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3、救援应急公务车使用管理规定
编号
HKCT-AQ-03
编写部门
安全质量管理部
版次
E/0版
生效日期
2017.5.30
救援应急公务车使用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规范和合理调配、使用好部门救援应急公务车,保证行车安全、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 车辆使用规定
2.1公务车由部门统一负责调度管理,必须合理安排调度好车辆,以保证部门因日常工作需要的用车。
2.2因公用车,须事先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在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违者按公车私用进行处罚,如性质严重将报公司纪检处理。用车实行出车登记制,由驾驶员登记,注明出车日期、时间、用车原因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
2.3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酒后人员驾驶,如有发现必将严肃处理,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驾驶者本人承担。
2.4 车辆只能用于部门业务工作,不准用于办私事;公务车一般情况下不可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违者将严肃处理);若遇特殊情况,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安排。
2.5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况,如发现损坏或其他不良情况,应及时反映至办公室,并在用车表上注明。
2.6 申请用车原则上需当天归还,当天因故无法归还连续用车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3 车辆管理
3.1 车辆在行车时应带齐所有交通部门备查的证件。驾驶员驾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交警指挥和检查,维护交通秩序,谦虚谨慎,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3.2 用车人应爱惜公司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3.3 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日或无出车任务时,车辆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地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私用。
3.4 公车的保险、年检、油料由部门负责。因公用车产生的路桥费、停车费参照公司财务制度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4 事故处理
4.1 驾驶公务用车出现的车辆损坏、违章罚款及驾驶证扣分,
有关费用由车辆借用人自行负责。无照驾驶或借车人未经许可私自将公务车借予他人使用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借车人承担。
4.2 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5 车辆维修及油料管理
5.1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汽车大修须经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批后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5.2 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5.3 用油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公车用油需用指定加油卡,借车人或使用人加油后应交回加油票据及加油卡,部门登记用油记录。
管理部公务用车登记表
序号
用车事由
用车日期
申请用车
时间
实际还车
时间
用车人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