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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保部、财政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暂行办法通知。通知称“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
《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从广州转到北京,可以合并计算,但已经在广州交满10年,按照目前的政策,到时就要按广州的标准拿退休金了。不过政策时时在变,说不定到时要交满20年才能拿到退休金,那样子,又是不一样了
分享/蔡婷婷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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