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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五皇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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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 (K7+550~K15+464.609)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 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 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浦北县交通局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下总承包企业分别建立单位账户。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存入。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存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二条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 (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第十二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追补。 第十五条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守法诚信,经用工审核,近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当年可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每季度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第十七条 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农民工居住地或******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工资支付 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开工的项目,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二十一条 为严格履行职责,造成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工资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至五皇山景区三级公路工程(K7+550~K15+464.609)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人非诚信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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