
13.4.5
零部件装配错误,私自使用未检或不合格零部件装配,标牌位置和型号标识错误。
13.5
违反检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元;导致较大损失的,罚100至200元:
13.5.1
质检员漏检,检查控制不严,不制止违章操作,发现质量问题不及时汇报。
13.5.2
故意涂改、毁损检查标识,冒充检查员签字。
13.5.3
产品合格证发放错误的。
13.5.4
大件一次交验合格率低于90%的。
13.6
未完毕本工序任务、未经检查就转入下一步工序的,如未清理毛刺、焊接氧化皮、未磷化就转入油漆等,罚100至200元。
13.7
经售后反馈出的质量事故,对负责人罚200至300元;质量事故重大的,罚500至1000元;
13.8
违反质保其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100至200元:
13.8.1
预处理失职,铁锈未处理洁净等。
13.8.2
出现废品后,私自往废品堆里丢。
13.8.3
零部件储运不妥,导致碰损、锈蚀、变质等。
13.8.4
贯标项目执行不好、质量贯标考核检查末位、质量意识差。
13.8.5
记录不全,更改、虚报记录。
14
违反设计、工艺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14.1
违反设计控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大小,罚50-200元:
14.1.1
无设计任务书或设计任务书中重要设计输入指标缺乏的。
14.1.2
越过方案设计和设计计算阶段,直接进行产品图设计的
14.1.3
无方案设计评审过程或无评审记录的。
14.1.4
产品图设计完毕后无设计输出评审过程或无评审记录的。
14.1.5
设计输出评审内容与设计输入规定(设计任务书规定)不一致的。
14.2
有下列设计质量缺陷之一的,由视损失大小罚50-200元:
14.2.1
生产或装配过程中发现设计错误的。
14.2.2
由于设计疏忽导致产品使用故障的(不包括设计过程中不可预见的故障)。
14.2.3
对由于外购件选型不妥导致的故障没有尽快纠正,导致反复发生的。
14.2.4
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及时纠正或纠正措施不妥导致反复发生的。
14.2.5
漠视顾客规定,不对产品进行持续改善的。
14.3
有下列工艺质量缺陷之一的,视损失大小,罚50-200元:
14.3.1
重要及关键零、部件加工工艺未经评审的。
14.3.2
重要及关键装配件及整机装配工艺文献未经评审的。
14.3.3
由于工艺工作疏忽而导致生产损失的。
14.3.4
由于工艺规程不合理而导致产品使用故障的。
14.3.5
漠视顾客规定,不对工艺质量进行持续改善的。
14.4
技术支持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大小,罚50-200元:
14.4.1
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与设计图和工艺文献有关的问题没有提供合适技术支持而
影响生产进度或导致质量损失的。
14.4.2
没有及时提供质量控制所需要的技术支持而影响生产进度或检查和试验技术文
件出现错误的。
14.4.3
不及时提供销售和售后服务所需要的技术支持,使品牌或服务受到负面影响的。
14.4.4
对产品使用故障和顾客埋怨不尽快提出改善措施的。
14.4.5
未及时下发图纸而延误生产进度的。
14.4.6
设计更改或图纸报废未及时告知,设计、更改后未及时提供加工工艺。
14.4.7
发现设计、工艺错误后未及时更改、签名、督促执行的。
15
有关违反营销与售后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15.1
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罚50至100元:
15.1.1
退回、返修产品及记录文献未及时登记并呈报有关部门的。
15.1.2
配件库房管理失误,维修换件未经审批登记的。
15.1.3
迟交、缺交销售计划、工作总结的。
15.1.4
市场信息反馈有误的。
15.1.5
领用空白协议未申报、登记,未按规定反馈协议使用状况的。
15.2
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罚200至500元:
15.2.1
出差后不按规定与主管人员汇报、联络的(有关差旅费不予报销)。
15.2.2
私自购置产品配件的。
15.2.3
协议、发货单等未经审查同意,私自签字、盖章的。
15.2.4
发运货品有野蛮装车、损坏或漏发部件等现象的。
15.2.5
业务人员丢单不汇报的。
16
有关违反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16.1
违反库房物资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
16.1.1
物品摆放混乱,卫生差,存在消防隐患。
16.1.2
领料不给票,票据填写不规范。
16.1.3
仓库物资未及时盘点、清理、上报,仓库实物与登记不符,出现盘亏。
16.2
违反物资领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
16.2.1
未经主管人员许可,私自进入库房或者管理人员任放闲人入库的;
16.2.2
物资进、出库和进、出门未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或者交接手续不全的。
16.3
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100至200元;情节严重的,罚500至1000元:
16.3.1
采购不力,急需物资较长时间缺货,影响生产经营的。
16.3.2
未经主管领导审批私自采购、领料的。
16.3.3
物资采购无资金计划,付款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
16.3.4
物资采购未对供应商作资格、资信调查以及调查严重失职的。
16.3.5
采购协议未经主管领导审批和法律审查,私自签字、盖章的。
16.2.6
采购物资质量差、有假冒伪劣产品的。
16.3.7
物资采购回司后,不及时办理入库手续或者互相推诿的。
16.2.8
采购物资入库后,半个月内不报账的。
16.3.9
采购员与供应商长期帐务不清或不符的。
16.4
废品类回收处理监督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罚50至200元。
17
有关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17.1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50至1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至500元:
17.1.1
未遵守请款程序,越级请款的。
17.1.2
出差未填写出差派遣单或填写不详实的。
17.1.3
长途出差回司5天以内未报销差旅费的。
17.1.4
不按规定程序私自报销招待费、业务费等费用的。
17.1.5
虚报票据的。
17.2
财务人员违反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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