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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乡镇志、部门志审稿出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地方志书审稿出版工作,确保地方志书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乡镇志、行业志、部门志、企业志、学校志、村志等地方志书。
第二章 审稿程序
第三条 志书审稿分初审、复审和终审。
第四条 初审由乡镇志、部门志编辑部承担。参加审稿的人员应包括本单位分管领导、熟悉地情的专业人员、史志业务骨干。
第五条 复审由乡镇志、部门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参加审稿的人员应包括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老领导、熟悉地情的老同志、相关学科专业人员和史志业务骨干。
第六条 终审由市委党史地方志办公室承担,具体组织工作由各乡镇志、部门志编纂委员会负责。市委党史地方志办公室按照分工,指定一名人员主审,同时邀请保密等有关部门和学术界、方志界的专家学者参加审稿。
第七条 初审、复审和终审均应对志书全面审查并侧重于相应的审查内容。
初审重点:资料翔实可信,内容客观全面,特色鲜明突出。
复审重点:体例科学严谨,文辞朴实规范,内容详略得当。
终审重点:政治观点正确,符合保密规定,达到出版要求。
第三章 审稿标准
第八条 送审的志稿应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图文清晰,达到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政治观点正确。志稿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客观反映本区域、本部门或本行业记述时限范围内的历史与现状。对政治运动、特殊事件、人物、涉外、保密、民族、宗教、统战等内容的记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主观臆断和妄加评论,无失实和技术性错误。
体例科学严谨。志稿的篇目设置符合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的要求,能够涵盖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各方面的情况,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分类合理,归属得当,名称规范。述、记、传、图、表、录等各种体裁运用适当,无层次混乱、内容重复交叉等问题。
资料翔实可信。志稿的资料来源真实可靠、数据准确。资料使用能正确反映资料的原意,无断章取义或望文生义现象。凡无资料记载和未经证实,或记述不全、存有疑问且无法考证的内容不得写入志稿。
内容客观全面。志稿内容丰富,客观全面,横不缺项,纵不断线,记述完整,脉络清晰,充分反映历史与现状,无重要内容缺失。
特色鲜明突出。志稿能正确处理重点与一般、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充分反映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改革开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突出记述独具特色的事物、事件或人物,准确展示经济社会发生的深刻变革,有鲜明的地域、部门、行业特色和强烈的时代特点。
文辞朴实规范。志稿运用规范的语体文进行记述,文风朴实,述议得当,行文简洁流畅,通俗易懂,可读性强,无文体不当、概念模糊、表述混乱、用语随意等问题。文字、标点、纪年、数字、计量单位使用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遵循《张家港市地方志编纂行文规范》。文字差错率小于万分之一。
构件完整有序。志稿构件包括:书名、编纂机构及人员名单、前置图片、序言、凡例、目录、大事记、正文、附录、索引、编后记等。所有构件完整有序,无缺项和排序不当现象。
第四章 审稿要求
第九条 初审、复审、终审均应召开审稿会议,参加人员应包括本单位领导、审稿人员、修志人员。
第十条 复审、终审均应设主审1人,从宏观角度审查全稿,其他人员分工审查志稿各部分内容。
第十一条 志稿按初审、复审修改后,承编单位应拟出详细的《送审报告》,说明志稿的编写、评议、修改过程和志稿的体例、资料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送审报告》与签字盖章后的送审稿一起交市委党史地方志办公室终审。市委党史地方志办公室联合承编单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志稿进行评审。评审不合格的志书,不得出版。
第十二条 初审、复审、终审一般应在送审稿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未获通过,送审单位应按审稿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十三条 审稿人员应严肃认真,高度负责。对于存在的问题,除在志稿相应位置作批注外,还应填写《张家港市乡镇志、部门志审稿单》,并在审稿会上作陈述。
第十四条 送审单位应按审稿会的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陈述。拒不接受审稿会修改意见的,或在终审通过后擅自修改志书内容的,应提请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初审、复审、终审的送审稿、审稿单和会议记录应存档。
第五章 志书出版
第十六条 乡镇志、部门志经终审合格后,可进入出版程序。出版形式(公开出版发行或内部准印发行)由编纂单位决定,出版经费也由编纂单位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纳入正式出版计划的,由编纂单位联系出版事宜。市委党史地方志办公室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各乡镇志、部门志版式、开本、装帧式样应按市委党史地方志办公室的要求统一格式,以形成丛书。所有志书统一为16开精装(889×1194mm)。
第十九条 各乡镇志、部门志的编撰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志稿校对、出版清样核对工作,确保志书无遗漏、无错乱,文字差错率控制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张家港市委党史地方志办公室
2009年3月25号
附:《张家港市乡镇志、部门志审稿单》
张家港市乡镇志、部门志审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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