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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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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法规标题】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0.07.01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商标使用管理  【唯一标志】138256  【全文】 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2010年7月)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 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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