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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康复美容仪产品企业标准20171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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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NZZ 002—2017 Q/XNZZ XXXXXXXXX医疗有限公司 发布 东莞市森普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17-10-12实施 2017-09-20发布 产后康复美容仪 Q/XNZZ 002—2017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5 前 言 本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上遵循了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标准激光安全执行 GB 7247.1-2001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 本标准参照 GB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EN55014-1:2006+A1:2009+A2:2011 CE家用和类似电器的安全规范标 EN55014-2:1997+A1:2001+A2:2008CE家用和类似电器的安全规范标 EN60335-1:2010(Fifth Edition)+A1:2013 EN60335-2-23:2003(Fifth Edition)+A1:2008+A2:2012 本标准环境试验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按 GB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XXXXXXXX医疗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0日 产后康复美容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后康复美容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产后康复美容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GB/T 9969-200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GB7247.1-2001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 GB1019-2008 家用电器包装通则 3 技术要求 3.1  工作条件 设备在下列条件下工作: 3.1.1 环境温度:0℃~40℃; 3.1.2 相对湿度:≤ 85%RH; 3.1.3 电 源: DC3.7V,1100mAh锂电池; 3.2  储存运输环境 3.2.1 环境温度:-20℃~55℃; 3.2.2 相对湿度:≤ 85%RH; 3.3 光功率 产后康复美容仪在点亮稳定3分钟后,激光功率输出 >2.0mW。 3.4 自动关机功能 产后康复美容仪在不使用状态下30±1秒左右自动关机。 3.5 触摸功能 产后康复美容仪在进入工作状态下接触人体皮肤自动点亮激光灯,离开1秒左右自动关灭。 3.6 抗跌落性 产后康复美容仪在正常使用时从垂直距离为1m高处以三次不同起始姿态自由跌落到一个硬质(电木板或木板)表面上后应能正常工作。 3.7 外观和结构要求 A:主要表面上塑料制件的表面应光滑,色泽均匀,不应有明显的斑痕、气泡、划痕及凹缩; B:油漆件的表面漆膜必须平整光亮,色泽均匀,漆层牢固,其主要表面应无明显流漆、皱纹和脱落等缺陷;电镀件的镀层应光滑细密,色泽均匀,不得有斑点、针孔、气泡和脱落 C:标贴色泽均匀,胶合牢固。字迹、图案、线条印刷清晰,色彩明亮; D:按键应灵活可靠,牢固件应无松动。 3.8 使用说明书 产后康复美容仪的使用说明书中应注明要防止眼睛受到激光的照射,并注明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保护使用者避免受到过多照射。 3.9 安全性能要求 应符合GB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应符合GB 7247.1-2001中相应类型激光产品的安全要求。 4 实验方法 4.1 试验条件 试验时,其环境应满足3.1的要求。 4.2 性能项目试验 通电后对控制器进行操作,各功能正常。 4.2.1 光功率输出试验 使用光功率计对激光输出终端测试,结果应满足3.3的要求。 4.2.2 自动关机功能试验 使用秒表对该项进行测试,结果应满足3.4的要求。 4.2.3 触摸功能试验 用皮肤触摸产后康复美容仪电极片,结果应符合3.5的要求。 4.2.4 跌落性试验 产后康复美容仪应在垂直距离为1m高处以三次不同的起始姿态自由跌落到一个硬质表面上(采用平放于硬质基础上适当大小的硬木块,其密度大于700kg/m2); 跌落试验后,产品不得有明显的损坏,应仍能正常工作运行。 4.2.5 外观与结构的试验 目测和实际操作检查,结果应符合3.7的要求。 4.2.6 使用说明书试验 查阅产后康复美容仪使用说明书,结果应符合3.8的要求。 4.2.7电气安全试验 按 GB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和EN55014-1:2006+A1:2009+A2:2011 CE家用和类似电器的安全规范标的安全要求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产后康复美容仪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出厂检验 每台产后康复美容仪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2.1 出厂检验按GB/T2828.1-2003进行抽样检查。 5.2.2 出厂检验的项目、要求和方法如下表所示,也可按供需双方合同规定进行。 序号 试验项目 本标准所属条文 合格质量水平 AQL 缺陷类别 技术要求 实验方法 1 光功率 3.3 4.2.1 Ac=0 A类 2 触摸功能 3.5 4.2.3 1.0 B类 3 外观与结构 3.7 4.2.5 1.0 B类 5.3 型式检验 5.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C:正常生产时,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客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3个,按本标准第4章逐项进行。 5.3.3 型式检验后如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规定,则判本次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任何一项为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如复检合格判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6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及印上执行标准:GB7247.1-2012 IEC60825-1:2007,并符合GB1019的规定 6.1.2 合格证上的标志 每台产后康复美容仪应附有合格证,且合格证上至少应有下列标志: a) 制造单位名称 b) 产品名称、型号 c) 检验日期 d) 检验员代号 6.1.3包装箱上的标志 包装箱上至少应有下列标志: a) 制造单位、地址 b) 产品名称、型号 c) 毛重、净重 d) “向上”、“怕雨”等字样或标志 6.2 说明书 每一台产后康复美容仪都应附有说明书,说明书应符合GB/T 9969中的规定 6.3 包装 每台产后康复美容仪应有独立包装,包装箱应能保证设备不受自然损害。 6.4 运输 运输要求按订货合同规定,运输途中应防止雨淋日晒、震动等。 6.5 贮存 包装后的产后康复美容仪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无腐蚀性气体和通风良好的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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