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各單位業務相關補充說明資料
一、 「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一)、 主要業務
1. 「發展國際一流大學計畫」計畫書修訂、自評報告撰寫,制度規劃執行及總經費控管。
2. 尖端研究計畫書申請、期中、期末報告整理、經費審核、發放相關作業,以及相關統計資料。
3. 專案教研人員評鑑、續聘、申請資料彙整、審查會議安排及經費控管。
4. 教育部記者會、訪視資料彙整、訪視作業規劃、訪視事務工作。
5. 5500網頁資料更新、修正。
6. 辦理本計畫業務校內外相關單位之協調、聯繫。
7. 回覆教育部、審計部、主計處、立法院預算中心等政府單位需求之資料。
(二)、 本計畫相關重要規定
1. 每位教師,不分五大重點領域及其他特色,僅能執行一項計畫。
2. 使用本計畫經費出國者,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二次總金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出國報告書及出國審查表。(表格下載網址http://pine.cc.ncu.edu.tw/~ncutop/info_view.php?p=1&id=121)
3. 各單位、教師執行本計畫之分項計畫、細部計畫者,其得用於聘用專任助理之人事費用總額,以該計畫獲核定經費總額5%為上限。但經費不足以聘用助理者,得由計畫總主持人協調,合併數案共同聘用。
4. 本計畫經費聘任之專任助理,不得兼任國科會或其他教育部計畫之助理。
5. 各計畫之工讀金核發標準為,每人每日760元,或每小時95元,如有特殊需求需以專簽經校長核准報支。
6. 一般性消耗品之採購,(如碳粉、墨水匣),應由專人採購並列管、登錄領用之日期及數量。
7. 欲申請博士後研究人員之單位,建議先向國科會或其他單位申請,若未獲得核准,再向本計畫申請。
8. 本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燃料費(汽車加油)及設備維護費(如雜項、房舍、電腦、冷氣等機械之修理維護)。
(三)、 相關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經費支用要點
95年4月10日第442次行政會議通過
95年5月8日第444次行政會議修正
95年5月22日第445次行政會議修正
97年10月7日第489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本校為促使教育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順利執行,提升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校執行教育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之各教學、研究領域及行政單位。
三、 為提升經費執行效率,各分項計畫、細部計畫經費尚未獲校內核定,可申請部分經費預支,預支項目包括設備費、業務費(含人事費用)。已獲核定之計畫,如設備費需求逾核定經費,有預支以後年度經費需要者,應簽准後辦理。
四、 可預支經費項目:
(一) 設備費:含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各項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含各項電腦設備、網路系統、周邊設備、套裝軟體、程式設計費)等之購置、裝置費用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等。
(二) 業務費:除辦理業務經常性支出外,人事費用部分含專、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支用標準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另因應五大重點研究領域之計畫所需,各領域預支經費聘任專任助理以二位為限,兼任助理以四位為限,其餘單位則依實際需要專案簽准後辦理。
五、 經費預支申請時,應填寫「國立中央大學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經費預支申請單」,會簽相關單位並於奉核後,始得動支。
六、 各單位、教師獲核定經費,執行本計畫之分項計畫、細部計畫者,其得用於聘用專任助理之人事費用總額,以該計畫獲核定經費總額5%為上限。但經費不足以聘用助理者,得合併數案共同聘用。
七、 因執行計畫所聘之編制外人員,其「勞退基金」得由計畫補助經費之業務費支應,惟以每月工資之6%為編列上限。
八、 使用本計畫經費出國者,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二次總金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本校研究發展處,以利網頁登錄作業。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央大學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進用專案教研人員審查辦法
97.2.19第35次推動委員會議通
第一條 國立中央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傑出教師、研究人員來校從事學術研究與教學,提升本校學術,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延聘專案教研人員之經費由教育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支應。
第三條 專案教研人員分為專案教師及專案研究人員,其等級為:
一、專案教師為專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
二、專案研究人員為專案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博士後研究員。
第四條 專案教研人員支薪標準:
一、專案教研人員薪資比照編制內教師等級。
二、專案博士後研究員薪資比照國科會標準。
第五條 專案教研人員聘期,均為一年,續聘應辦理績效評估,作為續聘與否之參據。
第六條 本校為審查專案教研人員之經費規劃與核定,應成立專案教研人員審議委員會。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副校長一人、主任秘書、教務長、研發長及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並由校長指派一位委員擔任委員會召集人。
前項委員除依職務產生者外,其他委員任期二年。
本委員會配合學校聘用教研人員聘期作業時程每年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專案教研人員審議委員會審查事項如下:
一、新聘人員職稱、聘期。
二、續聘人員之績效評估。
三、續聘人員之職稱、聘期。
第八條 專案教研人員申請聘任程序:
一、專案教師、研究人員之聘任,應公開徵選,經專案教研人員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並完成三級教評會評審程序,方可聘任。
二、專案博士後研究員毋需經三級教評會評審程序,惟仍應經專案教研人員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可聘任。
第九條 專案教研人員新聘及續聘程序:
專案教研人員每年分二梯次於2月1日及8月1日起聘,無法於上述時間應聘者以特案辦理。辦理時程如下:
一、每年分別於2 月(8月1日起聘者)及7月(2月1日起聘者)通知各單位進行專案教研人員之新聘及續聘申請(詳附件1、2、3、4 績效評估表及申請表)。
二、未獲續聘者,其聘期至原聘書(契約)聘期日截止。
三、聘期結束之日不得超過本計畫結束之日。
第十條 專案教研人員新聘及續聘申請時,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新聘:
(一)聘任教師暨研究人員申請表(含詳細履歷與著作目錄)。
(二)學位證書影本及服務經歷證明文件。
(三)著作審查意見表。
(四)公開甄選之資料。
二、續聘:
(一)聘任教師暨研究人員申請表(含詳細履歷與著作目錄)。
(二)績效評估表。
第十一條 各單位申請新聘、續聘案件經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其各級教評會通過之職級不得高於委員會審定結果,低於委員會審定結果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計畫推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 企劃組
(一)、 相關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第三六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立法目的)
協助本校各單位之發展,建立自我評鑑制度,以增進辦學績效,自我策勵精進,追求卓越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校行政、教學單位(含系、院及教學中心)及校級研究中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施時程)
本辦法適用對象自九十學年起每五年應定期實施自我評鑑一次。
第四條(校、院、系級自評執行委員會)
校方應成立校級、院(中心)級及系(所)級自評執行委員會負責各層級評鑑事宜之規劃、督導、執行與總結。
第五條(會議成員)
校級自評執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院院長所組成,並得聘請本校教職員生代表及產官學界代表若干人擔任之。
院(中心)級自評執行委員會由院長(中心主任)擔任主任委員,並由院長(中心主任)提名校內教師(研究人員)若干人報請校級自評執行委員會或校長同意聘任為委員。
系級自評執行委員會由系主任(所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系主任(所長)提名校內教師若干人報請所屬院級自評執行委員會或院長同意聘任為委員。
第六條(各單位評鑑委員之聘任)
各單位應準備相關資料,邀請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進行評鑑。
前項系級教學單位之專家學者名單應報請所屬院級自評執行委員會或院長同意聘任;行政、院級教學單位及校級研究中心之專家學者名單應報請校級自評執行委員會或校長同意聘任。
第七條(評鑑內容)
系級教學單位之評鑑內容應含組織效益、教學與輔導、學術交流、學術研究與社會服務五大項目;院級教學單位之評鑑報告內容應含中長程發展計畫之執行成果、院內各單位之評鑑結果、所屬單位教學研究及發展方向之配合情況等;校級研究中心之評鑑內容應含組織效益、學術交流、學術研究與社會服務四大項目;行政單位之評鑑內容應含組織效益及中長程發展計畫之執行成果。
校方每五年應完成綜合評鑑乙次,內容應含教學、研究、行政、服務及總績效等項目。
第八條(評鑑報告)
評鑑報告兼採質與量並呈之方式。
前項系級教學單位之評鑑報告應於該年三月提報院級自評執行委員會審議;院級教學單位、行政單位與校級研究中心之評鑑報告應於該年五月提報校級自評執行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方式得採書面或實地訪視。
第九條(會議召開)
校、院(中心)、系三級之自評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分別由校長、院長(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長)擔任會議主席,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十條(評鑑結果之追蹤考核)
各層級之自評執行委員會對於各單位評鑑之良窳,應予獎勵或協助改善,並供本校作為調整資源分配之參考。
評鑑報告經審議認定運作績效不佳或未達設置目的者,得要求限期改善,並應於次年追踪考核。如仍未改善者,得採取必要處理措施。
第十一條(公布實施)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發布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機制之大學,認可其自我評鑑結果,以及為辦理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大學就其自我評鑑結果,得依其性質向本部申請大學評鑑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類別評鑑之認可。
三、 大學就其自我評鑑結果申請認可者,其自我評鑑之實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已訂定自我評鑑相關辦法,落實執行,及依據評鑑結果建立持續改善機制並有具體成效。
(二) 定期針對自我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
(三) 自我評鑑所定之評鑑項目確實反映校務經營之成效或院系所及學程、學門之教育品質。
(四) 已設置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統籌規劃全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指導委員會之組成應明定於自我評鑑相關辦法中,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
(五) 自我評鑑之實施包括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二個階段,外部評鑑之委員應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各評鑑類別之委員人數應明定於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六) 校務外部評鑑委員應由對高等教育行政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以及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組成;院系所及學程、學門外部評鑑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以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成。
(七) 最近一次完成自我評鑑年度至申請年度在三年以內。
(八) 自我評鑑之外部評鑑程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以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九) 院系所及學程、學門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包含教育目標、課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及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
(十) 參與內部評鑑之校內人員每學期至少參加一次評鑑相關課程與研習。
四、 本部應組成認可小組對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進行認可。
前項認可作業,應依該機構就下列事項之表現情形辦理,並據以公告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名稱:
(一) 組織運作與行政管理制度。
(二) 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項目設計。
(三) 評鑑委員資格、培訓、遴聘及評估方式。
(四) 評鑑認證程序。
(五) 評鑑辦理成效。
(六) 對受評對象品質之要求。
(七) 組織自我檢討及改善機制。
(八) 評鑑機構在該專業領域之經驗及聲譽。
(九) 對於評鑑倫理之相關規範。
五、 大學應於收到本部或本部依大學評鑑辦法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評鑑辦理單位)辦理同類別大學評鑑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就同一評鑑類別,檢附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申請認可,或檢附經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免接受評鑑。
前項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二)自我評鑑規劃、實施(含評鑑目的、項目、程序、委員遴聘方式)及考核機制(含評鑑結果應用、追蹤評鑑機制及持續改善成效)等。
(三)近三年度辦理自我評鑑之情形及其結果說明,以及評鑑委員名單及其學經歷介紹。
(四)下一次辦理自我評鑑之期程及實施內容之規劃。
(五)參與內部評鑑人員接受評鑑相關課程或研習之情形。
六、 本部應於受理大學自我評鑑結果認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程序,並公告認可結果。以經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為由,向本部申請免接受評鑑者,本部應於受理大學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程序,並公告之。前二項審查作業應由本部組成認可小組為之。審查過程如有必要,審查單位得另組訪評小組進行實地訪評。
七、 大學自我評鑑結果經本部認可者,於五年內,得免接受本部或受託評鑑辦理單位辦理之同類別評鑑。大學經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者,於其評鑑通過有效期間內,得免接受本部或受託評鑑辦理單位辦理之同類別評鑑。
八、 本部辦理第四點第一項及第六點第三項作業,得委由當年度受託評鑑辦理單位協助。
九、 大學申請自我評鑑結果認可所檢附之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或經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證明文件,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本部得撤銷原免接受大學評鑑之決定,並列為爾後審查認可該校免接受評鑑申請之重大參據。
十、 軍警校院接受本部大學評鑑作業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並由其主管機關將各校申請免受評鑑所需資料轉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單位。
十一、 科技大學自九十八學年度起適用本要點之規定,技術學院自九十九學年度起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 九十九年度在職專班評鑑時程表
階段
日期
工作項目
前置作業階段
98.3
調查99年度受評在職專班
98.4
辦理實施計畫公聽會
98.6.30前
98年度受評在職專班學門歸屬
98.6
教育部核定在職專班評鑑實施計畫
98.7
辦理實施計畫說明會
自我評鑑階段
98.8.1-99.1.31
99.2.1-99.7.31
受評在職專班進行自我評鑑
98.12.31
99.6.30
基本資料填報說明會
99.1.4-1.31
99.7.1-.7.31
受評在職專班上網填報基本資料(上半年以98.1.31、下半年以98.7.31為最後填寫基準日)
99.1.31前
99.7.31前
受評在職專班上傳自我評鑑報告
99.1.4-2.26
99.7.1-9.10
辦理評鑑委員研習會
99.2.1前
99.9.15前
評鑑委員迴避申請
實地訪評階段
99.3.1-6.11
99.10.1-12.31
在職專班實地訪評
99.9.10前
100.3.11前
寄送受評在職專班評鑑報告初稿
結果決定階段
99.9.14-9.30
100.3.14-3.31
受評在職專班提出意見申覆
99.10.1-11.5
100.4.1-5.6
實地訪評小組完成意見申覆處理
99.11.8-12.3
100.5.8-6.3
召開學門認可初審小組會議審議評鑑結果
99.12.24前
100.6.24前
召開認可審議委員會決議評鑑結果
99.12.24前
100.6.24前
召開董事會,通過受評在職專班評鑑結果報告案
99.12.24前
100.6.24前
受評在職專班評鑑結果報部核定公布
後續追蹤階段
100.1.3-100.12.30
100.7.1-101.6.29
「有條件通過」、「未通過」在職專班進行自我改善與自我評鑑
101.1.2-1.31
101.7.2-7.31
「未通過」在職專班,上網填報基本資料(上半年以100.1.31、下半年以100.7.31為最後填寫基準日)
101.1.31前
101.7.31前
「有條件通過」、「未通過」在職專班提交「自我改善計畫」或「自我評鑑報告」
101.3.1-5.31
101.10.3-12.31
「有條件通過」、「未通過」在職專班實地訪評
101.8.31前
102.2.27前
寄送「有條件通過」、「未通過」在職專班評鑑報告初稿
101.9.1-9.22
102.3.1-3.22
「有條件通過」、「未通過」在職專班提出意見申覆
101.10.3-10.31
102.4.2-4.30
實地訪評小組完成意見申覆處理
101.11.1-11.30
102.5.1-5.31
召開學門認可初審小組會議審議評鑑結果
101.12.22前
102.6.21前
「有條件通過」、「未通過」在職專班評鑑結果報部核定公布
註:暑期班之實地訪評於實際上課期間進行,其他作業比照上半年度進行
(三)、 推廣教育申請與審核流程圖
三、 研究推動組
(一)、 主要業務
1. 經費審核
(1)、 校結餘款、教師結餘款收支、運用、管理
(2)、 全校管理費之提撥、入帳、統計、彙整及使用審查,校管理費(含系所)管理費收支、運用、管理。
2. 統計資料
(1)、 全校研究計畫件數、經費統計、分析。
(2)、 ISI資料庫期刊論文發表統計。
(3)、 各年度國科會計畫主持人費統計。
3. 資料庫作業
(1)、 教師研發資料庫「論文著述」系統建置及更新資料。
(2)、 經分表系統建置協調與管理。
4. 國科會相關業務
(1)、 各類計畫(一般專題研究計畫、卓越發展延續計畫、國家型/整合型計畫)申請與經費請款
(2)、 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
(3)、 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彚整、請款事宜。
(4)、 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彙整。
5. 建教合作計畫相關業務
(1)、 教育部、經濟部整合型研究計畫相關事務管理、計畫校配合款管控。
(2)、 建教合作計畫案相關事務管理、經費分配表作業、結案作業。
6. 獎勵與講座
(1)、 中央大學講座。
(2)、 台積電傑出講座。
(3)、 新進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研究經費補助相關行政事宜。
(4)、 學術研究傑出獎勵相關行政事宜(特聘教授及研究傑出獎)。
(5)、 新聘傑出教師獎勵相關行政事宜。
(6)、 校內外教師各類獎勵、補助。
(7)、 學生研究成果績效獎勵。
7. 教評會
(1)、 太遙中心複審教評會
(2)、 研究中心共同教評會
8. 其他
(1)、 國內學術交流、合作協議簽署與合作推動。(新增業務/原企劃組辦理)
(2)、 研究發展會議幕僚作業。
(3)、 推動研究發展相關法規研擬。
(4)、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榮總台灣聯大業務。
(5)、 研發替代役。(新增業務/原技轉組辦理)
(6)、 兼辦委辦計畫行政業務工作費統計試算及相關事宜。
(7)、 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相關事宜。
(8)、 余紀忠講座。
(9)、 新竹生醫園區籌建計畫相關事宜。
(10)、 工業園區管理局委託審查案。
(二)、 提醒事項
1. 研發資料庫進入方式有二:
(1)、 從Portal進入
(2)、 網址:http://www4.is.ncu.edu.tw/rdProject/main/index.php
2. 本處研究計畫件數、經費統計及期刊論文發表統計分析已定期更新於本處網頁-研發成果統計項下,請逕行上網查參。
3. 使用結餘款、管理費出席國際會議或參訪者,申請表請於出國二週前提出,逾期請以簽呈方式處理。
4. 「國立中央大學建教合作管理費、結餘款出國差旅支用要點」已於98年4月14日修改通過,修正如下:
(1)、 往返機票費用:由國內至會議地點最直接航程之機票費,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機票費採實報實銷。
(2)、 得報支會議註冊費、手續費、簽證費、保險費。
5. 使用單位結餘款、單位管理費出席國際會議或參訪者,需檢附所屬單位同意使用之相關會議紀錄連同申請資料一併陳核。
6. 「各單位使用管理費支付人事費用須檢附單位同意之會議記錄」
7. 各類計畫(含國科會及建教合作)請務必於計畫執行開始,即上本處經分表系統製作經分表,避免超出計畫執行期限而無法開立管理費收據之情形發生。
8. 講座教授-每年3月及10月底前受理推薦申請。
9. 學術研究傑出獎勵-每年9月底受理推薦。
10. 新進教師補助-每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受理申請。
11. 新聘傑出教師獎勵-每學期受理各系所推薦乙次(依本處公告)。
12. 台積電傑出講座-每學年最多贊助(理、工、資電、地科領域)共兩位教師。
(三)、 榮譽與獎勵法規
1. 國立中央大學學術研究傑出獎勵辦法
2. 國立中央大學新聘傑出教師獎勵辦法
3. 國立中央大學講座設置辦法
4. 國立中央大學教師研究成果發表績效獎勵實施要點
5. 國立中央大學新進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研究經費補助辦法
(四)、 研發及建教相關法規
可逕於本處網頁-研發相關法規 http://www.ncu.edu.tw/%7Encu7020/Law/index.php
中下載。
1. 組織類
(1) 國立中央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2) 國立中央大學研究發展會議組織章程
(3) 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教師評審複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4) 國立中央大學研究中心共同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5) 國立中央大學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
(6) 研究人員新聘暨升等審查辦法
(7) 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
2. 建教合作類
(1) 國立中央大學建教合作辦法
(2) 國立中央大學建教合作、推廣教育收入收支要點
(3) 國立中央大學建教合作管理費、結餘款出國差旅支用要點
(4) 國立中央大學研究中心共同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評鑑施行細則
(五)、 相關表格
可逕於本處網頁-研發相關表格 http://www.ncu.edu.tw/%7Encu7020/Table/index.php
中下載。
1. 經費分配表(承辦人:許凱萍)
2. 國立中央大學專任行政人員/各類計畫專任助理兼任建教合作計畫工作申請表
3. 建教合作結案申請表
4. 補助款結案申請表
5. 建教合作結餘款經費分配表(承辦人:郭恆禎)
6. 管理費結餘款出席國際會議申請書(承辦人:郭恆禎、許凱萍)
7. 赴國外研究、實驗、參訪與訓練申請書(承辦人:郭恆禎、許凱萍)
8.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設備及其他費用項目變更申請對照表
9. 國科會就地查核表
10. 國科會經費流用申請變更對照表
11. 國立中央大學新進教師學術研究經費補助計畫申請書(承辦人:陳美芳)
12. 國立中央大學新進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研究經費補助成果表(承辦人:陳美芳)
13. 國立中央大學新進教師補助經費分配表(承辦人:陳美芳)
14. 中央大學榮總台灣聯大計畫補助經費分配表(承辦人:郭恆禎)
四、 智權技轉組
(一)、 智權管理
1. 校內教師專利申請(承辦人:張永鋐、朱啟文)
(1)、 申請流程:發明(創作)人所得研發成果欲申請專利,應填具校內書表,提交研發處辦理,相關表格可至研發處網頁下載(研發處首頁→「研發處相關表格」→「研發成果管理推廣」→「專利申請」)。
(2)、 注意事項:
A. 文件送研發處前,請教師需先進入國科會網站登錄申請案基本資料(http://web1.nsc.gov.tw/)。
B. 為維持申請專利內容之新穎性,請勿在申請前,發表相關內容之論文。若於政府機關認可之研討會或展覽會發表者,須於新穎性優惠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 專利之申請及維護相關費用(承辦人:徐嘉苓)
本校專利申請所產生之申請及維護發明專利相關費用,依據國立中央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辦法第九條(專利申請費用之分攤),依比例向主要發明人(教師)辦理請款,其分攤基準表列如下:
表一 專利申請及維護費用之分攤基準表
(一)申請階段
申請類型
國內
國外
國科會計畫
研發成果
國科會補助:80%
校方負擔:20%
(教師免負擔)
國科會補助:80%
校方負擔:12%
(20%×60%)
教師負擔: 8%
(20%×40%)
非國科會計畫
研發成果
校方負擔:60%
教師負擔:40%
校方負擔:60%
教師負擔:40%
【註】適用於申請中、美專利,或申請其他國別經審查通過送事務所辦理之案件;惟發明人備妥官方申請文件及完整說明書向校方提出專利申請,由校方逕行提送智慧財產局申請者,其專利申請費用由校方全額負擔。
(二)領證及年費維護階段
申請類型
第一年至第三年
第四年至第六年
第七年起
國科會計畫
研發成果
國科會補助:80%
校方負擔:20%
(教師免負擔)
校方負擔:100%
(教師免負擔)
第六年年費維護期限
屆至前,仍未成功進行技術授權或專利授權之專利,校方不予負擔維護費用,但發明人願負擔維護費用時,得續行維護之。
非國科會計畫
研發成果
校方負擔:100%
(教師免負擔)
校方負擔:100%
(教師免負擔)
3. 校內教師技術移轉授權案件行政業務(承辦人:黃芷儀)
(1)、 業務說明:教授與廠商議約過程、簽約之協助、各技轉案(含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 於國科會STRIKE系統後端(合約書、收繳款記錄)之維護作業等。
(2)、 簽約程序:三方對於合約書內容皆同意並取得共識(須經法務審閱)→廠商與發明人先行用印→發明人填寫用印申請表→系所主管簽名→會簽研發處智權技轉組(法務再度審閱)→研發長決行→技轉案成立。
4. 技轉權益收入之收取、分配及稽核(承辦人:黃芷儀)
(1)、 業務概述:技術移轉授權金、衍生利益金之請款、分配、稽核作業。
(2)、 分配作業法源依據: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資助機關。
「國立中央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辦法」第十六條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授權收益之分配)
本校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或專利、技術授權之收益,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以金錢收益者:
(一)需回饋資助機關者:發明(創作)人百分之六十,並於扣除資助機關之回饋金額後,餘額依校、院(中心)、系(所)各十五分之八點五、十五分之一點五、十五分之五之比例分配之。
(二)已獲專利權之技術移轉或授權,且無回饋資助機關者:發明(創作)人百分之七十,餘額依校、院(中心)、系(所)各十五分之八點五、十五分之一點五、十五分之五之比例分配之。
(三)非專利化或專利申請中之技術移轉或授權,且無回饋資助機關者:發明(創作)人百分之八十,餘額依校、院(中心)、系(所)各十五分之八點五、十五分之一點五、十五分之五之比例分配之。
5. 研究紀錄簿(承辦人:黃芷儀)
為推廣並強化本校研發人員重視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本處特製作研究紀錄簿供本校研發人員使用。
(1)、 用途:記載有關研究工作上具記載價值之數據及資料,工程技術之構想或例行操作、實驗內容、成敗經驗及檢討,日後得據記載之重大發現、發明或創意提出國內外專利申請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申請與登記。
(2)、 領用程序:填寫「研究紀錄簿領用申請表」(請逕至本處網頁研發相關表格處下載)→教授或系所主管於申請人處簽名→送至本處智權技轉組即可領取。
6. 本校績優專利及技術移轉獎(承辦人:張永鋐、朱啟文、黃芷儀)
(1)、 頒獎時間:每年本校「慶祝教師節餐會暨頒獎典禮」舉行時進行頒獎,各獎項獲獎名單由「績優專利及技術移轉獎勵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確定。
(2)、 法源依據:
「國立中央大學教師績優專利及技術移轉獎勵辦法」第五條~第八條
(績優專利獎勵)
本校專任(專案)教師或研究人員之技術移轉案件,並以本校為專利權人,或依規定由本校與他人共有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核發「績優專利獎」,並頒給獎牌一面:
一、年度獲准專利總數達(含)二件以上者。
二、近三年內獲准專利總數達(含)三件以上者。
前項獲獎後,得獎人日後就本獎項審查時之實際案件應重新累計,不計入得獎前已累計之專利案件。
第一項專利獲准數之計算,以證書所載領證日為基準。
(績優技術移轉獎勵)
本校專任(專案)教師或研究人員之技術移轉案件,年度之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實際收入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核發「績優技術移轉獎」,並頒給獎牌一面。
本校專任(專案)教師或研究人員之技術移轉案件,年度之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實際收入累計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核發「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並頒給獎牌一面。
符合前項獲獎資格者,頒給「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外,不另頒給「績優技術移轉獎」。
前二條各獎項之得獎人,其績效應納入學術研究傑出獎勵之考核。
(二)、 智權推廣
1. 協助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導之推廣(承辦人:張永鋐)
(1)、 法源依據:本校依『國立中央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設置要點』,設有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負責規劃並推動相關法令之宣導活動及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
(2)、 諮詢窗口:本校除聘請校外專業律師為法律顧問以外,本校秘書室、研發處均設有專業之法務助理,以提供校內教職員生相關智慧財產權問題之諮詢窗口,歡迎洽詢本處智權技轉組。
2. 專利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承辦人:張永鋐、朱啟文、黃芷儀)
(1)、 國科會STRIKE系統(http://web1.nsc.gov.tw):國科會為協助受補助機構管理計畫研發成果,於民國97年2月1日啟用研發成果管理平台-簡稱STRIKE系統。要求各發明人申請專利時(無論是否為國科會所補助),應上網進行登錄,該系統資料將作為各校及教師評鑑依據。
(2)、 國立中央大學專利商品網(.tw):為有效推廣專利技術,本校結合網路行銷方式,於2008年底完成「國立中央大學專利商品網」。
希望透過專利文字改寫、商品圖片等,讓潛在的合作對象了解本校專利技術,進而促成專利授權,甚至增加建教合作機會。因此關於「研發人才」的自我包裝、「專利技術」的加值改寫,皆需要教研人員的積極參與經營。系統將派發各專利獲證教師一組帳號、密碼,可直接登入網站查詢及修改資料,技轉組則會透過後台統一控管資料的正確性,以及新增獲准專利。
3. 研究成果發表與推廣(承辦人:黃芷儀)
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每年9月底於台北世貿一館展出,展期共4天)
(1)、 發明競賽區(除展出外亦須參加競賽)
A. 參賽資格:凡發明或創作已取得我國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案號,得就該發明創作名參加展覽。
B. 受理報名時程:4~6月底。
(2)、 國科會科技創新館
A. 參展資格:無特別限制。
B. 辦理時程:每年7月。
4. 各項智財權衍生運用、加值專案(承辦人:黃芷儀)
為能有效使本校專利更具商業價值,本校持續就產出專利與工研院及其他學研單位之研發成果進行有效整合與規劃,透過智慧財產評估、加值及行銷推廣等專業服務能量,提高IP的完整性及競爭力。目前本校參與、執行之專案包括:
(1)、 工研院智權交易委任服務
(2)、 電信國家型產學合作橋接計畫
(3)、 晶片系統國家型科技計畫研發成果產學橋接計畫
(三)、 國科會相關作業
1. 國科會專利發明獎、補助申請(承辦人:徐嘉苓)
(1)、 法源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
(2)、 申請要件:國科會補助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歸屬於本校,並已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或已獲准發明專利案。
(3)、 申請時程:申請及維護專利相關費用,本組按季(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國科會申請補助百分之八十。
(4)、 補助項目:申請發明專利各階段所發生之費用(補正及申覆之費用合計以三次為限)及獲准發明專利後,前三年之專利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
(5)、 獎勵分配:獲准發明專利者,本校得按季再向國科會申請發明專利獎勵金,提撥百分之二十為行政管理費,並依校方管理費及研發處管理費各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比例分配之,餘百分之八十歸屬原發明人,由代表之教師或發明人造冊具領。
2. 國科會技術移轉獎勵(承辦人:黃芷儀)
(1)、 辦理時程:每年5月開始受理申請,7月申請作業完成。
(2)、 申請資格:技術移轉案件之實際收入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且為國科會計畫補助之研發成果。
(3)、 申請方式:國科會來文→本組稽核前一年度符合申請資格之案件→本組備妥相關資料,請發明人協助撰寫資料中所需之預期效益說明書→向國科會提出申請。
3. 國科會法人與大學研究能量平台(承辦人:黃芷儀)
(1)、 收錄單位:本校各系所、院級中心、校級中心。
(2)、 辦理時程:每年二次(暫定為3月及8月),本組依國科會通知之時程發文各收錄單位,請各單位進行資料填報、更新。
4. 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承辦人:徐嘉苓)(新增業務/原研推組辦理)
(1)、 法源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劃作業要點。
(2)、 計畫類型:先導型、開發型、技術及知識應用型(應用型)。
(3)、 計畫流程:學研機構/主持人遴選合作企業è提計畫申請書è審查è簽約撥款è執行管考è學研機構技術移轉è技術商品化
(4)、 辦理時程:全面採線上申請,先導型(每年受理一次)、開發型(計畫執行前3個月提出申請)、應用型(98年新修正為每年兩次)。
(5)、 執行期間:先導型(2年以上)、開發型(最多3年)、應用型(1年)。
(6)、 補助經費:先導型(200萬以上)、開發型(100萬以上)、應用型(100萬為限)。
(7)、 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
A. 先導型:計畫結束1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轉權,約訂授權內容。
B. 開發型:
(A.) 無繳交先期技轉金者,計劃結束後1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轉權。
(B.) 選擇繳交先期技轉金,至少為計畫申請總經費15%,7年內之成果使用權。
C. 應用型:應繳交先期技轉金,至少為計畫申請總經費8%,3年內之成果使用權。
D. 另單一合作企業如出資超過50%者,屬企業出資部分,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成果歸屬及權益分配。
98年企業配合款減半專案:
(1)、 適用98年度新申請之計畫,且計畫執行日為98.12.31以前者;及96年度多年期第3年、97年度多年期第2年計畫符合規定者得依原規定繳交之企業配合款調降50%。
(2)、 企業配合款出資比,得調降期間1年。
(四)、 聯合研發中心/產學合作
1. 中大-國泰醫院聯合研發中心(承辦人:黃芷儀)
聯合研發計畫
(1)、 甲型(兩年期整合性研發計畫):經費額度每年約新臺幣參佰至肆佰伍拾萬元,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至少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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