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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竞争性谈判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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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甲控物资兑争性谈判文件 招标编号: *****号 目 录 钢材、水泥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3 第一部分 谈判方须知 6 一、总则 6 1.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及配套工程 6 2.谈判内容和范围 6 3. 谈判方基本条件 6 4.合格的物资及服务 6 5.谈判费用、代理服务费 7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7 三、谈判文件的编制 9 四、谈判文件的密封、标记与递交 13 五、谈判 15 六、确定签约方 16 七、签订合同 16 八、重新谈判 18 第二部分 合同文件 18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8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32 第三节 合同格式 35 第三部分 技术规格书 41 第四部分 谈判办法 45 一、总则 45 二、谈判组织机构 45 三、谈判程序 45 四、评审 46 五、谈判方法 47 六、谈判方的排序 47 七、推荐签约候选人 47 八、拒绝所有谈判文件 48 九、谈判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48 第五部分 谈判文件格式 50 附表1:报价函 50 附表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2 附表3:履 约 保 函 53 附表4:制造厂资格声明 54 附表5:月生产供应能力分析表 57 附表6:物资报价表 58 附表7:物资描述表 59 附表8: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 60 附表9:偏离表 62 附表10: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制造设备、检验设备表 63 附表11:制造厂委托代理授权书 64 附表12:代理商资格声明 65 第六部分 谈判物资一览表 68 第2页,共69页 钢材、水泥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致:****公司: ****市铁路局京九电气化改造工程******改扩能项目部钢材、水泥拟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厂家参加谈判。 一、谈判方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委托代理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物资标包中同时投标。 3、必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明。 4、投标单位通过ISO9000认证。 5、设备必须由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书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二、谈判范围 1、本次谈判采购的物资及各包件规格、数量详见附表。 2、谈判邀请范围:符合招标项目要求,在招标阶段已购招标文件的及合理供应范围内的其他代理商。 三、参与谈判的确认时间及方式 1、 确认时间:2011年4月13日下午18:00(北京时间)前。 2、 确认方式:以传真函的方式,直接传到******项目部。 四、谈判文件的递交时间:2011年4月18日8:00(北京时间)。 五、谈判时间:2011年4月18日9:00(北京时间)。 六、递交谈判文件的地点:*****工程项目部会议室 七、谈判时,各谈判方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持法人委托书)参加。 采购人名称:******改扩能项目部。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2011年4月12日 4 附件: 谈判邀请函附表 序号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包件数量 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售价(元)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备注 A01 钢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所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4、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 5、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和管理制度; 6、生产厂必须是列入铁道部公布的《钢材合格供应商目录》的生产厂家; 7、允许代理商代理多个列入铁道部公布的《钢材合格供应商目录》生产厂家的产品。钢材代理商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8、投标人具有近2年为国家重点工程或其他建筑工程的供货业绩。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000 2011年4月-2012年4月 ****** 1 圆钢 HPB235Φ6~10Ⅰ级 吨 216.75 2 圆钢 HPB235Φ12~18Ⅰ级 吨 20 3 螺纹钢 HRB335Φ6~10Ⅱ级 吨 41.99 4 螺纹钢 HRB400Φ6~10Ⅲ级 吨 121.26 5 螺纹钢 HRB400Φ12~20Ⅲ级 吨 407.34 6 螺纹钢 HRB400Φ22~25Ⅲ级 吨 42.66 B01 水泥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企业; 。2、企业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拥有日生产熟料1500吨(年产量60万吨)以上旋窑生产线; 4、近3年有国家重点或铁路工程供货业绩。 2000 2011年4月-2012年4月 ****** 1 普通水泥 p.o42.5 吨 1600 34 第一部分 谈判方须知 一、总则 1.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及配套工程 1.1项目概况 扩建修车库及转向架轮轴间,新建轮对加工车间,新建存轮棚,新建存车线6条、牵出线1条、调梁线2条,货车段线台位由15个扩建为30个,相应配套其他信息、电力和污水处理设备等设施。 总投资约1.19亿元,建设工期24个月。 2.谈判内容和范围 2.1*****工程改造工程******扩能改造甲供物资设备。详见谈判文件。 2.2 本次谈判的物资、各包件数量及交货日期见谈判物资一览表(第六部分)。邀请函中数量与谈判物资一览表中不一致的,以谈判物资一览表中的表述为准。 2.3 本次招标招标人为******改扩项目部。 3. 谈判方基本条件 3.1 谈判方基本条件详见谈判邀请函。 3.2 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 4.合格的物资及服务 4.1 谈判方应提供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且符合国内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的物资。 4.2 谈判方应提供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运输、售后服务以及承担其它相关的义务。 5.谈判费用、代理服务费 5.1 谈判方应承担所有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投标费用,并且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负担这些投标费用。 5.2 谈判人中标后需向****市铁路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工程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中标价的0.3‰收取(根据江西省物价局赣价房字【2000】7号),中标人承担交易费的60%。 5.3 谈判方中标后需向谈判代理人交纳谈判代理服务费 5.3.1 计费标准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计费标准执行。 5.3.2 计算依据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中标额为计算依据,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6.谈判文件的组成 6.1 竞争性谈判文件由谈判邀请函以及以下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谈判方须知 第二部分 合同文件 第三部分 技术规格书 第四部分 谈判方法 第五部分 谈判文件格式 6.2 采购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所做的澄清、补遗等,均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技术规格书中的有关条款如与竞争性谈判文件商务部分内容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表述为准。 7.谈判文件的澄清和答疑 7.1 谈判方要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所有说明、图表、术语、技术规格书等。如发现竞争性谈判文件有缺页或印刷错误,应及时向采购人澄清,否则,责任自负。 7.2 谈判方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澄清要求和需要答疑的有关资料应不迟于书面澄清截止时间(过期采购人将不予受理)按本谈判邀请函上写明的联系方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书面方式传真采购人,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采购人邮箱(zz_2988@)。 7.3 谈判方在收到答疑书后应于24小时内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否则按不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处理。 7.4 谈判人在购买谈判文件后,应及时了解澄清、答疑或补遗的信息。对于谈判人未及时了解澄清、答疑或补遗信息,造成投谈判人谈判错误,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7.5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书面澄清与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为准。 8.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 8.1 采购人在进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答疑截止时间前,可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修改,并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在****市铁道工程建设交易中心网站网站上公布修正通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购买人。 8.2 采购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和/或网上等方式公布的通知、修改、补充和答疑等均为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9.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保密 9.1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图纸、详细工艺规程、保证措施等)的版权归采购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应给予保密,未经书面允许不得复制、转发、使用。 三、谈判文件的编制 10. 谈判文件的装订、版式及文字 10.1 谈判文件的装订要求:按连续页码顺序胶装成册,整齐牢固,不得用活页夹或其它方法装订。 10.2 谈判文件的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打印,文字用中文简体,正文用宋体四号字,标题用宋体二号或三号字;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谈判报价及分析表要求采用Excel表格制作。 10.3 谈判文件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关键条件,谈判方必须应答。 11.谈判文件的组成、板式装订及编制顺序 11.1 谈判文件装订要整齐坚固,不得用活页夹或类似方法装订。 11.2 谈判文件的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 11.3 谈判文件应印制,并按连续页码顺序装订。 11.4 每个包件均应单独编制谈判文件。 11.5 谈判方须按照11.5.1、11.5.2、11.5.3顺序编制谈判文件并建立目录。 11.5.1 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 谈判方须按谈判文件第五部分“谈判文件格式”的有关要求编制,具体内容如下: 11.5.1.1 报价函(附表1); 11.5.1.2 谈判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表2); 11.5.1.3 履约保函(附表3) 11.5.1.4 制造厂资格声明(附表4); 11.5.1.5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5.1.6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1.5.1.7 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1.5.1.8 邀请函及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文件; 11.5.1.9 谈判方近三年的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及相关证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用户证明复印件); 11.5.1.10 谈判方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复印件); 11.5.1.11 谈判方须提供正在实施的投标物资合同详细资料(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并填写月生产供应能力分析表(附表5); 11.5.1.12 外购产品生产厂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铁道部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11.5.1.13 制造厂委托代理授权书(附表11 仅适用于代理商) 11.5.1.14 代理商资格声明(附表12 仅适用于代理商) 11.5.1.13 谈判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1.5.2 第二部分 报价文件 11.5.2.1 物资报价表(附表6); 11.5.2.2 物资描述表(附表7); 11.5.2.3 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附表8); 11.5.3 第三部分 技术文件 11.5.3.1 投标技术规格书; 11.5.3.2 偏离表(附表9,有偏离时需提供); 11.5.3.3 投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1.5.3.4 投标物资生产工艺说明; 11.5.3.5 主要原材料的性能指标、采用标准及来源; 11.5.3.6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制造设备、检验设备表(附表10); 11.5.3.7 近3年内省部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11.5.3.8 详细具体的生产质量保证措施; 11.5.3.9 详细具体的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要求根据本项目施工特点以及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气候、交通和工期等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提供应急预案 11.5.3.10 谈判方须提供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2.谈判报价 12.1 本次采购物资的谈判报价为本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包括出厂价、运杂费(含运距)。谈判方应应根据物资描述表(附表7),按谈判文件要求完成谈判物资报价表(附表6)、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附表8),表中各栏必须填写齐全,不得空白;运杂费一栏应如实填写,不得免费,否则将导致其谈判被拒绝。 12.2 谈判方人可就单个包件提出报价折扣声明。该声明须单独提供并按照14.2的规定密封件中,供谈判使用。 ※12.3 物资报价表 12.3.1 出厂单价 物资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的发运车站(或港口)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检验费(含型式检验、抽检)、包装费、服务(技术和销售)费、厂内存储保管费、设计联络费、培训费、安装技术指导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 出厂价报价亦应包含按谈判文件规定交付物资时所必须提供的备品、备件、工具、设备和各类服务等费用。对于采购人建议提供的(谈判文件规定必须的备品备件等之外的)备品、备件等,由谈判方单独列出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由采购人进行评估,不纳入谈判总价。 12.3.2 运杂费:指谈判方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采购人指定到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运杂费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有关运输的费用。 12.3.3 谈判方报出的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在合同履行完成前必须保持固定有效。 13.谈判文件的签署、份数及检查 13.1 谈判方在提供谈判文件时,所有的表格、承诺及签署的文件均需一份正本,两份副本及一份电子版谈判文件(用U盘作为存储载体,确保数据读出,避免空白盘和病毒。其中:文字以Word格式提供;物资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均需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制,必须以Excel格式提供,其中数字禁止采用链接)。当电子版与纸质文本不一致时,以纸质文本为准。13.2 谈判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应在谈判文件规定签名处签字,并按谈判文件要求加盖公章。 13.3 谈判文件不应有修改、涂抹。如确需修改,修改处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13.4 谈判文件自谈判方递交时生效,其有效期为自谈判之日起120天内有效。 ※14.一包一投及其它要求 14.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参加。 14.2 同一谈判人在同一个包件中出现两个及以上的报价(折扣声明除外),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4.3 生产厂及其代理商(如果有)不能在同一包件中分别参加。 14.4 谈判邀请函表述的内容与谈判文件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谈判文件表述的内容为准。谈判文件中技术部分所表述的商务内容如与商务部分中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商务部分的表述内容为准。 四、谈判文件的密封、标记与递交 15.谈判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5.1 密封件之一:谈判方应将装订好的谈判文件正本一份与所有副本分别装在两个内层信封内,并在内层信封和谈判文件封面写明“正本”及“副本”字样,然后把两个内层信封放在一起用一个外层信封装好,内外层信封均应密封完好。 15.2 密封件之二:谈判方应将谈判文件中的报价函(附表1)多做一份和报价表(要求与装订在正本中的完全一致,要有签字和加盖公章)单独用小信封密封并标明“供竞争性谈判之用”字样。 15.3 密封件之三:谈判方应将不需签署的电子版谈判文件单独用小信封密封,标明“电子版”字样。 15.4 三个密封件的外层均应注明:谈判项目名称、谈判文件编号包件号和谈判方全称,注明“在(谈判时间)前不得开封”字样,密封处应有密封章。 15.5 如果谈判文件未按上述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16.谈判文件的递交 16.1 递交的时限和地点:谈判方代表须将所有谈判文件于2011年4月18日上午8:00当面递交到谈判邀请函中指定地点,其他时间送达的谈判文件恕不接受。 16.2 未按第15.1条规定递交谈判文件的或密封不完好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16.3 谈判文件递交后,谈判方在谈判文件规定递交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谈判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但须出具由谈判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谈通知书。 16.4 无论谈判方中标与否,所有谈判文件及电子文档均不退回。 五、谈判 17.谈判纪录 17.1 谈判将于2011年4月18日9:00开始,在****市南项目部会议室进行。 17.2 谈判方名称、谈判包件号、履约保证金、谈判报价与提供的所有修改、撤销以及采购人将宣布的其他事项,将在谈判会上宣读并记录。 17.3 若采购人宣读的内容与谈判文件不符,谈判方有权在谈判现场提出异议,经现场监督人员当场核查确认后,采购人可重新宣读其谈判文件。若谈判方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谈判方已确认采购人宣读的结果。 17.4 谈判用的报价函未签字的或未盖章的将当场查验谈判正本,以有效谈判文件为准。 18.谈判 18.1 谈判小组:采购人负责依法组建谈判小组。 18.2 谈判方法: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 18.3 谈判程序 18.3.1 资格审查 18.3.2 谈判文件评审 18.3.3 谈判 18.3.4 推荐签约候选人 19.谈判文件的澄清 19.1 谈判小组可以要求谈判方对谈判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书面澄清和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改变谈判文件的实质内容。 20.推荐签约方 20.1 谈判小组将根据谈判办法规定的原则推荐1~3名签约候选人。 六、确定签约方 21.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书面谈判报告和推荐的签约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签约方,并报有关部门核备。 22.排名第一的签约候选人放弃签约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签约,或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未按谈判文件的规定签约,采购人可以按签约候选人排序依序确定签约人。 23.签约通知书 23.1 采购人保留在签约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作废处理任何谈判,以及宣布谈判程序无效或作废处理所有谈判的权力,对受影响的谈判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2采购人确定签约方后,将向签约方发出书面签约通知书。签约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七、签订合同 24.签订合同的标准 24.1采购人将根据谈判小组的推荐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谈判方。低于成本价,或超过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价格,或保供能力不足的除外。 24.2 采购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谈判方。 25.调整 25.1签订合同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工程要求对交货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但不得对合同出厂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作任何实质性改变。 26.履约保证金 26.1签约谈判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供金额等于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采用履约保函的形式,受益人为采购人。采购人仅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名称中允许使用“银行”字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由一家支行及以上级银行开具。履约保函应按附表3中规定的格式开具,内容应符合附表3所列的实质性要求。发生的费用由签约方承担。 26.2在签约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签约方应提供履约保证金。如在本条规定时间内签约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则采购人将取消其签约资格,并按照签约候选人的顺序依序向下一名候选人发出签约通知书。 27.签订合同 27.1签约方应在签约通知书指定的时间,但不超过签约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与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若因签约方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将取消其签约资格。 28.保密 28.1采购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谈判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谈判的其他情况。 28.2有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发售、谈判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与比较以及签予合同意向等有关的一切情况,均不得透露给谈判方及其他任何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 八、重新谈判 29.若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况时,则重新谈判: (1)所有谈判方均被谈判委员会否决的; (2)所有最终谈判报价均超过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价格时; (3)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谈判的。 第二部分 合同文件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施工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历天。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运杂费发票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在扣除该批物资价值5%的质量保证金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物资95%的价款。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6.6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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