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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共四小题,每题5分,共20分)
1、紧急避险
2、特殊侵权行为
3、过错责任标准
4、共同危险行为
二、判断题。(共10小题,请在每题后括号内标示正错,每题2分,共20分)
1.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无过错的理由不是追究无过错人责任的理由。( √ )
3. 对于无过错责任案件的起诉,原告无需提供任何证据。(×)
4.共同侵权要负担连带责任并且这种连带责任没有追偿性。( √ )
5.侵害单位权益,导致单位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6. 三十七条中所要求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并非真正意义的公共场所,实际上只是营业性的服务场所。( √)
7.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负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产品包括初级农产品。( × )
8.高空抛物的规范要求的作用是为了愈加好的预防损害,制止人们高空抛物。( √)
9.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导致他人损害的,原动物喂养人或管理人不负担责任。(× )
10.因污染环境在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负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污染者指对环境进行变化的人。(√ )
三、简答题:(共四题,每题15分,共60分)
1.不负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
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要求了过错相抵标准,在法律合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称。假如是过错不一样,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错的情况下不能合用过错相抵标准。假如行为人重大过错,受害人一般过错,行为人要负担所有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导致、二十九条不可抗力导致、三十条合法防卫导致、三十一条紧急避险导致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
2. 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
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由保险企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负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依照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负担不超出10%的赔偿责任。
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导致的,机动车一方不负担赔偿责任。
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由保险企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负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百分比分担责任。
3. 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合用无过错责任标准。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一样的要求。
第一,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标准,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备故意的才能够免责。
第二,较低的无过错责任标准,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
第三,过错推定标准。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导致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标准。
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变化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详细情况一律合用无过错责任标准的情形。
4.负担侵权责任的方式重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侵权责任法讲义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
(略)
二、侵权责任法的框架结构
《侵权责任法》共92条、12章。能够分为三部分内容:
1. 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共性问题做出的要求(第一章至第三章)
2. 对现行法律补充和完善的要求(第五章至第十一章有关特殊侵权的要求)
3. 对现行要求和做法修改的内容
三、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
1. 调整对象是民事权益
2. 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权益采取平等的保护伎俩
3. 不调整协议违约责任
4. 属于国家赔偿内容的,由《国家赔偿法》处理。
四、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重叠
有时候一个人的行为也许会导致同时负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哪个责任应当优先负担?
五、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两个标准:
1. 尤其法优先于侵权责任法合用;
2. 对同一问题做出不一样要求的,新法优于旧法合用。
六、侵权责任的组成要件
1. 要有加害行为
2. 要有损害
3. 要有因果关系
4. 要有过错
七、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
(一)过错责任
1. 过错的含义:
(1)故意
(2)过错
2. 过错责任的内容
(1)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特点:
1. 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2. 无过错责任须由法律明确要求;
3. 是否免责须由法律明确要求;
4. 原告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但仍需证明有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5. 无过错责任一般都有赔偿限额的要求。
(三)公平责任是否是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
1. 没有把公平责任作归责标准
2. 在责任分担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要求
能够合用公平责任的几个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损害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后导致他人损害的
(3)详细加害人不明,由也许加害的人分担损失
(4)因为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害
八、连带责任的负担
(一)连带责任的特性
1. 它是一个整体的责任
2. 它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
3. 它是一个法定的责任
(二)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确实定
1. 依照各自的过错来确定
2. 依照原因力进行比较
3. 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三)何时确定内部份额
《侵权责任法》曾经有一稿是这么写的:“负担连带责任后,连带责任人依照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对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负担赔偿责任。”
不过这个要求出来以后,引起了不少异议,以为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确实定不一定在连带责任负担以后,也能够在侵权之诉中就把内部份额确定了,侵权之诉和内部份额确定之诉能够合并审理。假如法院确定了内部份额,这只对连带责任人内部有效,对受害人无效,对外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仍然需要负担100%的责任。
九、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1. 侵犯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的时间点:侵权行为发生时
2. 侵犯知识产权的财产损失的计算:尤其法优于一般法标准
十、侵犯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
几个标准:
1.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 按照所取得的利益赔偿
3. 既侵权又没赢利的,首先当事人协商,假如协商不一致,通过诉讼处理。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
1.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
2. 合用的范围:
(1)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
(2)监护或者家庭关系受到侵害
(3)死者的声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受到侵害
(4)具备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3.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实定:大城市标准上不超出10万,中小城市在5万左右。
4.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5. 侵犯人格权益取得财产赔偿的,标准上不能再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十二、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是什么性质的赔偿
2.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3.同一事故中导致多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能够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十三、产品责任
1. 缺陷产品导致损害的范围:既包括缺陷产品自身,也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失。
2. 对流通产品采取的补救措施:
(1)警示
(2)召回
3. 有关处罚性赔偿
(1)处罚性赔偿的范围:产品责任
(2)处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整个损害
(3)处罚性赔偿的倍数:没有要求
十四、安全保障义务
1.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
(1)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 保护对象的范围:不一定要求有协议关系存在。
3. 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和判断标准
保护对象:(1)人身权利;(2)财产权利。
判断标准:(1)法律要求;(2)协议义务;(3)行业、地区、活动的规模。
4.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自己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负担过错责任;
(2)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应当负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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